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与消灭制度题库1-2-10

刑罚执行与消灭制度题库1-2-10

问题:

[名词解释]追诉时效

问题:

[单选]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以后,实行执行的刑期不能不于()。

A.五年

B.十年

C.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D.十五年

问题:

[单选]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行执行()以后,可以假释。

A.原判刑期二分之一

B.五年

C.十年

D.十五年

出处:飞禽走兽 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774611395.html,/;

问题:

[单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

A.十年

B.十五年

C.二十年

D.二十五年

问题:

[单选]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之日起计算。

A.犯罪

B.犯罪行为停止

C.犯罪结果发生

D.犯罪行为终了

问题:

[填空题]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问题:

[填空题]对犯罪分子减刑,应由执行机关向()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问题:

[填空题]非经()程序不得减刑。

刑法教案 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一节概述 一.刑罚体系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刑法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各种刑罚方法进行排列而形成的刑罚序列。 2.特点: (1)构成要素:具体的刑罚方法即刑种 (2)具体要素由立法者选择而确定 (3)各种刑罚方法的排列是有次序的,并非杂乱无章的(由轻而重) (4)刑罚体系由刑法明确(明文)规定,这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5)刑罚体系的确立根据在于充分发挥刑罚的功能,体现实现刑罚的目的 二.刑罚体系的功能 三.刑罚体系的特点 四.刑种分类 1.主刑和附加刑(各种刑罚方法能够独立适用与否) (1)单独刑、基本刑: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一罪只能一主刑;五种主刑,管制、拘役、有期、无期和死刑 (2)从刑:既可独立适用,也可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三种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特殊附加刑:驱逐出境) 2.生命刑(死刑)、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刑罚性质属性) (1)生命刑: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2)自由刑:剥夺或限制犯罪人的人身自由;(3)财产刑:罚金和没收财产;(4)资格刑:剥夺权利或资格,如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 补充:不定期刑—— 绝对不定期刑:法院只定罪而不作刑罚宣告,由执行机关根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决定 相对不定期刑:规定幅度,由执行机关作出具体决定 第二节主刑 一.管制 1.概念:对犯罪人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人民群众监督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我国特有) 2.特点: (1)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对社会造成危害,罪行比较轻微 (2)不予关押即不剥夺人身自由(开放刑) (3)限制人身自由(刑法第39条)(对被管制人同工同酬) (4)具有一定的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长不超过3年;管制刑期的计算(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2日);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5)执行机关:公安机关;由于管制的开放性需要与人民群众相结合 刑法第39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二.拘役 1.概念: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执行并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 2.特点 (1)适用对象:罪行轻微但必须短期剥夺其自由并就近强制其进行劳动改造的犯罪人(2性质:剥夺自由(强制劳动)体现惩罚性 (3)刑期:1月以上6月以下(衔接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和行政挽留(1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1年;计算(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1日) (4)执行:刑法第143条;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执行场所就近——公安机关对人民法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 一、早期的五刑 1、五刑的渊源 (1)三苗造刑 (2)象刑 *以特殊的服饰象征刑罚 *刑罚形态的画像展示 *象天道而作刑 2、五刑的内容 (1)墨,或黥:在面部刺字并涂墨; (2)劓:割鼻; (3)剕,或刖、膑,秦汉时称斩趾; (4)宫,或腐、淫、椓:破坏人的生殖机能; (5)大辟:辟,甲骨文中指灾祸。大辟是最大的灾祸,即死刑。 3、西周的刑罚 (1)圜土之刑 “以圜土聚教罢民,凡害人者,寘之圜土而施职事焉,以明刑耻之。” “司圜掌收教罢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饰,而加明刑焉,任之以事而收教之。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其不能改而出圜土者,杀。虽出三年不齿。凡圜土之刑人也,不亏体;其罚人也,不亏财。” (2)嘉石之刑 “以嘉石平罢民,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 (3)其他刑罚 “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流共工于幽州,放驩兜于崇,窜三苗于三危,殛鳏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 4、西周刑罚的适用要求 (1)简孚 “两造具备,师听五辞,五辞简孚,正于五刑。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罪惟均,其审克之。” (2)中刑 “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抵德” “惟良折狱,罔非在中” “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 “在今尔安百姓,何择,非人?何敬,非刑?何度,非及。” (3)考察主观心理 《尚书·康诰》:“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周礼·秋官·司刺》有“三宥之法”:不识、过失、遗忘 5、早期刑罚的特点

