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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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相关的法律案例(3篇)

合伙企业相关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乙、丙三人于2015年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要从事餐饮业务。

甲、乙、丙三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甲、乙、丙三人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对外债务由三人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运营期间,甲、乙、丙三人共同承担了企业的经营管理,并按约定比例分配了利润。

然而,在2019年,甲、乙、丙三人因经营理念分歧,导致合伙企业无法正常运营。

随后,甲、乙、丙三人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就解散过程中产生的财产分配、债务承担等问题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合伙企业解散时,甲、乙、丙三人应如何分配合伙企业的财产?2. 合伙企业解散时,甲、乙、丙三人应如何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判决结果1. 合伙企业解散时,甲、乙、丙三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合伙企业的财产。

具体分配方案为:甲占30%,乙占40%,丙占30%。

2. 合伙企业解散时,甲、乙、丙三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

具体承担方案为:甲承担30%,乙承担40%,丙承担30%。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伙企业解散过程中财产分配和债务承担的问题,以下是具体分析:1. 合伙企业解散时财产分配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财产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的,按照合伙人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了财产分配比例,故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2. 合伙企业解散时债务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合伙协议未约定的,按照合伙人实际出资比例承担。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债务承担比例,故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债务。

本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我国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解散过程中财产分配和债务承担的规定,保障了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案例(3篇)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合伙企业成立于2010年,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

甲、乙、丙三人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权,同时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合伙企业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在合伙企业成立初期,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企业运营状况良好,收益逐年增加。

然而,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甲、乙、丙三人在经营管理、利润分配等方面产生分歧,导致合作关系紧张。

2016年,甲、乙、丙三人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适用问题甲、乙、丙三人在诉讼中就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适用产生争议。

甲认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乙、丙则认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2. 合伙企业利润分配问题甲、乙、丙三人在利润分配方面存在分歧。

甲认为应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乙、丙则认为应根据各自的贡献分配利润。

3. 合伙企业经营管理问题甲、乙、丙三人在经营管理方面存在分歧。

甲认为应由自己负责经营管理,乙、丙则认为应由乙负责经营管理。

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审查法律适用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企业。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因此应适用《合伙企业法》。

2. 法院审理利润分配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在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利润分配方式,故应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3. 法院审理经营管理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按照出资比例决定。

合伙人法律案例(3篇)

合伙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被告:李四、王五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王五共同投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分别持有公司30%、40%、30%的股份,三人共同担任公司合伙人。

在公司成立初期,三人合作愉快,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张三与李四、王五在经营理念、管理方式等方面产生了分歧,导致合作关系破裂。

张三认为李四、王五违反了公司章程和合作协议,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将李四、王五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张三与李四、王五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合伙协议?2. 李四、王五是否违反了公司章程和合作协议?3. 张三的损失是否由李四、王五承担?三、案件事实1. 2008年,张三、李四、王五共同出资100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主要从事某项业务。

三人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各自持有公司30%、40%、30%的股份,共同担任公司合伙人。

2. 公司成立初期,三人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明确了公司治理结构和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3. 随着公司业务的拓展,张三认为公司应扩大业务范围,增加研发投入,而李四、王五则认为公司应保持现有业务,将利润用于分红。

4. 2012年,张三提出辞职,但李四、王五不同意,认为张三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

5. 2013年,张三将李四、王五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伙关系,并要求李四、王五赔偿其经济损失。

四、法院判决1.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李四、王三之间签订了《合伙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义务,该协议合法有效。

2. 关于李四、王五是否违反了公司章程和合作协议的问题,法院认为,公司章程和合作协议是合伙人之间共同遵守的规则,李四、王五在执行公司决策时,应充分尊重其他合伙人的意见。

在本案中,李四、王五未充分尊重张三的意见,导致公司决策失误,侵犯了张三的合法权益。

3. 关于张三的损失问题,法院认为,张三在离职后,因公司经营不善,导致其投资收益受损。

李四、王五作为公司合伙人,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负有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重要案例

