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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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

国际经济法第一章、国际经济法导论(一)、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二)、国际商务惯例——国际贸易术语(2000通则)1、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和性质:国际惯例中的一种,具有任意性,当事人选择适用概括而言,国际贸易术语主要规范以下五个方面的法律问题:1)交货地点。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的是FCA、FOB、CIF、CFR四个价格术语。

2)买卖双方在运输和保险上的分工。

3)货物的价格构成。

4)进出口清关手续的办理。

5)风险的转移。

名称交货地点风险转移运输保险运输方式海关清关手续各组特点EXW 卖方工厂交货卖方工厂交货时买方注1 各种方式进出口全由买方办理内陆交货FCA 货交承运人交承运人交货时买方注1 各种方式卖方出口/买方进口装运合同主要运费未付FAS 装港船边交货装运港船边交货时买方注1 海运内河同上FOB 装港船上交货装运港船上装运港船舷买方注1 海运内河同上CFR 成本+运费装运港船上装运港船舷卖方注1 海运内河同上装运合同主要运费已付CIF 成本+运费+保险费装运港船上装运港船舷卖方卖方海运内河同上CPT 运费付至交承运人交货时卖方注1 各种方式同上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交承运人交货时卖方卖方各种方式同上DAF 边境交货边境指定地点交货时卖方注2 陆上运输同上到货合同DES 目的港船上交货目的港船上交货时卖方注2 海运内河同上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目的港船上交货时卖方注2 海运内河同上DDU 目的地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交货时卖方注2 各种运输同上DDP 目的地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交货时卖方注2 各种运输进出口全由卖方办理对上表“保险”一栏的解释:注1:由于买方承担运输中的主要风险,因此一般由买方投保,但无强制义务注2:由于卖方承担运输中的主要风险,因此一般由卖方投保,但无强制义务(三)、《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公约的适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主体的适用范围1)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当事人如拥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采取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归纳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归纳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归纳
一、国际贸易法
国际贸易法是指规范国际贸易行为的法律制度。

重点内容包括:
1.国际贸易规则:主要包括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关贸总协定(GATS)以及知识产权与贸易方面的协议。

了解这些规则的内容和原则对于理解国际贸易法的基本框架非常重要。

2.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了解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的含义和适用条件,以及它们在国际贸易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3.贸易争端解决机制:重点了解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包括争端解决机构的组成和工作程序等。

二、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是指规范国际投资行为的法律制度。

重点内容包括:
1.国际投资协议:了解国际投资协议的类型和内容,以及投资者国家之间的双边和多边的投资协议的特点和作用。

2.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了解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各种方式,包括国际投资仲裁和投资争端解决国际中心等的作用和程序。

三、国际金融法
国际金融法是指规范国际金融交易和金融机构的法律制度。

重点内容包括:
1.国际金融组织和机构:了解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国际清算银行(BIS)等国际金融组织和机构的成立背景、职能和作用。

2.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了解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制度,包括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和国内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和监管措施。

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和国际金融法。

在学习中,应重点掌握国际贸易规则、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国际投资协议、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和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等方面的知识,以加深对国际经济法的理解。

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整理

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整理
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 整理
目录
• 国际经济法概述 • 国际货物贸易法 • 国际投资法 • 国际金融法 • 国际税法 • 国际经济组织法
01
国际经济法概述
国际经济法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 括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的法律规则。
特点
国际经济法具有跨国性、多样性、复杂性等特点,涉及 多个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平衡不同国家的利 益和法律制度。
公民税收管辖权
国家对公民的全球所得或 财产行使征税权。
居民税收管辖权
国家对纳税人来源于境内 外的全部所得或财产行使 征税权。
国际双重征税与税收协定
国际双重征税
01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征收相同
或类似的税。
税收协定
02
国家间为协调税收分配关系而签订的协议,旨在避免双重征税
和税收歧视。
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与责任
跨国公司
指在两个或多个国家拥有资产、 生产和销售活动的公司。
法律地位
跨国公司应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
跨国公司应承担经济、社会和环境 方面的责任,包括遵守劳动法规、 保护环境和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等。
国际投资争议的解决机制
国际投资争议
指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因投资问题产生的争议。
03
国际投资法
国际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
国际直接投资
区别
指投资者参与跨国公司经营决策,并 在跨国公司中拥有一定比例的股权, 直接参与跨国公司的经营管理。
国际直接投资涉及到跨国公司的经营 决策和管理,而国际间接投资则主要 涉及金融投资。
国际间接投资

