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备案)[2009]N136号-工程机械设备保险的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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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及

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及

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及其附加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法规类别】保险公司【发文字号】保监许可[2015]752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7.21【实施日期】2015.07.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4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及其附加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保监许可〔2015〕752号)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报批〈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及其附加险〉条款及费率的请示》及其补正材料(中华财险发〔2015〕458、631号)收悉。

经审核,同意你公司使用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及其附加险条款、费率,条款编号为(中华联合)(审-保证)〔2015〕(主)5号、(中华联合)(审-保证)〔2015〕(附)1-8号。

此复附件: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及其附加险条款、费率中国保监会2015年7月21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证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国家或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通过的建筑工程开发商,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针对验收通过的建筑工程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对上述建筑物具有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四条在本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由投保人开发的并经国家或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建筑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因竣工验收时未能发现的勘察缺陷、设计缺陷、施工缺陷或建筑材料缺陷,造成下列质量事故而导致建筑工程损坏的,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时,保险人负责赔偿修理、加固或重新购置的费用:(一)整体或局部倾斜、倒塌;(二)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三)主体承重结构,包括承重墙、梁、柱、板、基础等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变形、破损、断裂;(四)阳台、雨蓬、挑檐等悬挑构件坍塌或出现影响使用安全的拱起、剥离、变形、破损、断裂;(五)电气管线破损。

工程一切险费率表

工程一切险费率表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费率表说明:1、保险费=工程中标金额×保险费率+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2、一项工程中总承包资质与专业承包资质均可投标时,按专业承包工程性质确定费率。

当有两种资质同时具备投标时,以为主的工程性质确定费率。

3、第三者责任保险必须在投保工程险的基础上才能投保,不能单保第三者责任险4、如保险监管部门要求调整保险费率时,将提前10天书面通知5、本费率表只适用于余姚市政策性“以险养险”的险种,不适用商业保险。

如工程在此表中无相应费率,请向共保体办公室咨询。

专业承包说明:1、保险费=工程中标金额×保险费率+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2、一项工程中总承包资质与专业承包资质均可投标时,按专业承包工程性质确定费率。

当有两种资质同时具备投标时,以为主的工程性质确定费率。

3、第三者责任保险必须在投保工程险的基础上才能投保,不能单保第三者责任险4、如保险监管部门要求调整保险费率时,将提前10天书面通知5、本费率表只适用于余姚市政策性“以险养险”的险种,不适用商业保险。

如工程在此表中无相应费率,请向共保体办公室咨询。

说明:1、保险费=工程中标金额×保险费率+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2、一项工程中总承包资质与专业承包资质均可投标时,按专业承包工程性质确定费率。

当有两种资质同时具备投标时,以为主的工程性质确定费率。

3、第三者责任保险必须在投保工程险的基础上才能投保,不能单保第三者责任险4、如保险监管部门要求调整保险费率时,将提前10天书面通知5、本费率表只适用于余姚市政策性“以险养险”的险种,不适用商业保险。

如工程在此表中无相应费率,请向共保体办公室咨询。

说明:1、保险费=工程中标金额×保险费率+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2、一项工程中总承包资质与专业承包资质均可投标时,按专业承包工程性质确定费率。

中华联合(备案)[2009]N16号-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险条款.

中华联合(备案)[2009]N16号-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条款一、扩展类(需加费)1.空运费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空运费,但该空运费须与本保险合同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

本条款项下的空运费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间内不得超过以下列明限额。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免赔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附加保险费:2.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第一部分扩展承保所附清单列明的建筑或安装施工机具、设备的损失。

因电器或机械故障、运转失灵、冷却剂或其它液体冻结、润滑剂有缺陷或机油、冷却剂缺乏等机器设备内在原因所致的损失除外。

但由此引发意外事故,导致的后果损失予以赔偿。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船及飞机的损失除外。

建筑、安装施工机具、设备应以该机具、设备的重置价投保,该重置价是指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设备所需的费用。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总保险金额:年费率:保险期间:自至。

