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36号令解读-提炼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下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晋国资发〔2010〕17号)各有关省属企业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为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管,规范国有股东行为,现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若干意见》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管,规范国有股东行为,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上市公司国有股权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严格履行出资人职责,强化对涉及影响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权益重大事项的监管,建立上市公司国有股权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重大事项主要包括:1、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2、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3、上市公司回购国有股份;4、国有股持股单位将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5、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6、国有股持股单位持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因司法冻结、担保等引起的股权或有变动;7、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利润分配;8、其他对国有股权变动和上市公司影响较大的行为。
(二)各国有控股股东在实施上述所列相关事项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与省国资委进行沟通,接受省国资委的指导,认真履行事前报批和事后备案程序。
并于具体操作过程中定期汇报工作进程,以便掌握工作动态、明确工作思路,确保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及时、合规完成。
(三)对上述事项,省国资委将视情况必要时派出有关人员列席国有股股东单位董事会。
(四)上述事项的有关审批、审核事宜,应当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述事项办结完毕后,国有单位(除有明确规定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办结情况以书面报省国资委备案。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3)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3)第三章企业增资【君按:本章为新3号令的增加内容。
】第三十四条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增资行为。
其中,因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君按:增资导致控股权丧失的,参照产权转让程序办理。
】第三十五条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增资行为。
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增资行为,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君按:国家出资企业亦可制定其子企业增资扩股管理制度】增资企业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君按:同本办法第八条。
】第三十六条企业增资应当符合国家出资企业的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资方案,明确募集资金金额、用途、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等。
增资后企业的股东数量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企业增资应当由增资企业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
第三十八条企业增资在完成决策批准程序后,应当由增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
【君按:增资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不同于产权转让。
】以下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一)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增资的;(三)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其独资子企业增资的;(四)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
【君按:可以不进行专项评估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增资依据的情形,纵观(一)到(四)可见,需要符合两个原则:单个股东股比不变原则和国有股整体不被稀释原则。
国务院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管理问题的29个回复(妥存)

国务院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管理问题的29个回复(妥存)【收藏】审计实务工具书(2023学习必备)国务院国资委 / 文;内审网 / 整编目录一、国有股质押是否需要国资委审批?二、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有关问题咨询三、关于担保业务政策咨询四、国有企业能否无偿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五、国有股东能否通过定向减资方式退出,是否需要进场?六、国有参股企业增资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及备案?七、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八、国有股权作价出资给非国资企业是否需要进场交易?九、关于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中审计的净资产值确定十、央企股权转让事宜咨询十一、央企二级公司,也是国有独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吗?十二、如何证明国有企业对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十三、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是否适用于32号令十四、关于32号令、36号令法规的一些具体问题十五、关于75号文所述“直接股权关系”该如何理解的咨询十六、国有独资公司的下属三级全资子公司是否必须有职工董事十七、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试行)在合理董事会授权方面是如何规定?十八、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试行)对召开董事会会议有什么规定?十九、《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适用哪些情形?二十、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否需要审计与评估?二十一、《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效力问题二十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应当遵循哪些规定?二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国有企业系统内部划转是否定义为无偿?二十四、央企集团下的子公司以0元对价将股权转让给母公司是否需要申报国资委批准?二十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政策咨询二十六、国有企业对外借款是如何规定的?二十七、关于国务院国资委营业执照起始日期的咨询二十八、咨询国有企业购买不动产的有关要求二十九、关于交易价款的分期付款安排需要符合《管理办法》规定吗?担保篇一、国有股质押是否需要国资委审批?问:国有股东拟质押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时该如何备案?融资人除了在股权管理系统里提交相关资料外,是否还需要经国资委审批?答2020-11-04:根据《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文)有关规定,国有股东质押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由国家出资企业依法办理,并通过国务院国资委产权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取得《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备案表》,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进入强制清算程序之中,较之于非国有企业的资产交易,目前我国各类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产权交易规则对于国有企业的规定种类繁多,且与国有企业相关的讨论与争议始终存在且部分尚无定论,其中以国有资产交易尤为突出,强制清算案件中,相较于非国有企业的资产处置的一般性问题,清算组开展国有资产的处置工作时,不仅面临一般性问题,还有国有资产所特有的特殊性问题。
