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奖惩系统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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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3.30•【字号】湘保监发[2009]32号•【施行日期】2009.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湘保监发〔2009〕32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在湘一级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我省财产保险公司加强和改进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工作,不断提升行业车险理赔服务水平,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我局制定了《湖南省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质量评价办法》,现予印发。

自今年起,将按办法规定组织开展车险理赔服务质量评价,并按照相关规定,适时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公布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各公司应充分认识提高车险理赔服务质量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

以此为契机,结合公司实际,不断完善车险理赔服务制度建设,加强内控管理和有效保障措施。

积极开展自我评价,寻找差距,弥补不足,不断完善车险理赔服务的各个细节,切实提高车险理赔服务客户满意度,有效提升财产保险行业的诚信形象。

特此通知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湖南省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质量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财产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加强和改进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理赔服务工作,不断提升行业车险理赔服务水平,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满足社会公众对车险理赔服务的需求,促进保险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车险理赔服务质量评价是指通过测试、检查、评估等方法,对公司车险理赔服务质量进行全过程的系统性综合测评。

第三条公司应当积极参与和配合评价工作,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利用评价结果进行同业诋毁和误导宣传。

汽车保险等级评价在中国适用性分析

汽车保险等级评价在中国适用性分析
S t a t e s , Ge r ma ny a nd o t h e r a ut o mo b i l e s t r o n g c o u nt r i e s . Ve hi c l e c r a s h t e s t s a f e t y r a t i ng a nd v e h i c l e r e p a i r i s o n e o f t 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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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算类课程的实验教学探索

精算类课程的实验教学探索

精算类课程的实验教学探索摘要:精算学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不仅要求学生掌握基本的精算理论,还需要学生熟悉一定的软件操作技巧,能够利用相关的计算机软件分析和解决保险精算中的实际问题。

在精算类课程的教学中开展实验教学,通过设置实验内容和实验目的,引导学生寻找可行的软件实现方法,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

通过分析精算学科的特点,研究探索精算类课程的实验教学方法,提出精算类课程开展实验教学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精算学;实验教学;计算机软件;实验教材一、精算学科的特点精算学是一门运用概率论等数学理论和多种金融工具,研究如何处理保险业及其他金融业中各种风险问题的定量方法和技术的学科。

在西方发达国家,精算不仅早已形成完整的体系,而且已广泛应用于保险、金融、投资、证券等领域,成为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

精算学是跨学科的综合边缘学科,是对各学科的融合。

概括地讲,精算学科具有如下特点:1.精算学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

精算运用的环境离不开经济和金融活动,与此相关的经济学、金融学知识、高等数学基础和保险原理等都应成为必须掌握的基础知识。

与此同时,精算学主要是研究意外事件(风险)在财务、经济或商业上所产生的影响及提供对策,需要量化分析,因此精算学离不开统计。

这包括数理统计、概率论、建模的基本数理方法以及其他与精算结合的模型等[1]。

2.精算学中涉及大量的数据,需要软件的支持。

在实际精算工作中,精算师不仅要熟悉相关的精算理论,还要有更广泛的知识面[2]。

尤其是精算中涉及大量的数据,因此精算人员应具有较强的计算机软件应用能力。

如寿险、非寿险费率和准备金的计算都需要用计算机软件实现。

二、精算课程开展实验教学的探索为了方便保险精算教学工作的开展,充分考虑保险精算学科的特点,南开大学经济学院专门建立了功能齐备的精算统计实验室、金融分析实验室等,并适时购置或更新了一些精算软件、常用软件。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近年来开设了多门实验课程,分别涉及非寿险精算、经验生命表编制与分析及多元统计分析等方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2.21•【文号】保监发[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2〕15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关于“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理赔服务质量的意见》(保监发〔2012〕5号,以下简称《意见》)的原则精神,规范财产保险公司车险经营行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车险理赔管理工作,强化基础管理,提升理赔服务能力(一)加强车险理赔管理制度建设,加大理赔资源配置力度,夯实理赔服务基础。