附加保险费: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

3.工程完工或交付使用部分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在保险期间内,由于本保险合同第一部分项下保险财产施工造成已完工或交付使用部分的损失。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4.契约责任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契约责任而应承担的,对任何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项下规定的赔偿限额。

被保险人应将有关契约向保险人申报,并得到保险人的书面认可。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5.清除污染费用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在正常操作过程中受到放射性污染及本保险合同项下予以赔偿的损失造成污染的保险财产进行清除的特别费用。

中华联合(备案)[2009]N137号-工程机械设备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华联合(备案)[2009]N137号-工程机械设备保险附加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保险附加险条款一、附加碰撞、倾覆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第一条经双方同意,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碰撞、倾覆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二条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主险一致。

第三条本附加险合同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赔偿处理第四条保险标的发生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一)全部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的,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的,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的,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

第五条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四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保险单中载明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率)后的金额。

其他事项第六条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

二、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工程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在操作工程机械设备过程中由于疏忽或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三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或其允许的操作人员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损害、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损失;(二)工程机械设备上人员的人身损害或工程机械设备本身的财产损失;(三)保险标的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使用保险标的造成地下电缆、管道或其他地下、空中设施的损坏及由此引发的其他任何赔偿责任;(五)保险标的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整体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六)因污染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七)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八)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九)被保险人与他人通过协议约定的责任,但不包括没有协议被保险人仍应该承担的责任;(十)设备正常运行过程中,造成正在直接处理或操作的对象的损坏或损伤;(十一)作业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的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毁及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十二)保险标的(不含牵引车、清障车)拖带其他车辆或物体;(十三)保险标的在从事行业操作中因机械失灵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或第三者的损失;(十四)因地基塌陷而导致保险标的倾斜、倾覆引起的第三者的损失;(十五)臂断裂或吊装物体的掉落,或保险标的触及高压线造成的第三者的损失;(十六)精神损害赔偿;(十七)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连带责任;责任限额第四条本附加险合同的责任限额包括累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

起重机械综合保险及其险费率规章

起重机械综合保险及其险费率规章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
起重机械综合保险及其附加险费率规章〔适
用浙江省〕
〔适用于浙江省〕
一、年度费率
〔一〕财产损失保险年度费率
〔二〕第三者责任保险年度费率
1、第三者责任保险主险年度费率
〔3〕免赔额/免赔率调整系数
〔4〕附加起重货物责任保险年度费率=年基准保险费率×累计责任限额调整系数×免赔额/免赔率调整系数
(三)雇主责任保险年度费率
〔一〕过去三年赔付率调整系数
注:假设过去实际承保年数缺乏三年的,按实际承保年数的平均赔付率计算,首次投保的系数为1.00。

〔二〕依据被保险人治理水平上下和平安设施设置情况进行调整,调整系数为0.7-1.5系数。

三、总保险费计算公式
总保险费 = 财产损失保险费+第三者责任保险主险保险费+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起重货物责任保险费+雇主责任保险费
财产损失保险费 = 保险金额×财产损失保险年度费率×风险调整系数
第三者责任保险主险保险费 =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第三者责任保险主险年度费率×投保起重机械起重总吨位/10×风险调整系数
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起重货物责任保险费 =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附加起重货物责任保险年度费率×风险调整系数
雇主责任保险费 =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雇主责任保险年度费率×风险调整系数。

工程机械综合保险条款(2009版)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条款产品开发

工程机械综合保险条款(2009版)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条款产品开发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综合保险条款(2009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保险凭证及其他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由工程机械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三个部分组成,投保人可根据险别选择投保。

第三条工程机械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本保险条款的任何部分。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相应部分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为限。

