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葫芦岛德仁保险代理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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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王柏林等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王柏林等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王柏林等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王柏林等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对王柏林等七名高管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国寿人险辽发[2009]204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王柏林符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
蔡力铭符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
范永辉符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总经理助理任职资格;
何晋欣基本符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任职资格;
刘刚基本符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总经理助理任职资格;
张志杰符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任职资格;
苏瀛符合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总经理助理任职资格。

你分公司应当自收到此批复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对上述人员的任命文件。

此复。

二OO九年三月三十日
——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高宏旭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高宏旭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高宏旭任职
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0.01.15
•【字号】辽保监人[2010]6号
•【施行日期】2010.0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高宏旭任职资格的
批复
(辽保监人〔2010〕6号)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高宏旭同志任职的请示》(平保寿辽分人〔2009〕74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高宏旭符合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

你分公司应当自收到此批复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对高宏旭的任命文件。

此复。

二O一O年一月十五日。

辽宁保监局关于2018年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公告-辽保监公告〔2018〕1号

辽宁保监局关于2018年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公告-辽保监公告〔2018〕1号

辽宁保监局关于2018年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公告
正文:
----------------------------------------------------------------------------------------------------------------------------------------------------
辽宁保监局关于2018年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公告
沈阳中瑞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等52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见附件)的许可证有效期于2018年内届满。

拟继续经营的机构,应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向我局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拟退出市场的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市场退出手续,并向我局报告。

附件:2018年有效期届满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名单
辽宁保监局办公室
2018年2月24日
——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寿险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寿险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指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寿险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7.11•【字号】辽保监发[2008]72号•【施行日期】2008.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寿险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指引》的通知(辽保监发[2008]72号)各寿险公司省分公司(含筹备组)、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为维护辽宁省人身保险市场秩序,促进辽宁省寿险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我局制定了《辽宁省寿险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指引》,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OO八年七月十一日辽宁省寿险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辽宁省人身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根本利益,促进寿险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实现辽宁保险业安全、稳健、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行政处罚的原则、依据、指引和内容适用于辽宁保监局监管辖区内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各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行政处罚遵循的基本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体合法、程序合法,证据可靠;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尊重当事人正当权利,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一个保险机构同时被认定有多项违法违规问题存在,且应当受到相应行政处罚的,应给予合并处罚。

合并处罚的基本原则:以单项处罚的最低处罚为底限、最高处罚为上限。

第五条一个保险机构的3家同级分支机构在一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应当追究上级公司的管理责任。

保险机构或高级管理人员曾经被保险监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再次被查出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加重处罚。

第六条保险机构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真自查,及时进行整改并向辽宁保监局报告的,可视情节给予从轻处罚。

第七条保险机构或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涉嫌贪污或职务侵占犯罪的;(二)涉嫌商业贿赂的;(三)涉嫌洗钱的;(四)其他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霍向男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霍向男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霍向男任职
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05.06
•【字号】辽保监人[2008]79号
•【施行日期】2008.05.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霍向男任职资格的
批复
(辽保监人[2008]79号)
辽宁鹏喻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变更盘锦分公司高管负责人的请示》(辽鹏字[2008]第001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霍向男符合辽宁鹏喻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负责人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此批复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对霍向男的任命文件。

此复
二OO八年五月六日。

辽宁银保监局关于防范“代理保险维权、承诺全额退保”的风险提示

辽宁银保监局关于防范“代理保险维权、承诺全额退保”的风险提示

辽宁银保监局关于防范“代理保险维权、承诺全额退保”的风险提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11.20•【字号】•【施行日期】2019.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辽宁银保监局关于防范“代理保险维权承诺全额退保”的风险提示近期,我局在处理保险消费投诉过程中发现,有部分保险消费者对于向监管机关投诉的情况并不知情,本人并无投诉意愿,对目前持有的保单无异议。

经了解,这些保险消费者曾通过社交网络向宣称可进行“退保咨询”的中介(包括机构或人员)提供过本人身份证、保险合同、照片、本人签名等个人重要信息。

获得保险消费者个人信息后,这些“退保咨询”中介以代理保险消费者维权的名义,无视保险合同法律效力,通过歪曲事实、捏造信息等方式,要求终止保险合同全额退保。

同时,叮嘱保险消费者拒不配合任何调查,以达到非法获利的目的。

为切实维护广大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局特提示:一是保险消费者维权,请选择正规渠道。

