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19民事诉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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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1月12日12:0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9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三日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四条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

第五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民事诉讼法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多久?

民事诉讼法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多久?

Think more about your competitor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多久?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在民事判决下来之后就必须要求承担责任的一方尽快按照内容完成义务,否则就会再次侵犯受害者的利益而引发第二次纠纷诉讼,所以被害人发现对方没有任何意思去执行的时候可以申请法院介入,那么,民事诉讼法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多久?一、民事诉讼法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多久?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1、旧法已经废止,如果没有查封的,一律按照最新法律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2、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3、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执行申请书:写执行申请书,复印原告身份证、调解书或判决书,让法官开生效证明,不交执行费。

见: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住。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方式。

被执行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住。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方式。

申请执行的事项:1、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 ;2、被执行人依法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从年月日起至给付之日止;3、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申请执行的依据:年月日贵院作出的( ) 字第号民事调解/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纠纷一案,已经贵院调解/判决结案。

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应向申请人支付费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执行申请,请求依法强制执行。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题题库及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题题库及答案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9)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是排他性管辖,既排除了任何外国法院对诉讼的管辖权,又排除了诉讼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国内的其他法院管辖。

3.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的人。

4.证明标准:是指法院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

5.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6.共同管辖: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

7.执行竞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依据不同的执行依据,针对债务人的同一财产同时或者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而产生各债权人请求之间互相竞争与排斥,权利难以获得全部满足的状况。

8.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9.缺席判决:是指法院在一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不到庭或中途退庭时所做出的判决。

10.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

11.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共同诉讼。

12.证明责任:又称为举证责任,是指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经过证明后依然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一方当事人所承受的不利裁判后果。

13.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就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达成协议,经法院审查批准后,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

14.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民事诉讼法的根木性规则。

民事诉讼程序执行流程是什么

民事诉讼程序执行流程是什么

Growing up is a game against yourself. Don’t worry that others will do better than you. You just need to do better every day than the day befor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民事诉讼程序执行流程是什么1、执行程序中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组织或执行员,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执行本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

2、执行措施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措施包括以下几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储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案件审理完毕是需要双方当事人执行判决结果的。

这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双方当事人应该自觉的执行判决结果,如果有一方拒绝履行判决结果的可以有另一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任何法律行为都是有一定的流程的,民事诉讼的执行也不例外,民事诉讼程序执行流程如下。

一、民事诉讼程序执行流程1、执行程序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由法定组织和人员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履行所负义务的程序。

法律文书一经生效,义务人应自觉履行。

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

执行程序具有以下特点:执行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无论生效的法律文书是由何种机构作出的,凡应通过民事执行程序加以实现的,只能由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程序的目的在于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内容。

执行手段具有强制性。

执行程序的发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必须具有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书、调解书,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决定书。

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

民事诉讼法执行和解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执行和解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The biggest reason for a person's failure is that he lacks sufficient confidence in his own abilities, and even thinksthat he is bound to fail.(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执行和解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导读:《民事诉讼法》执行和解的法律规定有关于双方自行达成和解的规定,也有最高法院对于《民事诉讼法》具体使用的司法解释,并且规定了执行过程中双方和解后,执行程序该如何进行等等。

实际上执行和解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

一、民事诉讼法执行和解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66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

第267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

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止,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86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第19章 民事执行总论

马工程《民事诉讼法》第19章  民事执行总论
2.被执行人的变更或者追加。
• 由于法定原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之外的 主体进入执行程序,代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 人或者与其共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会 导致被执行人的变更或者追加。
3.执行当事人变更或者追加的程序。
• 根据《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规定》的规定,申请 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 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 执行依据可分为终局的执行依据和暂定的执行 依据;
以法律文书的功能为标准
• 执行依据可分为满足执行的执行依据和保全执 行的执行依据;等等。
第四节 执 行 标 的
一、执行标的的概念
执行标的,是指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机构的执行行为指向 的、用于满足权利人实体权利请求的客体。
二、执行标的的特征
(一)范围有限 性
二、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的关系
(一)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的区别
1. • 权力基础不同。 2. • 任务不同。
3. • 价值取向不同。
4. • 程序类型不同
(二)民事执行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的联系
• 二者都属于民事程序法的范畴,可以相互
1. 交叉适用。
• 民事审判程序是民事执行程序的前提与基
二、执行依据的构成要件
1.形式要件
• (1)必须是公文书; • (2)必须有明确的权利
义务主体,即权利人和义 务人; • (3)必须具有明确的给 付内容。
2.实质要件
• (1)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 (2)法律文书确定的给
付内容具有可执行性; (3)法律文书确定的给 付内容属于民事执行的事 项范围; • (4)义务人履行义务的 条件已经成就。
• 1.履行生效法律文 书确定的义务。

