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面积配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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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施工面积规定

人防工程施工面积规定

人防工程施工面积规定是指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过程中,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积进行计算和规定的要求。

人防工程施工面积规定对于保证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性、实用性和经济性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面积应根据建筑物的大小、用途和战时功能进行计算。

具体规定如下:1. 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积计算方法:(1)对于十层以上的建筑物,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可按其第十层标准面积指标计算。

(2)对于十层以下的建筑物,基础埋深超过3米的,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3%修建。

(3)对于十层以下的建筑物,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的,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2%修建。

(4)对于单建工程(地上建筑投影范围之外的地下建筑),应按其面积的30%修建。

2. 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积计算要求:(1)所有建筑均按建筑形式分类,指标计算与使用功能无关。

(2)对于小区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市政站点等,可不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

如上述项目与其它建筑合并设置,应将其面积指标扣除。

(3)对于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车站、地下指挥部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顶盖的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照其上口外墙(部包括采光井、防潮层以及保护墙)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超过 2.20米的部位应该计算全部面积;层高不足2.20米的部位应该计算1/2面积。

(4)对于应建人防面积高层建筑的基层面积,按100%计算(不管有、无地下室)。

楼层为1层—3层的如果地下室埋深不到3米或无地下室的,按上述规定计算。

3. 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面积标准:(1)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面积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确保工程的安全性、实用性和经济性。

(2)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面积应根据建筑物的大小、用途和战时功能进行计算,确保工程的功能需求。

(3)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面积应考虑建筑物的结构和施工条件,合理确定工程规模和施工方案。

总之,人防工程施工面积规定是为了保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安全性、实用性和经济性。

人防结建工程配建面积计算试点标准

人防结建工程配建面积计算试点标准

附件
人防结建工程配建面积计算试点标准
一、配建标准
(一)居住用地项目、公共设施用地项目,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配建;
(二)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绿地用地,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5%配建;
(三)特殊用地(军事、外事、保安)项目,无人防配建要求;
(四)城市发展备建用地和控制用地,待明确用地性质后,按相应比例配建;
(五)混合用地项目,根据地上建筑物不同功能对应的配建比例进行配建。

民防结建面积配建表
注:①表中所列用地性质分类及代码均采用《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2011修订版中城乡建设用地分类标准。

②用地性质、地上建筑面积均以规划部门批复为准,其中地上建筑面积均不含构筑物的面积。

XX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

XX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

XX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一、配建标准(一)居住用地项目、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项目、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项目,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8%配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二)工业用地项目、物流仓储用地项目、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项目、公用设施用地项目、绿地与广场用地项目,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5%配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三)机场用地项目、军事用地项目、安保用地项目等,按地上总建筑面积的8%配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不宜修建人防工程的条件(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室空间净高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二)按照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五)应配建人防工程面积小于一个防护单元(1000平方米),且建设单位提出缴纳易地建设费申请的。

对符合以上不宜修建的情形的项目征缴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并按照《关于规范人防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防〔2009〕100号)规定的6级以上(含6级)防空地下室的缴费标准征缴。

三、适用范围XX市行政管辖区域(包括各县(市)、区、高新区、经开区、郑东新区、航空港区)。

四、实行时间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行。

五、新旧衔接的处理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建设单位已经办理《防空地下室建设规模、防护等级、战时功能等审核意见》的项目,人防工程配建标准按已经批准的人防工程面积执行。

附件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比例对照表注:用地性质以规划部门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用地性质分类详见《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之规定。

全国重点城市(省级)人防配建面积标准统计

全国重点城市(省级)人防配建面积标准统计

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天津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 室管理规定修正版2009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 防空法》办法 修正版2009
以上防空地下室。
上海
本市中心城、新城、新市镇和各类产 业园区(含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 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 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修建民防 工程(以下简称结建民防工程); 新建的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 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 民用建筑,应按规定配建民防工程,
之三
如一栋建筑既有高 层又有多层,应按 上述要求对建筑进 行竖向分割后,分 类计算应建设人防
面积指标
城市建设规划确定新建的住宅区,不论是开发性建设或属集资联建,按其规划除执行本条第1款规定以外,其余建筑总面积超过 七千平方米的,按其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3、地下商业街和其他单建地下建筑,其中具有防护等级的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地下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如必须利用
单建地下建筑应 地下室安装为楼房服务的设备时,其中防空
按其总面积的30% 地下室的面积也不得少于建筑面积的百分之
修建人防工程

