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视野下浅谈专利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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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09〕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9〕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09〕21号[发布日期]2009-12-28[生效日期]2010-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2009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0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为正确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

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第四条 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第五条 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专利申请中的权利要求范围解释与限定方法

专利申请中的权利要求范围解释与限定方法

专利申请中的权利要求范围解释与限定方法在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范围的解释与限定方法是至关重要的。

正确解释与限定权利要求范围可以确保专利申请的有效性,保护发明人的权益。

本文将介绍专利申请中的权利要求范围解释与限定方法。

一、权利要求范围解释权利要求是专利申请中最重要的部分,它定义了专利权的具体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通常由独立权利要求和依赖权利要求组成。

独立权利要求是对发明的核心要素进行定义,而依赖权利要求则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补充、限定或附加特征。

解释权利要求范围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 以字面意义解释:权利要求应按照字面意义来理解,即根据权利要求的语言表达,来确定其保护范围。

这种解释方法在权利要求明确清晰时较为常用。

2. 从技术领域的角度解释:权利要求应从技术领域的角度来理解,考虑到相关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背景。

这种解释方法有助于防止狭隘解释,并确保权利要求能够适用于不同的变体和等效构件。

3. 以说明书为依据解释:权利要求的解释可以参考说明书中关于发明的描述和实施方式。

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例子和描述可以为权利要求的解释提供指导和支持。

二、权利要求范围的限定方法权利要求范围的限定是为了确保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律要求,区别于现有技术,并且具有足够的可行性和明确性。

权利要求范围限定的方法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以下几种:1. 添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中添加具体的技术特征,以限制权利要求的范围。

这些技术特征可以是与发明相关的结构、功能或步骤等。

2. 引入限定性语言:使用限定性语言如"至少包括"、"选自以下组合中的一种"等来限定权利要求的范围。

这样可以排除某些不符合要求的变体或结构。

3. 引入数值范围:当权利要求中涉及数值参数时,可以通过引入具体的数值范围来限定权利要求的范围。

这样可以确保专利申请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总之,权利要求范围的解释与限定是专利申请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通过合理解释权利要求的范围,并采取适当的限定方法,可以确保专利的有效性和保护效力。

专利法第一章知识点

专利法第一章知识点

专利法第一章知识点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专利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原文

专利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原文

专利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原文第一章:专利法司法解释一专利法司法解释(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自1992年1月1日起发布实施。

本司法解释的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专利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条本解释所称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是指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的内容。

第二章:专利法司法解释二专利法司法解释(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自2001年9月1日起发布实施。

本司法解释的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法草案》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专利法第五十一条至五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条至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是指专利法第五十一条至五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条至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的内容。

第三章:专利法司法解释三专利法司法解释(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自2009年10月1日起发布实施。

本司法解释的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第一条专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合理期限”,是指权利人行使专利权的期限。

(完整)最高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完整)最高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法释〔2009〕19号(2009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0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

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第四条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第五条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新颖性宽限期的理解与适用

新颖性宽限期的理解与适用

河南科技Hen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知识产权与专利导航总第877期第6期2024年3月新颖性宽限期的理解与适用王丽丽杨卫珍郑冬燕(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河南中心,河南郑州450000)摘要:【目的】针对《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可要求新颖性宽限期的情形,《专利审查指南》仅给出了宽泛的规定,在申请人提交材料和专利审查时均存在一定的疑惑,有必要对该问题进行详细探讨。

【方法】结合实际案例,对“他人”的理解、“未经申请人同意”的判断、不同泄露形式所产生的影响、宽限期声明提出的时机和形式等问题进行详述和探讨。

【结果】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对《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四)种情形进行判断时,要核实提出新颖性宽限期声明的时机,还要准确判断证据是否属于“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在发明创造过程中,要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等降低发明创造被意外公开的风险;在专利申请过程中,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按照要求提供宽限期的声明和具备说服力的证明材料。

