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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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2000年修订)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2000年修订)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200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00.07.23•【文号】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施行日期】2000.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科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副省级城市科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对加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为贯彻中央决定精神,我们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推动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按照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科学技术部负责归口管理和指导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在当地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我国的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划定高新技术范围如下:(一)电子与信息技术;(二)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技术;(三)新材料及应用技术;(四)先进制造技术;(五)航空航天技术;(六)现代农业技术;(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八)环境保护新技术;(九)海洋工程技术;(十)核应用技术;(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科学技术部根据以上高新技术范围制定颁布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并根据世界高新技术的发展对高新技术范围和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适时进行补充和修订。

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称《工作指引》)及《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以下称《通知》)中关于复审及更名的有关规定,启动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复审范围本市2008年度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按照《管理办法》、《工作指引》及《通知》有关要求,提出复审申请。

二、复审材料受理时间复审材料受理从2011年6月1日起,截止时间为2011年8月31日。

三、复审条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本市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在全球范围内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在中国内地得到中国法律保护的自主知识产权;(二)产品(服务)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内地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工作指引》的要求。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3 ) 最近—
年销售收入 在 2 0 00 0 万 元以 啪
企业,
比例不低 于
3% 0
其中, 企 业 在 中国境 内发生的研 究开 发费 甩 总额占全 部研 究 开 发
费用总额的比例不 低于
6
0
/ 0 0。
企 业 注册 成立 时间不 足三 年的,
按 实际
经 营年限计算。

5 .
技术性收入 要求
高新技术产品 (服务) 收入 占企 业 当年总收 入 的 6 0 % 以上 。
2 . 认定管理 办法研 究开发费用的比例做了限钒 但哪种类型的费用
属于研究开发费甩 E啪 仍未明魄 以及科技人与弧 『概念尚未作清晰定兕
3 .
以上 , 其中研 发人员占企 业 当年职 工 总数的 10 % 以上 。
4 .
近三 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甩 总额占销售收人 总额的比例要求
企 业 为获 得 科 学 技术 (不 包 括 人 文、 社 会科 学 ) 新知讽 创造 性
运 用科 学 技术新 知识,
或实质性改进 技术 、
产品
(服 务)
而 持续进 行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工 作。 以上 三 部门将 共同组 成 高新 技术 企 业 认 定管 理
工 作领 导 小组 。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 部
门同本 级 财 政 、 税 务 部 门组 成 本 地 区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管 理 机 构 负责
本 地 区内的高新技术企 业15 % 的低 税 率 优 惠。
高 新技 术 企 业 资 格 自颁 发证 书之 日起 有效 期为三 年, 三 年后经 复 审 合格 有效 期可 延 长三 年。 通 过 复 审后的资质 有效 期届 满时, 如再 次 提 出认 定 申请 时, 视 同为初 次申请 认 定 。

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08]172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四月十四日附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工作;(四)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做好高新企业认定复审工作-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做好高新企业认定复审工作-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做好高新企业认定复审工作-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对于企业的发展和国家的科技进步具有重大意义。

复审作为认定的一部分,对于确保认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起到了关键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如何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工作。

首先,我们将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概念和背景进行介绍。

随后,我们将详细解读文章的结构和各个部分的内容安排。

最后,我们将明确本文的目的和意义。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是由国家相关部门对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企业成长性和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的过程。

该认定是对企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一种肯定和评价,也是享受相关政策扶持的前提条件。

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工作时,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加强对认定标准和政策的研究和理解,确保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其次,要建立完善的认证档案管理制度,全面梳理和整理相关企业的资料和证明材料。

同时,要注重对企业的实地考察和深入了解,以确保认定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此外,在进行复审工作时,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要与认定申请企业保持密切的沟通和联系,及时解答企业的问题和反馈意见。

其次,要注重倾听和尊重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

最后,要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认定复审工作的流程和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总之,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工作是一项细致而重要的任务。

只有通过认真的研究和理解,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和合作,我们才能确保认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为企业的发展和创新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同时,通过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工作方法和策略,我们也能提高复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奠定坚实的基础。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是指整篇文章所呈现的框架和组织方式,它对于文章的逻辑性和清晰度至关重要。

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主要部分。

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的背景和意义。

其中,概述部分将对高新企业认定复审工作进行简要概括,包括其定义和重要性;文章结构部分将对整篇长文的结构进行详细说明;目的部分则明确了本文撰写的目标。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1.05.04•【文号】国科火字〔2011〕123号•【施行日期】2011.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称《工作指引》)中关于复审及更名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高新技术企业更名、2011年复审及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更名工作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工作,按照《认定办法》有关规定,现制定《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工作规程(试行)》(详见附件),请各地遵照执行,并将试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

二、复审工作(一)鉴于2008年认定工作启动时间较晚,为配合税收清缴时间进度,2011年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由各地方认定机构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确定,已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尽早开展复审工作。

