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典一部标准凡例(2000年版)
药典凡例

0401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 0521气相色谱法 0601相对密度测定法 0612熔点测定法 0631pH值测定法 0803硫化物检查法 0808铵盐检查法 0821重金属检查法 0831干燥失重检查法 0832水分测定法 0841炽灼残渣检查法 0901溶液颜色检查法
计量
试验用的计量仪器均应符合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 规定。 本版药典采用的计量单位 (1)法定计量单位名称和单位符号如下: 长度 米(m) 分米(dm) 厘米(cm) 毫米(mm) 微 米(μm) 纳米(nm) 体积 升(L) 毫升(ml) 微升(μl) 质(重)量 千克(kg)克(g) 毫克(mg) 微克(μg) 纳克(ng)皮克(pg) 物质的量 摩尔(mol)毫摩尔(mmol) 压力 兆帕(MPa)千帕(kPa)帕(Pa) 温度 摄氏度(℃)
贮藏项下的规定,系为避免污染和降解而对药品贮存与 保管的基本要求,以下列名词术语表示: 遮光 系指用不透光的容器包装,例如棕色容器或黑纸包 裹的无色透明、半透明容器; 避光 系指避免日光直射; 密闭 系指将容器密闭,以防止尘土及异物进入; 密封 系指将容器密封以防止风化、吸潮、挥发或异物进 入; 熔封或严封 系指将容器熔封或用适宜的材料严封,以防 止空气与水分的侵入并防止污染; 阴凉处 系指不超过20℃; 凉暗处 系指避光并不超过20℃; 冷处 系指2~10℃; 常温 系指10~30℃。 除另有规定外,贮藏项下未规定贮藏温度的一般系指常 温。
项目与要求 溶解度是药品的一种物理性质
极易溶解 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不到1ml中溶解; 易溶 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1~不到10ml中溶解; 溶解 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10~不到30ml中溶解; 略溶 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30~不到100ml中溶解; 微溶 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100~不到1000ml中溶解; 极微溶解 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1000~不到10000ml中溶 解; 几乎不溶或不溶系指溶质1g(ml)在溶剂10 000ml中不能完全 溶解。 试验法:除另有规定外,称取研成细粉的供试品或量取液体供 试品,于25℃±2℃—定容量的溶剂中,每隔5分钟强力振摇30 秒钟;观察30分钟内的溶解情况,如无目视可见的溶质颗粒或 液滴时,即视为完全溶解。
中国药典凡例的主要内容

极易溶解: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不到1ml中溶解 易溶: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1~不到10ml中溶解 溶解: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10~不到30ml中溶解 略溶: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30~不到100ml中溶解 微溶: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100~不到1000ml中溶解 极微溶解:系指溶质1g(ml)能在溶剂1000~不到10000ml中溶解 几乎不溶或不溶:系指溶质1g(ml)在溶剂10000ml中不能完全溶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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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典凡例的主要内容