中国古代刑罚论文

中国法制史论文: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发展演变摘要: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经历长达几千年的漫长发展。主要刑种大致可归类为肉刑,流刑、徒刑、死刑四种。随着时代演进,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刑罚制度逐渐摆脱野蛮残酷的外衣,开始向更具人道精神、更加文明的近代刑罚制度变革。 关键词:中国古代刑罚制度发展改革 导言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发端于夏、商两代,于西周时期实现了奴隶制五刑的完善和制度化。西汉文、景二帝对肉刑的改革和武帝时期开始的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是中国封建制五刑的发端,使中国古代刑罚制度朝着人性化的方向发展。这一进程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进一步加快,最终完成于隋唐。基本维持了:笞、杖、徒、流、死五刑的体系,并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 一、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起源: 关于中国刑罚制度的起源学界争论颇多,主要有:法源于天说、刑起于兵说、法源于苗民说、皋陶造律说、法源于定分止争说和法源于习惯说等。依据如下: 1、有关文献兵刑同一与“刑始于兵” 2、上古三代和秦汉的司法官名称也有兵刑同一与“刑始于兵”的 痕迹。

3、中国历代正史的体例反映了兵刑同一和“刑始于兵”的事实。此外,“刑以威四夷”即以重刑对待异族,也是刑罚制度起源的重要原因之一。 中国奴隶制时代,墨、劓、剕、宫、大辟,为五刑,也称为“正刑”,其中既有生命刑,也有身体刑。奴隶制五刑是夏、商两代的主要刑罚。而除主要的五刑之外还有凌迟、髡、髌、炮格、刵 二、黥刑与劓刑: 2.1黥刑: 黥面就是墨刑,周代五刑的第一种。施行的方法是在人的脸上或身体的其他部位刺字,然后涂上墨或别的颜料,使所刺的字成为永久性的记号。同劓、宫、刖、杀相比,显然是最轻微的。但是,这种刑罚也要伤及皮肉甚至筋骨,而且施加于身体的明显部位,无法掩饰,不仅给人造成肉体的痛苦,同时使人蒙受巨大的精神羞辱。 北宋时,黥面之刑一律改用针刺,因而又称为黥刺。犯人的罪状不同,刺的位置及所刺的字样排列的形状也有区别。 清代的黥刑主要施用于奴婢逃跑,而且常和鞭刑并用,称为鞭刺。刑罚制度中的一种附加刑,直至清末被废除,才真正退出了历史舞台。 2.2劓刑: 是中国古代割掉鼻子的一种刑罚。鼻子是呼吸空气和辨别香臭的器官,鼻子没了,虽然不至于危及生命,但它一方面影响了人的外形,同时对人格也是很大的摧残。在中国历史上,劓刑实施的时间之长、

第十一章刑罚消灭制度

第十一章刑罚消灭制度 第一节刑罚消灭概述 一、刑罚消灭的概念 1.刑罚消灭,是指针对特定犯罪人的刑罚权因法定事由而归于消灭。 二、刑罚消灭的法定原因 2.导致刑罚消灭的法定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1)刑罚执行完毕;(2)缓刑考验期满;(3)假释考验期满;(4)犯罪人死亡;(5)超过时效期限;(6)赦免。 第二节时效 一、时效的概念和意义 时效的概念;追诉时效与行刑时效;时效的意义。 3.时效的概念、种类时效,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 执行的一项制度。时效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两种,我国只规定了追诉时效。 4.追诉时效,是指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法定的期限内,司法机关 有权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超过这个期限,除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核准必须追诉的以外,都不得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 5.我国刑法设立时效(即追诉时效)制度,具有以下主要意义:(1)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 (2)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打击现行犯罪;(3)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 二、追诉期限 追诉期限的规定;追诉期限起算的规定;时效中断的概念及其起算方法;时效延长的概念及其起算方法。 6.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 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7.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 起计算。所谓犯罪之日,应理解为犯罪成立之日。具体而言,对行为犯应从犯罪行为完成之日起计算;对举动犯应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对结果犯应从犯罪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对结果加重犯应从加重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对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应分别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成立之日起计算。所谓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是指连续犯和继续犯,其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8.所谓时效中断,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已经过了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 法定事由消失后重新计算追诉期限的制度。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9.所谓时效延长,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不受追 诉期限限制的制度。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三节赦免