(二)复审的条件、程序和组织依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

(三)复审应与新认定分开不同批次进行公示、报备。

各地方报备的复审企业不超过三批,并于2011年10月31日前完成全年复审报备工作。

(四)通过复审的企业必须在企业原认定证书到期前公示,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开始时间按复审公示时间计算,颁发重新编号的证书。

(五)2011年参加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如发生名称变更,已完成更名审批程序的,可进行复审。

复审前发生更名但未提出更名申请的企业,可以在复审时一并提出更名申请,企业按变更前名称(附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提交更名材料和复审材料(名称变更申请书和认定申请书(复审)及相关附件)。

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方案》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方案》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0.04.27•【字号】齐科发〔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方案》的通知齐科发〔2020〕7号各县(市)区科技部门:根据黑龙江省科技厅《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任务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厅发〔2020〕13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目标任务制定《齐齐哈尔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局2020年4月27日齐齐哈尔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方案一、工作思路充分认识高新技术企业对推动全市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

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结合起来,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在“市县联动、政策引导、精准服务、稳住存量、做大增量”上下更大功夫。

扎实推进《齐齐哈尔市新一轮科技型企业三年攻坚行动计划(2019-2021)》,延长培育链条,促进更多科技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确保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质量双提升。

二、目标任务构建“储备一批、培育一批、认定一批”工作格局,2020年全市认定高新技术企业36户以上,年末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数量69户以上。

三、工作专班组长:许金光市科技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副组长:于要武市科技局高新处处长成员:王珠林克山县工业信息科技局局长贾海林市科技局规划处处长王诚市科技局诚信科科长权亚秀市科技局成果处处长张旭市科技局区域处处长王志锋市科技局人才处处长李楠市科技局成果处副处长孙孟庶市科技局高新处四级主任科员蔡继芳讷河市工信科技局副局长夏春艳龙江县工信科技局副局长刘新民拜泉县工信科技局副局长牟启友富裕县工信科技局副局长李春波甘南县工信科技局二级主任科员牛作龙依安县工信科技局副局长贾峰克东县工信科技局副局长苗占海泰来县工信科技局副局长王博富拉尔基区发改工信科技局副局长杨劲涛梅里斯区发改工信科技局副局长刘丹丹碾子山区发改工信科技局副局长孙景新昂昂溪区发改工信科技局副局长王吉喆龙沙区发改工信科技局四级主任科员庞海生铁锋区发改工信科技局副局长杨勐建华区发改工信科技局副局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高新处,工作职责包括:1.深入开展政策宣传。

安徽省科技厅关于对2000年-2001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复审的通知

安徽省科技厅关于对2000年-2001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复审的通知

安徽省科技厅关于对2000年-2001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复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3.09.22•【字号】•【施行日期】2003.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安徽省科技厅关于对2000年-2001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复审的通知各市科技局,合肥、芜湖、蚌埠高新区:为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根据科技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及我省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决定对2000年—2001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资格复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复审对象为2000年—2001年经省科技厅认定的合肥高新区内及区外高新技术企业。

二、参加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填写《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各一份: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3、自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以来企业发展情况总结(主要包括:企业概况、经济规模及经济效益、主导产品的技术水平、市场占有率和行业带动作用、在管理和技术创新等方面取得的成就、发展前景与规划等);4、2002年度及2003年8月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5、自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以来,企业取得的高新技术及产业化成就证明材料。

三、对复审不合格的企业和不参加复审的企业,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收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中止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四、请各市科技局、各高新区管委会通知辖区内应参加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并对其申请复审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复审意见。

请高新技术企业于9月3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所在地市科技局或高新区管委会,市科技局或高新区管委会于10月1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省政务中心科技厅窗口(合肥市宣城路103号)。

五、《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登记表》可从省科技厅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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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及《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结合近年来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实际情况,现将2012年度认定和复审工作若干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问题根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2012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报企业,在计算企业拥有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时,仅计算企业近3年内(2009-2011年) 闽科高〔2012〕3号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获得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企业在2012年当年获得的知识产权不在计算范围。

对通过独占许可方式拥有的专利,独占许可协议需到省知识产权局备案。

二、专项审计1、测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强度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重要环节之一。

企业应按规定如实填报研究开发活动(项目)情况表,同时应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如实、正确归集,并选择已在省科技厅网站()和省财政厅网站()上公布的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

研发费用审计年度为2009-201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审计年度为2011年。

2、中介机构应于2月10日前向省财政厅税政处提交专项审计资格申请。

具体申请程序参见《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中介机构管理的通知》(闽科高〔2011〕3号)。

2012年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名单将于3月5日前公布。

3、中介机构应加强对《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学习,严格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收入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三、复审工作1、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第四款;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第十一条第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

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条件、程序和要求,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执行。

2、2012年参加复审的范围为2009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本年度应参加复审但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审申报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四、认定和复审申报若干要求1、请各设区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和联系,按照《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要求,充分了解掌握推荐申报的企业的整体发展状况,认真组织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申报推荐工作。

2、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和《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闽科高〔2010〕4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凡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核定征收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012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报企业,其2009-2011年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均应为查帐征收。

