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24体检)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档案整理规则指引(修改意见)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等五个文件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等五个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03.28
•【字号】浙卫发〔2023〕8号
•【施行日期】2023.05.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政医管
正文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备
案管理办法》等五个文件的通知
浙卫发〔2023〕8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我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管理工作和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浙江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浙江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同时修订了《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程》《浙江省职业病诊断工作规程》和《浙江省职业病鉴定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以上文件自2023年5月30日起施行,原省卫生厅《浙江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诊断医师资质审定管理办法》(浙卫发〔2013〕120号)、原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程》(浙卫发〔2014〕223号)、《浙江省职业病诊断工作规程》(浙卫发〔2014〕67号)、《浙江省职业病鉴定工作规程》(浙卫发〔2014〕1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管理办法
2.浙江省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
3.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程
4.浙江省职业病诊断工作规程
5.浙江省职业病鉴定工作规程.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3月28日。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2014修改)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2014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6.16•【字号】浙卫发[2014]223号•【施行日期】2014.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浙卫发[2014]223号)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有关规定,我委对原有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清理,修改制定了《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6月16日附件: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程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取得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的医疗卫生机构(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方可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遵循科学、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优化服务流程,提高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质量。
第三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接受用人单位组织的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时,应要求用人单位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信息表》(附件1)和《用人单位基本信息表》(附件2)等资料;根据劳动者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职业健康检查类别,确定其体检项目、体检日期,并向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健康检查表》,告知注意事项。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接受劳动者个人提出的职业健康检查要求时,应提供《职业健康检查表》,并告知职业健康检查的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
2024年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生产和人员的实际情况,不断增强职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全面提高在职人员的健康水平,降低职业病及其它疾病的发病率。
制定本制度。
2.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办法》3.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职工体检管理工作。
4.职责4.1集团公司在职职工(包含内退人员)、离休人员健康性常规体检及女职工专项体检中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公司工会负责。
4.2根据《化学工业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所界定的公司有毒、有害岗位及有特殊要求的在岗职工体检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安全环保监察部负责。
4.3拟招录人员入职体检中的组织、协调工作由综合管理部负责。
____公司职工医院为职工体检定点医院,具体负责各类体检工作。
5.管理内容与方法5.1体检范围5.1.1在职职工(包含内退人员)5.1.2有毒、有害岗位及有特殊要求的在岗职工;5.1.3集团公司离休人员;5.1.4集团公司拟招录人员;5.2体检周期5.2.1在职职工(包含内退人员)健康性常规体检每____年一次。
5.2.2有毒、有害岗位及有特殊要求的在岗职工专项体检每年一次。
5.2.3离休人员健康性常规体检每年一次。
5.2.4在职女职工(含内退人员)专项体检每年一次。
5.2.5拟招录人员面试合格后,在____个工作日内进行常规体检。
5.3体检项目5.3.1在职职工(包含内退人员)、离休人员、拟招录人员健康性常规体检内容:5.3.1.1五官科:眼、耳、鼻、口腔5.3.1.2外科:淋巴、脊柱、四肢、疝5.3.1.3内科:血压、精神及神经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心血管系统疾病(发现异常时做心电图确诊)、腹腔疾病(B超),发现异常时可进行胸透检查予以确诊。
2024年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1、新工人入厂必须到规定的医院进行体检,要将体检情况存入个人健康档案。
2、对接触粉尘、噪音等危害职业的人员必须要进行上岗前、在岗时、离岗前的健康检查。
3、从事职业危害的人员,公司每两年组织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健康体检。
4、生产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5、生产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对本人和胎儿有危害的作业。
6、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7、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单位必须如实、无偿提供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8、生产单位发现疑似作业病、职业病人时要及时向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报告。
9、生产单位要根据公司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和保健措施。
10、公司、分公司职业卫生档案设专人负责管理,不得随意损坏、丢失、传播,永久保存。
11、各种记录材料要按规定及时存档,并进行分档归类管理。
12、档案的调阅应经单位负责人或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批准。
2024年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二)引言在现代社会中,职业健康监护和档案管理对于维护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工作权益至关重要。
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加速,2024年的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和档案管理制度也将迎来一系列的变革和创新。
本文将从全面提升职业健康监护水平、推动数字化档案管理、加强隐私保护和加强法律法规建设等四个方面,阐述2024年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与档案管理制度的变革与发展。
一、全面提升职业健康监护水平2024年的职业健康监护将更加注重个体化和全程化服务,为从业人员提供更好的健康保障。
首先,职业健康监护将从传统的“疾病诊治”模式转变为“健康管理”模式。
通过建立全面的健康档案,从业人员可以每天监测身体健康指标,进行健康评估和风险预警。
其次,职业健康监护将与医疗机构、健康保险公司和健康管理平台等合作,打造完善的健康服务生态系统。