1.公司应建立完整统一的车险理赔组织管理、赔案管理、数据管理、运行保障等制度,加强理赔运行管理、资源配置、流程管控、服务标准及服务体系建设。

2.公司应根据理赔管理、客户服务和业务发展需要,制定理赔资源配置方案及理赔服务方案,明确理赔资源和其他业务资源配比,确保理赔资源配备充足。

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应暂缓业务发展速度,控制业务规模。

鼓励中小公司创新服务模式。

3.公司应制定覆盖车险理赔全流程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对接报案、调度、查勘、立案、定损(估损)、人身伤亡跟踪(调查)、报核价、核损等各环节的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进行统一规范,逐步实现理赔管理和客户服务规范化和标准化。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车险理赔集中统一管理。

1.公司应按照车险理赔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实现全国或区域接报案集中,以及对核损、核价、医疗审核、核赔等理赔流程关键环节的总公司集中管控。

基于索赔额与应负责任的奖惩系统

基于索赔额与应负责任的奖惩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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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索赔额与应负责任的奖惩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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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 中应负的责任。将索赔分为无过失索赔和过失索赔 , 对无过失索赔被保险人不承担损失发 生的责任 , 以对于发生这样的索赔的被保险人不追究其责任 , 所 不影响他们享受保费折扣的优
惠, 而对于过失索赔则按相应的规则接受惩罚。
p l y od rw o h d s l s e o C ̄ 1 。nt i p p r W o sd r h h i f li s a d rs o s it , o s u t 3 - oi h le h a ma i f ] 5 I hs a e , ec n ie tete s eo cam n p ni l y c n t c o c l z z e bi r a1

年后的组别( 按索赔额和应负责任分 )
5 4 3 2 l




( 一P ) 1 0q


( 一 oq 1 1 p ) [ 一P( ∞≤ ) ]
( 一P ) [ 一P( <x ) 1 0q1 c ̄ 2 ] o 口l 曰
3 2
( 一P ) [ 一P( 1 0q1 甜≤托) 】 ( 一P ) [ ~P( ) 1 0q1 ∞≤ ]
本文利用索赔额和应负责任概率来确定投保人在续保年内的等级保费系数 , 从而建立一
个基于索赔额与应负责任的 B S M。
2 模 型 的建 立
我们在 B S中考虑索赔大小 , M 根据索赔额的大小决定转移的等级 , 同时考虑投保人在索
* 俞 林 教授推荐 收稿 日 : 0 年 3 5日 期 28 0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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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卷第 3 8 期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7.17•【文号】金规〔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金规〔2024〕9号各金融监管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有效防范行业风险,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财险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实现互联网财产保险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3号)、《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2号)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保险机构包括财产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及保险中介机构。

本通知所称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和商业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本通知所称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是指财产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在其自营网络平台,销售财产保险产品、订立财产保险合同、提供财产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二、互联网保险公司之外的财产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最近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二)最近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为B类及以上;(三)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符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有关条件,且上季度末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满足前款要求的指标。

三、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的本质要求。

支持财产保险公司依托互联网特定场景开发小额分散、便捷普惠的财产保险产品,提升保险服务的便利性和可得性。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21•【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7号•【施行日期】2021.06.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7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21年4月2日经银保监会2021年第3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1年6月21日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贯彻实施民法典,做好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民法典的有效衔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银保监会对现行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银保监会决定:一、对3部规章、11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二、对14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附件2)三、对4部规章、7件规范性文件与民法典不一致的条款予以修订。