四、计量 2、液体的滴,系在20 ℃时,以1. 0ml水为20 滴进 行换算。 3、溶液后标示的“ (1→1 0 ) ” 等符号,系指固体 溶质1.0 g 或液体溶质1.0ml加溶剂使成10ml的溶 液;未指明用何种溶剂时,均系指水溶液; 4、乙醇未指明浓度时,均系指95 % (ml/ml)的乙 醇。
中国药典凡例的主要内容
中国药典凡例的主要内容
凡例是为正确使用《中国药典》进行药品质 量检定的基本原则,是对《中国药典》正文、 通则与药品质量检定有关的共性问题的统一规 定。
凡例与通则对未载入部药典的其他药品标准 具同等效力。
“凡例”中的有关规定具有法定的约束力。
中国药典凡例的主要内容
一、有关性状的规定 指药物的外观、臭、味,溶解度以及物理常数。
中国药典凡例的主要内容
五、精确度 恒重,除另有规定外,系指供试品连续两次干燥或炽灼后 称重的差异在0.3mg以下的重量;干燥至恒重的第二次及以 后各次称重均应在规定条件下继续干燥1小时后进行;炽灼 至恒重的第二次称重应在继续炽灼30分钟后进行。 “空白试验”,系指在不加供试品或以等量溶剂替代供试 液的情况下,按同法操作所得的结果; 试验时的温度,未注明者,系指在室温下进行;温度高低 对试验结果有显著影响者,除另有规定外,应以2 5 ℃± 2 ℃ 为准。
中国药典一部标准凡例(2000年版)

凡例(2000年版一部)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是国家监督管理药品质量的法定技术标准。
“凡例”是解释和使用《中国药典》(一部)正确进行质量检定的基本指导原则,并把与正文、附录及质量检定有关的共性问题加以规定,避免在全书中重复说明。
“凡例”中的有关规定具有法定的约束力。
凡例和附录中采用“除另有规定外”这一修饰语,表示存在与凡例或附录有关规定未能概括的情况时,在正文各论中另作规定。
名称及编排一、正文品种中文名称按笔画数顺序排列,同笔画数的字按起笔笔形─丨ノ丶フ顺序排列;单列的炮制品及单味提取物、油脂等排在各该药材的后面;制剂中同一品种凡因规格不同需单列者,在其名称后加括号注明规格;附录按分类编码。
二、每一品种项下根据品种和剂型不同,按顺序可分别列有:⑴中文名称(必要时用括号加注副名),汉语拼音名与拉丁名;⑵来源;⑶处方;⑷制法;⑸性状;⑹鉴别;⑺检查;⑻浸出物;⑼含量测定;⑽性味与归经;⑾功能与主治;⑿用法与用量;⒀注意;⒁规格;⒂贮藏;⒃制剂等。
标准规定三、药材的质量标准,一般按干品规定,特殊需用鲜品者,同时规定鲜品的标准,并规定鲜品用法与用量。
四、药材原植(动)物的科名、植(动)物名、学名、药用部位(矿物药注明类、族、矿石名或岩石名、主要成分)及采收季节和产地加工等,均属各该药材的来源范畴。
药用部位一般系指已除去非药用部分的商品药材。
采收(采挖等)和产地加工即对药用部位而言。
五、药材产地加工及炮制规定的干燥方法如下:(1) 烘干、晒干、阴干均可的,用“干燥”;(2) 不宜用较高温度烘干的,则用“晒干”或“低温干燥”(一般不超过60℃);(3) 烘干、晒干均不适宜的,用“阴干”或“晾干”;(4) 少数药材需要短时间干燥,则用“曝晒”或“及时干燥”。
制剂中的干燥系指烘干,不宜高温烘干的用“低温干燥”。
六、同一名称有多种来源的药材,其性状有明显区别的均分别描述。
先重点描述一种,其他仅分述其区别点。
中国药典历史沿革第一部

(四)药典凡例的有关内容
1.有关性状的规定 指药物的外观、臭、味,溶解度以及物理常数
2.有关精确度的规定 “称重”或“量取” “精密称定” “量取”和“精密量取” 取用量为“约”若干 恒重
结果“按干燥品(或无水物,或无溶剂)计算”
空白试验 3.有关“试药、试液、指示剂”规定
(1) 试液、缓冲液、指示剂与滴定液等,均应符 合附录的规定 或按照附录的规定制备。 (2)试验用水,除另有规定外,均系指纯化水。酸碱 度检查所用的水,均系指新沸并放冷至室温的水。
