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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抢劫案

于某某抢劫案

于某某抢劫案文章属性•【案由】抢劫罪裁判规则在未成年行为人抢劫犯罪中,人民法院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在准确定罪、恰当量刑的同时,要高度重视做好对未成年行为人的教育挽救、跟踪帮扶工作。

正文于某某抢劫案被告人于某某系某中学学生,先后持刀在大学校园内抢劫被害人杜某某、王某某、胡某某、徐某某等,劫得手机3部(共计价值人民币753.96元)及现金人民币487.5元。

到案后,于某某如实供述了抢劫罪行,赃款、赃物均已发还被害人。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持刀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

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情节,于某某系未成年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于某某在校期间表现良好,一直担任班级学生干部,连续三年被评为区、校级三好学生;此次犯罪与家庭关系紧张、与父母存在沟通障碍有一定关系等。

于某某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人民法院决定依法从轻处罚,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对被告人于某某的一贯表现等背景情况进行了详细调查,积极帮助于某某与父母之间重新建立沟通渠道。

通过工作,法官与于某某建立了良好的信任关系,于某某的性格与思想发生了很大转变。

于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返回学校参加高考,以全班第一名的成绩考入大学。

案件审结后,法官定期对于某某的学习生活情况进行跟踪帮教,帮助其疏导人生困惑,增强人生自信,并与于某某的父母保持互动,督促、指导他们增强亲子沟通,缓和家庭关系。

大学期间,于某某成绩优异,获得国家级奖学金,缓刑考验期满后顺利出国留学,现已完成学业回国工作。

本案是一起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帮助其重回人生正轨的典型案例。

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既有其自身心智发育尚不健全、尚不具备完全辨认、控制能力的原因,往往也有家庭环境等方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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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档】程小娥抢劫上诉案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程小娥抢劫上诉案程小娥抢劫上诉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一中刑终字第03775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小娥,女,36岁(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怀宁县,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石牌镇普济村爱国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12月8日被羁押,201X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宣武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产世胜,男,22岁(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怀宁县,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石牌镇普济村五星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12月8日被羁押,201X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宣武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产金竹(别名:产思鹏),男,21岁(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怀宁县,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石牌镇普济村平湾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12月8日被羁押,201X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宣武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徐德保,男,33岁(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怀宁县,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腊树镇高旗村李屋组20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12月8日被羁押,201X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宣武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韩金桥,男,20岁(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怀宁县,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腊树镇茶棚村龙祠组21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12月8日被羁押,201X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宣武区看守所。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犯抢劫罪一案,于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日作出(201X)宣刑初字第244号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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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文档】陈全、张旭抢劫案-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陈全、张旭抢劫案陈全、张旭抢劫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石刑初字第0001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全(曾用名,李小亮、陈泉),男,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初中文化,捕前系四川省达州市渠县大义村农民,住该村。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3月25日被羁押,3月26日被刑事拘留,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旭,男,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捕前系北京市金正碟机公司职工,住北京市石景山区五里陀新隆恩寺9排2号,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枣树胡同11号。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3月27日被羁押,3月28日被刑事拘留,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丁军,北京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刑诉字(201X)第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全、张旭犯抢劫罪,于201X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陈芝,被告人陈全、张旭及张旭的辩护人丁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201X年12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陈全、张旭经预谋后,到北京市海淀区田村附近,以租车为名将被害人薛庆山骗至北京市燕山水泥厂附近,停车后陈全将薛庆山拽下车,张旭用手锁住薛庆山的脖子将薛庆山按到在地进行殴打,抢走薛庆山夏利牌TJ7100型轿车1辆(价值人民币9700元)及人民币180元、中兴牌小灵通1部等物品。

后被告人陈全、张旭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后将车丢弃,赃款均分。

张旭将小灵通销赃得款人民币50元(被抢劫的车辆已起获发还,小灵通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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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最新】戴星抢劫、****一案-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戴星抢劫、****一案戴星抢劫、****一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赣中刑二终字第55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戴星,男,1987年2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信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略)。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丰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小福,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信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信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戴星犯抢劫罪、****罪一案,于201X年4月2日作出(201X)信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戴星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一、201X年11月24 上午10时许,被告人戴星在信丰县城南山公园纪念碑上坡处,见邱斌秀拿着手机听音乐,便上前搂住邱的脖子抢劫手机,因邱极力反抗而未遂。