(附件3)附件:1.银保监会决定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2.银保监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3.银保监会决定修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附件1银保监会决定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1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年第3号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保监会令2008年第3号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保监会令2016年第1号4关于财产保险投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3〕83号5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内设处室及主要职责》的通知保监发〔2004〕25号6关于就商业保险合同监管主体问题做好有关协调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4〕32号7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网络连接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4〕67号8关于印发《保险统计指标》的通知保监发〔2004〕85号9关于印发《保险统计指标校验关系》的通知保监发〔2004〕86号10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保监发〔2005〕101号11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保单标准化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5〕108号12关于印发《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6〕5号13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人身保险产品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06〕110号14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保险统计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6〕127号15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9号16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意见保监发〔2006〕44号17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的意见保监发〔2006〕69号18关于印发《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06〕6号19关于在地市及以下地区建立保险业与地方治理商业贿赂领导机构沟通协调机制的通知保监发〔2006〕84号20关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95号21关于发布《保险基础数据元目录》行业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07〕130号22关于发布《保险业务代码集》行业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07〕131号23关于印发《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7〕42号24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43号25关于《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7〕70号26关于调整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88号27关于报送保险公司分类监管信息的通知保监发〔2008〕113号28关于遏制保险中介机构挪用侵占保费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08〕117号29关于调整保险经纪、保险公估法人许可证换发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工作流程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8〕119号30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8〕17号31关于做好机动车商业三责险费率调整工作有关要求的紧急通知保监发〔2008〕3号32关于向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内部审计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56号3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银行保险业务财产保险数据交换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08〕5号34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资格考试报名费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8〕69号35关于加快业务结构调整进一步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09〕11号36关于贯彻落实《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9〕130号37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保单等违法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09〕19号38关于发布《2009版保险术语》行业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09〕29号39关于发布《保险基础数据模型》行业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09〕31号40关于建立月度经营情况简要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9〕47号41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0〕45号42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阻止保险领域案件责任人员出境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88号43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实施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0〕89号4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改进服务质量落实服务承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16号45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清理整顿保险代理市场的通知保监发〔2011〕1号46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1〕69号47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2〕16号48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2〕9号49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3〕26号50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保险行业文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3〕32号51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保险监管文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3〕33号52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车险改革统计制度(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5〕54号53中国保监会关于提高保险资金投资蓝筹股票监管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64号54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业监管费和保险罚没收入缴款方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103号55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信用保证保险统计制度(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6〕46号56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广西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退出管理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6〕53号57中国保监会关于延长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期间并扩大试点范围的通知保监发〔2016〕55号58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监管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17〕34号59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保险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整治市场乱象的通知保监发〔2017〕40号60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7〕5号61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偿付能力监管等效框架协议过渡期内的香港地区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的通知(2019)银保监发〔2019〕30号62关于规范大型商业风险经营行为的通知保监厅发〔2006〕14号63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保监厅发〔2006〕59号64关于开展保险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07〕45号65关于开展保险业(第二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07〕80号66关于中国保监会分类监管信息系统用户和权限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厅发〔2009〕52号67关于新保险法实施后行政处罚案件中法律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厅发〔2009〕66号68关于开展保险业境外机构定期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0〕47号69关于推广使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三个子系统的通知保监厅发〔2010〕64 号7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积极做好服务保险消费者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1〕11号7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主席(局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厅发〔2011〕12号7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保险业应对暴雨和台风等极端天气事件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厅发〔2012〕46号73关于做好保险消费者教育微博推广及后援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2〕64号74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厅发〔2013〕14号75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部分保险公司纳入分类监管实施范围的通知保监厅发〔2013〕29号76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销售、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厅发〔2013〕30号77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销售、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厅发〔2013〕38号78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启动《中国保险通志》编纂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5〕45号79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5〕54号80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5〕58号81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信访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厅发〔2016〕24号82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灾害事故应对处置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16〕57号83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职律师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厅发〔2017〕43号84关于启动中国产险业执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批复保监办〔2005〕192号85关于建立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联系点的通知保监办〔2006〕362号86关于变更保险业务监管费缴费账户的通知保监厅函〔2006〕261号87关于调整保险中介监管报表部分报送事项的通知保监厅函〔2010〕422号88关于定期报送保险消费者投诉处理情况的通知保监厅函〔2011〕470号89关于定期报送客户投诉和保险合同诉讼(仲裁)情况的通知保监厅函〔2011〕471号9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产险公司经营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12〕153号9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对《关于再保险业务安全性有关问题的通知》适用范围的复函保监厅函〔2012〕4号92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13〕352号93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消费投诉类进京非正常上访处理工作的通知办公厅便函〔2017〕778号94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法规〔2007〕427号95关于明确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直接经营保险业务行为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机构〔2008〕384号96关于开展案件责任追究清理工作的通知保监稽查〔2010〕192号97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监局案件风险监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稽查〔2013〕643号98中国保监会关于组织开展人身保险治理销售乱象打击非法经营专项行动的通知保监人身险〔2017〕283号99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财会〔2010〕585号10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清理规范保险公司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增值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财会〔2014〕81号101关于做好保险业应对全球变暖引发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产险〔2007〕402号102关于实施分类监管信息报送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产险〔2008〕1567号103关于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合同信息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保监产险〔2011〕1293号104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产险〔2016〕6号105关于开展新会计准则下保险统计制度转换和对接系统切换工作的通知保监统信〔2006〕1334号106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扶贫统计制度(试行)》的通知保监统信〔2017〕274号107中国保监会关于尽快遏制电销扰民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消保〔2012〕1436号108关于印发《保监局局长接待日工作办法》的通知保监消保〔2012〕316号109关于建立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社会监督员制度的通知保监消保〔2012〕317号110关于开展保险公司投诉处理考评工作的通知保监消保〔2013〕162号111中国保监会关于禁止强制销售保险的紧急通知保监消保〔2013〕634 号11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消保〔2013〕686号113关于进一步规范保监局保险消费投诉处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消保〔2015〕98 号11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河北保监局推动车险销售服务专业化有关问题的批复保监中介〔2011〕1446号115关于《关于开展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合同信息统计分析产险部函〔2011〕204号工作的通知》的补充通知116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框架》及风险监测指标的通知保监寿险〔2012〕193号117关于定期报送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的通知消保局〔2015〕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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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免赔额的学界研究与实践发展概况