笔者将基于在北京市的办案经验,从国有企业的识别、国有企业资产交易的分类、强制清算程序中国有资产处置的要点分析、强制清算程序中国有资产处置的难点分析四个方面初步探讨强制清算程序中应关注的国有资产的要点问题以及应对之策。
一、国有企业的识别关于国有企业的称谓繁多,例如“国有企业”“国家出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等,而关于国有企业的定义也规定在不同的法律、行政法规之中,现行法律法规尚未就对国有企业的定义予以统一,目前关于国有企业的定义的规定主要有以下法律法规,具体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9年5月1日生效,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中首次出现“国家出资企业”的表述,即该法第五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而,结合该法其他条款的规定,“国家出资企业”范围应仅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并享有出资人权益,包括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换言之,“国家出资企业”范围仅限于被国家直接出资的一级公司,而对于“国家出资企业”再行对外投资的二级或其他各级子企业则不属于“国家出资企业”。
(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6月24日生效,以下简称32号令)32号令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的认定标准,即32号令第四条所规定的三类企业:1、国有独资、全资企业:即“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2、国有控股企业:“控股”又进一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全资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并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二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全资企业或本条第一类国有控股企业持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3、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即“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国有产权交易实操解析的心得体会

国有产权交易实操解析的心得体会为促进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实现国有资产价值最大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全国人大、国务院、财政部、国资委和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简称“32号令”)、《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简称“36号令”)、《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39号文”)等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基本形成了我国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的法律体系。
此举意味着,无论是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资产处置、人员聘任,亦或是混合所有制改革、并购重组、上市等问题,都必然需要法律人的参与。
但做好这一环节,并不容易。
一方面,他们需要熟知并灵活运用、甚至创造性地理解适用现有的国有资产交易法律知识,特别是对不同层面、不同地域、不同情形下形成的纷繁芜杂、尚不完备甚至冲突的大量规范性文件,以及成文的、不成文的内部掌握的知识和经验;同时,还需要对现行法规制度中处于空白或模糊的区域形成自己的思考,有的放矢地处理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遇到的“疑难杂症”,可市面上,还没有体系化的,从实践出发的法律实务指引。
那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法律实操要点有哪些?国资委39号文的理解与适用是怎样的?与32号令的差异有哪些?国有资产的分类有哪些?如何从交易制度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围绕上述难题,智拾网诚邀资深国有资产管理、国企改革专家;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研究员吴刚梁老师,就相关话题进行讲解。
直播中,吴刚梁老师除了就企业国有资产的界定范围和全流程实操要点进行剖析,同时还将分别阐述32号令和39号文的法律规定及其实务影响,并就两者间的差异进行解读。
这是一门由资深国有资产管理、国企改革专家亲授的直播课,条理清晰,内容夯实,相信每个法律人都能学有所获。
国资委关于国企投资的30个重要问题解答

一、关于国有全资企业的定义问题:在政府出台的有关文件中出现了国有全资企业的描述,请教老师:1 .如何界定一个公司是否是国有全资企业?本概念中企业与公司有何区别?2 .是否存在国有全资公司?如果存在国有全资公司与国有全资企业有何区别?回复:日前没有文件对国有全资企业的概念作出解释。
实际操作中,通常是指由国有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直接或间接合计拥有100%权益的企业。
2,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6号)要求,2017年年底前,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基本完成,国有全资公司与国有全资企业本质上没有区别。
二、如何证明国有企业对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问题:根据32号令第四款第四条规定,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对于持股比例未超过50%,为第一大股东,但是对企业没有实际支配、控制权,那就不属于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请问如何证明国有企业对参股企业没有实际支配、控制权?是否有具体的程序要求、文件材料要求?怎么证明自己为非国有控制企业? 回复:2021∙ll∙12国有股东对外投资的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投资协议、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协议安排等, 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上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发表股东意见,原则上国有股东的意见能够有效贯彻,则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
三、请教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是否适用于32号令问题:请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是否属于第(四)款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范畴?具体情形为:A 为国资委的独资企业,A持有B的31%的股权,且为B的第一大股东,A被认定为B的实际控制人(即B为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请问B 的全资子公司C转让所持的参股企业的14%的股权,C需适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并走相应的国资转让程序吗?谢谢。
企业无偿划转业务国有资产管理探讨★

【摘要】无偿划转是与有偿转让对应的一种特殊交易行为,具有程序简便、易于理解、成本低、不涉及对价等特点,在国有独资企业等国有主体间的财产转让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但是,无偿划转违背了通常的有偿等价交易原则,细究起来较为复杂,不仅涉及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规定,还涉及《民法典》《公司法》等民商法制度规定,国有企业在实施无偿划转时,要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的影响。
文章首先解读了现行国有资产管理法规的难点痛点,以及与民商法的冲突与协调,阐述了无偿划转的执行程序,并进一步分析了实施中可能存在的战略实施风险、债务清偿风险、未缴出资风险、税务处理风险等实务问题,希望能为读者提供有益借鉴。
【关键词】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管理法规;民商法; 执行程序;实施风险【中图分类号】F123.7 无偿划转是与有偿转让相对应的一种特殊交易行为。
企业是盈利法人,在正常情况下转让财产、提供服务等交易活动都是有偿的、按照市场价格计量的。
可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国有企业间的财产转让,由于最终控制人不变,财产转让本质是“左手倒右手”,通常采用无偿划转方式。
而且,因为具有易于理解、成本低、享受税收优惠等特点,无偿转让在实务中也是企业并购重组的一个手段。
为了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调整优化国有资产布局,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国有企业改革将会不断深入,无偿划转作为政策性转让和企业重组的一个有力工具仍然会被经常使用。
