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新《合伙企业法》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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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全文最新(有限合伙企业法法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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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全文最新(有限合伙企业法法条解读)在投资人的投资过程中,以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越来越多,虽然搭建持股平台持股的方式具有很多优点。

但是因为我国的《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并不完善,所以在实践中不免会产生较多的纠纷,本文仅针对《合伙企业法》中有关退伙的规定进行罗列并简析,向读者提供参考。

1、《合伙企业法》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合伙企业法全文最新(有限合伙企业法法条解读)合伙企业法全文最新(有限合伙企业法法条解读)(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该条规定的是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合伙期限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如果出现合伙协议中约定了退伙事由,则可以退伙。

此时,合伙企业中的约定就至关重要,约定合理合法的退出事由,可以保护合伙人的投资权益,在实践过程中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请法律专业人员进行草拟。

如果没有约定退伙事由,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也可以退伙。

很显然此种情况下实际上就是对合伙达成的一个新的协议。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发生了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对于什么叫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则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是要提出退伙的当事人提供证据足以说明合伙不能再继续了,相信法官会予以采纳,这类事由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人自身的事由以及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变化等情况。

最后一种退伙事由就是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情况,该情况的出现有赖于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各个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所以,在最初进行谈判时以及草拟合伙协议时要对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且全面的约定。

2、《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条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条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条文释义》一、概述在企业兴起的今天,合伙企业作为一种灵活多样的经营形式,受到了越来越多创业者和投资者的青睐。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作为规范合伙企业权益和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对于保障各方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法条进行全面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规定。

二、法律定义和主要内容1. 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一条,“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为了共同经营,并共享经营业绩或者承担经营风险合伙经营的组织。

”从法律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合伙企业是由合伙人共同经营,共享经营业绩和承担风险的一种组织形式,其特点是灵活、共享和风险共担。

2. 主要内容合伙企业的主要内容包括合伙人资格、入伙和退伙、出资和利润分配、经营和管理、债务和责任等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对这些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保障各方权益,维护合伙企业的稳定经营和健康发展。

三、深度解读1. 合伙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合伙人。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合伙人的资格范围,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这意味着合伙企业可以吸引更广泛的合作对象,提高经营多样性和风险控制能力。

2. 入伙和退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包括合伙人的资格条件、程序和方式等。

在实际经营中,合伙人的入伙和退伙关系到合伙企业的稳定经营和发展,因此合伙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以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和风险。

3. 出资和利润分配在合伙企业中,出资和利润分配是合伙人关系中的重要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了合伙人的出资义务和利润分配原则,并对出资比例、利润分配方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合伙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并根据协议或者法定规定进行利润分配,以维护各方的利益和合作关系。

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

武汉科技大学 李晓桃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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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伙企业的基本特征
1、企业组织的契约性
在缺少书面合伙契约的情 况下,英美法国家的法院 通常会考虑:
是否存在成为合伙人的共 同愿望; 是否共同拥有企业、共负 盈亏; 是否平等拥有企业的管理 权。
武汉科技大学 李晓桃制作 9
大陆法国家倾向于否定没 有书面合伙契约的合伙存 在。
武汉科技大学 李晓桃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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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思考:
A、B、C三人分别投资 万美元、 、 、 三人分别投资 万美元、 三人分别投资7万美元 2万美元和 万美元,组建一个合 万美元和1万美元 万美元和 万美元, 伙企业。三人约定: 伙企业。三人约定:由A负责合伙 负责合伙 企业的经营管理,对外签订合同, 企业的经营管理,对外签订合同, B、C二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对 、 二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对 外签订合同。某一日, 以合伙企 外签订合同。某一日,B以合伙企 业的名义与D签订了一份合同 签订了一份合同, 业的名义与 签订了一份合同,D 只知道B是合伙人 不知道A、 、 是合伙人, 只知道 是合伙人,不知道 、B、 C三人的约定。A认为这个合同无 三人的约定。 认为这个合同无 三人的约定 后来, 效。后来,合伙企业无力偿还债权 万美元债务, 要求 要求C偿还 人E的6万美元债务,E要求 偿还 的 万美元债务 全部债务, 拒绝。 认为自己 全部债务,被C拒绝。C认为自己 拒绝 投资只占合伙企业的1/ , 投资只占合伙企业的 /10,因 此只同意还10%的债务。 此只同意还 %的债务。 (1)B以合伙企业的 ) 以合伙企业的 名义与D签订的一份 名义与 签订的一份 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是否有效 (2)合伙企业无力 ) 偿还债权人E的 万美 偿还债权人 的6万美 元债务,如果E要求 要求C 元债务,如果 要求 偿还, 是否有义务 偿还,C是否有义务 全部偿还? 全部偿还 (3)如果 偿还了债权 如果C偿还了债权 如果 万美元债务, 人E的6万美元债务, 的 万美元债务 他可否要求A、 分担 分担? 他可否要求 、B分担 如果分担,比例如何? 如果分担,比例如何?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新)