刑罚消灭题库1-0-8

刑罚消灭题库1-0-8

问题: [单选]在我国,特赦由()决定 A.最高人民法院 B.最高人民检察院 C.公安部 D.全国人大常委会 本题考查我国决定特赦的机关。按照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的特赦决定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问题: [单选]被害人王某(女)向公安机关控告孙某在2年前强奸了她,公安机关认为证据不足而未予立案。之后不久,孙某因犯盗窃罪在刑事拘留期间交代了曾强奸王某的事实。对孙某所犯的强奸罪应适用:() A.时效中断 B.不予追诉 C.时效延长 D.根据认罪态度决定是否追诉 本题考查追诉时效制度,答案仅供参考。公安机关应予立案而未立案,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问题: [单选]张某故意伤害李某,使李某重伤,不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张某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据此,对张某的追诉时效应是:() A.5年 B.10年 C.15年 D.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本题考查我国的追诉时效期限。参见《刑法》第87条、1985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 (孕产妇 https://www.360docs.net/doc/774611395.html,/)

问题: [多选]下列哪种情形不受到追诉期限的限制?() A.在人民法院受理了齐某自诉汤某伤害案件以后,汤某离家杳无音信 B.郝某因出国而未在法定追诉期限内对钟某侮辱案提出控告 C.薛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声称自己被抢劫,因薛某表述不清,接案人员对其报案有怀疑而未立案 D.秦某得知与其共同诈骗的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逃离居住地藏匿 《刑法》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A、C、D选项符合上述规定。B项郝某因出国而未在法定追诉期限内对钟某侮辱案提出控告,不能再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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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与消灭制度》 考试时间:120分钟 考试总分:100分 遵守考场纪律,维护知识尊严,杜绝违纪行为,确保考试结果公正。 1、减刑( ) 2、假释( ) 3、追诉时效( ) 4、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以后,实行执行的刑期不能不于()。( ) A.五年 B.十年 C.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D.十五年 5、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行执行()以后,可以假释。( ) 姓名:________________ 班级:_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 --------------------密----------------------------------封 ----------------------------------------------线-------------------------

A.原判刑期二分之一 B.五年 C.十年 D.十五年 6、法定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 A.十年 B.十五年 C.二十年 D.二十五年 7、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之日起计算。() A.犯罪 B.犯罪行为停止 C.犯罪结果发生 D.犯罪行为终了 8、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9、对犯罪分子减刑,应由执行机关向()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10、非经()程序不得减刑。() 11、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起计算。()

12、对()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 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13、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 期限为()。() 14、时效,一般分为()和行刑时效两种。() 15、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年,不再追诉。() 16、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年,不再追诉。() 17、减刑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18、减刑的程序是什么?()

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

第十章刑罚执行制度 第一节减 一、减刑概述 减刑的概念和作用;减刑与改判的区别;减刑与减轻处罚的区别。 1.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2. 改判是原判决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依照第二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决,重新判决。它主要是刑事诉讼程序问题,是对原判决错误的纠正。减刑则是在肯定原判决的基础上,根据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将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它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3. 减轻处罚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分子所具有的法定或者酌定减轻处罚情节,依主体:司法机关 内容:将判处的刑罚付诸实施 时间:刑事判决和裁定生效之后 原则: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 对象条件: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可以减刑;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 应当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无期徒刑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10年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后又减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12年 限度条件 实质条件 特征 程序: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裁定 减刑 假释 刑罚执行 刑罚执行制度

