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案例及分析-合伙企业法真实案例
合伙企业相关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乙、丙三人于2015年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主要从事餐饮业务。
甲、乙、丙三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甲、乙、丙三人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对外债务由三人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运营期间,甲、乙、丙三人共同承担了企业的经营管理,并按约定比例分配了利润。
然而,在2019年,甲、乙、丙三人因经营理念分歧,导致合伙企业无法正常运营。
随后,甲、乙、丙三人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就解散过程中产生的财产分配、债务承担等问题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合伙企业解散时,甲、乙、丙三人应如何分配合伙企业的财产?2. 合伙企业解散时,甲、乙、丙三人应如何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判决结果1. 合伙企业解散时,甲、乙、丙三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合伙企业的财产。
具体分配方案为:甲占30%,乙占40%,丙占30%。
2. 合伙企业解散时,甲、乙、丙三人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
具体承担方案为:甲承担30%,乙承担40%,丙承担30%。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合伙企业解散过程中财产分配和债务承担的问题,以下是具体分析:1. 合伙企业解散时财产分配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财产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合伙协议未约定的,按照合伙人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了财产分配比例,故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2. 合伙企业解散时债务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合伙协议未约定的,按照合伙人实际出资比例承担。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债务承担比例,故应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承担债务。
本案的判决结果体现了我国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解散过程中财产分配和债务承担的规定,保障了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

合伙企业法案例分析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以合作经营为目的,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和承担风险的组织形式。
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企业的经营管理、利润分配等方面都需要建立在法律框架之下,以确保合伙企业的正常运作和合作关系的稳定发展。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分析合伙企业法律问题。
案例背景:甲、乙两位合伙人在五年前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餐饮企业,经过几年的努力,企业业绩稳步增长,但最近甲方提出要退出合伙企业,引发了乙方的不满,双方陷入了争执。
法律分析:根据《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规定,合伙人在退出合伙企业时应当经过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并且应当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在本案例中,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擅自提出退出合伙企业,违反了合伙协议的规定,因此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合伙协议,并且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此外,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在退出合伙企业时应当进行财产清算,并且应当公平地分配财产。
在本案例中,甲方提出退出合伙企业,应当按照企业的实际价值进行财产清算,并且公平地分配财产给乙方,以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解决建议:针对本案例中甲、乙双方的争执,建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分歧,可以考虑重新商定合伙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退出合伙企业的程序和条件,从而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论:合伙企业是一种常见的经济组织形式,在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合伙人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合理维护各自的权益,避免发生争执和纠纷。
通过本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合伙企业法律问题的重要性,也可以看到在实际操作中,合伙人需要加强沟通和协商,以确保合伙企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合伙企业成立于2010年,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
甲、乙、丙三人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权,同时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合伙企业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在合伙企业成立初期,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企业运营状况良好,收益逐年增加。
然而,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甲、乙、丙三人在经营管理、利润分配等方面产生分歧,导致合作关系紧张。
2016年,甲、乙、丙三人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适用问题甲、乙、丙三人在诉讼中就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适用产生争议。
甲认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乙、丙则认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2. 合伙企业利润分配问题甲、乙、丙三人在利润分配方面存在分歧。
甲认为应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乙、丙则认为应根据各自的贡献分配利润。
3. 合伙企业经营管理问题甲、乙、丙三人在经营管理方面存在分歧。
甲认为应由自己负责经营管理,乙、丙则认为应由乙负责经营管理。
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审查法律适用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企业。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因此应适用《合伙企业法》。
2. 法院审理利润分配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在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利润分配方式,故应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3. 法院审理经营管理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按照出资比例决定。
合伙企业法案例及分析

[案例题1]1998年1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199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
199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
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
1997年9月,丁入伙。
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
199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货款未予清偿。
199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货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
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
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
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案例题1答案](1)①甲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②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④丁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企业法重要案例

合伙企业法重要案例
哇塞,今天咱就来聊聊这合伙企业法重要案例!你知道吗,就好比一场刺激的冒险之旅!想想看,有这么一个例子,小王和小张决定一起合伙开个餐厅。
他们满怀激情,梦想着打造一个美食天堂。
这像不像是两个勇敢的探险家踏上未知的征程啊?
在合作过程中,他们遇到了各种问题。
比如在采购食材时,小王觉得要选贵的高品质食材,可小张却觉得应该节省成本!“哎呀,这可咋整啊!”两人争得不可开交,就像海上的船只遭遇了暴风雨一样摇晃不定。
这时候,合伙企业法就像那指引方向的灯塔!它规定了合伙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该怎么决策,怎么分利润等等。
这不,要是没有这个法,那他们俩不得乱套了啊?
还有呢,后来餐厅生意越来越好,有人想来入伙投资。
这时候又得按照合伙企业法来处理啦,总不能随便让人就进来吧!就好像你家的大门,也不是谁想进就能进的呀,对吧!