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新)

《民法通则》第30条:个人合伙是指 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 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 动。
《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合伙企
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
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
有限合伙企业。
二、合伙的分类
(一)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二)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 (三)出名合伙与隐名合伙 (四)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
案例讨论 三义和是一家合伙企业,合伙人黎明因家人住院,急需 一笔钱,向他人借款,并为此与债权人约定,以其在合 伙企业中的出资份额作为质押。事后,黎明还征求了其 他合伙人的意见。合伙人甲认为:合伙出资份额是合伙 企业的财产,是大家的财产,为个人借款质押不妥,该 质押约定当然无效。合伙人乙认为:我信任借款人,同 意这项质押约定。合伙人丙认为:“既然有合伙人不同 意,这项质押就不能生效。“合伙人丁认为:“既然如 此,黎明可以退伙,但必须对合伙企业以往的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由于意见不一致,他们去向律师咨询。 问:如果你是律师,应该如何回答?
四、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一)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人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 表合伙企业
第三十七条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 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即:合伙人的分工是内部关系,不具有 公示性,外界并不知晓,因此对善意第 三人是无效的。不具有执行权权的合伙 人以企业名义进行的交易,有效,由合 伙企业承担责任。 善意第三人:不知情的交易对象。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 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 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 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 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 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 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为该合伙 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财产份额 的结算。

《合伙企业法》案例、思考与讨论及答案

《合伙企业法》案例、思考与讨论及答案

《合伙企业法》案例、思考与讨论一、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了一个皮革厂,登记为普通合伙企业命名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开业之初,皮革厂因为机器故障,使得新进的一批生皮未能及时得到加工,导致亏损累计达10万元。

由此三人发生矛盾,甲要求退伙,乙、丙同意,但要求甲承担3万元亏损,并且当初的投资额不能退还,等以后再说,甲同意了这些条件。

甲退伙后不久,乙、丙为偿还债务,将工厂的财产全部变卖,尚有3万元债务无法偿还。

在债主的逼迫下,乙、丙找到甲,要求甲承担一部分债务,甲以已退伙为由拒不承担,乙、丙避债他乡,下落不明。

债权人丁遂以甲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偿还3万元。

问题:1、甲是否应承担?为什么?甲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应承担责任。

此案涉及到退伙以及退伙后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首先,本案中张甲的退伙合法成立。

甲要求退伙,得到乙、丙的认可,甲可以退伙,退伙时承担了3万元的亏损。

其次,甲退伙后,仍应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甲退伙时,合伙企业已有债务10万元。

乙、丙为偿还债务变卖工厂全部财产,仍不能偿还债务,此时他们要求甲承担一部分债务是合法的。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4条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甲不能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不承担债务。

另外,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9条、第40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本案中,债权人赵丁可以向张甲、王乙、李丙中的任何一个人主张债权。

如果张甲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此案中如甲是有限合伙人,又该如何处理?为什么?不要3、甲是否存在不承担3万元的可能?分析之。

二、甲、乙、丙、丁四人开办了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适用法律条文(2篇)

合伙企业的适用法律条文(2篇)

第1篇一、合伙企业法的基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是我国合伙企业设立、运营和终止的基本法律依据。

以下是对合伙企业法的基本规定:1. 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2.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

(2)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出资但享有一定份额的利润,不参与企业经营决策,承担有限责任。

3. 合伙企业应当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未登记的合伙企业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4. 合伙企业设立时,合伙人应当签订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合伙企业的名称、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出资方式、出资额、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合伙人权利义务、合伙人入伙、退伙、解散的事由和程序、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5. 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合伙”字样,不得使用“公司”、“有限”等字样。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与登记1.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合伙企业的住所。

2.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三、合伙企业的出资与转让1.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履行出资义务。

2.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

3. 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4. 合伙人可以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四、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1. 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由合伙人共同决定。

2.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3. 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合伙协议的规定。

《合伙企业法》word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实用文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新《合伙企业法》的制度创新增加了有限合伙和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 对合伙协议的新规定 法人可以充当合伙人 合伙企业可以破产等新法形成了三大合伙企业制度:• 普通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合伙)第一章 总 则1、合伙企业法保护对象:合伙企业、合伙人、债权人 。

注意:合伙企业法不适用于外国法人和外国人。

2、合伙企业的概念及分类: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A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实用文档B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C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由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但因其他合伙人过错造成的合伙债务不负无限连带责任。