法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它属于刑罚裁量情节及其适用规则问题,其适用对象为判决确定前的未决犯。减刑则是在判决确定以后的刑罚执行期间,对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依法对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它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其适用对象为判决确定以后的已决犯。 二、减刑的条件 对象条件;实质条件;限度条件。 4.减刑的对象条件,是指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 刑的犯罪分子。死刑缓期执行的减刑,随主刑刑种的性质改变而引起的附加刑的相应改变,以及罚金刑的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均不属于《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制度的范围。 5.减刑的实质条件,分为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和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可以减 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6.减刑的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经过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减 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对于死刑缓期(14年)2年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又被减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 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四、减刑的程序 7.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 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二节假释 一、假释概述 假释的概念和作用;假释与释放的区别;假释与减刑的区别;假释与缓刑的区别;假释与监外执行的区别。 8.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 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制度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对于实现我国刑法的任务和目的,促进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具有积极的作用。 9.假释与释放不同。虽然两者都在形式上解除监禁,恢复受押人的人身自由, 但在性质上是有区别的。假释是有条件地提前释放,还存在着收监执行余刑的可能;而释放,无论是宣告无罪释放、刑罚执行完毕释放,还是赦免释放,都是无条件释放,不存在再执行的问题。 10.假释与减刑不同。两者虽然都是刑罚执行制度,且适用前提有相同之处,但

刑法学考研-章节题库-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圣才出品】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 一、概念题 1.减刑(中央财经大学2014年研;河北大学2014年研;武大2009年研;人大2006年研) 答: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减刑作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项独立的刑罚执行制度,与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改判、减轻处罚、死缓中的减刑、假释、特赦等相关制度,虽有一定的相同或者相似之处,但又有明显的区别。 2.假释(中国人民大学2015年研;中山大学2014年研;河南师范大学2014年研;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上交2009年研;人大2008年研;西北政法2006年研;上海大学2005年研;南开大学2004年研) 答: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若不出现法定的情形,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制度。假释制度对于鼓励犯罪分子加速改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观刑罚的目的,具有积极的作用。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二、简答题 1.简述刑罚执行制度。(西安交大2006年研)

答:刑罚执行制度主要包括减刑制度和假释制度。 (1)减刑制度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①减刑的条件 a.对象条件 减刑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b.实质条件 第一,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第二,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c.限度条件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 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典第50条第2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②减刑的程序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2)假释制度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认真遵