合伙企业法重要案例

合伙企业法重要案例
哇塞,今天咱就来聊聊这合伙企业法重要案例!你知道吗,就好比一场刺激的冒险之旅!想想看,有这么一个例子,小王和小张决定一起合伙开个餐厅。

他们满怀激情,梦想着打造一个美食天堂。

这像不像是两个勇敢的探险家踏上未知的征程啊?
在合作过程中,他们遇到了各种问题。

比如在采购食材时,小王觉得要选贵的高品质食材,可小张却觉得应该节省成本!“哎呀,这可咋整啊!”两人争得不可开交,就像海上的船只遭遇了暴风雨一样摇晃不定。

这时候,合伙企业法就像那指引方向的灯塔!它规定了合伙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该怎么决策,怎么分利润等等。

这不,要是没有这个法,那他们俩不得乱套了啊?
还有呢,后来餐厅生意越来越好,有人想来入伙投资。

这时候又得按照合伙企业法来处理啦,总不能随便让人就进来吧!就好像你家的大门,也不是谁想进就能进的呀,对吧!
你看,合伙企业法在这些关键时刻起到了多大的作用啊!它保障了合伙人的权益,避免了混乱和纠纷。

反正我就觉得,这合伙企业法真是太重要啦,就像我们生活中离不开的阳光和空气一样!没有它,那合伙企业还不得乱成一锅粥啊!所以啊,我们可得好好重视它,让它为我们的合伙企业保驾护航!。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某市合伙企业“X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成立,其中张三出资40%,李四出资30%,王五出资30%。

三人签订的合伙协议约定,张三为执行合伙人,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李四和王五为监督合伙人,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监督。

公司成立初期,业务发展迅速,但到了2015年,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内部管理问题,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2016年,张三提出公司需要增资扩股以应对市场压力,并计划引入新股东。

李四和王五对此表示反对,认为张三的增资方案不合理,可能会损害现有合伙人的利益。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张三决定单方面实施增资计划,并引入了新的股东赵六。

新股东赵六的加入,使得张三的持股比例降至35%,李四和王五的持股比例分别降至30%,赵六持股35%。

增资后,张三作为执行合伙人,开始实施新的经营策略,但李四和王五认为张三的经营策略与公司发展方向不符,多次提出反对意见。

张三则认为李四和王五的监督过于干涉,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

双方矛盾日益激化,最终导致了合伙企业的解散。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协议的效力、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合伙人之间的纠纷解决等。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成立“X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符合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二、合伙协议的效力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的基础性文件,对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三人签订的合伙协议合法有效,对三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约束力。

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1. 张三的权利义务:作为执行合伙人,张三有权代表合伙企业进行经营活动,但同时也负有保护合伙企业利益、合理使用合伙企业财产的义务。

2. 李四和王五的权利义务:作为监督合伙人,李四和王五有权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监督,但不得干涉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法》案例、思考与讨论及答案

《合伙企业法》案例、思考与讨论及答案

《合伙企业法》案例、思考与讨论一、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了一个皮革厂,登记为普通合伙企业命名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开业之初,皮革厂因为机器故障,使得新进的一批生皮未能及时得到加工,导致亏损累计达10万元。

由此三人发生矛盾,甲要求退伙,乙、丙同意,但要求甲承担3万元亏损,并且当初的投资额不能退还,等以后再说,甲同意了这些条件。

甲退伙后不久,乙、丙为偿还债务,将工厂的财产全部变卖,尚有3万元债务无法偿还。

在债主的逼迫下,乙、丙找到甲,要求甲承担一部分债务,甲以已退伙为由拒不承担,乙、丙避债他乡,下落不明。

债权人丁遂以甲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偿还3万元。

问题:1、甲是否应承担?为什么?甲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应承担责任。

此案涉及到退伙以及退伙后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首先,本案中张甲的退伙合法成立。

甲要求退伙,得到乙、丙的认可,甲可以退伙,退伙时承担了3万元的亏损。

其次,甲退伙后,仍应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甲退伙时,合伙企业已有债务10万元。

乙、丙为偿还债务变卖工厂全部财产,仍不能偿还债务,此时他们要求甲承担一部分债务是合法的。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4条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甲不能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不承担债务。

另外,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9条、第40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本案中,债权人赵丁可以向张甲、王乙、李丙中的任何一个人主张债权。