你看,合伙企业法在这些关键时刻起到了多大的作用啊!它保障了合伙人的权益,避免了混乱和纠纷。
反正我就觉得,这合伙企业法真是太重要啦,就像我们生活中离不开的阳光和空气一样!没有它,那合伙企业还不得乱成一锅粥啊!所以啊,我们可得好好重视它,让它为我们的合伙企业保驾护航!。
案例分析: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一、甲、乙、丙三人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协议中约定,合伙企业由甲全权负责管理,其他人不得过问也不承担任何合伙亏损。
问:此案例中有哪些是违法的?答案:(1)其他二人有权过问,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享有同等的企业管理参与权;(2)事务执行人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产生的亏损或民事责任也有全体合伙人承担。
二、张三、李四和王五成立了合伙企业,张三越权代表合伙企业与某一贸易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李四和王五主张合同无效。
问:李四和王五能否这样做?答案:我国合同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企业的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三、张某、赵某和李某三人合伙,李某以劳务出资,由张某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张某对外与丁签订了30万的合同,丁未履行,致使合伙企业损失了30万。
问:(1)李某能否以劳务出资?(2)赵某拒绝承担合同责任,可否?(3)成立合伙企业应如何登记?答案:(1)可以。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不行。
经授权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事务执行人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产生的亏损或民事责任也有全体合伙人承担。
(3)办理设立登记的步骤。
考试论坛四、王某、张某、李某与范某开办的独资企业甲共同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拟共同生产经营一种新式取暖设备,王某、甲各出资30万元,张某以其取暖设备专利作价出资50万元,李某则以其劳务作价出资20万元,对以上出资四合伙人经协商确定,不再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同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企业名称定为“光明”有限合伙厂,在申请登记期间,恰有一厂家急需取暖设备,于是四合伙厂便以光明有限合伙厂名义与该厂家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
问上述内容哪些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什么? 答案:(1)合伙企业只能由自然人组成,而不能由组织组成,因此范某开办的独资企业甲不能作为合伙人。
合伙企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某市合伙企业“X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成立,其中张三出资40%,李四出资30%,王五出资30%。
三人签订的合伙协议约定,张三为执行合伙人,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李四和王五为监督合伙人,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监督。
公司成立初期,业务发展迅速,但到了2015年,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内部管理问题,公司经营陷入困境。
2016年,张三提出公司需要增资扩股以应对市场压力,并计划引入新股东。
李四和王五对此表示反对,认为张三的增资方案不合理,可能会损害现有合伙人的利益。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张三决定单方面实施增资计划,并引入了新的股东赵六。
新股东赵六的加入,使得张三的持股比例降至35%,李四和王五的持股比例分别降至30%,赵六持股35%。
增资后,张三作为执行合伙人,开始实施新的经营策略,但李四和王五认为张三的经营策略与公司发展方向不符,多次提出反对意见。
张三则认为李四和王五的监督过于干涉,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
双方矛盾日益激化,最终导致了合伙企业的解散。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协议的效力、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合伙人之间的纠纷解决等。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由两个以上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成立“X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符合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二、合伙协议的效力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的基础性文件,对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三人签订的合伙协议合法有效,对三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约束力。
三、合伙人的权利义务1. 张三的权利义务:作为执行合伙人,张三有权代表合伙企业进行经营活动,但同时也负有保护合伙企业利益、合理使用合伙企业财产的义务。
2. 李四和王五的权利义务:作为监督合伙人,李四和王五有权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监督,但不得干涉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乙、丙三人,均为该市某知名企业的技术骨干。
2010年,三人共同商量成立一家专注于研发新型环保技术的合伙企业,以拓展市场,实现经济效益。
经过多次讨论,三人达成一致意见,决定共同出资成立一家合伙企业,甲负责技术攻关,乙负责市场拓展,丙负责企业运营管理。
2011年,甲、乙、丙三人正式成立了一家名为“绿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设立1. 合伙协议的签订甲、乙、丙三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签订了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中明确了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合伙事务执行、入伙、退伙、争议解决等内容。
合伙协议内容如下:(1)出资额:甲出资5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20万元。
(2)利润分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即甲得50%,乙得30%,丙得20%。
(3)亏损分担:按照出资比例分担,即甲得50%,乙得30%,丙得20%。
(4)合伙事务执行:由甲、乙、丙共同协商决定。
(5)入伙:新合伙人加入时,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
(6)退伙:合伙人可以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退伙后,退还其出资份额。
(7)争议解决: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办理工商登记甲、乙、丙三人根据合伙协议,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了合伙企业设立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
经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发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三、合伙企业运营1. 技术研发甲充分发挥自身技术优势,带领团队进行环保技术研发。
经过两年努力,成功研发出一种新型环保技术,并申请了专利。
2. 市场拓展乙凭借丰富的市场经验,积极拓展市场,与多家企业建立了合作关系,为企业带来了稳定的订单。
3. 企业运营管理丙负责企业日常运营管理,确保企业正常运转。
在丙的带领下,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员工队伍稳定。
四、法律纠纷2015年,乙因个人原因欲退出合伙企业。
然而,甲、丙二人认为乙在市场拓展过程中存在过错,要求乙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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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币 5万元,期限为 1 年。
1998 年 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 示同意。
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
1997 年 9 月,丁入伙。
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 化,企业严重亏损。
1999 年 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 价值人民币 3 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货款未予清偿。
1999 年 6 月,银行贷款到期后, 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 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货款,甲称自 己早已退伙, 不负责清偿债务。
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 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 发生的, 不负责清偿。
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 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 相应数额。
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 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 不承担偿还贷款义 务。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 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 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 ? (3) 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案例题 1 答案](1) ①甲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 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②乙的主张 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 的规定, 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 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 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 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④丁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 的规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 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2)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 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 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 是违法无效的, 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 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 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按份 责任的。
据此, 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 内部清偿份额; 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则可向乙、 丙、丁追 偿。