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考点(重要复习资料)

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考点(重要复习资料)

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考点(重要复习资料)第⼀章绪论总括绪论部分主要讲了三个问题:(1)国际经济法产⽣和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2)国际经济法的含义、范围(即与其他相关部门法的联系和区别);(3)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三个历史阶段以及法理原则。

我个⼈认为第⼆个问题是本章的重点。

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的区别主流观点:1、国际公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是最典型的国际法2、国际私法有国内法和国际法⼆说,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事实涉及外国),最典型的国际私法是冲突法,还包括国际经济法中的调整平等主体民事关系的国际条约、惯例(这些条约和某些惯例同时⼜是国际公法)根据Jessup的观点,国际经济法已经从国际公法中独⽴。

不但有关于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还有调整个⼈与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

因此:三者之间的关系既并列⼜交叉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①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国际公法的主体限于国家与各类国际经济组织: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经济组织、民间国际商务组织、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籍的国民。

②所调整的对象不同: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政治、外交、军事等⽅⾯的关系:国际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或国际组织与异国国民之间、不同国籍的国民之间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

③法律规范的渊源不同。

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区别:①两者的主体不同:国际私法的主体通常限于不同国籍的国民以及各种民间国际组织。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包括发⽣国际经济关系的“私法”上的主体,⼜包括发⽣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上的主体。

②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包括超越⼀国国界的私⼈国际关系和⼈⾝关系:国际经济法则只调整其中的私⼈关系,但同时⼜调整国家、各国政府间组织,不同国籍的国民相互之间⼤量的经济交往关系。

国际商务惯例:是指由各种国际性民间团体制订的⽤以调整国际私⼈经济关系的各种商务规则。

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考点(重要复习资料)汇编

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考点(重要复习资料)汇编

第一章绪论总括绪论部分主要讲了三个问题:(1)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2)国际经济法的含义、范围(即与其他相关部门法的联系和区别);(3)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三个历史阶段以及法理原则。

我个人认为第二个问题是本章的重点。

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的区别主流观点:1、国际公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是最典型的国际法2、国际私法有国内法和国际法二说,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事实涉及外国),最典型的国际私法是冲突法,还包括国际经济法中的调整平等主体民事关系的国际条约、惯例(这些条约和某些惯例同时又是国际公法)根据Jessup的观点,国际经济法已经从国际公法中独立。

不但有关于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还有调整个人与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

因此:三者之间的关系既并列又交叉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①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国际公法的主体限于国家与各类国际经济组织: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经济组织、民间国际商务组织、国际商务仲裁机构以及不同国籍的国民。

②所调整的对象不同: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政治、外交、军事等方面的关系:国际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或国际组织与异国国民之间、不同国籍的国民之间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

③法律规范的渊源不同。

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区别:①两者的主体不同:国际私法的主体通常限于不同国籍的国民以及各种民间国际组织。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则包括发生国际经济关系的“私法”上的主体,又包括发生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上的主体。

②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包括超越一国国界的私人国际关系和人身关系:国际经济法则只调整其中的私人关系,但同时又调整国家、各国政府间组织,不同国籍的国民相互之间大量的经济交往关系。

国际商务惯例:是指由各种国际性民间团体制订的用以调整国际私人经济关系的各种商务规则。

其特点为:①它的确立,并非基于国家的立法或国家间的缔约:②它对于特定当事人具有的法律上的约束力,来源于当事人各方的共同协议和自愿选择:③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某一项现成的国际商务惯例,只要各方合意议定,就既可以全盘采用,也可以有所增删,悉听自便:④国际商务惯例对于特定当事人的约束力,往往必须借助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权。