工程机械损失保险保险标的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从事挖掘、铲土、起重、装卸、升降、搅拌、压路等工程作业的机械均可成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所有人、抵押权人、承租人及其他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操作人员在施工场地或施工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洪水、暴雨、暴风、龙卷风、地面突然坍塌、突发性滑坡、崖崩、泥石流、雪灾、雹灾;(三)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四)升降机、行车、吊车、脚手架的倒塌;(五)碰撞、倾覆。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操作人员对保险标的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包括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二)水箱、水管自然爆裂;(三)保险标的机械性或电器性损坏、故障、断裂、失灵,及因冷却剂或其他流体冻结、润滑不良、缺油或冷却剂等直接所致的毁损或灭失;(四)置换的零件或配件包括钻、锥、刀具或其他切割的刀面、锯条、模具、压磨面或压碎面筛、皮带、绳索、钢缆、链条、输送带、电池、轮胎、电线、电缆、软管、按期更换的接头或衬垫等的毁损或灭失,但与保险标的本体同时所受的毁损或灭失不在此限;(五)燃料、触煤、冷却剂及润滑油料的毁损或灭失;(六)因压力容器发生爆炸及内燃机爆炸所致的毁损或灭失;(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雇人明知或应该知道工程机械的瑕疵、缺陷或其所致的毁损或灭失;(八)工程机械的制造商或供应商依法或依约应负责赔偿的毁损或灭失。

中华联合(备案)[2009]N11号-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中华联合(备案)[2009]N11号-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保险部分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应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四)清除残骸费用。

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五)违章安装、危险安装、非法占用的财产。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工程保险费率

工程保险费率
热电站(10万KW以下)
3.8---5.5
*以上为三个月内的试车期费率,超过则在原基础上加收10%-25%保费
安装用机器设备、工具部分
(年度费率)
各类起重机、升降机、传送设备
9.0---14.0
各类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拖拽设备、铲车、特种车辆
8.0---10.0
其他各种安装用工具
6.0---8.0
建筑工程保险费率
工程名称
保险费率(‰)
建筑工程部分(工期费率)
住宅大楼
1.4---1.8
综合性大楼
1.6---2.2
商场办公大楼
1.7---2.2
旅馆、医院、学校大楼
2.1---2.8
仓库及普通厂房
2.4---2.8
道路
2.6---3.0
码头
3.0---5.5
水坝、隧道、桥梁、管道
3.2---4.5
加保保证期
(一次性费率)
有限的保证期责任,按建筑工程部分费率的12%-17%
扩大的保证期责任,按建筑工程部分费率的18%-27%
加保第三者责任险
(工பைடு நூலகம்费率)
有累计总赔偿限额者为总赔偿限额的2.8‰-3.2‰
无累计总赔偿限额者为总赔偿限额的3.5‰-4.5‰
附加保障部分(工期费率)
如无特别危险,每增加一项附加保障,加费0.2‰
安装工程保险费率
工程名称
保险费率(‰)
安装工程部分(工期费率)
农机工业
2.5---2.8
机械工业
2.6---3.0
电子、电器工业
2.8---3.5
纺织工业
2.6---3.2
矿山
3.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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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机械设备保险及其附加险条款费率规章
一、基础费率
(一)主险基础费率(‰)
二、费率调整系数
2、承保数量调整系数(F2)
5、过去三年赔付率调整系数(F5)
注:若过去实际承保年数不足三年的,按实际承保年数的平均赔付率计算,首次投保的系数为1.00。

6、每次事故免赔额调整系数(F6)
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情况,保费调整系数范围为0.85~1.00。

7、风险管理水平系数(F7)
根据被保险人的业务类型和风险管理水平,风险管理水平系数可在0.85~1.25之间确定。

费率调整系数=F1×F2×F3×F4×F5×F6×F7
三、保险费
(一)主险保险费
保险费=保险金额×基础费率×费率调整系数
(二)附加险保险费
1、附加碰撞、倾覆保险
保险费=保险金额×基础费率×费率调整系数
2、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费=累计责任限额×基础费率×费率调整系数
3、附加工程机械设备盗抢保险
保险费=保险金额×基础费率×费率调整系数
4、附加自燃损失保险
保险费=保险金额×基础费率×费率调整系数
注: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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