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的案例(ppt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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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的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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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 (5)有限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
同意, • (6)合伙企业名称为“稳信物流合伙企业”。 • 以上合伙协议在申请设立登记时经过了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的纠正,企业在该年5月得以成立,取得营业执照。 •
• 合伙企业成立后,在当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 了以下的事项:
问:
(1)李某的入伙是否符合入伙条件?请具体说 明。李某提出用偿债的1万元与其出资相抵是 否合法?为什么? (2)甲乙丙对李某的除名决定是否有合法根据? 李某的退伙是否已经发生?为什么?如果李某 对退伙的决议有异议应该怎么办? (3)李某的儿子是否有权继承某饭馆?为什么? (4)李某的儿子对甲乙丙的起诉是否有合法根 据,李某的儿子能否继承其父在某渔场合伙人 的身份?请说明理由。
李某对此决定不同意,认为自己已经替合伙企业承 担了1万元的责任,正好与出资相抵。但是甲乙丙 三人认为李某想赖账,没有商量的余地,并且向 李某供应的活鱼的价格也只按批发价,不能再给 折扣优惠。李某感到十分气愤,后因心脏病发作 导致死亡。
李某死后,李某的儿子继承了某饭馆继续经营, 但对某渔场甲乙丙三人气死其父怀恨在心,决定 找三人讨个说法。甲乙丙三人却认为此事与李某 的儿子无关,拒绝同李某的儿子商议,李某的儿 子无奈之下,将甲乙丙三人起诉到法院,请求按 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其父李某分配合伙的收益, 退还已为某渔场承担的1万元的贷款等。
• (4)l0月,甲欲为普通合伙人,经过其他合伙人 半数以上同意,甲成为普通合伙人。
•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 (1)该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中哪些约定违反了 《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别说明理由。
• (2)银行认为甲为本企业提供担保的行为无效是 否有法律依据,井说明理由。

合伙企业法的案例分析PPT-文档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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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3
• 2019年1月,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了合伙企业, 甲出资3万元、乙出资2万元,丙以劳务出资,合伙 协议订立得比较简单,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比例,只约定三人共同管理企业。2019年6月,甲 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乙同意但丙 不同意,因多数合伙人同意丁入伙成为新的合伙人, 丙便提出退伙,甲、乙表示同意丙退伙,丁入伙。 此时,该合伙企业欠长城公司货款3万元一直未还。 2019年10月,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其朋友的 4万元贷款提供担保,银行对甲的私自行为并不知情。 2009年4月,由于经营不善,该合伙企业宣告解散,
企业又负债9万元无法清偿。Βιβλιοθήκη 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 1.丁认为长城公司的欠款是其入伙之前发生的,与自 己无关,自己不应该对该笔债务承担责任,丁的看法是 否正确?
• 2.丙认为其早已于2019年6月退伙,该合伙企业的债 务与其无关,丙的看法是否正确?
• 3.若甲的朋友到期不能清偿贷款,银行是否有权要求 合伙企业承担担保责任?
李某对此决定不同意,认为自己已经替合伙企业承 担了1万元的责任,正好与出资相抵。但是甲乙丙 三人认为李某想赖账,没有商量的余地,并且向 李某供应的活鱼的价格也只按批发价,不能再给 折扣优惠。李某感到十分气愤,后因心脏病发作 导致死亡。
李某死后,李某的儿子继承了某饭馆继续经营, 但对某渔场甲乙丙三人气死其父怀恨在心,决定 找三人讨个说法。甲乙丙三人却认为此事与李某 的儿子无关,拒绝同李某的儿子商议,李某的儿 子无奈之下,将甲乙丙三人起诉到法院,请求按 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其父李某分配合伙的收益, 退还已为某渔场承担的1万元的贷款等。
案例分析5
• 2019年9月,A 、B 、C 、D 协商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其 中,A、B、D系辞职职工,C系一非公司制的集体所有制 企业,已知该共同拟定的合伙协议约定:A以劳务出资、 而B、D以实物出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由A、 B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C以货币出资,对企业债务以 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经过 纠正有关问题后,合伙企业得以成立。开业不久,D发现 A、B的经营不符合自己的要求,随提出退伙。在该年11 月下旬D撤资退伙的同时,合伙企业又接纳E入伙。该年 11月底,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甲就11月前发生的债务要求现 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D认 为其已退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入伙人E 则认为,自己对入伙前发生的债务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