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
应按其总建筑面积 的2%修建防空地下
室;
的民用建筑,应修建“ 满堂红”地下室,其中 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不 得少于建筑面积的百分
重庆
设防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 家规定的面积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 地下室。
按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不足二 百平方米的,按二百平方米安排,就 地集中或单独修建公共人民防空工程 。
深圳 辽宁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确定的设防区 域内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规划确定的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其他建设项 目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符合人民 防空规范要求的防空地下室或者防空 城市(含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县城) 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域新建民用建筑

人防建筑面积的规定

人防建筑面积的规定

人防工程知识一、对于人防工程的面积有以下规定:1、所有建筑均按建筑形式分类,指标计算与使用功能无关。

计算方法: (1)十层以上(含十层)的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可按其第十层标准面积指标计算;(2)十层(不含十层)以下,基础埋深超过3米(含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3%修建;(3)十层(不含十层)以下,基础埋深不超过3米的建筑,应按其面积(含地下)的2%修建;(4)单建工程(地上建筑投影范围之外的地下建筑)应按其面积的30%修建。

如一栋建筑既有高层又有多层,应按上述要求对建筑进行竖向分割后,分类计算应建设人防面积指标。

2、为小区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市政站点等可不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

如上述项目与其它建筑合并设置,应将其面积指标扣除。

3、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车站、地下指挥部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顶盖的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照其上口外墙(部包括采光井、防潮层以及保护墙)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超过2."20M的部位应该计算全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该计算1/2面积。

4、应建人防面积=高层建筑的基层面积,按100%计算(不管有、无地下室)+楼层为1层—3层的如果地下室埋深不到3米或无地下室的,按基层面积的15%计算;如埋深超过3米的按基层面积的100%计算+楼层为4-6层的如果地下室埋深不到3米或无地下室的,按基层面积的35%计算;如埋深超过3米的按基层面积的100%计算二、人防工程等级的划分:人防工程的有3个规范:1."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2.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3.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98(2001年版)我国人防等级按其抗力从高到低共有八级,《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仅适于下列级别:防等级的划分有四种方式来划分的 按抗力等级划分,可分为1、"2、2b、3、"4、4b、5、"6等8个等级,工程可直接称为某级人防工程; 按战时用途划分,可分为指挥通讯、人员掩蔽、医院、救护站、仓库、车库等; 按平时用途可分为商场、游乐场、游馆、影剧院(会堂)等; 按防化等级可分为甲、乙、丙、丁4个等级。

人防建设面积标准

人防建设面积标准

人防建设面积标准人防建设是指在城市和农村建设中,为了抵御战争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进行的地下、地上或地上地下结合的设施和工程的建设。

人防建设面积标准是指在人防工程建设中,根据特定的标准和要求确定的建筑面积。

首先,人防建设面积标准的确定需要考虑到城市的规划布局和人口密度。

在城市建设中,人防工程需要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情况确定建设面积,以保障城市居民的生命安全。

根据城市人口密度和建筑密度,人防建设面积标准需要合理确定,以满足城市居民的防护需求。

其次,人防建设面积标准还需要考虑到建筑的用途和功能。

不同类型的建筑,其人防建设面积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例如,居民住宅、商业建筑、工业厂房等不同类型的建筑,其人防建设面积标准需要根据建筑的用途和功能来确定,以确保建筑内的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得到有效的防护和救援。

另外,人防建设面积标准还需要考虑到建筑的结构和材料。

建筑的结构和材料直接影响人防工程的建设和防护效果。

因此,在确定人防建设面积标准时,需要考虑到建筑的结构强度、防护材料的性能等因素,以确保人防工程的建设质量和防护效果。

最后,人防建设面积标准的确定还需要考虑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国家对于人防建设面积标准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需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人防工程建设,以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综上所述,人防建设面积标准的确定需要考虑到城市规划布局、建筑用途和功能、建筑结构和材料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只有综合考虑这些因素,确定合理的人防建设面积标准,才能确保人防工程的建设质量和防护效果,保障城市居民的生命安全。