【结论】对《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可要求新颖性宽限期的情形有了清晰的认识,以期提高专利审查的质量和效率,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新颖性宽限期;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中图分类号:D923.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24)06-0124-05 DOI:10.19968/ki.hnkj.1003-5168.2024.06.024The Comprehension and Application of The Grace Period of NoveltyWANG Lili YANG Weizhen ZHENG Dongyan(Patent Examination Cooperation (Henan) Center of the Patent office, CNIPA, Zhengzhou 450000, China)Abstract:[Purposes]In terms of Article 24 of the "Patent Law" stipulating that "others who disclose their contents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applicant" may require a grace period for novelty, the "Patent Exami⁃nation Guidelines" only gives a broad provision, resulting in certain doubts when the applicant submits the material and the patent examination, and it is necessary to discuss the issue in detail. [Methods] Based on an actual case, this paper elaborated and discussed understanding of "others", judgment of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applicant", impact of different disclosure forms, timing and form of grace pe⁃riod statements. [Findings]In the process of patent examination, when judging the situation of "dis⁃closed by any person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applicant" as specified in the Article 24 of the Patent Law, it is necessary to verify the timing of proposing a novelty grace period statement, and to accurately judge whether the evidence belong to "disclosed by any person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applicant". In the process of invention creation, necessary confidentiality measures should be taken to reduce the risk of accidental disclosure of the invention. In the process of patent application, it is necessary to provide the grace period statements and convincing proof materials in time according to the requirements within the specified time. [Conclusions]Through the above analysis, we have a clear understanding of the situa⁃收稿日期:2023-09-13作者简介:王丽丽(1989—),女,硕士,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发明专利实质审查;杨卫珍(1991—),女,硕士,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发明专利实质审查(等同于第一作者);郑冬燕(1990—),女,硕士,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发明专利实质审查(等同于第一作者)。

2020年从资资格考试《知识产权法》模拟卷(第48套)

2020年从资资格考试《知识产权法》模拟卷(第48套)

2020年从资资格考试《知识产权法》模拟卷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和所在单位的名称。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规定的位置填写您的答案。

4、不要在试卷上乱写乱画,不要在标封区填写无关的内容。

5、答案与解析在最后。

姓名:___________考号:___________一、单选题(共70题)1.甲五金公司发明了一种抗压轴承,在我国和《巴黎公约》成员国L均获得了专利权,甲公司将该项专利分别给予了乙公司在我国、丙公司在L国的独占实施许可。

下列哪一行为在我国构成对该专利的侵权?( )A.在L国购买由丙公司制造销售的该抗压轴承,进口至我国销售B.在我国购买由乙公司制造销售的该抗压轴承,改进后销售C.在我国未经乙公司许可制造该抗压轴承,用于某五金公司的抗压性能实验D.在L国未经丙公司许可制造该抗压轴承,安装该抗压轴承的L国货船临时通过我国境内2.韦某开设了“韦老四”煎饼店,在当地颇有名气。

经营汽车配件的个体户肖某从外地路过,吃过后赞不绝口。

当发现韦某尚未注册商标时,肖某就餐饮服务注册了“韦老四”商标。

关于上述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卷三16题。

单选)A.韦某在外地开设新店时,可以使用“韦老四”标识B.如肖某注册“韦老四”商标后立即起诉韦某侵权,韦某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C.肖某的商标注册恶意侵犯韦某的在先权利,韦某可随时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D.肖某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超出了肖某的经营范围,韦某可以此为由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3.佳普公司在其制造和出售的打印机和打印机墨盒产品上注册了“佳普”商标。

下列未经该公司许可的哪一行为侵犯了“佳普”注册商标专用权?(2015年卷三19题,单选)A.甲在店铺招牌中标有“佳普打印机专营”字样,只销售佳普公司制造的打印机B.乙制造并销售与佳普打印机兼容的墨盒,该墨盒上印有乙的名称和其注册商标“金兴”,但标有“本产品适用于佳普打印机”C.丙把购买的“佳普”墨盒装入自己制造的打印机后销售,该打印机上印有丙的名称和其注册商标“东升”,但标有“本产品使用佳普墨盒”D.丁回收墨水用尽的“佳普”牌墨盒,灌注廉价墨水后销售4.乙的下列行为中,哪一行为构成对甲的专利权的侵犯?A.甲仅享有BMW汽车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乙未经甲同意,擅自仿造甲享有专利权的BMW汽车模型出售B.甲享有BMW汽车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乙购买了10辆由丙生产的侵犯甲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汽车,全部用于出租经营C.甲享有“伽利略”电子显微镜的产品专利权,乙工厂未经甲允许,擅自仿制了20台“伽利略”电子显微镜,交给工厂的科研部门用于科学研究D.甲享有“伽利略”显微镜的产品专利权,乙工厂未经甲允许,擅自仿制了20台“伽利略”电子显微镜销售,甲起诉乙侵犯专利权,乙在诉讼中证明其仿制的“伽利略”电子显微镜与在甲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5.以下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说法正确的是:( )A.驰名商标的认定以行政主动认定为原则,以司法个案认定为例外B.就商标争议案件中涉案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争议中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进行认定C.驰名商标保护不涉及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D.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宣传等商业活动中6.甲电视台经过主办方的专有授权,对篮球俱乐部联赛进行了现场直播,包括在比赛休息时舞蹈演员跳舞助兴的场面。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问:请介绍一下专利司法解释起草的情况和背景。