《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一):普通合伙企业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1)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丙以劳务作价出资6万元;(2)约定了分配利润和承担债务的比例;(3)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对外签订2万元以上的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1)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A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利。

(2)合伙人丁撤资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并修改了合伙协议。

(3)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

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4)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张某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

(5)合伙人乙在其个人与C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C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C公司要求代位行使乙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用于清偿债务。

问题:(1)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问题(1)答案】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本题中,尽管合伙人甲超越了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但A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

(2)丁拒绝承担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合伙企业经营的案例(ppt 34页)

合伙企业经营的案例(ppt 34页)
合伙企业法
案例1:
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 松美汽车配件厂。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 配和亏损分担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 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 商或调解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 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 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
甲在1997年8月个人贷款买了一辆汽车从 事鲜活商品贩卖,因所运海鲜腐烂,损失 4万元。甲变卖了汽车,还清了贷款,但 仍欠渔场2万元。1997年11月,甲私自与 丁商量,把自己在商店中的财产份额转让 给丁,甲要求退伙,但乙、丙不同意。在 乙、丙不同意的情况下,甲私自取走了自 己出资的2万元。
同年年终结算,该合伙商店亏损6万元。这时, 丙也要求退伙,合伙难以维持。乙、丙商定 按进货价格计算分别得价值1.5万元、2万元 的商品,但对合伙债务未作处理。乙、丙要 求甲分摊商店的亏损,甲以自己已退伙,应 由丁分摊为由,拒绝分摊。
分析:
(1)该协议合法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规 定,合伙企业对外部进行财产转让,须经其他 合伙人同意。本案赵转让合伙企业出资额,李、 王同意,所以有效。
(2)该案中,镇信用社30万元贷款是赵、 李、王个人所借,当时合伙企业尚未成 立,因此不属于合伙企业债务,应由赵、 李、王3人均摊。
(4)A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受理登记时提交的 文件不全。
《合伙企业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合伙企 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 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的文件。”
(5)登记机关,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登记过程中违反了法定期限 和方式的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 请登记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本法 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 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据此,县工 商行政管理局应于9月10日以前书面告知A,并将不予登记的理 由予以说明。本案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到9月20日才予以答 复,且不是向登记申请人,而是向县地税局副局长打电话告知, 因而违反了有关的法律规定。

合伙企业法案例

合伙企业法案例

《合伙企业法》案例案例 1甲为厨师,甲、乙、丙三人约定开办饭馆.三人签订的合伙协议中约定:甲负责灶上事务;乙提供三间房屋并负责饭馆的经营,为负责人;丙出资金十万元,但不参加饭馆的事务处理;每年春节前结算,盈利按3:4:3 的比例分配。

后乙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营业执照.开始三年,三人合作极好,每年按约定的比例分得利润.但第四年不仅没有盈利反而欠下水产店货款 5 万元,水产店找乙要钱,乙提出应由丙还,因该饭馆为丙出资;找丙要钱,丙则提出该饭馆是甲、乙合开的,自已不参加经营,只是借了10万元钱给他们,应由甲与乙还钱。

问:欠水产店的债务是何人的债务?应由何人偿还?为什么?属于合伙债务,由全体合伙人偿还,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或者劳务出资,虽然只有丙出资金,但是甲负责的灶上事务和乙负责饭店经营都属于劳务出资,所以甲乙也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因而也应当承担水产店的债务案例 2刘某、王某、张某分别出资 3 万、 3 万、 4 万元共同开办了日兴商店。

协议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盈利和分担亏损。

1998年 5 月10日,日兴商店向信用社贷款10万元,期限为一年,同年 5 月20日,张某向孙某借款 1 万元,买了一辆摩托车,张同孙约定,以张某在日兴商店股份收益还债。