二、同月25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戴星在上述公园见女学生谢某某经过,便将谢推倒在地并打了谢一巴掌,当场从谢的口袋里搜得“诺基亚”手机一部。

随后,被告人戴星又将谢强行拉到一隐蔽处欲予奸淫,因谢极力反抗而未遂。

三、同月26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戴星在上述公园后山下坡处,见另一女学生谢某经过,便将谢拉到附近的脐橙园将谢推倒在地,向谢索要人民币300元,并当场劫得人民币10元。

其间,被告人戴星欲对谢予以奸淫,因谢极力反抗而未遂。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邱斌秀、谢某某、谢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摄影照片,鉴定报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被告人戴星的供述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戴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手段当场劫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以暴力手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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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最新】杨伟等犯抢劫罪-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杨伟等犯抢劫罪杨伟等犯抢劫罪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渝三中法刑终字第11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川,男,1994年3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初中二年级学生,住(略)。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何中鱼,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系卢川之继父。

法定代理人韦会敏,女,1971年8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系卢川之母。

指定辩护人吴万寿,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杨伟,男,1992年12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杨学书,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系杨伟之父。

法定代理人胡先兰,女,1971年3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系杨伟之母。

指定辩护人程洪,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伟、卢川犯抢劫罪一案,于201X年9月18日作出(201X)南川法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卢川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X年7月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杨伟邀约卢川抢劫摩托车驾驶员,并准备了作案工具跳刀一把。

随后,杨伟、卢川以租车的名义骗乘被害人韦兵的摩托车到重庆市南川区木凉乡云都村2组青林口处,卢川抱住韦兵的颈部,杨伟持刀将韦兵刺成重伤。

2018-被告人罗艺、张显波犯抢劫罪上诉案-word范文模板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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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被告人罗艺、张显波犯抢劫罪上诉案-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被告人罗艺、张显波犯抢劫罪上诉案被告人罗艺、张显波犯抢劫罪上诉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 佛刑二终字第359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艺,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略)。

因本案于201X年5月1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显波(自报),又名:张小波,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永川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略)。

因本案于201X年5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罗艺、张显波犯抢劫罪一案,于201X年9月13日作出(201X)顺刑初字第01561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罗艺、张显波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1、201X年3月18日22时,被告人罗艺、张显波伙同李思华、“杨老幺”、“长毛”及两名四川籍男子等七人(后五人另案处理),来到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三华居委文明街十巷7号出租屋内,以被害人刘刚欠李思华朋友“罗永波”的钱为借口,由罗艺、张显波、“长毛”及一名四川籍男子分别持刀威胁正在打牌的被害人刘刚、刘大全、张小波、姜金富,李思华和“杨老幺”先对刘刚进行殴打, 继而李思华、张显波等人又对被害人进行搜身,从刘刚身上抢去一台诺基亚726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 504元)、一台吉事达牌GM238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067元)、现金人民币300元及驾驶证等证件;从刘大全身上抢去一台诺基亚160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712.8元)、现金人民币50元及证件等物;从张小波身上抢去一台三星N188型手机(价值人民币91.20元)及现金人民币30元;从姜金富身上抢去一台诺基亚3310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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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下载】被告人陈**犯抢劫罪-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被告人陈**犯抢劫罪被告人陈**犯抢劫罪刑事判决书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西刑初字第7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绰号“小四川”),男,1989年12月2日出生,原籍(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租住(略)。

201X年6月12日曾因涉嫌抢劫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11月22日因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刑已执行),12月4日被释放。