如果张甲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此案中如甲是有限合伙人,又该如何处理?为什么?不要3、甲是否存在不承担3万元的可能?分析之。

二、甲、乙、丙、丁四人开办了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案例(3篇)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乙、丙三人,均为该市某知名企业的技术骨干。

2010年,三人共同商量成立一家专注于研发新型环保技术的合伙企业,以拓展市场,实现经济效益。

经过多次讨论,三人达成一致意见,决定共同出资成立一家合伙企业,甲负责技术攻关,乙负责市场拓展,丙负责企业运营管理。

2011年,甲、乙、丙三人正式成立了一家名为“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设立1. 合伙协议的签订甲、乙、丙三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签订了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中明确了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合伙事务执行、入伙、退伙、争议解决等内容。

合伙协议内容如下:(1)出资额:甲出资5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20万元。

(2)利润分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即甲得50%,乙得30%,丙得20%。

(3)亏损分担:按照出资比例分担,即甲得50%,乙得30%,丙得20%。

(4)合伙事务执行:由甲、乙、丙共同协商决定。

(5)入伙:新合伙人加入时,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

(6)退伙:合伙人可以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退伙后,退还其出资份额。

(7)争议解决: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办理工商登记甲、乙、丙三人根据合伙协议,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了合伙企业设立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

经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发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三、合伙企业运营1. 技术研发甲充分发挥自身技术优势,带领团队进行环保技术研发。

经过两年努力,成功研发出一种新型环保技术,并申请了专利。

2. 市场拓展乙凭借丰富的市场经验,积极拓展市场,与多家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为企业带来了稳定的订单。

3. 企业运营管理丙负责企业日常运营管理,确保企业正常运转。

在丙的带领下,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员工队伍稳定。

四、法律纠纷2015年,乙因个人原因欲退出合伙企业。

然而,甲、丙二人认为乙在市场拓展过程中存在过错,要求乙承担相应责任。

《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

《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一):普通合伙企业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1)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丙以劳务作价出资6万元;(2)约定了分配利润和承担债务的比例;(3)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对外签订2万元以上的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1)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A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利。

(2)合伙人丁撤资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并修改了合伙协议。

(3)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

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4)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张某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

(5)合伙人乙在其个人与C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C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C公司要求代位行使乙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用于清偿债务。

问题:(1)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问题(1)答案】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本题中,尽管合伙人甲超越了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但A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

(2)丁拒绝承担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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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案例分析三、甲公司是经营批发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的主要债务人是乙公司和丙企业。

乙公司是以零售业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张某和刘某出资设立;丙企业是由金某、肖某和姜某共同出资设立的合伙企业。

甲公司一直向乙和丙企业催缴债务未成,1月2日,金某退出合伙企业。

1月10日,甲公司再次向乙公司和丙企业要求还款。

乙公司和丙企业帐面上确实没有资金。

于是,甲公司向张某、刘某、金某、肖某和姜某追偿。

但张某、刘某认为自己只是股东,某由义务承担出资以外的债务;金某认为自己已经退出了合伙企业,不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肖某和姜某认为,自己应当仅就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问:(1)张某、刘某的说法正确吗?(2)肖某和姜某的说法是否正确?(3)金某的说法是否正确?(4)甲公司的债权如何实现?(1)张某、刘某的说法正确吗?【答】张某、刘某的说法正确。

理由: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当发生债务纠纷时,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只承担有限责任,因此作为股东的张某和刘某只承担出资范围内的有限承担、而没有义务承担出资以外的债务的,即有限责任以外的责任张某和刘某是不承担的,因此张某、刘某的说法正确,同时张某、刘某按照《公司法》规定“不承担出资额以外债务”的主张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2)肖某和姜某的说法是否正确?【答】肖某和姜某的说法正确。

理由与(1)中张某和刘某只承担出资额以内的有限责任、而不承担出资额以外的债务和责任的道理是一样的。

因此肖某和姜某的说法正确,同时肖某和姜某按照《公司法》规定“不承担出资额以外债务”的主张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3)金某的说法是否正确?【答】金某的说法正确。