答:自1985年以来,人民法院的专利审判工作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历程,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审判经验。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发布《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该司法解释在明确审判标准、配合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研究专利审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3年3月启动关于“专利侵权判定基准”的调研工作,形成了70条的专利司法解释草稿,并征求了有关法院、专家学者及社会公众的修改意见。

后因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2003年司法解释稿的起草工作暂时停止。

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决定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及时出台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相关诉讼制度,成为人民法院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重要任务之一。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专利法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3年司法解释稿的部分内容在这次专利法修改中被吸收。

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工作要求,正确贯彻和准确实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精神,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妥善处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们于2009年1月恢复了专利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度司法解释第一档立项计划。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组织成立了由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参加的课题组,对审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和新情况进行专题调研。

在此基础上,于2009年3月完成初稿,后十易其稿,于2009年6月1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中央有关部门以及各高级法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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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法学, 2018, 6(1), 7-12Published Online January 2018 in Hans. /journal/ojlshttps:///10.12677/ojls.2018.61002An Overview of Article 21 of JudicialInterpretation Section II on the Patent Lawfrom Joint Infringement PerspectiveHongming XuDepart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School, 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Guangzhou GuangdongReceived: Jan. 7th, 2018; accepted: Jan. 18th, 2018; published: Jan. 25th, 2018Abstract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section II on the Patent Law has made up for some problems in the practice and even in the legislation of the Patent Law, but paragraph 1 of the article 21 is not proper, whether from joint infringement perspective or indirect infringement perspective. Article25 reflects that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section II protects bonafides third party, so that I woulduse it for reference and give suggestions on the article 21.KeywordsJoint Infringement, Indirect Infringement, Bonafides Third Party共同侵权视野下浅谈专利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徐宏鸣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专业,广东广州收稿日期:2018年1月7日;录用日期:2018年1月18日;发布日期:2018年1月25日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简称《解释二》)弥补徐宏鸣了专利法在实践过程乃至立法中的一些问题,但其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欠妥,无论是在共同侵权制度下讨论还是借鉴间接侵权制度。

笔者结合第二十五条反映的对善意第三人予以保护的原则,对该条款的不妥处给出建议。

关键词共同侵权,间接侵权,善意第三人Copyright © 2018 by author and Hans Publishers Inc.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licenses/by/4.0/1. 引言2016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简称《解释二》),该解释于4月1日起施行。

《解释二》弥补了专利法在实践过程乃至立法中的一些问题,但笔者依旧抱着无知无畏的态度吹毛求疵,纵观全文,发现其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欠妥,结合第二十五条反映的对善意第三人予以保护的原则,对该条款的失误提出自己的看法。

2. 问题的提出《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明知有关产品系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材料、设备、零部件、中间物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将该产品提供给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主张该提供者的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的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解释明确了帮助侵权的一种特别情形,初看觉得挺合理的,但仔细了解“明知”的内容就觉得“怪怪的”。

“明知”并非明知侵权而串通,而是明知其所提供的零部件等是专门用于最终认定侵权了的那个产品。

譬如A公司生产充电器,委托B公司为其生产专用于该充电器中的电路板,然后A公司的充电器被认定侵犯他人专利权,按照该条款,B公司就要与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这带来一个疑惑:B公司为了避免承担这责任,接受委托前应该去确认A公司实际是未经许可非法制造侵权产品,如此就不提供电路板,但问题是很难确认。

A公司是在B公司提供零部件后再实施侵权行为的,对于B公司,推定别人以后的行为无疑是非常困难的,这一过程也大大增加了其交易成本。

事实上这种零部件代工的模式在现实生活中很常见,这种加工厂或大或小,仅仅赚取微薄的加工费,因此他们甚至不去关心整车是什么样子,只知道按照图纸加工。

即便他们有专利知识,也无法从自己加工的部件上得知整车的侵权情况。

所以,从某种角度而言,这种代加工的角色是一种善意第三人。

而该司法解释通过第二十五条的但书表示出对善意第三人予以保护的原则,那么基于《解释二》原则表达的系统性,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涉及的提供者作为善意第三人难道不应该一视同仁受到保护吗?另外,该条款主张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其规定的帮助侵权,应该是帮助人和被帮助人就侵权的问题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也就是说帮助人明知被帮助人在实施侵权,仍然向其提供帮助,此时应承担连带责任。