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化建设行动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化建设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4.22•【字号】浙卫办监督[2013]4号•【施行日期】2013.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化建设行动的通知(浙卫办监督[2013]4号)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省职业病防治培训中心,省职业病医疗救治中心:为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进一步规范和提高我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质量和工作水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化建设行动(以下简称“规范化建设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规范化建设行动,进一步规范全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提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质量,实现“三个确保”,一是确保职业健康检查能力满足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需求,县(市、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覆盖率达到100%;二是确保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职业健康体检项目符合GBZ188的规定,职业健康档案规范化率达到90%以上);三是确保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告知做到及时、规范的要求,疑似职业病报告率达到100%。
二、工作任务(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培育与管理1.各市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浙江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和卫生部有关文件的要求,充分发挥综合医院的技术优势,加强培训和能力建设,使具备条件的综合性医院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批准后,承担起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确保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家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具备职业健康检查资质。
2.各市应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和《关于加强职业病诊断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卫办监督〔2007〕11号)要求,做好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资质许可、延续、变更、注销等工作;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年度考核;指导各县(市、区)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
2024年职业性健康体检档案管理制度(2篇)

2024年职业性健康体检档案管理制度____年职业性健康体检档案管理制度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健康有着更高的关注度,而职业性健康体检作为一种预防性的健康管理方式,被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所采用。
然而,在职业性健康体检中,档案管理一直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在过去的几年里,职业性健康体检档案管理方式存在一定的问题,如档案不完整、档案保密性差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职业性健康体检档案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下文将从档案的建档、管理、保密等方面,对____年职业性健康体检档案管理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一、档案的建档档案的建档是职业性健康体检档案管理的基础,良好的建档工作能够为后续的管理提供重要的支持和保障。
____年职业性健康体检档案建档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记录:档案应完整记录受检者的个人基本信息、职业信息、体检结果等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就业单位、职业类别、体检项目、体检结果、医学建议等。
2. 标准化建档:建档应遵循国家相关标准,如《健康档案管理规范》、《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者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并按照统一的格式进行建档。
3. 审核流程:建档应设立审核环节,确保档案的真实准确性。
在建档过程中,应连同本人身份证件、单位用工证明等相关材料进行信息核对,防止个人信息的虚假报告。
二、档案的管理档案的管理是保证职业性健康体检档案安全、完整性的关键环节。
____年职业性健康体检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集中管理:所有职业性健康体检档案应集中存放在专门的档案室,由专人负责管理。
档案室应具备防火、防潮、防盗等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性。
2. 分级管理:根据档案的敏感性和重要性,将档案进行分级管理。
对于重要的档案,应设置权限,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查阅和修改;对于一般的档案,可以开放给相关人员查阅和使用,但需要记录使用情况。
3. 档案整理:定期对档案进行整理和归档,确保档案的整洁和可查阅性。
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制度
二、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档案,要保证档案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归档资料应为原文件,如原文件无法归档的,必须在复印件上注明原文件存放地并由提供者和提供双方签名。归档资料纸张质量和规格要求,书写必须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符合档案要求的材料,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彩笔、纯蓝墨水、红墨水、涂改液等。
米易县人民医院攀枝花市中心医院米易分院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制度为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保证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和有效性为职业病预防评价控制治理研究和开发职业病防治技术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规定
五、卫生行政部门、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要提供相关的档案资料时应提供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六、职业健康检查资料的存档: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保管期限为长期保管。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六日
一、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资料。
(一)、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主要包括与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合同书或协议书,用人单位提供的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人类、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资料;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等资料;受检人员花名册;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和其他资料,并于每年12月25日前归档。
三、归档资料排列、编号、编目、应规范有序,编制正确,符合资料归档要求,按时间、单位、体检类别、件号排列装盒,以查阅方便为原则。并充分运用计算机辅助档案管理手段,提高档案管理现代化水平。
四、归档质量进行控制,确保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齐全、完整和规范。根据国家保密制度规定,做好档案保密工作,严格执行档案保存、借阅、复印、移交、利用、统计等制度。
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审定条件部分内容调整
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审定条件部
分内容调整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职业病诊断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审定工作,使资质审定标准更符合实际,实行资源共享。
在总结经验及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浙江省卫生厅对《关于对职业病诊断与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进行资质审定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5]18号)附件2所列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审定条件及基本设备配置》部分内容作了适当调整(详见附件),今后,我省职业病诊断与职业健康体检机构进行资质审定时,凡涉及相关内容,按新标准规定执行。
前暂时不具备的仪器设备,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每类仅限2台),但必须有完备的委托文书(合同),所委托的项目质量应符合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要求:(1)生物样品和毒物化学检验项目可委托已取得《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2)临床检查和临床检验项目可委托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承担。
