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和股份结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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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在市 场 竞争 日益 激 烈 的今 天 , 中华保 险 始终 坚 持 打 服 务牌 , 不 打 价 格 战 , 坚 持
学人之长 , 补 己 之 短 , 坚 持 和合共赢 , 共创价值 , 与此 同时 , 公 司 在常州市 率先推
进农业保险 、 V IP 客户服务等服务业务 , 为打造具有核心 竞争力的品牌公 司奠定了
武进 、
天宁、
钟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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堰 、 新 北 七 个 支 公 司 。 常 州 公 司 自成 立 以 来 , 坚 持 走开 拓 创 新 、 回 馈 社 会 的 方 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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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 保险 合财产保 险 股份 有 、 限公司 始刨 于 1 9 8 6 。 是经中国人 民{ 艮, 仃批准 , 由国 家 财 政
¨j
专项 拨款
1 . .
1亿 元 成立

是新 中国成立
情 系 中 98 0 78 X
09
000 ,
002
具有 独 立 法人 资格 的保 险公 司 。 公 司 首次 注册 的名称 是 一新疆 生 产建 设 兵 团 农 牧 业 生
发展成为机 构 网络覆盖 全 国 、 保费规模过 百 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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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 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 司常州中心 支公 司于 2 0 04 年 1 月经 国家 保险监 督
管理 委 员会 批 准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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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阳、
坚实基础 。
随着中华保 险股份制 改造的顺 利 完成 , 常州 中心 支公 司将始终 坚 持 产品创新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陈晗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陈晗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陈晗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3【案件字号】(2020)豫14民终59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闫文超许长峰李念武【审理法官】闫文超许长峰李念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陈晗;虞城县芒种桥乡第一初级中学【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陈晗虞城县芒种桥乡第一初级中学【当事人-个人】陈晗【当事人-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虞城县芒种桥乡第一初级中学【代理律师/律所】梁晓燕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何纪春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梁晓燕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何纪春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梁晓燕何纪春【代理律所】河南浩君律师事务所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被告】陈晗;虞城县芒种桥乡第一初级中学【本院观点】关于本案是否存在免除联合财险商丘公司保险责任情形的问题。

一是作为教育机构的虞城县芒种桥乡第一初级中学,承担着教书育人职责,属于公益性质的机构,其作出的保险事故发生事实的证明及陈述可信度较高;二是联合财险商丘公司主张事故原因不能查清,但是,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经尽职调查后事故原因仍然不明的事实存在;三是投保单中虽然有“要求被保险人需在48小时内报案,对于因超时报案造成事故原因无法认定时不予赔付”的约定,但是本案陈晗摔伤在学校集体生活期间,显然不属于事故原因无法认定的情形。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法定代理过错合同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合同约定撤销法定代理人证明责任(举证责任)新证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杜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杜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杜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3【案件字号】(2020)冀02民终61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夏春青杜娟朱正【审理法官】夏春青杜娟朱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杜某;王玉伟;平泉秋成运输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杜某王玉伟平泉秋成运输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杜某王玉伟【当事人-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平泉秋成运输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玉玲河北蔺和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玉玲河北蔺和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玉玲【代理律所】河北蔺和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被告】王玉伟;平泉秋成运输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虽主张被上诉人杜某交通费数额过高,但一审法院结合被上诉人杜某就医实际情况酌定交通费14000元并无不妥,故上诉人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侵权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虽主张被上诉人杜某交通费数额过高,但一审法院结合被上诉人杜某就医实际情况酌定交通费14000元并无不妥,故上诉人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6.09.06
•【文号】保监发改[2006]955号
•【施行日期】2006.09.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开业的批复
(保监发改〔2006〕955号)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
你筹备组上报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开业申请申报材料》及相关补充材料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业。

二、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亿元。

三、公司住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南湖南路9号。

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孙月生。

五、公司业务范围: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六、核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见附件)。

请你筹备组凭此文和我会颁发的《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等有关手续。

附件(略)
二○○六年九月六日。

公司股东名册

公司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加盖公章)
公司名称:截至年月日
1、股东全称:自然人股东填写姓名;机构股东填写机构全称。