古代刑罚都有哪些

从世界历史上看,中国传统的文化的发展演变有其明显的特色,这种特色就在于中国传统文明的发展进程一直延续,没有发生中断。自古至今,“刑、德”被视为治国安邦的两套良策,所以刑法和刑罚为中心的古代法律制度也就必然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门。社会的进步,文明的演变,法也从原始简单的习惯,逐渐向着结构严谨、富于哲理的模式过渡,中国历史上法律的变革,实质上代表及反映了中华民族对社会、人生以及与人关系的根本性问题所作的思考,集中、突出反映了中华民族的基本价值观念。所以,刑罚作为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他的发展与变化,实质上也是整个中国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浓缩。刑罚体系的发展与变化的原因是多层次的,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特点,同时代不同的当权者亦有不同的举措。但是总的发展趋势是以原始的野蛮、落后、残暴向着文明、慎刑方向发展。 一、 中国古代刑罚的发展与变化。 〖文章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774611395.html,春秋中文网DhAo06〗 原始社会的舜禹统治的时期确认不少有关处罚的习惯。《尚书。舜典》载有:“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当时的处罚习惯,将贪赃(墨)行为与劫掠(昏)杀人行为并列,一并处罚,体现了当时的社会已经注重对行政人员的整治和管理,严厉制裁渎职、贪污行为。 《尚书。吕刑》对原始社会末期的处罚方式作了这样的说明:“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淮作王虐之刑曰法”,“爰始淫为劓、刵、诼、黥”。又据《后汉书。刑法志》说:“(禹)自以德衰而制肉刑”。 夏代逐步确立了墨、劓、剕、宫、大辟的五刑制度。 〖文章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774611395.html,春秋中文网1V2f8d〗 商代刑法严酷。盘庚规定“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 .死刑除去斩刑外,还有醢、脯、焚、剖心、刳、剔等刑杀手段。 西周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度作为五刑的补充,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的成熟阶段。 春秋战国时期仍然以五刑为主,残酷性并没有改变、商鞅被处死时,即用车裂之刑,这一时期为奴隶制刑罚向封建制刑罚过渡的阶段。 〖文章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774611395.html,春秋中文网N8wEks〗 秦刑罚出现了新的变化,主要有笞、杖、徒、流放、肉、死、羞辱、经济、株连八大类。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秦法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有明显的过渡的特征。 汉代对刑罚进行了改革,汉文帝十三年,下诏废除肉刑,着手改革刑制。具体有:凡当完者,完为城旦春;当黥者,髡钳为城旦春;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这样就改变了原“五刑”制度。但是也出现问题:1、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死刑范围;第二,以笞代替劓刑、斩左趾,结果受刑者“率多死”。后,汉景帝又两次下诏减少笞数,第一次是笞五百减为三百,笞三百减为二百。第二次是笞三百减为二百、笞二百减一百。改革之后,除死刑以外,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到东汉初,明帝诏中又提到斩右趾,说明又以此刑代替弃市,把文帝时由轻入重的一项又回来,至此,两汉肉刑有宫和斩右趾。 关于徒刑,汉初沿用秦制。但是汉代已经有了明确的刑期。如髡钳城旦舂,五岁刑;完城旦舂,四岁刑;鬼薪白粲,三岁刑;司寇和作如司寇,皆二岁刑,男罚作和女复作,皆一岁到三月刑。此外,汉代另有“顾山”,是只用于女犯的刑罚,因此也称为“女徒顾山”。 〖文章 来源https://www.360docs.net/doc/774611395.html,春秋中文网bvHK6F〗 此外,两汉还沿用秦代及以前的罚金、徙边等刑罚。另外有禁锢刑,是汉为禁止官史结党,对有朋党行为的官吏及其亲属,实行终身禁为官的政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体系较前朝有了很大的变化,刑罚的总的变化的特点是逐渐宽缓。“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手段逐渐减少,向新的封建制五刑过渡。主要体现在:1、废除宫刑制度。北朝西魏在大统十三年(公元547年)下诏禁止宫刑:“自今应宫刑者,直没官,勿刑。”北齐在天统五年(公元569年)也诏令废止宫刑:“应宫刑者普免为官口”。2、规定了鞭刑与杖刑。这一刑罚缘于北魏,并为北齐北周沿用。3、规定流刑为减死之刑。南北朝时期,把流行作为死刑的一种宽待措施。如北周时规定流刑为五等,每等以五百里为差,以据都城二千五百里为第一等,至四千五百里为限,同时附加鞭刑。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及原因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774611395.html,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及原因 作者:张景峰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6期 摘要:刑罚制度作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华法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 地位。本文通过阐述中国古代刑法制度的演变过程,浅析其演变的原因,以其对中国古代法治文明的研究提供一定的价值。 关键词:刑罚;演变过程;演变原因 一、中国古代刑罚的雏形 关于中国古代刑罚阶段的划分,学界有多种观点,究其原因其起源阶段的确定具有重要作用。“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许慎?《说文解字》)据此可知,古代的法即是刑。通说认为,夏朝的建立是中国国家和法形成的标志。据此,夏朝建立之前的原始社会时期,是中国古代法的雏形阶段,也是中国古代刑罚的雏形阶段。 据记载,此时期主要是以肉刑为主的惩戒手段,是夏商周奴隶制五刑形成的起源。《尚书?吕刑》说:“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尚书?舜典》载:“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做官刑,扑作教刑……” 二、中国古代刑罚的演变过程 1.中国古代刑罚的早期发展阶段 夏商周时期是以奴隶制五刑为中心的刑法体系形成和发展时期,各朝又各有其特点,尤其以周朝的刑罚制度对后世产生较大影响。 夏朝刑罚的最大特点是沿袭原始社会后期的刑罚雏形成,《左传》记载,“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商朝制定众多刑罚,而且刑罚严酷,出现诸如炮烙、醢、脯等酷刑。周朝形成以墨、劓、宫、髌、大辟加上赎、鞭、扑、流等九刑的奴隶刑罚体系,对后世影响深远。 2.中国古代刑罚的进一步发展阶段 秦朝刑罚繁多而残酷。据出土的云梦秦简记载,秦朝法律包括《秦律十八种》等近30种之多。其刑罚非常严酷,死刑执行残酷随意,有车裂、枭首、弃市、腰斩、族刑等十几种之多。