3、本基本配置以外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所需的检查项目,可参照备注第2条执行。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病鉴定工作规程的通知(2014年修订)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病鉴定工作规程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5.21•【字号】浙卫发[2014]119号•【施行日期】2014.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病鉴定工作规程的通知(浙卫发[2014]119号)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职业病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规定,我委对原有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完善,制定了《浙江省职业病鉴定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5月21日浙江省职业病鉴定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职业病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申请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省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申请再鉴定。
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职业病鉴定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职业病鉴定申请书》(附件1);(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申请省级鉴定的还应当提交市级职业病鉴定书;(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代理人申请职业病鉴定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出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第四条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接收后,应当出具《职业病鉴定资料接收单》(附件2),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视情形分别处理:(一)职业病鉴定申请超过规定期限或不属于本机构权限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职业病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3)。
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我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浙江省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委托设区的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具体承担。
第四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备案提交的职业健康检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对出具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负责。
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备案,提交以下资料:(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表(附件1);(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复印件),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放射诊疗许可证》及副本(复印件)。
第六条承担备案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备案材料不- 1 -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备案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回执》(附件2)。
第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检查类别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变更(注销)备案表》(附件3)。
第八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
第九条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等信息。
第十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六个月之内完成备案。
第十一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已不具备备案条件的,应当及时报告机构所在地承担备案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并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变更(注销)备案表》(附件3),承担备案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注销备案,并报告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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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档案整理规则指引
(会后修改)
引言:本指引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档案整理归档有关的分类、组件、排列、装订、编目、保管的基本要求,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结合本单位档案管理制度参照执行。
1 目的
指导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规范收集、整理、保管职业健康检查档案。
2 依据
(1)GB/T 9705-2008 文书档案案卷格式
(2)GB/T 11822-2000 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3)DA/T24-2000无酸档案卷皮卷盒用纸及纸板文本
(4)DA/T 1-2000档案工作基本术语
(5)DA/T 22-2000 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6)DA/T13-1994档号编制规则
(7)《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程》(浙卫发[2014]223号)
3 职业健康检查档案整理的总体要求
3.1 能真实、准确地反映职业健康检查活动的客观情况;
3.2 能齐全、完整地记录职业健康检查活动的全面过程;
3.3 格式正确,纸质文件材料必须采用A4标准纸制作;非标准文档如挂号信、快递回执等应以A4纸黏贴方式转化格式后入档;
3.4 文件材料必须字迹清楚、整洁,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等符合档案要求的耐久性材料,符号正确,真实完整,签署完备;
3.5 活动过程涉及有关文字、图像等各种载体的材料和书写材料应符合耐久性要求;如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疑似尘肺病的,应打印X线胸片(1比1干式激光胶片);X线胸片、DR数字档案的保存应满足保存期限的相关要求。
4 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归档保管要求
4.1 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应由单位档案室,或专用档案室统一建档保管。
4.2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管理办公室应在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完成后,30日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有
关材料按档案整理要求装订,一般于次年3月底前,将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交单位档案室,或交专用档案室统一建档保管。
4.3 保管期限:长期。
5 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整理
5.1 分类:职业健康检查档案。
5.2 组件:按“一个报告书编号一件”的原则组件,包括本次职业健康检查中的复查资料。
5.3 件内文件
5.3.1件内文件的排列原则
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放在最前面,其他材料按活动程序的顺序和时间依次排列。
5.3.2件内文件的排列(示例,视具体情况归档)
1.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含复查报告书);
2.用人单位签收凭证(含复查报告书用人单位签收凭证);
3. 疑似职业病通知书;
4.疑似职业病告知书;
5.疑似职业病报告单;
6.用人单位提交的有关资料(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信息表、用人单位基本信息表等);
7.其他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过程资料等。
5.3.3 件内文件的页号编写
件内文件有图文的页面均应编写页号。
页号编写位置:单面书写文件在右上角;双面书写文件,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
页号以阿拉伯数字编写,如“001”。
5.3.4件内文书的装订
采用简便方式装订。
6 盒
6.1组盒原则
按“年度报告书编号顺序组盒”,或按“一个用人单位一个年度一盒”的原则组盒。
案件逐件装订后组盒,并编制盒内目录和备考表。
6.2盒内目录的编制(附件1)。
6.3备考表的编制(附件2)。
6.4盒脊的编制(附件3)。
6.5盒封面:为空白面。
编制说明:
(1)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从“1”起依次标注盒内案件的顺序,一个案件只标注一个顺序号。
(2)件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编号。
(3)案件名称:用人单位名称+体检类别。
(4)起止时间:件内文件形成的起止日期。
(5)页数:件内文件总页数。
(6)保管期限:长期。
(7)备注:如本次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疑似尘肺病的,应注明X线胸片档案保管地点的指引。
编制说明:
(1)本盒情况说明:说明盒内文件的件数、页数,不同载体文件的数量,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组盒情况。
(2)立件人:由责任整理者签署。
(3)检查人:由案件质量审核者签署。
(4)组盒时间:完成案件归档日期。
附件3、盒脊
编制说明:
(1)全宗号:档案馆(室)给定每个单位全宗的代码。
(2)类别号:“职检”或由立档单位编制的代码。
(3)年度:盒内案件形成的年份。
(4)起止件号:盒内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的起止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