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监管]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一、评估主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作为保险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涉及到人民裙众的利益和财产安全,其深度和广度需要全面评估。
我们需要对其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保险责任、免除事由等方面进行深入了解,以及对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和实际问题进行全面评估。
我们也需要了解其在保险行业和用户之间的影响和意义,以及对公众利益的影响和社会效果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二、文章撰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作为保险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人民裙众的利益和财产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其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适用范围涉及到所有的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驻存或者其他相关活动时发生的意外保费损失。
保险责任主要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同时也免除了一些损失的理赔事由,以及对投保人的一些义务和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在保险责任界定、免除事由、理赔条件等方面为保险行业发挥了规范和约束作用,保障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四、结论回顾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的全面评估和深入了解,我们可以更清晰地了解其法律依据和应用范围,保险责任和免除事由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以及其对保险行业和公众利益的重要作用。
我们也能够更全面、深刻和灵活地理解这一重要的保险法规,保护人民裙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撰写的过程中,我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得以表达个人观点和理解,以及对保险法规的重要性和意义的思考。
文章完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作为保险领域的重要法律规定,对保障人民裙众的利益和财产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是保险行业的重要法规之一,涉及到保险责任的规定、免除事由的设定、投保人的义务和行为等方面,对保险行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刘占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刘占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4【案件字号】(2021)鄂08民终159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勇李欢邓中华【审理法官】姜勇李欢邓中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刘占康;智跃民;漯河广通运输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刘占康智跃民漯河广通运输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占康智跃民【当事人-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漯河广通运输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唐刚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韩勇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唐刚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韩勇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唐刚韩勇【代理律所】湖北邦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被告】刘占康;智跃民;漯河广通运输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关于中华联合财保漯河支公司以驾驶员在事故发生时无从业资格证为由主张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免责是否成立。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侵权合同约定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中华联合财保漯河支公司以驾驶员在事故发生时无从业资格证为由主张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免责是否成立。
首先,智跃民在事故发生时有合法驾驶资格,所驾车辆与准驾车型相符。
从业资格证属于行政管理范畴,无从业资格证并不影响智跃民驾驶车辆的能力和资格,也非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上诉人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无从业资格证显著增加了承保车辆运行的危险程度。
其次,中华联合财保漯河支公司主张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十四条“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许可证书或者其他必备证书……”,并未明确约定是何种许可证书,中华联合财保漯河支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向投保人广通公司说明该条款中约定的“许可证书或者其他必备证书”证书种类包含或者特指从业资格证,上诉人据此认为其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等条款和费率的批复-国家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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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
业保险等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等条款及费率的请示》(中华财险发〔2015〕1102号)及其补正材料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条款编号为H2015102),包括: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摩托车、拖拉机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
二、同意你公司按照以下规则计算保费:商业车险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无赔款优待系数×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
其中,基准纯风险保费和无赔款优待系数费率调整方案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拟订的费率基准(费率基准编号为F2015102)执行。
附加费用率预定为35%。
你公司拟订的自主核保系数费率调整方案和自主渠道系数费率调整方案均可在[0.85-1.15]范围内使用。
三、你公司上述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的使用范围为广西地区。
上述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启用之后,原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停止使用。
四、你公司应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做好相关的提示、说明和理赔服务工作,充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附件: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和费率基准(略)
中国保监会
2016年1月18日
来源: /fg/detail2015464.html。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刘星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刘星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1【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92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余军梅潘志刚王汇文【审理法官】余军梅潘志刚王汇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刘星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吴昌;深圳市鹏运国旅运输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刘星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吴昌深圳市鹏运国旅运输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刘星宇吴昌【当事人-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深圳市鹏运国旅运输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小平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任求学广东保顺律师事务所;招惠美广东保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小平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任求学广东保顺律师事务所招惠美广东保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小平任求学招惠美【代理律所】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广东保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被告】刘星宇;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支公司;吴昌;深圳市鹏运国旅运输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鉴定意见关联性合法性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是为了规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的市场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而制定的标准化模板。
该示范条款以明确保险合同中各项条款的性质、内容和解释为目的,为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提供明确的权益和责任,并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公正性。
以下将重点介绍该示范条款的主要内容。
首先,机动车辆综合商业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了机动车辆的损失、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