“凡例”中的有关规定具有法定的约束力。
(二)中国药典的结构
2.正文
正文构成了药典的主要内容,收载了不同药品的
质量标准,其主要内容包括药品的法定名称、结构式、 分子式与分子量、来源或有机物的化学名称、含量或 效价规定、性状、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类别、规 格、贮藏和制剂等。
(二)中国药典的结构
3.附录 药典二部的附录的主要内容有:制剂通则、
解
国外药典介绍
常用的外国药品质量标准 《美国药典》(United States Pharmacopoeia)(简称USP) 1975年将美国国家处方集(简称NF)兼并。现行USP34-NF29 《英国药典》(British Pharmacopoeia)(简称BP) 现每年修订出版一次,现行BP2011年版。 《日本药局方》(简称JP)现行版JP15
中国药典基本知识
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药学系 吴爽
中国药典基本知识
(一)中国药典的历史沿革 (二)中国药典的结构 (三)药典正文的主要内容 (四)药典凡例的有关内容
(一)中国药典历史沿革
✌ 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是1953年版,其后 有1963年版、1977年版、1985年版、1990年版、1995 年版、2000年版、2005年版、2010年版等共九版。
中药鉴定的标准依据

中药判定的标准依照第一节中药判定的依照一、国家药品标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中国药典》是国家监察管理药质量量的法定技术标准。
它规定了药品的根源、质量要乞降查验方法,是全国药品生产、供给、使用和查验等单位都一定依照履行的法定依照。
《中国药典》一经宣布实行,其同品种的上版标准或其原国家标准即同时停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中国药典》先后共宣布了九版: 1953 年版一部;1963 年版、 1977 年版、 1985 年版、 1990 年版、 1995 年版和 2000 年版,均分一部和二部; 2005 年版、 2010 年版均分为一部、二部和三部(中、化、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简称《部颁药品标准》)部颁药品标准也由国家药典委员会编纂第一版,是增补在同期间该版药典中未收载的品种或内容,与《中国药典》同属国家药品标准,也是全国各有关单位一定依照履行的法定药品标准。
与药材有关的有:1.中药材部颁标准2.入口药材部颁标准二、地方药品标准(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药材标准对其余省区没法定拘束力,但可作为参照履行的标准。
其所载品种和内容若与《中国药典》或部颁药品标准有重复或矛盾时,第一应按《中国药典》履行。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药炮制规范第二节中药查验工作的一般程序一、中药查验的分类中药查验按其查验目的可分为抽查查验、拜托查验、复核查验、仲裁查验、入口查验和自检。
二、中药查验的一般程序(一)检品受理与取样(二)查验包含三方面:中药的真切性判定、安全性检查及质量好坏判定。
(三)查验记录及查验报告书(四)异议与仲裁第三节《中国药典》 2010 年版一部中与药材、饮片判定有关的内容一、凡例《中国药典》的“凡例”是为正确使用《中国药典》进行药质量量检定的基根源则,是对《中国药典》正文、附录及与质量检定有关的共性问题的一致规定。
二、附录(一)药材和饮片取样法药材和饮片取样法是指按《中国药典》的规定选用供查验用药材或饮片的方法。
版药典二部凡例

概述
※ 正文
● BP 称 Monographs ● USP 称 Official Monographs ● 收载原料药、制剂的质量标准:真伪、纯度、品质优 良度--体现有效性、安全性。 ●主要:性状、鉴别、检查(一般杂质、有关物质)含量 其它:法定名、结构式、分子式和分子量、类别、规 格、贮藏、制剂等。