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免赔额的学界研究与实践发展概况吕 越(甘肃省兰州市第五中学,甘肃 兰州 730000)[摘 要]绝对免赔额制度在我国实行至今,至今没有相关学者研究。

厘清绝对免赔额在我国学界与实践领域的发展历程对于执行免赔额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动车辆;保险免赔额;学界研究;实践发展[DOI]10 13939/j cnki zgsc 2017 09 087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机动车辆保险保费年均增长率达到20%。

但同时许多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出现大量小额损失类事故,对其进行理赔成本巨大,所以我国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业务赔付率一直接近70%的盈亏线,甚至多数财产保险公司的占总保费规模近六成的车险业务处于亏损状态。

而绝对免赔额制度是在绝对免赔率的基础上加以辅助运用的制度,能有效降低理赔成本和赔付率。

因此,在商业车险领域,用绝对免赔额制度代替绝对免赔率制度有其必要性。

1 保险免赔额的构念、意义与类型免赔额是指事先由双方约定,被保险人自行承担部分损失的一定比例金额,损失额在免赔额之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免赔额能降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保证保险公司现金流的稳定,降低投保人的保险费。

免赔额的种类多样,且各有其优缺点,发挥着不同的作用。

具体而言,包括相对免赔额(franchisedeductible)、绝对免赔额(ordinarydeductible)、弹性免赔额、递减免赔额、递增免赔额、绝对免赔率等6种类型。

2 我国保险免赔额研究概况免赔额保险是一种很常见的部分保险形式,国外学者对这一领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向上:其一是最优保险合同的设计;其二是投保人保险需求的最优水平,以及该水平随经济环境的变化情况。

我国从1980年就在车险经营上引入了免赔制度,国内学者对于免赔制度的研究也较多,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免赔额定价和保单设计方面的研究。

奖惩系统


相对平均保费水平(RSAL)与保费的变异系数刻
画进入奖惩系统后保费的波动情况。
如果没有这样的经验费率系统,对所有的人课
以相同的保费;如果有一个奖惩系统,当人们 进入这个奖惩系统之后,保费就会随着索赔经 验发生变化,被保险人之间的协作关系就被削 弱了。
弹性
奖惩系统的弹性度量了奖惩系统对索赔概率的

2.被保险人之间的相互合作关系被削弱了。
即幸运的被保险人对不幸的被保险人在保费缴付上的帮 助被减弱了。

3.违背了大数定律。
保险公司在计算保险费率时所依据的是大量保单的索赔 经验,而不是个体保单的索赔经验。奖惩系统通过个体保单 的索赔经验调整被保险人的续期保费,有违背大数定律之嫌。 因此,有人认为奖惩系统是“有组织的摒弃了保险原则”。
应用,这既需要保险公司,也需要银行来管理 这个系统。
因为保险公司通常将众多的这类贷款捆扎在一起, 然后打折转卖给银行,并同时转让给银行代位追偿权, 由银行来向被保险人追回贷款。保险人之所以这样做, 是因为银行通常比保险公司有着更完善的客户信用记录, 并因为这样可以拓展他们的业务。 在HDS之下投保,实质上等于自己保自己,并没有 实现风险在空间上的转移,而只是在时间上的分散而已, 而这种分散还要受到利率风险的影响。
精算师评价BMS的标准:
1.稳定状态下的相对平均保费水平(RSAL); 2.被保险人所付保费的变异系数;
3.稳态下的平均保费水平关于索赔频率的弹性;
4.平均最优自留额; 5.预测精度。
保监机构的评价标准:
1.威慑作用; 2.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保险人的承受能力;
3.公众的认可;
五个评价指标:

我国保险机构无赔款优待机制的评价研究

我国保险机构无赔款优待机制的评价研究
黄亚雄;顾海锋
【期刊名称】《财经理论与实践》
【年(卷),期】2010(031)003
【摘要】我国汽车保险费率自2003年实行市场化改革以来,各家保险公司分别设
计了独具特色的奖惩系统.为了比较分析我国汽车保险市场上的五个主要奖惩系统,
需要从平均保费水平、风险区分度和弹性三个方面探讨无赔款优待机制的评价问题、奖惩系统最具竞争力保险公司以及我国保险机构优化车险奖惩的激励机制.
【总页数】5页(P37-41)
【作者】黄亚雄;顾海锋
【作者单位】湖南工业大学师院校区,湖南,株洲,412007;华中农业大学经济学院,湖北,武汉,430070;上海财经大学博士后流动站,上海,20043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0.63
【相关文献】
1.种植业保险有“无赔款优待” [J],
2.种植业保险有“无赔款优待” [J],
3.无赔款优待模型在治理交通违规上的应用 [J], 曹可;游丰沛
4.对严禁“无赔款退费”和规范“无赔款优待”的思考 [J], 张忠义
5.我国机动车辆保险的无赔款优待与免赔率分析 [J], 孟生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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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奖惩系统的评价经济水平逐年提高,拥有小汽车的家庭越来越多,所以汽车肇事也屡见不鲜,造成的损失不言而喻,这就促使司机提高安全驾驶意识。

为了使得机动车保险有一个良好、有序以及规范市场竞争与发展机制。

首先,从奖惩系统的构建理论出发。

基于前人的研究成果,引进新的风险度量指标——风险价值指标,并提出风险价值保费定价模型,利用新的量化指标描述了风险保费。

同时从保费定价模型必备的四项特征出发对其进行了充分的验证。

紧接着,假设索赔额与索赔次数分布服从某种分布并两者分布相互独立,利用风险价值保费定价模型,通过理论推导建立新奖惩系统的构建模型。

同时结合数值模拟的方法,对新奖惩系统构建模型进行研究,从而到一个新奖惩系统,再针对其稳定性与严厉性做具体分析。

最后,将新建立的奖惩系统与国内北京、深圳现行的奖惩系统在稳定性和严厉性上做了详细的比较与分析。

1.1 研究背景奖惩系统就是保险公司在每一个新开始的保险年度向投保人收保费时如果该投保人上一张保单没有产生保险赔付行为,那么保险公司就会减少相应的保费,给予优惠,反之就增加保费,做出惩罚。

该制度在绝大多数保险公司都是普遍存在的。

无赔款优待系统是它在我国的称呼,它为我国保险事业发展建立了不朽功勋。

当然,随之而来也有很多问题,但正是在逐步规范和调整车险市场发展过程中,我国的奖惩系统制度才由起初亦步亦趋的照搬变为自主发展,也更好的适应了我国经济体制的改变和国民经济的发展。

由于我国特殊的经济体制,最初的奖惩系统的折扣系数是由国家统一实施规定。

在保险发展初期国家对保险政策的制定是严格的,随着发展,渐渐放宽了保险政策的制定,具体条款是可以由各个保险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决定的。

(1)萌芽时期我国汽车保险的发展可谓是路途坎坷,并不是一路坦途。

1860年后它才来到我国,但在时代大背景之下它并没有什么可观的发展,它还没苏醒。

(2)试办时期1949年建国以后,汽车保险业务在中国人保首次开办,一个新兴业务的出现必然会伴随着很多议论甚至是诟病,反对这一业务的人认为对车祸主进行保险的赔偿会导致交通事故的频发,甚至会扰乱社会秩序,当然这一切在今天看来都是危言耸听。

后来在1970年,应社会发展的需求,此项业务在中国人保得以恢复,但不是全面恢复,只是针对外国人的需求。

(3)发展时期随着社会的发展,机动车逐渐增多,肇事车辆也越来越多,极其需要汽车保险这一业务;同样国内很多企业也都需要这一业务为他们保驾护航;在这时候中国人保再次恢复了这一重要业务。