因经营不善,商店严重亏损,到2000年元月,商店各项财产总计只价值 6 万元,同期,信用社因日兴商店未如期还款,遂起诉要求刘某、张某、王某偿还贷款;孙也起诉张某,要求以日兴商店中张某的财产偿还欠款.而此时,刘某和王某除日兴商店的财产外尚分别有个人存款15万元和 5 万元,而张某除一辆摩托车(按现市价折卖可值 6 千元)外,无其他任何财产。

问:对于信用社的债权和孙某的债权应以何财产如何清偿?为什么?案例3某市税务局办公室主任李三与其在郊县务农的哥哥李大,以及儿时好友、现为个体户的张某经协商共同举办一家合伙企业,从事商品买卖。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3篇)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市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合伙企业”)被告:王某原告与被告王某于2010年共同出资设立某市某合伙企业,主要从事餐饮行业。

根据合伙协议,原告出资100万元,被告出资50万元,双方共同经营管理。

合伙企业成立后,原告与被告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矛盾,被告违反合伙协议,损害企业利益,导致合伙企业陷入困境。

为此,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伙关系,并要求被告赔偿合伙企业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违反了合伙协议,损害了合伙企业的利益?2. 被告是否应当赔偿合伙企业的损失?三、法院判决1. 关于被告是否违反合伙协议,损害了合伙企业的利益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在合伙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1)擅自将合伙企业的一套价值20万元的厨房设备出售给个人,所得款项未上交合伙企业。

(2)未经原告同意,私自与第三方签订一份价值30万元的餐饮设备采购合同,导致合伙企业资金链断裂。

(3)将合伙企业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装修款挪用,用于个人消费。

以上行为均违反了合伙协议的相关规定,损害了合伙企业的利益。

2. 关于被告是否应当赔偿合伙企业的损失法院认为,被告在合伙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违反合伙协议,损害了合伙企业的利益,给合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合伙企业的损失。

具体赔偿金额,法院根据以下因素进行判定:(1)被告擅自出售厨房设备所得款项20万元。

(2)被告擅自签订的餐饮设备采购合同导致的损失30万元。

(3)被告挪用的装修款10万元。

综上所述,被告应当赔偿合伙企业60万元。

四、判决结果法院依法判决:1. 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伙关系。

2. 被告赔偿合伙企业损失6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伙企业法律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合伙协议的效力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和经营管理的基本依据。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伙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合伙企业案例

合伙企业案例

案例1.有限合伙企业案例假设2008年3月,甲、乙、丙、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商品流通的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了以下事项:(1)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另外以商标权作价5万元出资,丁以现金10万元出资;(2)丁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均为有限合伙人;(3)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4)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甲和乙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5)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6)合伙企业名称为“稳信物流合伙企业”。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1)合伙人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2)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方式是否符合规定?(3)关于合伙人转让出资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合伙企业名称是否符合规定?(5)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正确答案】(1)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的做法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丙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因此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2)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的做法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由于丙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因此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

(3)合伙人转让出资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按照该规定,只要合伙协议中约定了转让的方式,那么就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来处理。

(4)合伙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该企业名称中并没有标明“有限合伙”,因此是不符合规定的。

其名称应该为“稳信物流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

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

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案例1】甲、乙、丙、XXX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1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

2006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2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

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

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

8月,丁退伙,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12万元。

9月,A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8万元。

10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

11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克不及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群众法院强迫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

群众法院强迫执行丙在A 企业中的所有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意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

经查:A企业内部约定,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的合同,B公司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A企业该内部约定。