一、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解读国有企业间无偿划转由来已久,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越来越严格,相关部委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制度,从资产管理的视角来规范国有企业的无偿划转,现行有效的法规主要是2005年8月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以下简称239号文)和2018年5月发布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令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令),后者适用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划转。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辽国资产权[2009]11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国资产权[2009]11号)各市国资委,省直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实现国有资源优化配置,维护证券市场稳定,现就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有股东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以协议方式转让、无偿划转或间接转让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第19号令《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19号令”)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二、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未达到需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批的限制条件的(详见19号令第八条、第十条),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省国资委审核批准后实施。
三、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四、设置国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国有股股东单位发生下列行为的,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办理,并将方案逐级报省国资委审核批准后实施:1、设立公司和发行A股股票;2、上市公司增发股票;3、上市公司回购国有股;4、国有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发生资产置换,产权、股权转让;5、国有股股东未全额认购或以非现金方式全额认购应配股份;6、国有股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进行质押;7、通过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手续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份的,应于执行前告知省国资委;8、其他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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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一、36号令核心亮点
三部委联合权威发布,统一制度规定
国资委、财政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整合集中了不同机构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变动的部门规章、规范性规定:
∙转让股份:《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受让股份:《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
∙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和发行证券:《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资产重组:《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
∙其他:《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向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转让申报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明确国资分级监管地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将全部交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合理设置管理权限,系统备案管理设定合理持股比例原则,在维持国有股东合理持股比例等前提下,下放监管权限,以国家出资企业监管为主导,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的变动事项须通过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作备案管理,并取得统一编号的备案表。
细化操作流程减少证券监管规则重复性规定,细化了各类型股权变动规则的操作流程,提高了可操作性。
二、适用范围
1. 适用对象:SS标识的国有股东明确限定为境内企业
此前“国有股东”认定标准的依据主要为国资委颁布的《关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国资厅产权〔2008〕80号,以下简称“80号文”),36号令对“国有股东”的认定标准与80号文的国有企业认定标准及32号令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认定标准均有差异,并且首次将国有股东明确限定为境内企业。
36号令规范的“国有股东”(证券账户标注
“SS”)32号令规范的“国有及国有控股
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80号文认定的“国有企业”
(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境内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
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
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
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1)政府机构、部门、事业单
位、国有独资企业或出资人
全部为国有独资企业的有
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
司。
(2)上述第(1)项所述单
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超过50%,或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境内企业(2)上述第(1)项所列单位、企业单
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
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
最大股东的企业
(2)上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
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
公司制企业;上述单位或企
业合计持股比例达到或超
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
大股东的公司制企业
(3)上述第(2)项所述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各级境内独资或全资企业(3)上述第(1)、(2)项所列企业对外
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
各级子企业
(3)上述第(2)项中所述企业
连续保持绝对控股关系的
各级子企业
(4)以上所有单位或企业的
所属单位或全资子企业
--
(4)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
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
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
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
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
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
2. 参照适用:CS标识的国有实际控制的境内外企业
不符合36号令规定的国有股东标准,但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和国有
独资或全资企业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其行为的境内外企业,证券账户标注为“CS”,所持上市公司股权变动行为参照36号令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