3、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第十条和《实施细则》第六条进行自我评价,自评符合认定条件的,按相关程序进行申报。

4、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可登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进行注册登记,并提交申请材料。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网上操作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参加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应于证书有效期到期前进行复审申请操作,无需注册审核,可直接登录企业申报界面进行操作。

在登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后使用“密码找回”功能,设置用户名和密码。

企业应利用5M的附件上传资源,重点上传知识产权证明文件、财务报表、专项审计报告等主要证明文件。

5、企业按《实施细则》第八条要求准备申报材料,一式六份上报所在地设区市科技局,申报材料装订要求见附件1。

(1)企业还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涉税相关情况表(附件2),2009-201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2012年最近一个月(季)度《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一式四份,单独装订成册一同上报。

上述纳税申报表均需盖企业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为此,2012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报企业,在做好企业所得税电子纳税申报(网上申报或介质申报)的同时,应严格按税务机关的纳税申报要求同步做好相关年度与月(季)度预缴申报的纸质申报工作。

(2)企业还需提供2009-2011年上报省统计局的《企业科技项目情况》和《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附件3)一式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单独装订成册。

6、各设区市科技局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后汇总,汇总清单(附件4)加盖市科技局公章后上报省科技厅,同时抄送一份至所在地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设区市科技局另需填写《企业研发项目经费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表》(附件5)纸质材料1份及电子版上报省科技厅。

7、具有总、分支机构管理模式的企业,应如实将下属各分支机构销售收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科技人员、研发人员、员工人数等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的数据完整合并计入总机构。

同时在申报材料中,应对各个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数据合并计算等情况作专项说明。

8、根据《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若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包括新设、撤销或增设分支机构以及原有分支机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等),应在十五日内经设区市科技局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变化后不符合《认定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根据《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以及《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企业在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后发生更名的,应在十五日内经设区市科技局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五、认定和复审申报时间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安排,2012年将受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和复审申请各2批次,认定申请截止时间分别为4月底和8月底,复审申请截止时间分别为4月底和7月底。

4月、7月、8月最后一天,为设区市科技局汇总上报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纸质材料的截止日期,也是申报企业网络提交的截止日期。

申报企业应提前十天将纸质材料上报至所在地设区市科技局。

六、其他事项1、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的《认定办法》、《重点领域》、《工作指引》、《实施细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书》、专项审计指引、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名单等有关文件,均可以在省科技厅网站“办事指南”中“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栏目内下载。

2、为配合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拟定期举办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培训辅导班,重点辅导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解读、研发费用归集问题、申报管理系统使用等内容。

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3、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福建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承办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前期的网络咨询和纸质材料受理工作。

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地址:福州市工业路611号福建高新技术创业园1号楼九层,联系人:杨显奇、李小玲,电话:1、,。

4、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省科技厅高新处:马菁,电话:0591-、,E-mail:。

省财政厅税政处:林炳豪,电话:0591-,。

省国税局所得税处:高芝琴,电话:0591-。

省地税局所得税处:林雁南,电话:0591-。

附件: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装订顺序2.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涉税相关情况表》3. 《企业科技项目情况》和《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4. 《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汇总表》5. 《企业研发项目经费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表》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装订顺序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三、专项审计报告(至少一份原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骑缝章);四、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骑缝章);五、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1、项目RD01(或产品)证明材料;2、项目RD02(或产品)证明材料;……六、2011年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大专以上科技人员、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及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学历、毕业院校、所学专业、职称、职务、所在部门、身份证号码;研发人员需给予标注并排序在前);七、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指标的自评分说明及附件:1、自评分说明2、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拥有的需提供备案证明及全球范围的独占许可协议)3、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评价附件;4、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评价附件。

八、《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涉税相关情况表》(附件2)九、企业2009-201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2012年最近一个月(季)度《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纳税申报表均需盖有所在地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十、2009-2011年度上报省统计局的《企业科技项目情况》和《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一式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备注:申报材料采用活页式装订,一式六份,其中三份提供第一至七部分材料;另三份提供第八、一、二、三、四、六部分材料,第八、九部分材料复印件一式四份,单独装订成册;第十部分一式一份,单独装订成册)附件2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涉税相关情况表附件3工业企业科技项目情况表号:B107-1表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单位详细名称:文号:国统字(2010)87号组织机构代码□□□□□□□□—□20年有效期至:2011年6月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20年月日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单位详细名称:表号:B107-2表组织机构代码□□□□□□□□—□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是否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或区外认定的文号:国统字(2010)87号高新技术企业: 1.是, 2.否□20年有效期至:2011年6月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20 年月日附件4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汇总表推荐单位(设区市科技局盖章):附件5企业研发项目经费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表(备注:1、此表由各设区市科技局填报; 2、近三年研发费用及近一年销售收入依据专项审计报告数据填写,合计数应与专项审计报告中的数据一致;3、此表为格式表,行数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自行增减。

)主题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通知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12年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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