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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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球合作的中心环节是南北合作。 当代国际社会各类成员之间,存在着许多对 矛盾与合作的关系。其中比较重要的有:“东 西关系”,通常指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发 达国家之间的关系:“南北关系”,通常是指 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关系:“南南关 系”,通常指发展中国家相互之间的关系: “北北关系”,通常指发达国家之间的关系。


跨国银行:
一般是指在一些不同国家和地区经营 存放款、投资及其他业务的国际银行, 由设在母国的总行和设在东道国的诸 多分支机构组成。
• 公民税收管辖权:
• 征税国依据纳税人与征税国之间存在国 籍法律关系所主张的征税权。


国际补偿贸易:
指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先进的机器设备 或技术,另一方在一定期限内的使用 该设备或技术而生产的产品或收益偿 还设备价款或技术使用费的一种贸易 方式。
(2)资金组织的贷款条件 1.传统的事后条件 除新设的灵活信贷额度外,基金组织的其他各种贷款仍适 用传统的事后条件,即发放贷款以借款国允诺接受基金组 织贷款后其将满足有关的商定要求为前提条件; 2.新现的事前条件 基金组织新设额灵活信贷额度放弃了传统的事后条件,以 事前条件取而代之,即借款国只要事先满足基金组织设定 的严格的资格标准无需达成事后实施的政策谅解,即可获 得此类贷款。 确定借款国取得灵活信贷额度资格的核心标准是:借款国 拥有稳定的经济基本面和体制政策框架;借款国正在实施 非常强劲的政策,并过去具有持续的实施记录;借款国仍 然承诺今后继续实施这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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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私法: 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针 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法关系或商法关系,制定 或确定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


仲裁:

完整版)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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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 n to nal Economic Law: Key PointsI。

Basic Principles of nal Economic Law1.Principle of nal Economic Sovereignty2.Principle of XXX3.Principle of XXXII。

Subjects of nal Economic Law1.Natural Persons。

Legal Persons。

XXX2.XXX3.XXXIII。

nal Commercial CustomsXXXWarsaw-Oxford RulesXXXIV。

Scope of n of United XXX for the nal Sale of Goods (CISG)A。

Scope of n to Subjects1.The sale of goods must have an nal character.2.The contract of sale must have a n with one or more of the XXX.XXX1.XXX to the sale of goods.XXX1.Sales for personal。

family。

or household use2.ns3.XXX4.Sales of stocks。

shares。

investment securities。

negotiable instruments。

or money5.Sales of ships。

vessels。

hovercraft。

or aircraft6.Sales of electricityV。

XXXFOB: Free on Board。

Risk of loss passes to buyer when goods are loaded on board the shipCIF: Cost。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总结最全共10章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总结最全共10章

第一章绪论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理解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含义;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及其与相邻诸法律部门之间的交错关系;源远流长的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历史概况以及其中所蕴含的基本法理原则;学习国际经济法对于贯彻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大意义。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识记(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含义;(2)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3)区分平等、不平等两大类双边国际商务条约的主要标准及其现实意义;(4)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破旧立新的大体进程;(5)经济全球化明显加快与国际经济法面临的新挑战;(6)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历史概况及其中所蕴含的基本法理原则;(7)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基本过程是中国对外经济交往优良历史传统的自觉继承和重大发展;(8)国际经济法与相邻诸法律部门之间的交错关系。

领会(1)学习国际经济法学对于贯彻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大意义;(2)当代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南北矛盾”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主要体现。

应用结合上述知识点,并结合当前重大实际问题,分析国际经济法在当代国际经济秩序新旧更替进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及其发展的趋向。

历年考点: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国际经济法的产生1、定义:国际经济法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识记)2、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是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3、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1、在国际经济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过程中,始终贯穿着强权国家保持和扩大既得经济利益、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与贫弱国家争取和确保经济平权地位、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