《民事诉讼法》课件19 民事诉讼执行


(一)启动的方式 一是由当事人申请,二是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
(1)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


(2)该期限的起算点(第2款) 3、216条新增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 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 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 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 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 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 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 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 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1 2 3、直接执行、间接执行与替代执行 4 5、一般执行与个别执行
(三)执行的原则 1、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根据。
2、执行标的有限原则。人身则不能成为执行标的。 3、法院强制执行与有关单位、个人协助执行相结合 4、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 5、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适当照顾被执行人利 益相结合
案例(案情 )
甲化工公司因个体工商户孙某拒绝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 向其支付20万元货款的义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 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冻结了孙某的银行存款,并查封了其 库存的化工产品。人民法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乙涂料厂 持其他人民法院制作的10万元的调解书,丙化学制剂厂持其 他人民法院制作的已经产生执行效力的9万元支付令,田某 持人民法院制作的由孙某向其交付5000桶涂料的生效判决书, 以及蔡某持一孙某亲笔书写的“借蔡某3万元钱”的借条申 请参与分配,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准许上述人员参与分配?
(五)不予执行
1、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第一,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事后没有书面仲裁协议; 第二,仲裁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第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第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第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法院认为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职权可裁定不予执行。 仲裁裁决不被法院执行时的处理,此时当事人有两个选择:

民事诉讼执行流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民事诉讼执⾏流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在发⽣民事诉讼之后就会依照法律的程序进⾏执⾏审判,这是⼤家都知道的,但是民事诉讼是有⼀定的程序规定的,我们在申请民事诉讼的时候就应该了解相关的诉讼程序,这是我们应该要知道的。

那么,民事诉讼执⾏流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事诉讼执⾏流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民事诉讼执⾏流程的具体内容如下所述:⼀、执⾏开始⽅式《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三⼗六条规定:发⽣法律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必须履⾏。

⼀⽅拒绝履⾏的,对⽅当事⼈可以向⼈民法院申请执⾏,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员执⾏。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民法院执⾏的法律⽂书,当事⼈必须履⾏。

⼀⽅拒绝履⾏的,对⽅当事⼈可以向⼈民法院申请执⾏。

⼆、执⾏措施《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条规定:被执⾏⼈未按执⾏通知履⾏法律⽂书确定的义务,⼈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的存款、债券、股票、基⾦份额等财产情况。

⼈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的财产。

⼈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应当履⾏义务的范围。

⼈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三、执⾏中⽌《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执⾏:(⼀)申请⼈表⽰可以延期执⾏的;(⼆)案外⼈对执⾏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当事⼈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当事⼈的法⼈或者其他组织终⽌,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的;(五)⼈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执⾏的其他情形。

中⽌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

四、执⾏终结《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裁定终结执⾏:(⼀)申请⼈撤销申请的;(⼆)据以执⾏的法律⽂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的公民死亡,⽆遗产可供执⾏,⼜⽆义务承担⼈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死亡的;(五)作为被执⾏⼈的公民因⽣活困难⽆⼒偿还借款,⽆收⼊来源,⼜丧失劳动能⼒的;(六)⼈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国家主席令第11-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三、删去第十六条。

四、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七、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八、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民事诉讼法如何执行?

民事诉讼法如何执行?执行难是《民事诉讼法》自实行以来就一直面临的问题,近年来,随着法院审理案件的逐年增加,执行难问题也愈演愈烈,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在执行方面作出了较大调整,以解决现阶段法院执行难的问题。

下面就由365律师小编带您了解一下“▲民事诉讼法如何执行”的问题。

▲一、民事诉讼法如何执行?▲(一)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如果无故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交申请强制执行书,并附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

申请强制执行,还须遵守申请执行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这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屜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直接移交执行对于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裁判文书,由审判该案的审判人员将案件直接交付执行人员,随即开始执行程序。

提交执行的案件有三类:具有给付或者履行内容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包括先予执行的抚恤金、医疗费用等);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审判人员认为涉及国家、集体或公民重大利益的案件。

