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相关法律以及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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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清单(3篇)

法律案例清单(3篇)

第1篇一、民事案件1. 案例一:张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结婚十年,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经法院审理,判决准予离婚。

2. 案例二:王某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王某购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交付定金后,因开发商未按约定时间交房,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经法院审理,判决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3. 案例三:赵某诉某超市侵权责任纠纷案案情简介:赵某在超市购物时,不慎摔倒受伤,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经法院审理,判决超市承担赔偿责任。

4. 案例四:陈某诉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陈某在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就餐时,因食物中毒,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经法院审理,判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5. 案例五:李某诉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李某认为某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经法院审理,判决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刑事案件1. 案例一:李某涉嫌故意杀人案案情简介:李某因与妻子发生争执,持刀将妻子杀害。

经法院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2. 案例二:张某涉嫌盗窃案案情简介:张某多次潜入他人住宅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五万元。

经法院审理,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

3. 案例三:王某涉嫌诈骗案案情简介:王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共计十万元。

经法院审理,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

4. 案例四:陈某涉嫌非法拘禁案案情简介:陈某非法拘禁他人,致他人身体受到伤害。

经法院审理,以非法拘禁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

5. 案例五:李某涉嫌交通肇事案案情简介:李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

经法院审理,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

三、行政案件1. 案例一:刘某诉某规划局行政许可纠纷案案情简介:刘某因规划局不予批准其房屋建设申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规划局的行政许可决定。

孙中海案件相关法律事件(3篇)

孙中海案件相关法律事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孙中海,男,汉族,1975年出生于我国某市。

2007年,孙中海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后因证据不足被取保候审。

然而,在取保候审期间,孙中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再次被刑事拘留。

2010年,孙中海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2016年,孙中海因“错案”被改判无罪,释放。

二、案件经过1. 案件一:强奸罪2007年,孙中海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

在侦查过程中,警方提取了孙中海的毛发样本,经过DNA鉴定,与被害人阴道内提取的毛发样本不符。

然而,由于当时技术手段有限,鉴定结论未能排除孙中海的嫌疑。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证据不足,无法认定孙中海犯有强奸罪,故作出无罪判决。

2. 案件二:故意伤害罪在取保候审期间,孙中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再次被刑事拘留。

此案中,被害人指认孙中海在酒后对其进行殴打,致其头部受伤。

经鉴定,被害人的伤势构成轻伤。

法院认为,孙中海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3. “错案”改判2016年,孙中海在服刑期间提出申诉。

经过重新审理,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遂改判孙中海无罪,并当庭释放。

三、案件引发的法律事件1. DNA鉴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孙中海案件中,DNA鉴定起到了关键作用。

此案提醒我们,DNA鉴定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极高的准确性,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也暴露出我国DNA鉴定技术起步较晚、应用范围有限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

2. 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孙中海案件中,他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犯罪。

这反映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存在一定漏洞,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方面,要加强对取保候审人员的监管,确保其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取保候审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高其法制观念。

3. 证据规则的完善孙中海案件中,原判决因证据不足而认定事实不清。

这提醒我们,证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至关重要。

一方面,要加强对证据的审查,确保其真实、合法、有效;另一方面,要完善证据规则,提高证据的证明力。

法律相关的新闻案例(3篇)

法律相关的新闻案例(3篇)

第1篇导语:近年来,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遭遇假货、维权困难等问题日益突出。

近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网购假货引发的纠纷案件,法院判决卖家赔偿消费者三倍货款,彰显了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一、案件背景原告李某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知名品牌的化妆品,价格为500元。

收到货物后,李某发现该化妆品并非正品,遂与卖家沟通退货退款。

卖家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货,并坚称所售商品为正品。

无奈之下,李某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但未得到有效解决。

二、法院审理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家退还货款500元,并赔偿三倍货款1500元。

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李某与卖家之间的交易记录、商品图片、商品鉴定报告等相关证据。

经鉴定,李某所购化妆品确为假冒伪劣商品。

法院认为,卖家在明知所售商品为假冒伪劣的情况下,仍向消费者销售,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卖家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民事责任。

三、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卖家退还李某货款500元,并赔偿三倍货款1500元,共计2000元。

同时,法院责令卖家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赔偿款支付给李某。

四、案件启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购假货纠纷案件,具有以下启示:1.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要提高警惕,选择正规渠道购买商品,避免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