2、国际经济法的发展阶段(1)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早在公元前,地中海沿岸各国之间就已经出现出了比较频繁的国际经济交往和国际贸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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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经济法导论1。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2)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3)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收。

2。

公平互利原则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3。

国际经济法主体:自然人、法人、跨国公司4。

国家行为原则:主权国家在其领域内所为的行为,外国法院无权审查其行为的合法性效力。

5.国际经济组织:1.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世界贸易组织)2。

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欧洲联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东南亚国家联盟)3。

专业性国际组织(初级产品出口国如石油输出国组织、天然橡胶生产国联盟等、国际商品组织)二国际货物买卖法1。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协议。

2。

国际商事惯例指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商人们在商业实践中所自发形成的为交易当事人所承认并惯常遵守的不成文规则或程序。

3。

国际商事条约是国家间缔结的、规定缔约国私人当事人在国际上市交易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规则.4。

贸易术语:装运港交货:FOB船上交货 CIF成本加运保费 CFR成本加运费承运人交货:FCA货物承运人 CIP运保费付至 CPT运费付至EXW工厂交货 DDP完税后交货5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要约的构成要件:1.是一个订立合同的建议2。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3。

应具有十分确定的内容4。

应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承诺构成要件:1。

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3。

承诺是对要约内容的同意.要约的撤回是送达以前,要约的撤销是送达以后承诺以前。

6.卖方的义务:交付货物;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品质担保义务;卖方对货物的权力承担义务.7.买方的义务:支付价款、收取货物。

8.违约救济方法:解除合同、损害赔偿、实际履行。

9.卖方:解除合同、损害赔偿、实际履行、给与宽限期、订明货物规格。

10.买方:解除合同、损害赔偿、实际履行、给与宽限期、接受卖方的主动补救。

11.风险转移:如果买卖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而货物按照买卖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风险转移给买方承担。

12.只要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一到,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交给他处置(如卖方已向买方提供提货凭证),风险就发生转移.卖方控制货物单据不影响风险转移.13.买方承担风险:FCA CPT CIP FAS FOB CIF CFR 卖方承担风险:DAT DAP DDP14.无过失责任原则:只要当事人一方违约,不问其本人是否有过失,都应对违约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15.海上货物运输:《海牙规则》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度。

《汉堡规则》过失责任制度。

国际航空运输:《蒙特利尔公约》16.提单: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作用:1.是承运人和托运人定有海上货物的证明2。

是承运人向托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3.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4。

承运人履行交货义务的凭证.17。

国际货物买卖的支付方式,常用的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三种。

(1)汇付。

又称汇款,由买方主动将货款通过银行汇交卖方。

包括电汇、信汇、票汇。

(2)托收.由卖方根据发票金额以买方为受票人开出汇票,委托银行代向买方收取货款。

现在国际间银行多采取国际商会的《托收统一规则》来调整托收关系。

(3)信用证。

指银行应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凭证。

这种支付方式,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被广泛采用。

为了调整信用证关系,国际商会制订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各国银行一般都采用它。

三国际贸易管理与WTO法1.贸易待遇包括: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区域贸易协定待遇、特殊差别待遇。

区域贸易协定和特殊差别待遇是优惠待遇,属于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2.《关贸总协定》GATT的最惠国待遇,性质上是普遍的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禁止对来自不同出口国的产品歧视。

国民待遇义务的目的是禁止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禁止在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间的歧视。

3.贸易救济措施:指进口国政府为使本国国内产业免受或补救进口产品的不利影响而采取的限制进口的保护性措施.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保障.4.倾销: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贸易过程中在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5.《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服务贸易方式: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6.GATS一般义务包括:最惠国待遇、透明度、相互承认标准、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及其他限制竞争的商业惯例、国内管理等。

7.CATS的宗旨表现为:希望建立一个服务贸易原则和规则的多边框架,以期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此类贸易,并以此为手段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的发展。

8.GATS的基本结构.GATS包括三个层面的规定:(1)主体规范,共计29条.(2)8个附件。

(3)各成员的具体承诺表。

9.GATS的适用范围。

GATS适用于WTO各成员政府和主管机关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在其适用范围之外。