改革开放浪潮一波接一波,国内经济迅速发展,机动车更加普及,汽车保险业得到快速的发展的同时,把它改名为“汽车商业保险”。

之后的发展速度令人惊叹,已然成为以极高增长率增长的第一大财险。

1.2研究目的与意义1.2.1研究的目的虽说汽车商业保险保险是我国第一大财险,但他还存在着诸多急需解决改进的问题,之所以会这样是因为它起步晚,发展时间不过40多年,同时很多东西还是从国外传进来的,有点照猫画虎的意思,所以我国的汽车商业保险业务和发达国家比起来还有着很多问题。

本文结合国内情况,以前辈们研究的数据和结果为基础,着力找出现行制度的缺陷,并告知其建议,希望以此做出微小贡献。

1.2.2研究的意义我国保险业务飞速发展,汽车商业保险同样也不例外,深入研究汽车商业保险奖惩系统能够找出我国这一业务系统的不足与缺陷,给出具有实际价值的改进建议,它能够推动我国汽车保险业务的更进一步的发展,利国利民。

1.3国内外研究现状1.3.1国外研究现状国外对这一制度的研究远远早于国内,具体时间是在1950年左右,那时候他们就开始对其分析研究,并把它用到现实生活中。

1962年Marcel研究并做出奖惩费率表,Bichsel和Buhlmann (1964)等总结了Marcel 的方法,并系统的提出了期望值保费原理,即保险公司收取的纯保费应与被保险人的索赔次数期望值成正比例关系[1]。

Tremblay(1970)假设被保险人的索赔次数服从泊松拟高斯分布,利用平方差损失函数分析计算损失表达式,并基于零效用保费计算原理,最终计算得到了一个最优的奖惩系统。

所谓的最优BMS,即使用贝叶斯分析计算的BMS,该系统具有财务稳定的特性[2]。

Jean Lemaire(1995)出版了《汽车保险中的奖惩系统》一书,在奖惩系统的研究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该书系统的介绍了奖惩系统研究的发展、现状与未来发展方向。

在书中将奖惩系统的研究做了详尽的介绍,并对亚洲、欧洲22 个国家30 多个奖惩系统做了分析比较,为奖惩系统的研究、应用做出了贡献[3]。

接下来,J.F.Walhin 和J.Paris(1999)利用期望值原理和零效用原理,并假设索赔次数服从非参数分布模型,创建了新的最优BMS[4]。

经过几十年的实践与不断更迭,到了如今的21世纪对奖惩系统的研究已经有了非常大的进步。

2001尼古拉斯写了一本书,在书中对奖惩系统进行了更加系统全面的研究,并且还建立了广义奖惩系统。

2002森特奥提出了保单费用新的敲定原则并且找出了最优的保费计算方法;2003保罗和法比奥在此书的基础上研究分析了该制度的充足性和透明。

2010弗兰克在奖惩系统中首次考虑地域因素,这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3.2国内研究现状我国汽车保险业务是如今财产保险中第一大保险,如今的前景是可观的,发展是蓬勃的,但是从它在我国诞生那一刻到现在的发展道路是崎岖的,并不是顺利的。

从2003年开始各个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保险产品和保险费率,并不像以前一样必须得保监会统一制定开发,中国保监会的主要职能也转变为对各个保险公司偿还债务能力的监督和管理,以此保护保险收益人的利益和推进保险行业的发展。

我国大陆,台湾和香港地区分别采用的是不同的奖惩系统,大陆地区最早是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施奖惩系统。

2001年之前,我国大陆实行统一的奖惩系统。

在国内首先对奖惩系统理论进行研究的是中国人大的袁卫教授,他将外国学者的著作翻译成中文并在国内发表,帮助国内学者指明了研究方向,同时也让国内的研究者拥有了具有权威性的参考资料;然后对奖惩系统进行研究的是其学生孟生旺(2002),他用到方差,半方差等多种原理构建了最优的奖惩系统,找出了国内奖惩系统的缺陷[5],并且还培养了很多优秀的人才。

他们的研究都是考虑于赔付次数对奖惩系统的模型研究,就是假假定赔付次数处在不同的分布,剖析不一样状态下的奖惩系统。

除了基于索赔次数的研究模型,还有基于索赔金额模型研究,郁佳敏教授和郝旭东教授以及邵学清教授等假设以往索赔金额情况和风险情况构成一定比例,以此进行研究分析。

1.4 研究的内容与方法1.4.1 研究内容本文立足于前人对于机动车商业保险奖惩系统的研究,借鉴他们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和理论,分析我国现行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奖惩系统,包括深圳和北京两个地区分别实行的奖惩系统,然后建立出一个新的奖惩系统,将三个奖惩系统进行稳定性和严厉性的比较,从而评价现行奖惩系统。