人防建筑面积规定

人防建筑面积规定

人防建筑面积规定之樊仲川亿创作1、2、所有建筑均按建筑形式分类, 指标计算与使用功能无关.计算方法:(1)十层以上(含十层)的建筑, 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可按其第十层标准面积指标计算;(2)十层(不含十建工程(地上建筑投影范围之外的地下建筑)应按其面积的30%向分割后, 分类计算应建设人防面积指标. 2、为小区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市政站点等可不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如上述项目与其它建筑合并设置, 应将其面积指标扣除.3、而施工图里面的楼梯, 排风房, 配电房, 等相关的设施是不是应该也算入人防面积, 还是应该去除这些后剩余的面积才华算是必需要做的人防面积?1、最严格的要求就是从人防防护密闭门开始计算, 凡人防防护密闭门外的一律不介入计算人防建筑面积, 这种计算与规范、图集不符, 但属于处所规定也必需执行, 或许福建作为沿海地域对人防要求高吧, 但这也不是福建所有地域都这么规定.年夜部份人防地下室我都按这个计算. 2、第一种情况计算的人防面积, 毫无疑义都是属于人防面积.对防护密闭门外的楼梯、电梯、坡道等是否算入人防面积也有好几种情况: 2.1、电梯是绝对不能算入人防面积的, 这点规范是非常明确的. 3.3.26当电梯通至地下室时, 电梯必需设置在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密闭区以外. 2.2、楼梯、坡道如果只是平时使用, 与人防无关的则不算了人防面积. 2.3、人防口部的界说中包括人防使用的竖井及防护密闭门以外的通道.此通道含坡道及楼梯. 2.4、安插人防口部、密闭通道等人防有使用到的楼梯、坡道.按规范及其图示凡人防使用的楼梯、坡道均计入人防面积. 2.5、关于坡道是否可以全算人防面积的问题.由于坡道计算到上部有盖板的位置往往面积非常年夜, 如果均计入人防面积年夜年夜影响人防面积指标, 给人防实际掩蔽面积造成晦气影响.年夜部份意见是:对坡道除人防汽车库可以全算外一般只计算口部外的一跨作为人防面积.人防面积一般为地上建筑投影面积.。

关于郑州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

关于郑州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

关于《郑州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的解读一、起草说明目前郑州市结建审批的主要依据是《关于规范人防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178号),新建的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必须按照以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含桩基)埋置深度超过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不少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2、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防重点城市的新建(包括翻新)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3、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新建民用建筑,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2—4%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按照上述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分别按照地上建筑的层数、基础埋深、建筑性质、首层面积等指标核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防空地下室面积的核算不但繁琐而且方式方法不科学,与当今城市建筑的多样性不相适应。

同时,由于防空地下室面积核算的依据依赖施工图设计文件,地上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前无法根据规划总建筑面积确定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

导致人防审批滞后,影响建设单位审批手续的办理。

其次,高层建筑按照现行标准核算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能满足掩蔽人数的需要,不能满足城市防护体系的构建要求。

另外,深化行政审批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和简化行政审批方式方法,现行的结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方法已不能适应行政审批改革的需要。

为此,需对现行的建设项目配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标准进行调整,制定《郑州市结合建设项目配建人防工程面积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以适应城市建设发展和行政审批改革的需要。

二、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主管大军区和本省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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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面积配建标准
人防面积配建标准是指在建设工程中,为保证国家安全、公共安
全和文化继承,根据建设规模、设计用途以及国家规定,确定建筑物
人防面积的一个配备标准。

下面将分步骤详细阐述人防面积配建标准
的相关内容。

第一步:认识人防面积
人防面积,又称防空间,是指在人员避难的空间内,所需的人的
有效空间面积,一般为每人0.6~1.0平方米。

人防面积的设计要考虑
使用人数、逃生通道和负荷等因素。

第二步:人防面积配建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筑物人防面积的配备标准如下:
1.居住建筑:普通住房每人1平方米,经济适用房每人0.8平方米。

2.公共建筑:政府机关、文化、教育、科研事业单位每人1平方米;
卫生、体育事业单位每人1.5平方米;旅馆、宾馆、商场、超市等每
人1平方米。

3.地下建筑:地下商场、车库、停机坪等每人0.8平方米。

4.地铁车站:每人1.2平方米。

5.机场、火车站、码头等交通场所:每人1.5平方米。

第三步:配建标准对建筑工程的影响
人防面积是建筑物中必不可少的生命安全空间,是预防战争、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和人为事故的有效措施,也是城市安全、文化保
护的必要设施。

因此,配建标准不仅是对人员生命安全的保护,更是
对城市品质提升的一种体现。

第四步:人防面积的管理
地方政府应加大对建筑物人防面积的管理力度,做好人防面积的
维护、巡查、保养和修缮工作。

加强宣传,让全体市民理解人防面积
的作用和重要性,号召市民爱护公共设施,共同维护和建设美好城市。

总之,人防面积配建标准是保障城市安全和人民安全的必要举措,
对于城市的健康发展和居民的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建筑工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加强对人防面积的管理,确保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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