2.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保留好交易记录、商品图片等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权益。

3.卖家应诚信经营,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消费者提供了有力的维权手段,消费者应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五、结语本案的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在网购日益普及的今天,消费者维权意识逐渐增强,法律也在不断完善。

希望广大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提高警惕,依法维权,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健康的网络购物环境。

法律典型案例以及判决(3篇)

法律典型案例以及判决(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男,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李某,男,32岁,某市居民。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系邻居,双方因邻里纠纷产生矛盾。

2018年6月,李某在网络上散布关于张某某的不实言论,称张某某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

该言论迅速在网络上传播,给张某某的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

张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诉讼过程1. 原告起诉张某某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

2. 被告答辩被告李某辩称,其散布的言论是基于对原告的不满和误解,并非有意诽谤原告。

李某表示愿意删除相关言论,并向原告道歉。

3. 法院审理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传唤了双方当事人及证人,并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调查核实。

经审理查明:(1)被告李某在网络上散布关于原告张某某的不实言论,包括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该言论具有捏造事实、恶意诽谤的性质。

(2)被告李某的行为已对原告张某某的名誉造成了严重损害,给原告造成了精神痛苦。

(3)被告李某在答辩阶段表示愿意删除相关言论,并向原告道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第一千零二十六条的规定,法院认为:1. 被告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被告李某在答辩阶段表示愿意删除相关言论,并向原告道歉,符合法律规定。

三、判决结果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下:1. 被告李某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张某某名誉权的行为,删除网络上的不实言论。

2. 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某书面道歉,以消除影响。

3. 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张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名誉权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名誉权是公民、法人的人格权之一,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2. 被告李某在网络上散布不实言论,具有捏造事实、恶意诽谤的性质,侵犯了原告张某某的名誉权。

法律相关典型案例及分析(3篇)

法律相关典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三,男,30岁,某公司职员;李四,女,28岁,某医院护士。

两人于2018年相识,经过一年的恋爱后,于2019年登记结婚。

婚后两人感情融洽,育有一子。

然而,由于家庭琐事、工作压力等因素,两人的感情逐渐出现裂痕。

2021年,张三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焦点1. 张三是否具有离婚的法定事由?2. 婚姻关系是否已破裂,无法继续维持?3. 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问题。

三、法院判决1. 张三具有离婚的法定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经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张三因家庭琐事与李四产生矛盾,且无法调和,符合离婚法定事由。

2. 婚姻关系已破裂,无法继续维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因长期矛盾,调解无效,故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3. 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负担抚养费。

本案中,考虑到张三与李四的儿子年龄较小,且双方均愿意抚养孩子,法院判决孩子由张三抚养,李四支付抚养费。

至于财产分割,法院根据双方财产状况及贡献,判决财产按比例分割。

四、案例分析1. 离婚法定事由的认定。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的婚姻关系因家庭琐事、工作压力等因素出现裂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离婚法定事由。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依法认定离婚法定事由。

2. 婚姻关系的破裂。

本案中,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认定张三与李四的婚姻关系已破裂,无法继续维持。

这体现了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既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又要考虑婚姻关系的实际情况。

3. 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

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了子女的权益,判决孩子由张三抚养,李四支付抚养费。

在财产分割方面,法院根据双方财产状况及贡献,公平合理地分割了财产。

生活中的案例分析法律(3篇)

生活中的案例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调节社会关系的重要工具。

在现实生活中,法律无处不在,贯穿于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具体案例的分析,探讨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与启示。

二、案例分析1.案例一: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甲驾驶一辆轿车与乙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乙受伤。

事故发生后,双方对赔偿金额存在争议。

甲认为,乙受伤是由于其自身违反交通规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乙则认为,甲在行驶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分析: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应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

经调查,甲在行驶过程中存在超速、逆行等违法行为,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乙虽违反交通规则,但其在事故中受伤,也有权要求甲进行赔偿。

启示:生活中,我们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同时,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应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2.案例二:劳动合同纠纷张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

合同期满后,公司以张某能力不足为由,拒绝续签合同。

张某认为,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分析: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经调查,公司未提供张某能力不足的证据,故违反了法律规定。

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启示: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身权益。

如发生劳动合同纠纷,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3.案例三: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某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气,导致周边居民身体健康受到损害。

居民们向当地环保部门投诉,要求化工厂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调查,化工厂排放的废气确实对周边居民身体健康造成了损害。