▲(三)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査,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1、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2、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6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3、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4、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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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的,法院应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相应执行。 注意:执行过程不可以调解(不存在调解书)因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 务并没有争议,但当事人自愿可以和解。(不能由执行人员主持)
(二)执行和解与法院调解的区别
1.参与人不同。
和解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行为;而法院调解则是在法 院主持下,三方主体的诉讼活动。
合性程序;执行程序由若干个独立的执行制度构成一 个完整程序。
1 2 3、直接执行、间接执行与替代执行 4 5、一般执行与个别执行
(三)执行的原则 1、以生效法律文书为根据。
2、执行标的有限原则。人身则不能成为执行标的。 3、法院强制执行与有关单位、个人协助执行相结合 4、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 5、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适当照顾被执行人利

❖ 答案及解析:CD 本题考执行和解。《民诉法》第211条规定:“在执 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 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五)不予执行
1、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 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 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 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 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执行案件的受理与调查
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执行立案后,应当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执行
(三) 暂缓执行
(二)执行标的 指法院强制执行行为所指向的对象,也称执行对象或执 行客体。仅指财产和行为,人身不能成为执行标的。
三、执行依据与执行管辖
1、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
令、以及行政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书。 (2)刑事裁定主要有查封、扣押被告人财产的裁定,
维持原判中有财产内容的裁定以及减少罚ຫໍສະໝຸດ 裁定等。 2 (1)仲裁裁决;(2
❖ 66.张中阳因房屋出租与王辉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辉一个 月内迁出张中阳的房屋。一个月后五辉拒不腾房,张中阳向法院申请强 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张中阳欲与王辉和解,将房子卖给王辉,他就有 关事宜询问了法院的执行人员。执行人员的下列解答,哪些是正确的?
❖ A.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要和解就必须先撤回执行申请 ❖ B.双方当事人应在执行完毕后签订新合同而不应在执行过程中和解 ❖ C,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执行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 D.如果王辉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张中阳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由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3、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国内仲裁——财产和证据所在地基层法院裁定并执行。 涉外仲裁——中级法院裁定并执行
第二节 民事执行程序通则
一、执行开始
四、执行和解 六、执行中止 七、执行终结
一、执行开始
❖ (一)启动的方式 ❖ 一是由当事人申请,二是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

❖ (1)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
❖ ❖

❖ (2)该期限的起算点(第2款) 3、216条新增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 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 执行措施。
❖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 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 断的规定。
第一,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事后没有书面仲裁协议; 第二,仲裁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第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第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第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第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决行为的。 法院认为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职权可裁定不予执行。 ❖ 仲裁裁决不被法院执行时的处理,此时当事人有两个选择:
(二)管辖法院
1、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 ❖ (1)生效的(民事或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制
裁处罚处理→决定、支付令 ❖ (2)生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 ——由第一审法院或者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
产所在地法院执行。”(第207条改为201条)
2、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公证机关债权文书
❖ A.甲就乙违反协议的行为,向乙住所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B.由法院执行和解协议 ❖ C.由法院依职权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 D.甲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 答案及解析:D 民诉法第211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 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 名或者盖章。”“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 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2.法律效力不同。
执行和解只有在双方自觉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才产生终 结执行程序的效力;而法院调解成功后即产生法律效 力。
❖ 48.甲公司根据生效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开始后,甲公 司与乙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约定:将80万元债务减少为70 万,协议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还清。协议生效1个月后,乙公司并未履 行协议的约定。下列做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第二十一章 执行程序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执行程序总论 民事执行程序通则 执行竞合和参与分配 执行阻却和执行回转
第一节 总论
一、民事执行概述 三、执行管辖与执行依据
一、概述 (一)概念 (二)民事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联系区别
1、联系 审判程序是前提和基础;执行程序是保障。 2、区别 具体任务不同。 程序的构成不同。 审判程序是由若干个完全各自独立的程序所构成的综
益相结合
(四)民事执行法
主要的司法解释是1998年《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 定(试行)》
2003年《民事强制执行法》列入立法规 划。
二、执行主体与执行标的
(一)执行主体
在执行法律管辖中,依照执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 担义务并能够引起执行程序发生、变更或终结的组织或 个人。 1、执行机构 2、执行当事人 指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 3、执行参与人(协助执行人、执行见证人等)
(1)被执行人提供担保 (2)委托执行中委托法院决定暂缓执行。 (3)上级法院决定暂缓执行
3个月,因特殊事由 需要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 不得超过3个月。
(四)执行和解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标的物的一部分或全部,自愿协商, 达成和解协议,从而终结执行程序的活动。

❖ 2、不具强制执行力。但是,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已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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