(1)通过研究我国机动车保险的相关法律条款,阐述机动车保险的定义,对机动车保险进行界定,分析机动车保险特点,从而对机动车保险有一个更深入全面的了解。

(2)阐述奖惩系统的定义,奖惩系统在机动车辆保险中应用较多,它是是根据以往的经验来把风险进行分类,并得到相关的独立费率。

然后分析奖惩系统的作用,分析它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以及对整个社会的作用。

(3)研究奖惩系统首先要对其进行理论构建,它是一个离散时间,离散状态的马尔可夫链。

(4)建立奖惩系统模型,也就是得到奖惩系数表,奖惩系数表是构建奖惩系统的关键,然后根据奖惩系数表就能够得到一个新的保险费率浮动规则,从而也就得到一个新的奖惩系统。

(5)收集并分析我国现行奖惩系统,北京和深圳地区的两个奖惩系统具有很强的代表性,所以把它俩与新建奖惩系统从稳定性和严厉性两个方面进行比较,从而对其进行评价,找出不足。

1.4.2 研究方法(1)文献资料法。

通过查阅文献资料,了解车辆保险奖惩系统的发展史,以及当前奖惩系统发展的现状,为论文研究分析打下理论基础。

(2)宏观与微观分析法相结合。

从宏观处着手,找到奖惩系统在国内的总体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然后以我国奖惩系统发展为例,进一步分析发展现状和研究成果。

(3)理论分析法。

结合数值模拟的方法,对新奖惩系统构建模型进行数值算例研究,并根据相关理论要求,提出一些应对策略。

(4)归纳总结法。

通过对国内奖惩系统现状的描述,总结奖惩系统的研究方向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

2相关理论概述2.1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概述机动车辆保险一般由汽车保险险种和费率两部分组成。

2.1.1机动车辆保险界定(1)汽车保险险种每个国家的车险不尽相同,我国的主要险种有两个,附加的有九个,两个主险种是机动车损失险和第三方责任险。

全球每个国家的国情都是不同的,社会对于汽车保险的需求也自然就会不一样,所以车险也就会不尽相同,不论是车险产品还是发展情况,保险业越发达的国家措施和制度也就越完善,他们会尽可能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这是保险行业大势所趋,所以他们尽可能的增大第三责任险的承保范围。

①车辆损失险。

汽车拥有正常保单合同,也就是该汽车上了保险,当车辆发生是事故时,车辆本身产生了损失,保险公司就会照合同条款对此产生赔付行为。

②第三责险任。

汽车拥有正常保单合同,也就是该汽车上了保险,当车辆发生是事故时,不是车辆本身产生损失,而是车辆以外的财产损失或者除司机之外的人员伤亡,保险公司就会照合同条款对此产生赔付行为。

③附加险。

是依附于汽车保险两个主险,不能独立承保,也就是说只有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责任险,才能投保附加险。

(2)汽车保险费率目前,我国的汽车保险费率模式综合考虑了从车费率与人费率两种模式,即一般都在从车费率原则的基础上,增加了从人费率原则的考虑,要依照司机岁数大小,是男是女,开车年龄大小,是否有配偶,机动车安全系数,总驾驶路程,年限,型号等诸多情况,进行其进行保险费率的折扣或惩罚。

依据保险车辆肇事时保险合同内容规定的保险公司应该赔付的金额计算保费的比例就是保险费率。

保险公司会根据费率表进行赔付,费率表是各个公司专属的,地区不同,所用的费率表也就不同。

2.1.2 机动车辆保险特点(1) 汽车保险出险率高。

所有交通工具都是人类创造的,是人为操作驾驶的的,人难免会有疏忽与失误,所以就会存在很多的不可控危险因素,加之汽车行驶的目的是运输,从出发地到目的地,载人,载物,总是在不停的持续运动之中,所以危险因素更甚,发生事故的概率也就大大增加。

另一方面,经济不断增长,汽车发展速度也提高,汽车数量增多,驾驶人员也迅速增多,但其驾驶水平却参差不齐,还有一些交通设施与监管措施不完善,这就导致肇事车辆急剧增加,所以机动车的出险率自然也就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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