2、股东简称:机构股东填写公司简称(4个汉字以内);自然人股东不用填。

3、机构标志:0-自然人股东;1-机构股东。

4、证件类别:0-身份证;1-护照;2-军官证;3-士兵证;4-回乡证;5-户口本;6-国外护照;7-组织机构代码证;15-台胞
证;16-港澳台居民身份证;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其他。

5、性别:0-机构股东;1-男;2-女。

6、股权性质:0-流通股;5-其它限售股;25-发起人股(自然人);41-内部职工股;42-高管股。

7、手机号码:自然人股东填写个人手机号;机构股东填写机构法定代表人的手机号。

8、确权状态:已确权、未确权。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史彩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史彩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史彩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8【案件字号】(2021)豫16民终78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凯王久芳陈翠丽【审理法官】刘凯王久芳陈翠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史彩英;谢辉【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史彩英谢辉【当事人-个人】史彩英谢辉【当事人-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被告】史彩英;谢辉【本院观点】关于本案事故真实性问题。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侵权合同约定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本案事故真实性问题。

中华联合财险周口公司主张因该事故没有第一现场无法确定保险事故的真实性,但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的义务是及时通知保险人,本案中被上诉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当日报险,应视为履行了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

原审根据被上诉人谢辉事故发生当天的报案记录、入院诊断等证据,对事故真实性予以认定并无不当。

中华联合财险周口公司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

中华联合财险周口公司上诉称精神损害抚慰金属商业险免赔范围,但其一审、二审均未提交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证明其主张,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华联合财险周口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附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03年6月23日,中国保监会核准(保监复〔2003〕110号)2003年7月6日,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通过2003年7月30日,公司200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次修订2003年8月18日,中国保监会批准(保监复〔2003〕145号)2004年6月15日,公司200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第二次修订2004年8月26日,中国保监会批准(保监发改〔2004〕1377号)2006年6月23日,公司2005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第三次修订2006年10月18日,公司2006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四次修订2007年1月4日,中国保监会批准(保监发改〔2007〕2号)2010年6月25日,公司2009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第五次修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保险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家其它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保监复〔2003〕110号文批准,于2003年7月6日以发起方式设立,并于2003年7月7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取得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是:1000001003800。

公司的发起人为: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原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经中国保监会保监复〔2003〕120号文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更名为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并于2003年7月11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完成变更登记。

2007年5月23日,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复名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完成变更登记。

200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获得中国保监会整体改制的批复,2009年9月28日,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正式更名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王原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王原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王原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7【案件字号】(2020)鲁07民终29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孟义崔恒心马淑华【审理法官】孟义崔恒心马淑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王原野;刘庆亮;临沂市丰安物流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王原野刘庆亮临沂市丰安物流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个人】王原野刘庆亮【当事人-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临沂市丰安物流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代理律师/律所】王金斌山东珏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金斌山东珏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金斌【代理律所】山东珏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被告】王原野;刘庆亮;临沂市丰安物流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本院观点】关于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应否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免责事由书证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应否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认定与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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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17%
9
新疆锦棉棉业股份有限公司
5,000,000
0.0345%
1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七团
5,000,000
0.0345%
11
新疆昆仑神农股份有限公司
2,500,000
0.0172%
1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建设第一师塔里木灌区水利管理处
1,500,000
0.0103%
13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十六团
18
乌鲁木齐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50,000,000
0.3448%
19
新疆华联投资有限公司
260,000,000
1.7931%
股份
总数
14,500,000,000
100.0000%
1,500,000
0.0103%
14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十团
1,500,000
0.0103%
15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三团
1,500,000
0.0103%
16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一团
1,500,000
0.0103%
17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建设第一师沙井子灌区水利管理处
1,000,000
0.0069%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和股份结构表
序号
股东全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3,874,500,000
95.6862%
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50,000,000
1.03委员会
87,000,000
0.6000%
4
伊犁农四师国有资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5,000,000
0.1034%
5
石河子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15,000,000
0.1034%
6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建设第二师
10,000,000
0.0690%
7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六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10,000,000
0.0690%
8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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