保险消费者如对保险合同存在疑问,首先可通过拨打保险公司全国统一客服热线、登陆保险公司官网、联系保单服务人员等方式与保险公司进行咨询协商。

其次可联系各地市保险合同纠纷调解部门,请保险专业人员帮助调解与保险公司存在的争议和纠纷。

也可拨打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投诉维权电话12378向监管机关反映有关情况,或通过司法渠道解决保险合同纠纷。

二是个人信息,切勿轻易泄露。

保险合同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属于个人财产。

保险消费者不要轻易将本人身份信息和保险合同信息泄露给其他人,或者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保险合同相关业务,避免个人信息被非法利用而遭受经济损失。

三是理性消费,勿信误导宣传。

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应根据自己的年龄、身体状况、经济能力等情况进行选择,应如实填写投保单,不轻信销售人员口头承诺。

收到保险合同后,应认真阅读保险合同中的相关内容,如实回答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回访电话。

四是三思而行,谨慎选择退保。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陈军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陈军任职资
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0.04.22
•【字号】辽保监人[2010]79号
•【施行日期】2010.04.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陈军任职资格的批

(辽保监人〔2010〕79号)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陈军任职的请示》(新保辽发〔2010〕31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陈军基本符合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助理任职资格。

你分公司应当自收到此批复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对陈军的任命文件。

此复。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二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专业代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指引》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监管【发文字号】辽保监发[2010]85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发布日期】2010.11.05【实施日期】2010.11.0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辽宁保监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指引》的通知(辽保监发〔2010〕85号)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为着力规范辽宁省保险市场秩序,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辽宁省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我局制定了《辽宁省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指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十一月五日辽宁省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辽宁省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根本利益,促进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实现辽宁保险业安全稳健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行政处罚的原则、依据、标准适用于辽宁保监局监管辖区内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

第三条行政处罚遵循的基本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体合法、程序合法,证据可靠;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尊重当事人正当权利,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时,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按照预先确定的普遍适用的行政处罚措施与幅度标准,决定行政处罚意见。

第五条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违法事实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7.04•【字号】辽保监发[2011]40号•【施行日期】2011.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保监发〔2011〕40号)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为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我局制定了《辽宁省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管理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七月四日辽宁省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保险机构只能与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单位建立保险兼业代理关系,委托其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第四条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委托一家保险公司的省级分公司代为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申请、变更、延续、许可证补发等事宜。

银行邮政类机构可由其法人机构或省级机构统一进行申报。

代为申报的保险机构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在辽宁保监局辖区内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申请第六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二)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四)具有在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第七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当上报电子数据,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请示文件;(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五)被代理保险机构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六)保险监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王海东等10人任职资格的批复-辽证监机构字[2004]3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王海东等10人任职资格的批复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王海东等10人任职资格的批复(辽证监机构字[2004]33号)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你们报送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我局对下列人员任职资格无异议。

王海东(身份证号码:***************)任沈阳文化东路证券营业部经理丛林(身份证号码:***************)任沈阳长江街证券营业部经理富国栋(身份证号码:******************)任沈阳小西路证券营业部经理沈文献(身份证号码:***************)任沈阳黑龙江街证券营业部经理孙英莲(身份证号码:***************)任沈阳南六东路证券营业部经理罗新君(身份证号码:***************)任沈阳和平南大街证券营业部经理陈喜连(身份证号码:***************)任沈阳和平北大街证券营业部经理孙立军(身份证号码:******************)任沈阳枫杨路证券营业部经理张德东(身份证号码:***************)任辽阳民主路证券营业部经理付万金(身份证号码:***************)任葫芦岛连山大街证券营业部经理请于10个工作日内到中国证监会机构部申请换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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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葫芦岛德仁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设立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辽保监中[2007]64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7.10.11
【实施日期】2007.1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葫芦岛德仁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设
立的批复
(辽保监中[2007]64号)
葫芦岛德仁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葫芦岛德仁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的请示》(葫德仁保代发[2007]7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葫芦岛德仁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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