201X年3月5日又因涉嫌抢劫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史建盛、赵书岭,邢台市正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邢西检刑诉[201X]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抢劫罪,于201X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侯丽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及其辩护人史建盛、赵书岭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201X年2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陈**伙同张广、左世杰、张帆(以上三人已起诉)在邢台市冶金南路巡洋舰网吧门口,见张磊英手拿几张百元面值的人民币,遂将张拦住,四人对张进行殴打,陈**用刀将张腿部捅伤,共抢走张现金400元。

二、201X年4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陈**伙同张帆在邢台市金华中学南校区将秦尧叫到篮球场旁,二人殴打并用刀威胁秦,抢走秦现金10元。

后又让秦尧把操场上的郭文彪叫来,张帆向郭文彪要钱,并用手打郭脸上一巴掌,郭反抗,陈**与张帆便殴打郭,其中陈**用刀将郭腹部划伤,郭向教室跑去找人,陈**、张帆见此情形逃走。

三、201X年10月9日22时许,被告人陈**伙同张辰光(已判决)在邢台市金华茶棚沟团结园小区北小花园持刀对正在花园散步的张书亮、秦亚薇进行威胁,抢得现金600余元,诺基亚6131黑色翻盖手机及摩托罗拉V3黑色翻盖手机各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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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文档】被告人陈超犯抢劫罪-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被告人陈超犯抢劫罪被告人陈超犯抢劫罪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巢刑初字第0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超,小名小磨,男,1974年1月28日出生安徽省蒙城县,身份证号码(略),汉族,小学文化,住(略)。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10月25日经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X年8月8日由巢湖市公安局居巢区分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巢湖市看守所。

辩护人倪修荣、蒋竹,安徽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巢检刑诉字[201X]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超犯抢劫罪,于201X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溶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超及其辩护人倪修荣、蒋竹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X年7月份,被告人陈超伙同张斌、王怀虎、卢多平、卢德雨、卢赵红、卢德洞(已判决)先后三次在巢湖水泥厂柴禾山作业区等工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共同抢劫工地上的推土机电瓶、柴油、机油等物品,价值人民币15419元。

公诉机关为证实起诉书指控,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陈超;宣读了被告人陈超供述;证人王怀虎、卢多平、卢德雨、卢赵红、卢德洞的证言;被害人杨宪华、陆军、黄声鹏等陈述;证人方军等证言;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辨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等;鉴定结论: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超伙同张斌、王怀虎、卢多平、卢德雨、卢赵红、卢德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

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超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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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胜超犯抢劫罪
杜胜超犯抢劫罪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黔刑初字第221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胜超,男,生于1991年10月14日,身份证号码(略),汉族,
重庆市黔江区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

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X年3月被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7月23日被
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现押于黔江区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杜兵(系杜胜超之父),男,38岁,汉族,农民,住(略)。

法定代理人郭素平(系杜胜超之母),女,生于1972年4月5日,土家族,农民,住(略)。

指定辩护人石早书,黔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黔检刑诉[201X]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杜胜超犯抢劫罪,于201X年 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
成合议庭,于201X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冉景发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胜超及其法定代理人郭素平、指定辩诉人石早书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完毕。

公诉机关指控,201X年11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杜胜超伙同郭鑫(另案
处理)及一个平坝中学的学生,来到河堤上,见民族中学学生周成、郑伟、张波、王国平等四人正在河堤休息亭里“抓鸡”,便对周成等四名学生采取威胁
恐吓、殴打、搜身等手段,将周成等四名学生身上的50元现金和一个MP3抢走。

支持指控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同案关系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相关书证
等证据佐证,认为被告人杜胜超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要求对被告人杜胜超依法
判处。

被告人杜胜超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杜胜超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
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有立功情节,应减轻处罚;3、被告人归案后认
罪态度好,有悔罪诚意,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X年11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杜胜超伙同郭鑫及一个平
坝中学的学生,通过商量,决定到民族中学外河堤上对打牌的学生进行抢劫。

三人来到河堤上后,见民族中学学生周成、郑伟、张波、王国平等四人正在河
堤休息亭里“抓鸡”(打牌),于是便对周成等四名学生采取威胁恐吓、殴打、搜身等手段,将周成等四名学生身上的50元现金和一个MP3抢走。

另查明,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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