案例分析及法律运用(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0年取得一块土地的开发权,用于建设住宅小区。

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开发商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时支付给施工方某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工程款。

施工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违约金。

二、案件事实1. 2010年,开发商与施工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方负责该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合同工期为两年。

2. 施工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但开发商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

3. 2013年,施工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违约金。

4. 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三、法律运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在本案中,开发商违约,施工方有权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违约金。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法院依法受理了施工方对开发商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1. 开发商违约的原因分析开发商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资金周转困难:开发商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因资金周转困难,导致无法按时支付工程款。

(2)管理不善:开发商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未能合理安排资金,导致工程款拖欠。

2. 施工方维权措施分析施工方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采取了以下措施:(1)及时与开发商沟通:施工方在发现工程款拖欠后,及时与开发商沟通,要求其支付拖欠的款项。

法律的相关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以下简称张三)被告:李四(以下简称李四)第三人:王五(以下简称王五)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8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购买李四位于某市某小区的房产,总价款为200万元。

合同约定,李四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将房屋过户给张三,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同时,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如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违约金总额20%的违约金。

2018年6月1日,张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款100万元。

然而,李四未能按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张三多次与李四协商,要求其履行合同,但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脱。

2019年3月,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李四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另查明,被告李四在合同签订前,曾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王五,抵押贷款金额为50万元。

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李四并未解除与王五的抵押合同。

二、争议焦点1. 李四是否应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给张三?2. 李四是否应向张三支付违约金?3. 第三人王五的抵押权是否影响本案的处理?三、法院判决1. 关于李四是否应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给张三的问题。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李四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李四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房屋过户给张三。

2. 关于李四是否应向张三支付违约金的问题。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四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李四应向张三支付相当于违约金总额20%的违约金。

因此,法院判决李四应向张三支付违约金40万元。

3. 关于第三人王五的抵押权是否影响本案的处理的问题。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法治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35岁,某市居民。

李某,男,38岁,某市居民。

两人系邻居,居住在同一小区。

2021年5月,张某某在自家的阳台上种植了一些花草,李某则在自家的阳台上摆放了一些花盆。

2021年7月,一场突如其来的暴雨导致李某家的花盆被风吹落,砸坏了张某某家阳台上的窗户。

张某某认为李某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要求李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双方协商未果,张某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原告张某某主张:- 2021年7月某日,李某家阳台上的花盆被风吹落,砸坏了其家阳台上的窗户。

- 窗户损坏后,张某某花费2000元进行维修。

- 李某应对此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2. 被告李某辩称:- 确实存在花盆被风吹落砸坏张某某家窗户的事实。

- 李某家阳台上的花盆摆放位置符合安全规范,不存在安全隐患。

- 李某认为此次事故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暴雨)导致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审理1. 证据审查:- 张某某提供了维修窗户的发票,证明其经济损失为2000元。

- 李某提供了其家阳台上的花盆摆放照片,证明其摆放位置符合安全规范。

2.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李某家阳台上的花盆被风吹落砸坏张某某家窗户,确实存在安全隐患。

- 李某作为花盆的所有人,有义务确保其摆放的花盆不会对他人造成损害。

- 虽然此次事故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暴雨)导致的,但李某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仍应对张某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根据法律规定,判决李某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2000元。

四、案例评析1. 法律责任:- 本案中,李某作为花盆的所有人,有义务确保其摆放的花盆不会对他人造成损害。

李某未尽到这一义务,导致张某某遭受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2. 安全隐患:- 本案提醒人们,日常生活中要注意安全隐患,尤其是涉及到高空坠物的安全问题。

高空坠物不仅会造成财产损失,还可能造成人身伤害。

- 公民应当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法律法规十大监督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某市环保局违规审批建设项目案案情简介:某市环保局在审批建设项目时,未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执行,违规审批了一个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

该项目的建成将对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监督过程:该案被举报至上级环保部门。

经调查核实,某市环保局的行为确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上级环保部门依法对某市环保局进行了处罚,撤销了违规审批的项目,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问责。

二、案例二:某县政府违法征收土地案案情简介:某县政府为了推动地方经济发展,违法征收了农民的土地,并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补偿。

此举引发了农民的强烈不满,多次到县政府上访。

监督过程:案件被举报至上级政府部门。

经调查,某县政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上级政府部门依法对某县政府进行了处罚,要求其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民进行合理补偿,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三:某企业非法排放污染物案案情简介:某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非法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