而该条款中“明知”所明确的侵权条件不明显地落在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的适用范围内,如此是否还能适用第九条进行侵权主张呢,这也是个疑问。

徐宏鸣3. 《解释二》确立的保护善意第三人原则《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

”与之相关的是《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使用者、许诺销售者、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时,免除其赔偿责任。

后一法条中,“不知”并未改变侵权行为性质,只是因为当事人主观无恶意,并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所以才免除其赔偿责任。

但该条并未明确该善意第三人在证明合法来源且已支付合理对价的情况下还应停止使用。

实践中,侵权产品的使用者通常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购买的是侵权产品,只是因使用者在侵权行为链条的末端,容易被权利人发现,故权利人往往选择起诉使用者。

依照专利法第七十条,使用者仅免除赔偿损失,其仍应承担停止使用的侵权责任。

若不停止使用,则需支付专利使用费,作为不停止使用的替代。

而《解释二》第二十五条通过但书明确了专利法第七十条未明确的部分:在证明合法来源并支付合理对价的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用停止使用。

最高院在发布会上称,该法条在起草过程中有一种意见是,在制度本意上,设立合法来源抗辩制度是为了打击侵权源头,而制造者才是侵权的主要源头。

TRIPs协议亦未要求善意使用的行为应被禁止。

使用者在主观上是善意的,在客观上提供了合法来源,且在获得该侵权产品时向销售者支付了合理对价,理应阻却专利权禁止力的延伸。

专利权排他性强,但不等于可以无限扩张。

专利法不仅仅是专利权人的法,一味地强调专利权人单方的利益,置善意使用者的正当利益于不顾,将侵占善意使用者的合理空间、妨碍交易安全,这并非专利法第七十条的原意,也有违利益平衡的法律基本精神。

在征求有关立法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解释二》最终采纳了该意见,同时也反映其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则。

1这儿的“善意第三人”并不是传统民法中善意取得的善意第三人,只是借鉴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是否善意,是一种主观的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很难为局外人所得知。

因此,确定第三人是否为善意,应考虑当事人从事交易时的各种客观情况。

在善意取得中,如果根据处分财产的性质、有偿或无偿、价格的高低及第三人的经验等可以知道处分人无权处分的,则不能认定第三人为善意([1], p. 332)。

尽管目前主流是知识产权不能适用善意取得,但我们可以根据权利表征引起第三人信赖的强弱进行区分,当权力表征足以产生第三人的强信赖时,对第三人进行强保护,如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当权利表征只能产生第三人的弱信赖时,对第三人进行弱保护,避免过分损及权利人利益[2]。

4. 在共同侵权制度框架下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失误《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是关于帮助侵权行为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宋晓明解释称,鉴于帮助侵权人明显的主观恶意,且其提供的零部件是直接侵权行为的专用品,故将其纳入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制的范围。

2帮助者与被帮助者构成共同侵权的要件有:一是帮助者与被帮助者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帮助者实施了帮助行为,被帮助者实施了侵权行为,且该帮助行为是为帮助被帮助者实施侵权行为而实施的;三是帮助者和被帮助者主观方面的要件([1], p. 1022)。

根据宋晓明庭长的解释,用侵权法第九条规制这类行为有两点原因:其一,提供的零部件能最终认定直接侵权行为;其二,提供者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对于第一点原因没争议,专用品是指仅可用于实施他人产品专利的关键部件或者实施他人方法专利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官方解读。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官方解读。

徐宏鸣的中间产品,该专用品构成实施他人专利技术(产品或方法)的一部分,除此之外无其它用途3。

在第一章节的举例中,A公司因为B公司提供的电路板的技术特征属于专利技术中的某个必要技术的等同特征,被认定其生产的充电器落入专利技术保护范围,成立侵权。

所以电路板作为专用品,客观上为他人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提供了物质便利,对于直接侵权的结果而言,具有相当因果关系,这符合两者构成共同侵权的第二个要件。

第二点原因就值得商榷:代工厂这些善意第三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

实践中,在帮助侵权人的过错认定方面,法院在共同侵权制度框架下考虑以下几个问题([3], p. 724):1) 帮助者与被帮助者之间的过错联系民法上的共同侵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和过失致使他人损害。

对共同过错的理解目前主导的观点是主观说,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共同的过错,以两行为人之间有意思联络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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