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98156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优惠和支持政策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价格管理办法通知,印发经济适用住房【颁布单位】其他部委【文 号】计价格﹝2002﹞2503号【发文日期】2002-11-17【实施时间】2002-11-1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局):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国家计委建设部 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一)开发成本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国家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优惠和支持政策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政府:为做好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7〕2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8〕8号)文件规定,北京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办法》,并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依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7〕2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08〕8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的原住房腾退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申请家庭原住房是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的申请人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所承租的公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
第四条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申请家庭原住房位于首都功能核心区的,必须腾退。
首都功能核心区是指东城区、西城区。
(二)申请家庭原住房位于首都功能核心区之外的区县,但已列入本市棚户区改造范围或地铁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城中村整治、保障性住房建设等公益性项目(以下统称公益性项目)拆迁范围的,必须腾退。
(三)除上述两类情况,申请家庭可自愿选择原住房腾退或不腾退。
愿意腾退原住房的,按标准配售;不腾退的,降档配售。
第五条申请家庭原住房为承租公房(包括直管、自管)的,承租人应将原住房腾退给产权单位。
申请家庭承租的公有住房为申请家庭成员与其他承租人2人以上共同租赁的,原住房可由其他共同承租人继续承租。
北京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北京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并遵循以下原则:以区为主、全市统筹;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交易、动态监管。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本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
市建委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财政、税务、民政、交通等有关部门和相关金融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各区县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第二章供应对象第五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六条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第七条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
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第八条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总3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为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了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建设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具有法人资格,并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各政策性银行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业务。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条件:(一)借款人已取得贷款证(卡)并在贷款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借款人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核心管理人员素质较高。
(三)借款人实收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建设项目已列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能够进行实质性开发建设。
(五)借款人已取得建设项目所需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
(六)建设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并在贷款使用前已投入项目建设。
(七)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必须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1.17•【文号】计价格[2002]2503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局):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二年十一月十七日附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一)开发成本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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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北京经济适用房是指由政府出资或贷款支持建设的、供中低收
入家庭购买或租赁的住房。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使用经济适用房资源,确保公平合理的分配,北京市制定了《北京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一、经济适用房的管理责任单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负责经济适用房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策、规划和监督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和分配工作。
各
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区县范围内经济适用房的日常管
理工作。
二、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和程序
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包括家庭收入、户籍情况等,具体条件
由市、区县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并公布。
购房者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审核和签约,且必须具备购
房资格证明。
三、经济适用房的租赁条件和程序
经济适用房的租赁条件同样根据家庭收入、户籍等情况确定,
并由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
租赁经济适用房需要提
供相应的租房证明,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审核和签约。
四、经济适用房的管理和运营
经济适用房的管理和运营主要包括租金或购房款的收取、物业
管理、维修等工作。
经济适用房租金按照市场租金的一定比例确定,并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公示。
购房者需按时按额缴纳购房款,并按规定承担物业管理费用。
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日常维护和维修工作。
五、违规行为的处理和监督机制
对于违反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取消购房资格、解除租赁合同等。
市、区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委员会设立举报电话和投诉邮箱,接受社会公众对违规行
为的监督和举报。
六、经济适用房的保障和改善措施
北京市将加大经济适用房的保障力度,通过增加建设数量、优化购租补贴政策等途径,确保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需求得到满足。
同时,政府还将加大对经济适用房的改善力度,提升住宅品质和居住环境,改善居住条件。
北京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经济适用房的管理和使用,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权益。
同时,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和惩处,促进经济适用房资源的公平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