概述
※ 附录
中外药典编排、归类有些不同,但都收载检验方法,试剂、标准液配制, 一般鉴别试验等。
概述
凡例包括
总则、正文、附录、名称与编排、项目与要求、检验 方法和限度、对照品(标准品、对照药材、对照提取 物)、计量、精确度、试药试液指示剂、动物试验、 说明书包装标签
※ 三部与一、二部略有区别,多了生物制品术语及名词解释
概述
一、药典简介
1.药典的作用
●药品质量的法定技术标准,国家关于药品标准的法典。
●药品生产工艺制订与质量检验的依据。
●国际间药品商贸的质量标准依据。
概述
2.常用药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简称中国药典,共发行9版,目前最新为2010年版。 1953版 1957年第一增补本 1963版 一部:中药材、中药制剂; 二部:化学药品、生化药品、生物制品、抗生素等 1977版 一部、二部 1985版 一部、二部 1987年(85版)增补 1990版 一部、二部 出《红外光谱集》;92、93年出90版第 一增补本、第二增补
名称与编排
二部 十一、正文收载的药品中文名称系按照《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收载 的名称及其命名原则命名,《中国药典》收载的药品中文名称 均为法定名称;药品英文名除另有规定外,均采用国际非专利 药名(International Nonproprietary Names,INN) 有机药物的化学名称系根据中国化学会编撰的《有机化学命名 原则》命名,母体的选定与国际纯粹与应用化学联合会的命名 一致。
药典的定义
○药典的定义药典系国家对所编纂制定的药品标准的统一集成并对其中共性要求给予统一的规定。
药典是国家管理药品生产与质量的依据,具有法律约束力。
药典已作为专有概念(Pharmacopoeia)为世界各国沿用至今。
○《中国药典》的作用是国家为保证药品质量、保护人民用药安全有效而制定的法典;是执行《药品管理法》、监督检验药品质量的技术法规;是我国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所必须遵循的法定依据。
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中国药典沿革各个时期版本:1953、1963、1977、1985、1990、1995、2000年和2005年版共八版英文名:ChinesePharmacopoeiaChP从1963年版起分为一部、二部,从2005年版起分为一部、二部和三部。
药典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一个国家的医药水平.1953年收载品种531种1963年1310种1977年1925种1985年1489种1990年1751种1995年2375种2000年2691种2005年3214种《中国药典》配套丛书:《药品红外光谱集》《中国药品通用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注释》《临床用药须知》《中国药典英文版》《国家药品标准工作手册》《中药彩色图集》《中药材国家标准》《中药薄层色谱彩色图谱》○中国药典组成凡例:是制定和执行药典必须了解和遵循的法则.解释和说明《中国药典》概念,正确进行质量检验提供指导原则.将正文、附录及质量检定有关的共性问题加以规定,避免全书中重复说明.其内容同样具有法定约束力.附录:包括制剂通则、通用检测方法、一般鉴别试验、一般杂质检查方法、有关物理常数测定、试剂配置法等.正文:收载药品及其制剂的质量标准.主要内容:名称、性状、物理常数、鉴别、检查和含量测定等.索引:从2000年版《中国药典》采用“汉语拼音索引”和“英文名称索引”。
药典 凡例(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是国家监督管理药品质量的法定技术标准。
“凡例”是解释和使用《中国药典》(一部)正确进行质量检定的基本指导原则,并把与正文、附录及质量检定有关的共性问题加以规定,避免在全书中重复说明。
“凡例”中的有关规定具有法定的约束力。