2014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刑法——刑罚消灭制度之赦免

2014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刑法——刑罚消灭制 度之赦免 一、赦免的概念 赦免的概念: 赦免,是国家对于犯罪分子宣告免予追诉或者免除执行其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法律制度。 大赦与特赦的区别: 大赦:是指国家宣告对不特定多数的犯罪分子免予追诉或者免除执行其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制度; 特赦:是指国家宣告对特定的犯罪分子免除执行其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制度。特赦一般只赦免犯罪分子的刑罚,而不赦免其罪行。 区别: 主要从适用对象、适用时间、赦免的法律后果进行区别分析: 1、大赦赦免罪、刑;特赦仅赦免特定人的刑。 2、大赦可以免除刑罚的执行,也可以免除刑事追诉;特赦只可免除刑罚的执行,不可免除刑事追诉。 3、大赦可使犯罪人的罪行在法律上归于消灭;特赦只能消灭其刑,不能消灭其罪。 4、大赦令中要指明所赦免之罪的种类和范围,凡属于受赦免之罪的罪犯都要赦免,不用指明被赦的具体人;特赦令则要指明被赦人名单。 总之,大赦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凡在某一时期内犯一定之罪的所有罪犯,都可适用,而不以特定的人为限。大赦的赦免效力也较特赦大,它不仅免除刑罚的执行,而且使犯罪也归于消灭,即不但能赦其刑,还赦其罪。经过大赦之人,其刑事责任完全归于消灭。尚未追诉的,不再追诉;已经追诉的,撤销追诉;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归于无效。 二、我国的特赦制度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和第80条的规定,特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建国以来,我国共实行了七次特赦:第一次是1959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0周年庆典前夕,对在押的确已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战争罪犯、反革命犯和普通刑事犯实行特赦。第二次、第三次特赦分别于1960年、1961年实行,都是对蒋介石集团和伪满洲国罪犯确有改恶从善表现的进行特赦。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分别于1963年、1964年、1966年实行。与前两次相比,只是在特赦对象上增加了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其他内容完全相同。第七次是1975年,对全部在押战争罪犯实行特赦,给予公民权。从我国已实行的七次特赦中,可以看出我国特赦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1)特赦对象,除第一次包括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外,都是战争罪犯。(2)特赦的范围,仅限于全国各地某类罪犯中的一部分人,而不是对某类罪犯全部实行特赦,更不是对个人实行。(3)特赦的条件,是罪犯经过服刑改造,确已改恶从善的。对尚未宣告刑罚或者刑罚虽已宣告但尚未开始执行的罪犯,不赦免。(4)特赦的效力,只及于刑罚,不及于罪行。(5)特赦的程序,一般由党中央或国务院提出建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并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执行。 想获取更多信息请参阅:政法干警考试报考条件政法干警考试科目 文章来源: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https://www.360docs.net/doc/774611395.html,/)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对当今刑法制度的影响论文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对当今刑法制度的影 响论文 篇一:读《犯罪与刑罚》 关于中国古代刑法制度的思考 ——读《论犯罪与刑罚》 《论犯罪与刑罚》一书写于18世纪中叶的米兰,时年26岁的作者贝卡里亚与同他一样拥有强烈自由民主思想的人们协力,顶着宗教和保守势力的压力,阐述了理性的、科学的、严谨的,让当时各国刑事理论界振聋发聩的关于刑事立法的论述。 贝卡里亚在本书中深刻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愚昧,运用科学的理性思维和严谨的逻辑论述了犯罪和刑罚的基本特征。他提出了被现代刑法制度所确认的诸多原则:罪行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法人道主义原则,主张实行无罪推定。这些都对后世各国的刑事立法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贝卡里亚对现代刑法制度的理论的贡献也是不可估量的。 阅读本书后,结合所学中国法制历史中关于刑事制度的

知识,进行了一些思考。 一、关于刑事立法 刑事立法思想是指导一个国家刑事法律制定和制度设计的根本,它最能体现统治阶级的价值取向和对犯罪与刑罚的认识。 中国古代统治者为了维护自身统治的权威性,利用残酷的刑罚来血腥镇压人民,刑法制度更像是一种统治者手中肆意玩弄的工具。在这种情况下,德治、仁治都成了刑法指导思想中的点缀物,实际却是披着仁爱外衣的严刑峻法。汉武帝独尊儒术之后,中国历代封建王朝在表面上重用儒家,其实更是接受了法家思想,其内容核心主要是针对君主如何加强统治。 历代王朝都采用了以孝治天下的策略,亲权为基础支撑下的正是封建 等级制度,任何想要违反的行为都会受到最为严厉的制裁。 这与现代刑法制度权利本位原则是背道而驰的,人们享受权利就得承担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义务,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古代统治者制定刑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封建等级制度,保护统治阶级自身的利益,因而才有了“八议”制度和“刑不上大夫”的说法。 二、关于罪刑法定