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

请求:根据上述材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合伙人对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事项作出决议,在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表决3)乙、丙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4)如果A企业的所有财产不足清偿C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局部,哪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清偿义务如何承担清偿义务5)群众法院强迫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所有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意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是不是合法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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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初,与该商店有业务往来的债权人A公司获悉 商店散伙的消息后,要求甲清偿合伙企业1996年欠 其的货款6万元。甲称自己早已退出合伙商店,合伙 债务应由丁负责, 自己不负责。A公司找到丙,丙 认为按照协议只承担债务的44%。A公司又找乙,乙 认为还债三人都有份,他不还,我也不还,要还只 以商品折价清偿。为此,A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同 时,由于甲对某渔场2万元债务久欠不还,渔场也诉 诸法院,要求甲偿还债务。
案例5:
• 1995年5月,赵、李、王3人商量每人出资3万元创办 羽绒加工厂。为了解决资金短缺困难,3人向镇信用 社贷款30万元。5月底,赵、李、王3人签订了合伙创 办羽绒加工厂的协议,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 登记手续,领取了营业执照。加工厂成立后,经济效 益较好,但一直没有分红。
• 1996年4月,经李、王二人同意,赵把自己的出资额 及其在厂里的权利和义务以4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 袁,同月,袁向赵交付了4万元。合伙协议记载了这 一事实,羽绒厂向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赵 退出后自己申请并经批准登记,从事食品加工,生意 兴隆。
•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并 于8月10日当日各自缴付出资,A持该协议向县工 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合伙登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于9月20日电话告知E,因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宏达 服装经营部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
• 问题:
• 本合伙企业设立过程中,有哪些事项不符合我国有关 法律规定?
• 分析:
• (2)本案债务应如何承担?
• 分析:
• (1)该协议合法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 业对外部进行财产转让,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本案赵转 让合伙企业出资额,李、王同意,所以有效。
• (2)该案中,镇信用社30万元贷款是赵、李、 王个人所借,当时合伙企业尚未成立,因 此不属于合伙企业债务,应由赵、李、王3 人均摊。
案例3:
• 伟华厂是由张某、赵某、陈某3人各出资6万元组成的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合伙企业法》应当记 载的事项,其中利润分配和亏损方法的分担为:张某 分配或分担60%,赵某、陈某各自分配或分担20%。 合伙企业经营摩托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3 年。张某负责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 问题:
• (2)本案中的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经营期限。根据《合伙企业 法》的规定,甲可随时提出退伙,只要提前30日通知乙、 丙。但在甲退伙时,必须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因此甲把 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丁的行为无效。由于乙、丙不同意丁入 伙,因而丁不能成为合伙人。
• (3)甲个人由于从事鲜活商品贩卖亏损所欠的债务,是甲的 个人债务,应由甲以他的个人财产偿还。本案中,甲的个 人债务与甲所加入的合伙商店的债务同时存在,合伙人甲 的个人债务的债权人渔场和他在合伙商店的债权人A公司 都要求以甲个人的财产和他在商店财产中的应有份额来满 足自己的债权。在这种情况下,甲的个人财产首先应用于 偿还其个人债务,而甲在合伙商店中的应有份额应当优先 用于偿还合伙商店的债务。
• 问题:
• (1)对于A公司的债务,甲、乙、丙应如何承担财产责任? • (2)甲把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丁的行为是否有效?丁是否成为
合伙人?甲退伙的行为是否有效? • (3)在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并存的情形下,应如何确定甲
清偿两种债务的先后顺序?
• 分析:
• (1)甲、乙、丙是合伙关系。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 伙商店欠A公司的6万元债务应由甲、丙和乙一起承担连带 责任。因该笔债务是甲提出退伙时已经存在的合伙债务, 所以甲也应承担。由于合伙企业的债务应该以合伙企业财 产偿还,只有在不足清偿时,才用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清偿。
• 1997年4月,该羽绒厂遭受火灾,财产几乎损失殆尽。 镇信用社多次要求王、李、袁、赵偿还贷款,但没 有人还。经查,袁无钱,李有7万元存款,王有9万 元存款,赵有15万元存款。镇信用社在多次偿还贷 款末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赵、袁、王、李。
• 问题:
• (1)赵转让合伙出资份额的协议是否合法有 效?
合伙企业法
案例1:
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 松美汽车配件厂。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 配和亏损分担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 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 商或调解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 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 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
• (2)在伟华厂经营期间、与张某关系很好的朋友——另一个 合伙企业的厂长李某,由于需扩大生产规模,欲向银行贷 款。故请张某用伟华摩托配件厂的名义为其贷款作担保。 李某问:“是不是得取得赵某、陈某的同意? 《合伙企业 法》,有规定的。”张某说:“没关系的,不用,我的朋友 就是他们的朋友,等以后再告诉他们一声就可以了。”张 某的说法对否?法律对此有何要求?
• (1)B不能成为合伙人。