凡例和附录中采用“除另有规定外”这一修饰语,表示存在与凡例或附录有关规定未能概括的情况时,在正文各论中另作规定。
名称及编排一、正文品种中文名称按笔画数顺序排列,同笔画数的字按起笔笔形-丨丿丶乛顺序排列;单列的炮制品及单味提取物、油脂等排在各该药材的后面;制剂中同一品种因规格不同需单列者,在其名称后加括号注明规格;附录按分类编码。
二、第一品种项下根据品种和剂型不同,按顺序可分别列有:(1)中文名称(必要时用括号加注副名),汉语拼音名与拉丁名;(2)来源;(3)处方;(4)制法;(5)性状;(6)鉴别;(7)检查;(8)浸出物;(9)含量测定;(10)性味与归经;(11)功能与主治;(12)用法与用量;(13)注意;(14)规格;(15)贮藏;(16)制剂等。
标准规定三、药材的质量标准,一般按干品规定,特殊需用鲜品者,同时规定鲜品的标准,并规定鲜品用法与用量。
四、药材原植(动)物的科名、植(动)物名、学名、药用部位(矿物药注明类、族、矿石名或岩石名、主要成分)及采收季节和产地加工等,均属各该药材的来源范畴。
药用部位一般系指已除去非药用部分的商品药材。
采收(采挖等)和产地加工即对药用部位而言。
五、药材产地加工及炮制规定的干燥方法如下:(1)烘干、晒干、阴干均可的,用“干燥”;(2)不宜用较高温度烘干的,则用“晒干”或“低温干燥”(一般不超过60℃);(3)烘干、哂干均不适宜的,用“阴干”或“晾干”;(4)少数药材需要短时间干燥,则用“曝哂”或“及时干燥”。
制剂中的干燥系指烘干,不宜高温烘干的用“低温干燥”。
六、同一名称有多种来源的药材,其性状有明显区别的均分别描述。
中药鉴定学练习试卷57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中药鉴定学练习试卷57(总分74, 做题时间90分钟)1. A1型题1.下列哪项不是猪苓的特征SSS_SINGLE_SELA 呈不规则条形、块状或者扁块状B 表面乌黑或棕黑色,有瘤状突起C 体重质坚实,入水下沉D 粉末黄白色,菌丝团大多无色E 草酸钙结晶多呈双锥形或八面形分值: 2答案:C解析:猪苓的主要特征:呈不规则的块状、条形、类圆形或扁块状,表面乌黑色或棕黑色,皱缩或油瘤状突起,质致密而体轻,能浮于水面,断面细腻,按之较软,类白。
色或黄白色,略呈颗粒状。
显微特征:粉末黄白色,菌丝团大多无色。
草酸钙结晶呈双锥形或八面形。
2.具间隙腺毛的药材是SSS_SINGLE_SELA 金银花B 藿香C 大青叶D 金钱草E 番泻叶分值: 2答案:B解析:藿香细胞间隙有间隙腺毛。
3.药材钩藤(原植物名为钩藤)的表面特征是SSS_SINGLE_SELA 表面光滑无毛,红棕色至棕红色B 钩枝密被褐色长柔毛,钩的末端膨大成小球C 枝或钩的表面灰白色或灰棕色,有疣状凸起,被褐色粗毛D 表面黄绿色,常有宿存托叶E 钩枝具有稀疏的褐色柔毛,表面棕黄色或棕褐色,叶痕明显分值: 2答案:A解析:钩藤为带单钩或双钩的茎枝小段,茎枝呈圆柱形或类方柱形,表面红棕色至紫红色,具细纵纹,光滑无毛,有时可见白色点状皮孔。
大叶钩藤:小枝两侧有纵沟,具突起的黄白色小点状皮孔,钩枝密被褐色长柔毛。
钩长达3.5cm,表面灰棕色,末端膨大成小球。
毛钩藤:枝或钩的表面灰白色或灰棕色,粗糙,有疣状突起,被褐色柔毛。
华钩藤:小枝方柱形,表面黄绿色,钩端渐尖,常留萎缩疤痕,基部扁阔,常有宿存托叶,全缘。
无柄果钩藤:枝叶四面有浅纵沟,具稀疏的褐色柔毛,叶痕明显。
钩长1~1.8cm,表面棕黄色或棕褐色。
折断面髓部浅黄白色。
4.水浸后种皮呈龟裂状,有明显粘液,子叶皱缩折叠的药材是SSS_SINGLE_SELA 五味子B 补骨脂C 牵牛子D 女贞子E 菟丝子分值: 2答案:C解析:牵牛子的鉴别一水浸后种皮龟裂状,有明显的粘液,子叶皱缩折叠。
药典凡例完整版
精选文档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是国家监督管理药品质量的法定技术标准。
“凡例”是解释和使用《中国药典》(一部)正确进行质量检定的基本指导原则,并把与正文、附录及质量检定有关的共性问题加以规定,避免在全书中重复说明。
“凡例”中的有关规定具有法定的约束力。
凡例和附录中采用“除另有规定外”这一修饰语,表示存在与凡例或附录有关规定未能概括的情况时,在正文各论中另作规定。