3、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的(5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4、合伙企业法的基本原则:(1) 协商一致、书面合伙原则(2) 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3) 合伙人分别纳税原则(4) 合伙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原则(5) 合法财产及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5、合伙企业的设立(1)申请设立应提交的文件: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2)登记种类:A 当场登记、B 定期登记(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注: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3)合伙企业成立日期: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6、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第一节 合伙企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实用文档7、合伙企业设立应当具备的条件第十四条【合伙企业设立条件】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解读新《合伙企业法》


是《 伙企业法》 风险投资 、 合 对 科技 创 新机 制 的制 约 。一
份 来 自权 威 部 门 的统 计 数 据 表 明 , 伙企 业 承 担无 限责 合 任 的法 律 规 定 导致 无 人 愿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的 现 象 出现 。 截 至 20 0 4年 9月 底 , 国 合 伙 企 业 仅 1 . 户 , 相 当 全 21万 仅
量。
第 二 步则 是 快 速建 立渠 道 并 进 行 爆 发 式铺 货 。 爆 发 式铺 货 的要 求 是 : 度 快 、 量 大 。 速 数 因此 要 集 中
所 有 的业 务员 , 与经 销 商 一 起 , 指 定 市 场 、 定 时 在 指
间 内 , 速 把 货 铺 完 , 免 通 常 那 种 挤 牙 膏 似 的铺 迅 避 货 方式 , 集 中 资源 , 然爆 发 。 要 突 在 这 同时 , 广告 和 促 销 攻 势 也 要 跟上 。一 般 人 投 广 告 , 像 挤 牙 膏 一 样 一 点 点 来 , 望 用 最 少 的 也 希 钱 , 全 年 每 个 月份 都 排 满 , 把 显得 月月 郜 有 广告 。 其 实 ,造 势 中 的广 告 投 放根 本 不 是 这 么 同事 。 它 应 该像 烧 开 水 一 样 , 不 断 加 火 , 直 往 里 加 . 要 一 直 到 迅 速 把 水 烧 开 , 愿 烧 到 1oc, 费一 些 银 子 . 宁 2 ̄ 浪 也 不 要 为 了节 约钱 , 只烧 到 7 q , 0C 因为 烧 到 7 q 0C跟 没 烧 一 个样 。 这就是为什么雅客 V 9在 2 0 0 3年 的 两 个 月 时 间 内 ,就 把 当年 全 部 的 近 3 0 0 0万 广 告预 算 一 股 脑 儿 投 到 了 中央 电视 台 。 当时 签 那 个 投 放 合 同 时 . 身 经 百 战 的雅 客 老 板手 心 里 也 不 禁 直 冒汗 , 市场 效 但 果 给 了他 丰 厚 的 回 报 。 雅客 V 9上 市 之 初 , 免 费 派 发 方 面 . 样 孤 在 同 注 一掷 : 个 星期 发 完 2 0 一 0 0万粒 雅 客 V . 时 . 9同 又 做 了大 量 的终 端 特殊 陈列 和 区域 性 主题 促 销 。 这样 空 中高 空 轰 炸 . 面 全 力 配 合 , 才 奠 定 了 雅 客 V 地 方 9 在 2 0 年 的胜 局 。 03 总 之 , 初 级 市 场 中 , 造 势 者生 存 。 在 善 要想 成 为 造 势 高 手 , 常 就 要 懂 得 积 聚 力 量 , 蓄势 , 到关 平 要 待 键时刻到来 , 力一搏 , 有胜利在等着你 ! 倾 必 ( 者 为叶 茂 中营销 策 划机 构 原 策 划 总监 . 作 现

新《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人资格问题的修改-最新年文档

新《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人资格问题的修改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案)》。

修订后的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新《合伙企业法》针对原合伙企业法实施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对原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

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共一百零九条,明确了法人是可以担任合伙人,增加了“有限合伙”这种新的合伙企业形式,并对采用普通合伙形式的专业服务机构的特殊责任形式作出了规定。

其中的亮点之一就在于合伙人资格问题上所做的扩充。

一、合伙人资格问题的新旧法规定对比(一)原《合伙企业法》规定原合伙企业法对法人及其他组织参与合伙的资格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

但是从很多地方我们可以看出立法对此是持否定态度的。

比如,原《合伙企业法》要求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都是针对自然人而言的。

因此,按照原《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再如,原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合伙人必须是无限责任者的要求也将法人和其他组织排除在合伙企业之外。

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并无法人企业参与合伙。

在原《合伙企业法》的规制下,法人和其他组织被排除在了合伙企业之外,合伙的主体只限于两个以上的自然人。

而众所周知,合伙企业是一种比较方便的投资形式,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法人及其他组织参与合伙可以使公司等主体利用合伙企业形式灵活、合作简便、成本较低等优势,实现特定目的。