理由:金某虽然是丙企业的合伙出资人,由于金某已经退出了丙企业,即丙企业的债务就与金某没有任何的关系了,因此金某不承担对丙企业的债务责任,同时金某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承担对丙企业的债务责任”的主张也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债务可以由丙企业的现有股东承担各自出资额范围之类的有限责任。

(4)甲公司的债权如何实现?【答】甲公司和乙、丙公司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各自的主体是公司(法人)而不是与公司有关联的股东。

按照目前相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公司之间发生债务时,只能够向公司(法人)进行主张,而不能够向公司(法人)的股东主张还债。

因此作为上述乙、丙公司的股东,理论上是不承担责任的,因为股东不是法人,而甲企业追债的对象是法人。

上述五人只承担各自出资额范围内的有限责任,不承担有限责任之外的债务和责任是法律赋予给〔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

【案例1】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项:(1)6月,合伙人丙同A合伙企业进行了120万元的交易,合伙人甲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2)6月,合伙人丁自营同A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获利150万元。

合伙人乙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丁不得自营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其获利150万元应当归A合伙企业所有。

(3)7月,A合伙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

(4)8月,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乙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丙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5)9月,甲、丁提出退伙。

经结算,甲从合伙企业分回10万元,丁从合伙企业分回20万元。

(6)10月,戊、庚新入伙,戊为有限合伙人,庚为普通合伙人。

其中,戊、庚的出资均为30万元。

(7)12月,B银行100万元的贷款到期,A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只有40万元。

要求: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乙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甲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4)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乙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5)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丙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6)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退伙人丁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7)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戊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8)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庚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案例4】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投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由甲、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丙、丁不得过问企业事务;利润和损失由甲、乙、丙、丁平均分配和分担。

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过程中,为提高管理水平,甲自行决定聘请王某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因合伙企业发展良好,乙打算让其朋友郑某入伙。

在征得甲的同意后,乙即安排郑某参与合伙事务。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合伙协议中关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甲聘请王某担任经营管理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郑某是否已经成为A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简要说明理由。

【案例5】2000年1月,赵、钱、孙、李、四人决定设立以合伙企业,并签订书面协议,内容如下:(1)赵出资10万元,钱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人同意孙以劳务出资6万元,李货币出资4万元。

(2)赵、钱、孙、李、四人按2:2:1:1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赵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企业,但签定大于1万元的销售合用应经其他人同意。

协议未约定经营期限。

发生以下事实:(1)2000年5月赵擅自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红天签定合同,红天公司不知道其内部限制。

钱获知后,向红天公司表示不承认。

(2)2001年1月,李提出退伙,并不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2001年3月李经清算退伙。

4月新合伙人周出资4万元入伙。

2001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绿光公司就合伙人李退伙前的24万元现合伙人和李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李以自己退伙为由,周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承担。

(3)赵为了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于2001年4月独自聘任田某为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并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蓝海公司提供担保。

(4)2002年4月,合伙人钱在与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偿还到期债务8万元。

黄河公司于2002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黄河公司胜诉,于2002年8月申请强制执行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赵跟红天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李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如果李向红天偿还24万元,可以向那些当事人追偿,金额多少?(3)周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4)赵聘用田某及为蓝海公司担保是否合法?为什么?(5)合伙人钱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其除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6)李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那些条件?答案一、1、【答案】甲的主张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答案】乙的主张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答案】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甲清偿全部的60万元。

根据规定,普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答案】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乙清偿全部的60万元。

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在本题中,乙应当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答案】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丙清偿全部的60万元。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答案】债权人B银行不能要求丁清偿全部的60万元。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在本题中,由于有限合伙人丁在退伙时,从合伙企业分回20万元,因此,债权人B银行只能要求丁清偿20万元。

7、(【答案】债权人B银行不能要求戊清偿全部的60万元。

根据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8、(【答案】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庚清偿全部的60万元。

根据规定,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1、【答案】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2、【答案】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答案】郑某尚不是合伙人。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五、1)有效。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不成力。

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可向赵、钱、孙追偿。

按约定2:2:1:1比例承担风险,即赵8万、钱8万、孙4万。

(3)周主张不成立。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不合法。

第三十一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5)不合法。

未被执行全部财产份额。

(6)自愿退伙。

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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