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清偿责任;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 数额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 的合伙人追偿。
[ 案例题 2]1999 年 1 月,甲、乙、 甲以部分货币及实物折价出资劳务折价出资 6 万元,丁以货币出资 4 万元。
合伙协议规定,甲、乙、丙、丁按 2 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
合伙协议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案例题 1] 1998 年 1 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 元出资, 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 8万元出资, 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 4万元出资; 各合伙人按相 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 甲以现金人民币 5万 1998 年 6 月向银行贷款人 有权就其超过的部分, 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丙、丁经协商,决定设立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
10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 8 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 5:4:3: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 1999年 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 A 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A 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力。
(2) 2000 年 1 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2000 年 3 月,合伙人丁撒资退伙。
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新入伙,戊仍然出资 4 万元。
2000 年 5 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 A 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 20 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 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 2000年 4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 B 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合伙企业以外的 C 提供担保。
(4) 2001 年 4月,合伙人乙在与 D 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 D 公司的到期债务 8万元。
D 公司于 2001 年 6 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 D 公司胜诉。
D 公司于 2001 年 8 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 均表示愿意受让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5) 2001年 12月 6日,由于经营管理不善, 合伙企业亏损严重,E 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合伙企业财产为 万元。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 如果丙是国家公务员,可否成为合伙人 ?为什么 ?(2) 假如合伙协议规定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乙、丙、 丁不执行合伙事务, 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 该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为什么 ?(3) 甲、乙、丙、丁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什么? (4) 合伙企业的债权人 A 公司就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丁可否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戊可否以自己新入 伙为由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为什么 ?5)甲聘任B 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 C 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6) 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 行除名,该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为什么 ?(7) 债权人 D 公司能否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什么 ? (8) 合伙企业的 40 万元债务应如何清偿 ?(9) 合伙人丁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该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 ? (10) 如何确认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 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的效力 ?[例题 2 答案](1) 如果丙是国家公务员,则不能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国家公务员、人民警察、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 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2) 该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各合伙人均应依法承担无限责任, 不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
(3) 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均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合伙但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 无力偿还 E 公司的到期债务, 25 万元,但所欠债务达 40实物、 土地使用权、 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 以用劳务出资。
(4) 丁、戊的理由不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 业债务, 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5) 甲聘任 B 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 C 提供担保的行为不合法。
根据《合伙企业 法》的规定, 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 以下事项必须经全体合 伙人一致同意: ①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②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③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 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④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⑤以合伙企业名 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⑦依照合伙协议 约定的其他事项。
(6) 合伙企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合伙人乙屑于当然退伙。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 规定, 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 属于当然退伙, 当然 退伙以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7) 债权人 D 公司不能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债权人 司在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时, 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8)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 40 万元,应先以其全部财产 行清偿。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 15 万元,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 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9) 合伙人丁属于通知退伙。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通知退伙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②合伙人退伙不会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 响;③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10) 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 A 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 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 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 意第三人。
3、2001年 8月,甲、乙、丙、丁(丁系辞职职工,丙系一有限公司)四方共同拟定的合伙 协议约定:甲、乙、丁以劳务和实物出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由甲乙负责公司的 经营管理事务; 丙以货币出资, 对企业债务以其出自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但不参与经营管 理。
经过纠正有关问题后, 以甲乙丁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得以成立。
开业不久, 丁提出退伙。
在该年 10月下旬,丁撤资退伙的同时,合伙企业又吸纳了戊入伙。
该年 10月底,合伙企业的债权人 A 就 10 月前发生的债务要求现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此, 丁认为其已退伙, 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 入伙人戊则认为, 自己对入伙前发生的 债务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1)对债权人 A 的要求,合伙人应当如何承担? (2)在该合伙企业的设立中,存在哪些不合法的地方? (3)假设合伙协议规定由甲行使合伙事务执行权,丁向 b 公民借款时, 在征得甲的同意后, 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b ,那么,丁的出质是否有效?为什么? (4)假设合伙协议约定只有甲和丁有权执行合伙事务、乙无权执行合伙事务,而乙与 c 公 司签订一份合同, 甲、丁知悉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企业的利益, 并明确地向 c 表示对该合同 不予承认,那么,对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D 公 其他合伙人25 万元进用其在4、甲、乙两人开办了一家合伙企业。
甲投资10 万元,乙投资 5 万元。
在经营中因欠丙 60 万元货款发生纠纷被起诉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