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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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2:

结算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有效加强账户管理,规范金谷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注销,确保各项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公民信息网上核查规定》、《客户身份识别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银行账户是指储蓄账户、个人结算账户和单位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注销。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所有业务机构。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四条各支行行长、分管副行长、账户管理员、业务机构负责人和经理应充分认识金融机构在结算账户管理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级管理人员应对因账户管理失控导致的非法为客户开户或储户非法使用账户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经办业务机构业务的柜员为直接责任人,分行行长、主管副行长、账户管理员为相关责任人。

第六条营业机构负责人和柜台经办人员应当对开户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七条各支行设专职账户管理员,对本行各支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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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单位结算账户的管理。包括开户、销户、年检和账户使用过程中的监督检查,以及保存各业务机构的各种账户档案。

第八条各业务机构的管理人员负责其储蓄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的管理。经办人员包括一级柜员、三级柜员和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各级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账户管理制度的实施和执行情况。第十条总行财务部负责账户管理的安排、培训和指导。

第十一条商业机构管理人员不得开立身份不明或假名的存款账户。第十二条商业机构开立储蓄存款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时,必须使用真实姓名开户。“实名”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据《个人存款实名制条例》在身份证件上使用的名称。这些包括:

(一)居住在中国的中国公民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户口簿是为居住在中国的16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准备的;(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是武警的身份证件;

(四)港澳居民、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是台湾居民的大陆旅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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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外国公民是护照。

前款没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16岁以下学生出国留学申请开立储蓄账户,为解决无居民身份证和不能携带户口簿的问题,开户银行应凭学生身份证和所在学校出具的证明为其开立人民币储蓄账户,并办理小额存款。开户银行

应在存款单背面登记发放学生身份证的学校名称和学生身份证号码,并将学校出具的证明与存款单一起保存。实名登记前账户存款余额不得超过1万元

第十四条对少数尚未申领居民身份证且无法提供户口簿的偏远农村居民,开户银行经理应要求其提供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经核实后,可以为其开立人民币储蓄账户,并随存单留存。实名登记完成前,账户余额不得超过10000元。开户银行经理在办理业务时,必须告知存款人必须在三个月内向开户银行提供居民身份证,并重新提交真实姓名登记。

第十五条开户银行代理人代他人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必须要求代理人出示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在存款单背面登记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并复制和保存证明。

第十六条商业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严格为存款人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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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数据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规定,格鲁吉亚检查开户储户提供的身份证件,并在核实后打印核实结果。

第十七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以单位名义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根据用途分为基本账户、一般存款账户、特殊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或经营者名义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本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十八条经批准的银行账户包括:预算单位开立的基本账户、临时存

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但存款人因登记验资而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核准账户是指存款人在开立上述账户前,必须报经人民银行批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中国人民银行将颁发开户许可证,这是批准账户合法性的有效证明。

第十九条普通存款账户、预算外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为备案账户。其中,业务机构负责人负责个人结算账户的备案和销户。第二十条基本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支行账户管理员负责检查开户账户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并登录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审批或备案。第三章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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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必须填写开户申请表。开户申请书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记载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开立基本账户。基础账户是存款人需要开立的用于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开立基本账户

(一)商业机构为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必须严格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凡符合开立基本账户条件的组织(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团(含)以上、武警部队、分(支)队、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外地常驻组织、外国驻华机构、个体工商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本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及其他组织)均应开立账户。

(2)对于符合开立基本账户条件的存款人,业务机构要求其出具以下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1.企业法人应当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2.非法人企业应当出具营业执照正本。3、实行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要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和财政部门同意开户的批准或登记证明。非预算管理机构,由政府人事部门出具或成立委员会的批准或登记证明。

4、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和分散值班的科(分)队,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出具,武警团财务部门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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