其中,机动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负责赔偿机动车辆因交通事故、器爆炸、自然灾害等造成的直接损失;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使用机动车而发生的对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负责赔偿车辆上乘坐人员因交通事故而发生的人身伤害。
其次,机动车辆综合商业保险的保险费率根据车辆种类、车辆使用性质、车辆购置价格等因素来确定,确保保险费率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保险公司应当提供明确的保险费率表,并向保险消费者解释保费的计算方式和缴费方式。
再次,机动车辆综合商业保险的保险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保险合同的续保责任可以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保险公司应当在合同续保期前提前30日通知被保险人,若保险公司不通知被保险人续保的,被保险人有权拒绝。
此外,机动车辆综合商业保险还规定了保险责任的免除、保险赔偿的金额计算方法以及争议解决等方面的内容。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赔偿义务,并与被保险人协商解决争议。
若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向保险监管部门投诉或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总的来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在明确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费率、续保责任等方面提供了明确的规范,保护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了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在购买和投保机动车辆综合商业保险时应当遵守该示范条款的要求,增加保险合同的透明度和可靠性。
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

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风险,依法采取商业保险形式,本条款制定。
第二条本保险适用的机动车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各种类型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经双方订立后生效,投保人需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并严格遵守保险条款的规定。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内,受保险车辆因交通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五条本保险承担的险别包括交通事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
第六条交通事故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法定赔偿责任。
第七条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因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件导致受保险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车上人员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承担被保险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导致车上人员受伤或者死亡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保险责任排除第十条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2.被保险人酒驾、无证驾驶、超速行驶等违章行为导致的事故;3.被保险人不按规定使用、维修、保养机动车;4.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
第十一条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部分承担保险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损失部分;2.被保险人违反交通规则导致的事故的损失部分。
第四章索赔和理赔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联系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索赔申请。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在接到索赔申请后将派出鉴定人员对受损车辆进行评估,确定赔偿金额。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在鉴定合法有效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款项。
第十五条如对保险公司的赔偿决定有异议,被保险人可以在接到赔偿款项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张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张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8【案件字号】(2020)浙01民终63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志军【审理法官】周志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张艳;王俊晨;杭州春光旅游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张艳王俊晨杭州春光旅游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艳王俊晨【当事人-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杭州春光旅游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董玲玲、熊小兰浙江临碣律师事务所;徐杭江浙江天之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董玲玲、熊小兰浙江临碣律师事务所徐杭江浙江天之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董玲玲、熊小兰徐杭江【代理律所】浙江临碣律师事务所浙江天之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被告】张艳;王俊晨;杭州春光旅游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张艳二审提供的杭州市西溪医院体温单,结合其在原审中提供的医嘱单、出院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张艳因案涉交通事故住院治疗126天的事实,原审法院据此认定住院时限,并按照50元/天的标准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6300元,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侵权当事人的陈述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张艳二审提供的杭州市西溪医院体温单,结合其在原审中提供的医嘱单、出院记录等证据,可以证明张艳因案涉交通事故住院治疗126天的事实,原审法院据此认定住院时限,并按照50元/天的标准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6300元,并无不当。
误工费按照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为25610元,亦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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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保监产险〔2009〕981号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的请示》(中华财险发〔2009〕450号)收悉。
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使用经修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
条款编号如下:
其中,主险条款编号如下:
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A04H01Z01090923;
2、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A04H01Z02090923;
3、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A04H01Z03090923;
4、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A04H01Z04090923;
5、特种车保险:A04H01Z05090923;
6、摩托车、拖拉机保险:A04H01Z06090923;
7、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A04H01Z07090923;
8、机动车盗抢保险:A04H01Z08090923;
9、机动车提车保险:A04G01Z09090923。
附加险、特约条款编号如下:
1、自燃损失险:A04G01F01090923;
2、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A04G01F02090923;
3、新增加设备损失险:A04G01F03090923;
4、玻璃单独破碎险:A04H01F04090923;
5、车辆停驶损失险:A04G01F05090923;
6、车身划痕损失险:A04H01F06090923;
7、租车人失踪险:A04G01F07090923;
8、车上货物责任险:A04G01F08090923;
9、车辆意外事故污染责任险:A04G01F09090923;
10、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A04G01F10090923;
11、教练车扩展责任条款:A04G01F11090923;
12、车辆出境责任险:A04G01F12090923;
13、随车行李物品损失险:A04G01F13090923;
14、零配件更换特约条款:A04G01F14090923;
15、涉水发动机损坏保险:A04G01F15090923;
16、高尔夫球具盗窃险:A04G01F16090923;
17、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A04H01F17090923;
18、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A04H01F18090923;
19、免税车辆关税责任险:A04G01F19090923;
20、代步机动车服务特约条款:A04G01F20090923;
21、更换轮胎服务特约条款:A04G01F21090923;
22、送油、充电服务特约条款:A04G01F22090923;
23、拖车服务特约条款:A04G01F23090923;
24、异地出险住宿费特约条款:A04G01F24090923;
25、更换新车特约条款:A04G01F25090923;
26、法律服务特约条款:A04G01F26090923;
27、节假日行驶区域扩展特约条款:A04G01F27090923;
28、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特约保险:A04G01F28090923;
29、特种车辆固定设备、仪器损坏特约保险:A04G01F29090923;
30、使用安全带特约条款:A04G01F30090923;
31、多次事故免赔率特约条款:A04G01F31090923;
32、选择汽车专修厂特约条款:A04G01F32090923。
你公司应在保单印制条款名称后加印以上编号。
二、你公司应将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内容完整准确地向社会公布,并做好相关的宣传解释工作。
三、你公司应于2009年10月1日启用本文件批准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保监会此前批准你公司使用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同时废止。
附件: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