合伙人的责任仅限于无限连带责任大大缩小了合伙适用的范围,使得合伙企业只能局限于较小规模的营业,大大限制了自然人以外的主体公司等法人组织利用合伙方式投资经营的可能,特别是直接影响大企业与具有特定优势的中小企业通过设立合伙企业进行合作。

这个弊端已经在我们的市场经济中逐渐显露出来,并将影响我国的经济建设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新《合伙企业法》修改鉴于以上,此次《合伙企业法》修改,在合伙人资格问题上删除了现行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范围的限制,允许所有的市场主体参与设立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的适用

合伙企业法的适用
合伙企业法的适用是一个涉及多个方面的复杂问题,它关系到合伙企业的设立、运营、变更和终止等全过程。

下面将简要介绍合伙企业法适用的几个关键方面。

首先,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

合伙企业法主要适用于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这两种合伙企业形式在责任承担、管理方式等方面有所不同,但都受到合伙企业法的规范。

其次,合伙企业法关于责任承担的规定。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合伙企业无法偿还债务,合伙人需要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来承担债务。

而有限合伙企业则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此外,合伙企业法还规定了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程序。

合伙企业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合伙人的人数、出资方式、经营范围等。

合伙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如果需要变更相关事项,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同时,合伙企业的终止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清算和注销。

最后,合伙企业法还强调了对合伙企业的监管和管理。

政府部门依法对合伙企业进行登记、监管和处罚等,以确保合伙企业的合法运营和市场的公平竞争。

综上所述,合伙企业法的适用涉及多个方面,包括适用范围、责任承担、设立变更
终止程序以及监管管理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合伙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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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伙企业法》的理解与适用王翔一、《合伙企业法》修改的基本情况(一)《合伙企业法》修改的原因我国现行《合伙企业法》是1997年2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同年8月1日起施行。

它同1993年的《公司法》和1999年的《个人独资企业法》一起构成了我国完整的企业法律制度。

《合伙企业法》实施到今天大概有10年的时间,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同时国外的合伙企业立法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

从1998年开始,每年两会期间就不停地有人大代表和证监委员提议案。

2003年以后,《合伙企业法》的修订就列入立法规划。

修改《合伙企业法》的原因:1.1997年《合伙企业法》规范的合伙企业的范围比较狭窄:(1)只规定了一种合伙企业形式,即普通合伙,对当时的已经出现的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没作规范。

(2)规范的合伙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能成为合伙人,限制了法人企业采用合伙形式进行投资的可能,没有起到促进合伙企业发展的效果。

2.20世纪60年代以后,出现了风险投资领域,采用了有限合伙的形式,而1997年的《合伙企业法》没有关于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的规定,而且要求全体合伙人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实际上也限制了有限合伙的发展。

3.国外专业服务机构里有一种有限责任合伙形式,合伙人只对自己负责的业务产生的合伙企业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其他合伙人负责的业务产生的合伙债务不承担无限责任,只承担有限责任。

这种组织形式非常有利于专业服务机构的合伙做大做强,但是我国也没有关于有限责任合伙的制度。

新《合伙企业法》是2006年4月份由财经委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按照全国人大的立法程序,一部法律一般要经过三审通过,而常委会基本每年的双月月底召开,4月份提交审议以后,6月份进行二审,8月份高票通过。

(二)《合伙企业法》修改的主要内容1.合伙人的范围我国1997年《合伙企业法》只规定自然人可以成为合伙人,新《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第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合伙企业的所得税由于合伙企业不是法人,各国对合伙企业是不招收所得税的,只对合伙人的所得征收所得税,我国1997年《合伙企业法》对这个问题没有明确,只是规定“合伙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当时在执行过程中,对合伙企业既征收企业所得税,也征收合伙人个人所得税。

2000年,国务院下发了一个《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合伙企业法》第6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3.合伙企业的破产新《合伙企业法》第92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合伙新《合伙企业法》以专章专节的形式对有限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这两种新的合伙企业形式进行了规范,分别放在了第二章第六节和第三章。

二、合伙企业的基本制度(一)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二)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关于劳务出资的合伙人的亏损承担,国际上大致有三种做法:第一,劳务出资人和其他合伙人一样,也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亏损;第二,劳务出资人按照除劳务以外的其他合伙人最低的亏损承担比例承担亏损;第三,我国台湾地区规定,劳务出资人只负赢不负亏。

(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五)入伙、退伙1.入伙入伙有三种方式:(1)在合伙经营期间,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被撤销、注销,其继承人或权利继受人通过继承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成为合伙人;(2)合伙人在合伙经营存续期间转让财产份额,受让人作为新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3)原合伙人的构成不变,其他人加入合伙。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退伙普通合伙企业的退伙有三种方式:(1)自愿退伙;(2)法定退伙(当然退伙);(3)除名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合伙企业的解散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有限责任合伙制度合伙企业制度从产生到现在有几百年的时间,其特点是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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