当地居民对此反映强烈,多次向环保部门投诉。

监督过程:案件被举报至上级环保部门。

经调查,某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上级环保部门依法对某企业进行了处罚,要求其停止非法排放污染物,并进行了环境治理。

四、案例四:某医院违规收费案案情简介:某医院在为患者提供服务时,违规收取了高额费用,严重侵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监督过程:案件被举报至卫生行政部门。

经调查,某医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某医院进行了处罚,要求其退还违规收取的费用,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问责。

五、案例五:某公司非法集资案案情简介: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涉及金额巨大,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

监督过程:案件被举报至金融监管部门。

经调查,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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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相关条款法律支持文件以及相关案例衡量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

如果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进行辩护法〔2011〕35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发布时间:2011-12-21 09:13: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确立。

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并给予大力支持。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规定》要求,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报送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加强并协调有关方面对指导性案例的研究。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将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等4个案例作为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予以公布。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案例的指导精神(一)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旨在解决二手房买卖活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

该案例确认: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

从而既保护中介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诚信,又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1年12月20日发布)发布时间:2011-12-21 09:13:25 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

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基本案情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原公司)诉称:被告陶德华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陶德华按约支付中原公司违约金1.65万元。

被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原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

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涉案房屋。

2008年10月22日,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11月23日,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带陶德华之妻曹某某看了该房屋;11月27日,中原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并于同日与陶德华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

该《确认书》第2.4条约定,陶德华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德华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陶德华有关联的人,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原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陶德华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

当时中原公司对该房屋报价165万元,而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报价145万元,并积极与卖方协商价格。

11月30日,在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居间下,陶德华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138万元。

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陶德华向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支付佣金1.38万元。

裁判结果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被告陶德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1.38万元。

宣判后,陶德华提出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4日作出(2009)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二、中原公司要求陶德华支付违约金1.6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原公司与陶德华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属于居间合同性质,其中第2.4条的约定,属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单”格式条款,其本意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该约定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有效。

根据该条约定,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

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

本案中,原产权人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屋,陶德华及其家人分别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成立。

因此,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的信息、机会,故不构成违约,对中原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2012年03月20日14:01 法制网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确立。

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并给予大力支持。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规定》要求,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报送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加强并协调有关方面对指导性案例的研究。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将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等4个案例作为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予以公布。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1年12月20日发布)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

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同房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基本案情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简称中原公司)诉称:被告陶德华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上海市虹口区株洲路某号房屋销售信息,故意跳过中介,私自与卖方直接签订购房合同,违反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陶德华按约支付中原公司违约金1.65万元。

被告陶德华辩称:涉案房屋原产权人李某某委托多家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原公司并非独家掌握该房源信息,也非独家代理销售。

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不存在“跳单”违约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下半年,原产权人李某某到多家房屋中介公司挂牌销售涉案房屋。

2008年10月22日,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11月23日,上海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简称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带陶德华之妻曹某某看了该房屋;11月27日,中原公司带陶德华看了该房屋,并于同日与陶德华签订了《房地产求购确认书》。

该《确认书》第2.4条约定,陶德华在验看过该房地产后六个月内,陶德华或其委托人、代理人、代表人、承办人等与陶德华有关联的人,利用中原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原公司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陶德华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

当时中原公司对该房屋报价165万元,而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报价145万元,并积极与卖方协商价格。

11月30日,在某房地产顾问公司居间下,陶德华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成交价138万元。

后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陶德华向某房地产顾问公司支付佣金1. 38万元。

裁判结果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被告陶德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原公司支付违约金1.38万元。

宣判后,陶德华提出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4日作出(2009)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三(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二、中原公司要求陶德华支付违约金1.6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原公司与陶德华签订的《房地产求购确认书》属于居间合同性质,其中第2.4条的约定,属于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单”格式条款,其本意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该约定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有效。

根据该条约定,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是看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

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

本案中,原产权人通过多家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屋,陶德华及其家人分别通过不同的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成立。

因此,陶德华并没有利用中原公司的信息、机会,故不构成违约,对中原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购房人选择其他中介链家公司索费用2012/4/10 10:58:42作者:摘自:编辑:蓝天文字显示大小选择:【大中小】链家公司称王女士未按合同约定向其支付居间报酬,将王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向链家公司支付居间报酬18600元,并支付违约金55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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