刑事污点消灭制度

试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灭制度的构建 段晓梅/魏光民 一、刑事污点制度在我国的现状及其不合理性 刑事污点通常称“前科”,是指对被司法机关宣告有罪或者被刑罚处罚的事实的记载。它是刑事法律中的一个专业术语,是法律和社会对犯过罪人的一个否定的评价。未成年人刑事污点主要是指对于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人犯罪事实的记载。 前科只能证明一个人历史上曾经有过的污点,其否定的评价对象只是过去的事实,这个污点仅能代表过去已经发生的事实,而不能说明这个人现在、将来的表现和发展,但这个污点毕竟在人生的轨迹上划下了一条抹不去的痕迹,并且它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历史的变化而自行消灭,其影响是现实的,深远的、延续的、甚至是终生的。在长期的与犯罪作斗争过程中,前科制度在打击犯罪,预防犯罪中起到了相应的作用,但是,其弊端也显而易见。如果一个人一旦被记载有刑事污点,它会成为当事人的一个沉重的包袱,会对其生活带来极大的影响,甚至会导致一个人的毁灭,这种影响尤其表现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 我国司法制度上没有明确的前科制度,但从相关法律及其社会的各个方面都略见其痕迹。 1. 刑事污点制度直接的刑事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由此可见,当事人一旦受过刑事处罚,在他的历史上就会重重的记上一笔,在以后的重大事件中,必须如实的向有关部门交代,否则,则与刑法规定相违背。这样的规定往往导致这些人在社会事务和参与竞争中被拒于门外。在入伍中,如果如实报告,当事人会因为政审不合格而被取消入伍资格;在就业时,录用单位也会因为当事人受过刑事处罚而拒绝接受。如果当事人隐瞒相关历史,自然又成为当事人不忠诚老实的表现,也成为辞退当事人的正当理由。例如:8年前,被一个“哥们儿”拉着盗窃了一辆摩托车的王丰被判两年有期徒刑。那一年,他还不满18岁。两年后,王丰从邯郸的一所监狱刑满释放。他去应聘过一些用工企业,登记时他按照法律的规定如实填写了自己的“历史”,这就像一个很灵验的“标签”,委婉地把他“请”了出去。下一次找工作填简历的时候,王丰隐瞒了自己的“前科”,这次他被录用了,但两三个月后,单位还是拐弯抹角地知道了他的历史,还是让他“另谋高就”。① 另外,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从本条款可以看出,如果一个人有了犯罪记录之后,在其再次犯罪中,一定条件下,前次犯罪会成为其定罪量刑的一个重要依据。也就是说,我国在定罪量刑中也承认并重视刑事污点记录,根据其有无,对当事人予以不同的处罚。 2. 刑事污点制度相关的从业限制规定 刑事污点制度不仅在刑事制度中给当事人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在我国的其它法律制度中,也有一些不利的后果规定,特别是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从业限制规定,往往把这些人剔除在外。我国法官法第10条,检察官法第11条,人民警察法第26条都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能从事该职业。我国律师

高铭暄《刑法学》(第7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圣才出品】

第十八章刑罚执行制度 一、概念题 1.减刑(山东大学2014年研;中财2014年研;武大2009年研;人大2006年研)答: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减刑作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项独立的刑罚执行制度,与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改判、减轻处罚、死缓中的减刑、假释、特赦等相关制度,虽有一定的相同或者相似之处,但又有明显的区别。 2.假释(宁波大学2016年研;人大2015、2008年研;武大2014年研;上交2009年研) 答: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若不出现法定的情形,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制度。假释制度对于鼓励犯罪分子加速改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刑罚的目的,具有积极的作用。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二、简答题 1.简述刑罚执行制度。(西安交大2006年研) 答:刑罚执行制度主要包括减刑制度和假释制度。 (1)减刑制度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①减刑的条件 a.对象条件。减刑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b.实质条件。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c.限度条件。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典第50条第2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②减刑的程序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2)假释制度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若不出现法定的情形,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制度。 ①假释的条件 a.对象条件。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且不属于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以及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且被同