名称及编排一、正文品种中文名称按笔画数顺序排列,同笔画数的字按起笔笔形-丨丿丶乛顺序排列;单列的炮制品及单味提取物、油脂等排在各该药材的后面;制剂中同一品种因规格不同需单列者,在其名称后加括号注明规格;附录按分类编码。
二、第一品种项下根据品种和剂型不同,按顺序可分别列有:(1)中文名称(必要时用括号加注副名),汉语拼音名与拉丁名;(2)来源;(3)处方;(4)制法;(5)性状;(6)鉴别;(7)检查;(8)浸出物;(9)含量测定;(10)性味与归经;(11)功能与主治;(12)用法与用量;(13)注意;(14)规格;(15)贮藏;(16)制剂等。
标准规定三、药材的质量标准,一般按干品规定,特殊需用鲜品者,同时规定鲜品的标准,并规定鲜品用法与用量。
四、药材原植(动)物的科名、植(动)物名、学名、药用部位(矿物药注明类、族、矿石名或岩石名、主要成分)及采收季节和产地加工等,均属各该药材的来源范畴。
药用部位一般系指已除去非药用部分的商品药材。
采收(采挖等)和产地加工即对药用部位而言。
五、药材产地加工及炮制规定的干燥方法如下:(1)烘干、晒干、阴干均可的,用“干燥”;(2)不宜用较高温度烘干的,则用“晒干”或“低温干燥”(一般不超过60℃);(3)烘干、哂干均不适宜的,用“阴干”或“晾干”;(4)少数药材需要短时间干燥,则用“曝哂”或“及时干燥”。
制剂中的干燥系指烘干,不宜高温烘干的用“低温干燥”。
六、同一名称有多种来源的药材,其性状有明显区别的均分别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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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例(2000年版一部)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是国家监督管理药品质量的法定技术标准。
“凡例”是解释和使用《中国药典》(一部)正确进行质量检定的基本指导原则,并把与正文、附录及质量检定有关的共性问题加以规定,避免在全书中重复说明。
“凡例”中的有关规定具有法定的约束力。
凡例和附录中采用“除另有规定外”这一修饰语,表示存在与凡例或附录有关规定未能概括的情况时,在正文各论中另作规定。
名称及编排一、正文品种中文名称按笔画数顺序排列,同笔画数的字按起笔笔形─丨ノ丶フ顺序排列;单列的炮制品及单味提取物、油脂等排在各该药材的后面;制剂中同一品种凡因规格不同需单列者,在其名称后加括号注明规格;附录按分类编码。
二、每一品种项下根据品种和剂型不同,按顺序可分别列有:⑴中文名称(必要时用括号加注副名),汉语拼音名与拉丁名;⑵来源;⑶处方;⑷制法;⑸性状;⑹鉴别;⑺检查;⑻浸出物;⑼含量测定;⑽性味与归经;⑾功能与主治;⑿用法与用量;⒀注意;⒁规格;⒂贮藏;⒃制剂等。
标准规定三、药材的质量标准,一般按干品规定,特殊需用鲜品者,同时规定鲜品的标准,并规定鲜品用法与用量。
四、药材原植(动)物的科名、植(动)物名、学名、药用部位(矿物药注明类、族、矿石名或岩石名、主要成分)及采收季节和产地加工等,均属各该药材的来源范畴。
药用部位一般系指已除去非药用部分的商品药材。
采收(采挖等)和产地加工即对药用部位而言。
五、药材产地加工及炮制规定的干燥方法如下:(1) 烘干、晒干、阴干均可的,用“干燥”;(2) 不宜用较高温度烘干的,则用“晒干”或“低温干燥”(一般不超过60℃);(3) 烘干、晒干均不适宜的,用“阴干”或“晾干”;(4) 少数药材需要短时间干燥,则用“曝晒”或“及时干燥”。
制剂中的干燥系指烘干,不宜高温烘干的用“低温干燥”。
六、同一名称有多种来源的药材,其性状有明显区别的均分别描述。
先重点描述一种,其他仅分述其区别点。
分写品种的标题,一般采用习用的药材名。
没有习用名称者,采用植(动) 物名。
七、性状项下记载药品的外观、质地、横断面、臭、味、溶解度以及物理常数等。
(1) 外观性状是对药品的色泽和外表的感官描述,如对药品的细度或色泽等需作严格控制时,应在检查项下另作具体规定。
(2) 溶解度是药品的一种物理性质。