• 《合伙企业法》第九条规定:“合伙人应当为具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B当年仅14周岁,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14岁的人属于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因而B不能充当合伙人。
• (2)E不能成为合伙人。
• 《合伙企业法》第十条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 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我国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各地的党政机关文件中都有党政机关于部不得从事营利 性活动的规定,E作为该县地税局副局长,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 合伙人。
• (4)A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受理登记时提交的文件不全。
• 《合伙企业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 证明的文件。”
• (5)登记机关,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登记过程中违反了法定期限和方 式的规定。
•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登 记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条 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 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据此,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应于9月10日以前书面告知A,并将不予登记的理由予以说明。本 案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到9月20日才予以答复,且不是向登记 申请人,而是向县地税局副局长打电话告知,因而违反了有关的 法律规定。
• (1)张某在担当企业负责人期间,计划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 经销摩托车配件的门市部,由王某从邻省一家摩托车零件 制造厂提货。张某与王某各出资3万元人民币,另王某负责 提供两间房子作为经营场所。但张某缺乏资金,故欲将其 家中放置的一套机器设备作价3万元卖于伟华厂。张某的做 法对否?为什么?张某能否将其所拥有的机器设备卖给伟华 厂?
• 问题:
• (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 • (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
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的货卖给松美汽车配 件厂?为什么? • (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 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 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案例4:
• 甲、乙、丙三人于1996年10月达成协议,集资8 万元共同开设一家商店,其中甲出资2万元,乙 出资2.5万元,丙出资3.5万元,三人约定按 出资比例分享盈利,分摊亏损。三方在当月缴 付全部投资并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由于 经营得当,年终结算盈利5000元,三人按协议进 行了分配。1997年2月开始,三人发生意见分歧。
• 课后作业:
• 设现有数人欲成立一家合伙企业,提供饺子的堂吃与外 卖,需订立合伙人协议。请学习小组诸成员设自己即为 这数人之一,共同订立一份合伙协议。
• (3)合伙协议记载的事项不全。
•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协议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的目的和合 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合伙人出资的方式、 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合伙企业事 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本 案中,合伙协议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入伙与退伙、 违约责任的事项;另外,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方面规定得不明 确、不具体,应当载明合伙企业解散事由、清算等事项。
• 分析: • (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乙、丙有如下权利:
• 监督检查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 按照约定,要求甲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
状况及财务状况; • 查阅账簿; • 对甲执行事务中的不当之处提出异议。
• (2)《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 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 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 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有损于本合伙企业利益的 活动。”
• 分析: • (1)《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 • (2)《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 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改变合伙 企业的名称;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合伙企业名义为 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 管理人员;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 (3)机械制造公司与甲签订的合同效力取决于机械公司是 否为善意第三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 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 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本案 中,机械公司如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则机械制造 公司与甲签订的合同有效。
案例2:
• A、B、C、D、E是某村村民,其中B是A的儿子,年 龄14岁,E是A的弟弟,是本县地税局副局长。A、B、 C、D、E5人于1997年8月1日在本县县城达成书面协 议,决定创办合伙企业,共同经营服装零售。合伙 协议规定:(1)合伙企业名为宏达服装经营部,营业 地点为本县县城集贸市场南大街1号,租房4间。(2) 经营范围:服装零售;合伙目的:共同经营,共同 享受收益。(3)A、B、C、D、E各出资人民币1万元, 于1997年8月10日前缴付完毕。 (4)利润平均分配, 亏损平均承担。(5)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由A负责分派 任务。 (6)合伙企业解散时,各自取回自己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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