高铭暄《刑法学》(第5版)章节题库(上编 刑法总论 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圣才出品】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一、概念题 1.管制(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5年研;东财2010年研;武大2008年研) 答: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管制是我国独创的一种刑罚方法。管制刑的存在,使我国刑罚体系更加完善,因为它作为一种限制自由的刑罚方法,起到了连接剥夺自由刑和非自由刑的纽带作用,使各种刑罚的结构更加紧凑自然。其特征主要包括:①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②限制犯罪分子一定的自由。③对犯罪分子自由的限制具有一定的期限。④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 2.拘役 答: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就近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拘役是一种自由刑,是介于管制和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次轻刑,拘役的特点在于,它虽然是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但相对于有期徒刑来说刑期又很短。拘役这种刑期较短的刑罚方法既是惩罚犯罪的需要,也是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 3.附加刑(上海海事大学2014年研;人大2005年研) 答:附加刑,是指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的特点在于适用上具有双重性,它既可以作为某种主刑的附加刑适用,也可以作为一种刑罚方法独立适用,几种附加刑还可以同时并用。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4.剥夺政治权利(人大2007年研;西北政法2007年研) 答: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一种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是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资格。根据《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内容包括四个方面: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必要时也适用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罪犯。 5.罚金与没收财产(武大2007年研) 相关试题:没收财产(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 答: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两者的区别包括:①适用方法不同。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以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中情节较重的犯罪;而罚金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贪利性犯罪。②内容不同。没收财产是剥夺犯罪分子个人现实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既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财物;而罚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这些金钱不一定是现实所有的。③执行方式不同。没收财产只能是一次性没收,不存在着分期执行或减免的问题;而罚金可以分期缴纳,如果分期缴纳确有困难,还可以减免。 6.非刑罚处理方法(东北财经大学2014年研;中山大学2010年研) 答: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处理方法。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特点为:对犯罪分子适用,但不具有刑罚性质。换言之,非刑罚处理方法适用的前提是

中国古代刑法制度发展史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中国古代刑法制度发展史 篇一:中国古代刑法史 中国古代刑法史 夏朝 禹刑是夏朝刑法的总称。 大辟、膑、宫、劓、墨 与其杀不辜,另失不经:裁判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宁可违反法律或者与以前判决不相符,也不得错杀无辜。商朝汤刑是商朝刑法的总称 奴隶制五刑基本确立。奴隶制五刑是指中国奴隶制时代长期存在的墨、劓、剕、宫、大辟等五种肉刑体系。。 ①墨刑:在犯罪人的脸上或者额头上刺字,再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它既是身体刑,也是耻辱刑。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②劓刑:割去受刑人的鼻子。它既是身体刑,也是耻辱刑。③剕刑:砍去受刑人手或者足。砍足叫作剕,砍手叫作刖。④宫刑:破坏受刑人的生殖器官。对男性割去生殖器,对女性为幽闭。⑤大辟:死刑的总称。 西周

罪名 1抗命罪 2不孝罪 西周刑事原则 1矜老恤幼 2罪疑从赦 3区分故意和过失 眚,即为过失;非眚,即为故意“惟终”为惯常“非终”为偶发4上下比罪 要求审判案件时,如果法无正条可援引,则比照在罪与刑两方面相关法条作为审判依据进行审判。 5贵族特权 刑名 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其他 西周司法制度 大司寇 西周诉讼制度 1“狱”与“讼” “狱”与罪名有关类似于刑事诉讼法。“讼”与财产有关,类似于民事诉讼 2诉讼限制 3口供与证据

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 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 气听。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无理就会紧张的喘息; 耳听。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无理就会紧张的听不清话;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 4司法官责任 五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5死刑执行 6监狱管理 圜土 春秋战国 罪名 1降敌罪2奸非罪3窃取国家机密罪4私议法令罪5博戏罪6群居罪7受贿罪8逾制罪9盗窃罪10杀人罪11窥宫罪12拾遗罪春秋战国刑罚制度变化 1死刑执行方式有所增加 2出现了一些新的刑种,用徒刑和罚金取代肉刑 3赎刑使用范围越来越广 《法经》主要内容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 《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 《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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