各品种项下选用的部分溶剂及其在该溶剂中的溶解性能,可供精制或制备溶液时参考;对在特定溶剂中的溶解性能需作质量控制时,应在该品种检查项下另作具体规定。
药品的近似溶解度以下列名词表示:极易溶解系指溶质1g (ml) 能在溶剂不到1ml中溶解;易溶系指溶质1g (ml) 能在溶剂1~不到10ml中溶解;溶解系指溶质1g (ml) 能在溶剂10~不到30ml中溶解;略溶系指溶质1g (ml) 能在溶剂30~不到100ml中溶解;微溶系指溶质1g (ml) 能在溶剂100~不到1000ml中溶解;极微溶解系指溶质1g (ml) 能在溶剂1000~不到10000ml中溶解;几乎不溶或不溶系指溶质1g (ml) 在溶剂10000ml中不能完全溶解。
试验法:除另有规定外,称取研成细粉的供试品或量取液体供试品,置于25℃±2℃一定容量的溶剂中,每隔5分钟强力振摇30秒钟;观察30分钟内的溶解情况,如看不见溶质颗粒或液滴时,即视为完全溶解。
(3) 物理常数包括相对密度、馏程、熔点、凝点、比旋度、折光率、黏度、吸收系数、碘值、皂化值和酸值等;测定结果不仅对药品具有鉴别意义,也反映药品的纯度,是检定药品质量的主要指标之一。
八、鉴别项下包括经验鉴别、显微鉴别和理化鉴别。
显微鉴别中的横切面、表面观及粉末鉴别,均指经过一定方法制备后在显微镜下观察的特征。
九、检查项下规定的各项系指药品在加工、生产和贮藏过程中可能含有并需要控制的物质,包括安全性、有效性、均一性与纯度要求四个方面。
各类制剂,除品种项下另有规定外,均应符合各制剂通则项下有关的各项规定。
十、药材未注明炮制要求的,均指生药材,应按附录药材炮制通则的净制项进行处理。
某些毒性较大或必须注明生用者,在药材炮制及制剂处方中的药材名前,加注“生”字,以免误用。
十一、药材性味与归经项下的规定,一般是按中医理论对该药材性能的概括。
十二、药材及制剂的功能与主治系以中医或民族医辩证施治的理论和复方配伍用药的经验为主所作的概括描述,并在临床实践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了新用途。
此项规定仅作为指导用药的参考。
十三、药材的用法,除另有规定外,均指水煎内服;用量系指成人一日常用剂量,必要时可根据需要酌情增减。
十四、注意项下所述的禁忌症和副作用,系指主要的禁忌和副作用。
属中医一般常规禁忌者从略。
十五、贮藏项下的规定系对药品贮藏与保管的基本要求,除矿物药应置干燥洁净处不作具体规定外,一般以下列名词表示:避光系指用不透光的容器包装,例如棕色容器、黑色包装材料包裹的无色透明或半透明容器;密闭系指将容器密闭,以防止尘土及异物进入;密封系指将容器密封,以防止风化、吸潮、挥发或异物进入;熔封或严封系指将容器熔封或用适宜的材料严封,以防止空气与水分的侵入并防止污染;阴凉处系指不超过20℃;凉暗处系指避光并不超过20℃;冷处系指2~10℃;十六、制剂中使用的药材、辅料及附加剂等均应符合本版药典的规定;本版药典未收载者,应符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辅料品种与用量,应不影响用药安全有效,不干扰药典规定的检验方法。
化工原料作为药用必须制定药用标准,并需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十七、制剂处方中的药材,均指净药材,注有炮制要求的药材,除另有规定外,应照本版药典该药材项下的方法炮制;制剂处方中规定的药量,系指净药材或炮制品粉碎后的药量。
十八、制剂中某些品种只写出部分药味,或未注明药量,有的制法从略。
检验方法和限度十九、本版药典收载的药材及制剂,均应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如采用其他方法,应将该方法与规定的方法做比较试验,根据试验结果掌握使用,但在仲裁时仍以本版药典规定的方法为准。
二十、药品的含量(%),除另有注明者外均按重量计。
如规定上限为100%以上时,系指用本版药典规定的分析方法测定时可能达到的数值,它为药典规定的限度允许偏差,并非真实含量;如未规定上限时,系指不超过101.0%。
制剂中规定的含量限度范围,是根据该药味含量的多少、测定方法、生产过程和贮存期间可能产生的偏差或变化而制定的,生产中应按标示量100%投料。