WTO争端解决实践对“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作出了较为宽泛的解释。

10.GATS的具体承诺表.GATS所设定的市场准入义务、国民待遇义务和其他一些重要义务只适用于各成员具体承诺表中已列明的服务部门及服务提供方式。

凡未列入具体承诺表中的部门,成员就不承担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义务.但是,如果成员在这些已作出具体承诺的部门中还要维持或采取什么限制条件和措施的话,必须也在表中明确列出。

11.GATS的非歧视待遇。

GATS设定了无条件最惠国待遇义务,同时又设定了数项重要例外,包括边境贸易例外、经济一体化例外以及各成员的“自我豁免”.12.GATS的其他重要规范。

GATS中涉及透明度、国内法规、特殊与差别待遇、一般例外等方面问题的规范也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13.《巴黎公约》(工业)原则:1。

国民待遇2。

优先权(专利、实用新型、商标、外观设计的申请)3.独立保护(专利、商标)。

14.《伯尼尔公约》(文学艺术作品)原则:1。

国民待遇2.自动保护3。

独立保护。

15.《罗马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广播组织)。

《华盛顿条约》(集成电路)。

因特网条约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条约》WPPT.16.《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基本原则:1。

最低保护原则2。

国民待遇原则3。

最惠国待遇原则4.促进经济与社会福利原则.17.具有商业性的技术转让被称为技术贸易。

在我国,“技术进出口”体现为以技术进出口为目的的交易行为,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技术服务和其他方式的技术转移.国际技术贸易的方式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以独立的与技术有关的权利的转让或实施许可方式进行的技术转移;二是以技术为出资或投资等方式进行的技术转移。

18.国际技术许可合同,是指跨越国境的当事人一方准许另一方使用自己所有或持有的技术并收取使用费,另一方获得该项技术的使用权并支付使用费的书面协议。

根据供方授予受方的技术使用权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国际技术许可合同可以分为:独占性许可合同、排他性许可合同、普通性许可合同、分售性许可合同、交叉性许可合同.19.我国技术进出口管理.属于禁止进口的技术,不得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和办理技术进口许可证,不得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四国际投资法1.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投资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外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组织。

1.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管制和保护。

2.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以合同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企业形式。

1。

属于契约式合营,可组法人也可不组.4.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1.可依中国法律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2.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为其他形式。

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指两个以上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的企业或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1.不具有法人资格.6.外国企业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7.国际特许协议:指东道国与外国私人投资者约定在一定期间,在制定地区内,允许该外国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与自然资源开发或公用事业建设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

8.BOT:建设——经营—-转让,指政府授与私人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偿清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9.对外资的鼓励和保护:1。

国有化和征收方面的保证2.外资利润及原本汇出的保证3。

税收优惠及其他优惠。

10.对外投资的鼓励与保护:1。

税收鼓励措施2。

财政性金融支持3。

信息和技术援助.11.海外投资投资的保险范围:征收险、外汇险、战争险.德国有延期支付险,英国有其他非商业风险。

12.双边保护投资协定的类型(1)友好通商航海条约;(2)投资保证协定;(3)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第三种模式使用最广。

13.投资待遇:公平与公正待遇、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14.双边保护投资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外国投资范围、外资准入、外资待遇、外资利润汇出、缔约方的代位权、征收的条件及补偿标准、投资争端解决等方面。

15.《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内容:1。

宗旨与投资担保业务2。

组织机构与表决制度3.担保业务4.投资促进业务。

MICA内设理事会、董事会、总裁和职员。

理事会为权力机关。

16.MIGA宗旨:鼓励在会员国之间,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进行生产性投资,已补充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和其他国际开发金融机构的活动.17.MIGA承保险:汇兑险、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乱险、违约险、其他非商业风险。

不包括货币贬值的风险.18.《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是世界贸易组织首次就投资问题达成的协议,仅适用于与货物有关的特定投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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