二十一、标准中规定的各种纯度和限度数值以及制剂的重(装)量差异,系包括上限和下限两个数值本身及中间数值,规定的这些数值不论是百分数还是绝对数字,其最后一位数字都是有效位。
试验结果在运算过程中,可比规定的有效数字多保留一位数,而后根据有效数字的修约规定进舍至规定有效位。
对照品、对照药材、标准品二十二、对照品、对照药材、标准品系指用于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的标准物质。
对照品(不包括色谱用的内标物质)、对照药材与标准品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制备、标定和供应。
对照品除另有规定外,均按干燥品(或无水物)进行计算后使用,标准品按效价单位(或μg)计。
对照品、标准品的建立或变更其原有活性成分的含量,应与原对照品、标准品或国际标准品进行对比,并经过协作标定和一定的工作程序进行技术审定。
对照品、对照药材、标准品均应附有使用说明书、质量要求、使用期限和装量等。
计量二十三、试验用的计量仪器均应符合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
二十四、本版药典采用的计量单位(1) 法定计量单位名称和符号含义如下:长度米(m) 分米(dm)厘米(cm) 毫米(mm)微米(μm) 纳米(nm)体积升(L) 毫升(ml) 微升(μl)质(重)量千克(kg) 克(g)毫克(mg)微克(μg)压力兆帕(MPa) 千帕(kPa) 帕(Pa) 动力黏度帕秒(Pa·s)运动黏度平方毫米每秒(mm<2>/s)波数厘米的倒数(cm<-1>)密度千克每立方米(kg/m<3>) 克每立方厘米(g/cm<3>)放射性活度吉贝可(GBq) 兆贝可(MBq) 千贝可(kBq) 贝可(Bq)(2) 本版药典使用的滴定液和试液的浓度,以mol/L(摩尔/升)表示者,其浓度要求精密标定的滴定液用“×××滴定液(××mol/L)”表示;作其他用途不需精密标定其浓度时用“××mol/L×××溶液”表示,以示区别。
(3) 温度以摄氏度(℃)表示水浴温度除另有规定外,均指98~100℃;热水系指70~80℃;微温或温水系指40~50℃;室温系指10~30℃;冷水系指2~10℃;冰浴系指2℃以下;放冷系指放冷至室温。
(4) 百分比用“%”符号表示,系指重量的比例;但溶液的百分比,除另有规定外,系指溶液100ml中含有溶质若干克;乙醇的百分比,系指在20℃时容量的比例。
此外,根据需要可采用下列符号:%(g/g) 表示溶液100g中含有溶质若干克;%(ml/ml) 表示溶液100ml中含有溶质若干毫升;%(ml/g) 表示溶液100g中含有溶质若干毫升;%(g/ml) 表示溶液100ml中含有溶质若干克。
(5) 液体的滴,系在20℃时,以1.0ml水为20滴进行换算。
(6) 溶液后记录的“(1→10)”等符号,系指固体溶质1.0g或液体溶质1.0ml加溶剂使成10ml的溶液;未指明用何种溶剂时,均系指水溶液;两种或两种以上液体的混合物,品名间用半字线“-”隔开,其后括号内所示的“:”符号,系指各液体混合时的容量比例。
(7) 本版药典所用药筛,选用国家标准的R40/3系列,分等如下:筛号筛孔内径(平均值)目号一号筛2000μm±70μm 10目二号筛850μm±29μm 24目三号筛355μm±13μm 50目四号筛250μm±9.9μm 65目五号筛180μm±7.6μm 80目六号筛150μm±6.6μm 100目七号筛125μm±5.8μm 120目八号筛90μm±4.6μm 150目九号筛75μm±4.1μm 200目粉末分等如下:最粗粉指能全部通过一号筛,但混有能通过三号筛不超过20%的粉末;粗粉指能全部通过二号筛,但混有能通过四号筛不超过40%的粉末;中粉指能全部通过四号筛,但混有能通过五号筛不超过60%的粉末;细粉指能全部通过五号筛,并含能通过六号筛不少于95%的粉末;最细粉指能全部通过六号筛,并含能通过七号筛不少于95%的粉末;极细粉指能全部通过八号筛,并含能通过九号筛不少于95%的粉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