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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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4年3月31日国税发<1994>0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现将我们制定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税法及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

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12.22•【字号】青地税发[2009]196号•【施行日期】2009.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地税发[2009]196号)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市局机关各处室:《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改革实施方案》业经市局2009年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做好发票管理改革工作。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和全市地税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强化“信息管税”,着力构建发票管理长效机制,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结合我市地税发票管理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发票管理改革的意义现有的发票管理制度、管理模式主要是基于手工操作构建的。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发票管理的要求也不断提高,特别是在“信息管税”的思路下,充分采集发票开具信息、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显的尤为重要。

而我局现有的发票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已不适应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需要,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税收征管工作质效的提升。

因此,实施发票管理改革对于加强税源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强化财务监督,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发票管理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具体任务根据“简并票种、统一票样,网络开票、建立平台”的工作思路,我局发票管理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通过简并票种,提高发票业务的办理效率,方便纳税人使用;通过机具开票,提高发票信息采集水平,强化税收监控;通过数据比对,提高发票数据增值利用水平,实现“以票控税”;通过增强防伪,提高发票的辨别能力,增强真伪识别的准确性。

青岛市地税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地税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地税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5.30•【字号】青地税发[2008]112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青岛市地税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地税发〔2008〕112号)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二〇〇八年第一次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该《暂行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针对目前资本市场日益发展完善,自然人转让股权日益频繁的现实,经过长期调研,并且总结各单位征管经验的基础上适时推出的,是一项新生事物。

希望各单位高度重视,加强宣传,广泛调查,掌握辖区内自然人股东持有股权及转让情况,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夯实坚实基础。

二、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需要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大力配合协助,各单位要主动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联系,取得其大力支持,推进综合治税,形成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征管格局。

三、各单位要加强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并于每季度末十日内将征收自然人股东人次、征收税款数额等情况向市局报告。

四、市局将市南分局、市北分局、城阳分局和即墨市地税局作为此项工作的重点联系单位。

各单位要及时总结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及时向市局报告,市局将择优予以推广;各单位在征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附件:1、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暂行办法2、自然人股东登记(变更)表(略)3、自然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略)二〇〇八年五月三十日附件1: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堵塞征管漏洞,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7.11•【文号】财税[2003]158号•【施行日期】2003.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管理,确保依法足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中关于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帐达1年的,从挂帐的第2年起,依照投资者(股东)出资比例计算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所得税问题解答》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所得税问题解答》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所得税问题解答》的通知发文文号:青地税函[2011]4号发文部门: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文时间:2011-1-11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在所得税日常征管工作中,市局收到了各基层单位、部分纳税人及中介机构的来电、来函,询问所得税有关问题。

为此,市局将具有代表性及对今后征管工作有启示的问题加以整理,并根据有关所得税政策规定进行了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2010年所得税问题解答》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2010年所得税问题解答1、问:母子公司框架下,员工与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与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由于工作需要,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派遣员工,母子公司均向派遣员工支付工资及奖金、补贴,其工资及奖金、补贴如何扣除?被派遣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答:鉴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员工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经常调配,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子公司如能够提供母公司出具的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等做出的调配决定及员工名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子公司发放给与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

母子公司两个单位在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时,应分别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该员工应到为其缴纳“三费一金”的单位主管地税机关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2、问:核定征收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或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等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答:根据总局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税收优惠的享受需要相关项目单独核算,核定征收企业由于不能单独核算相关项目,不能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等规定,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免税收入有关税收优惠,除此以外的各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不得享受。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公告背景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明确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支付所得时,应当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居民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预扣、代扣税款的有关规定,税务总局制发了《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一)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的方法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本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下表),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

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税信息和资料保密。

(八)代扣代缴手续费的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责令补扣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代扣代缴手续费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

(九)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处理方法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纳税人不得拒绝。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免个人所得税,派发股息红利扣缴个税【颁布单位】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鲁财税﹝1994﹞31号【发文日期】1994-07-11【实施时间】1994-07-11【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注释:全文失效200662各市、地区财政局、税务局,莱芜市财税局,省对外税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20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误餐补贴征免税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文中第二条所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误餐补助是指省辖地级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市内临时外出工作,必须在外就餐而经单位领导批准领取的误餐补助费(标准为:早餐6角、午、晚餐各1元)。

其他各种形式的误餐或午餐补助、补贴,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企业购销人员联钩联销提成收入征税问题企业购销人员联钩联销提成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购销过程中支付的差旅费、应酬费等费用的扣除标准,由市、地税务机关本着严格控制、从严掌握的原则确定。

三、关于股份制企业派发股息、红利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异地上市的股份公司、实行柜台交易的股份公司,其向股东派发股息、红利时,应由股份制公司先扣缴这部分股息、红利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然后再行发放或异地转移。

四、企业合伙人分得的税后利润征税问题 合伙经营企业中的合伙人分得的税后利润,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对承包、承担经营所得征税问题 1.承包、承担人对所承包、承租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在完成各项指标后,按合同规定取得一定的所得(资金来源不限),该项所得属工资、薪金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06.19•【文号】国税发[1997]101号•【施行日期】1997.06.1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已被《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8月30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注:本篇法规中的《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已被《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01号1997年6月19日)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精神,切实做好个体私营业户的建帐建制、查帐征收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贯彻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税收管理,促进个体工商户加强经济核算,使个体经济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建立、使用、保管帐簿和凭证,但依法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帐簿或者暂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复式帐:(一)2人(含2人)以上合伙经营且注册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的;(二)请帮工5人(含5人)以上的;(三)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500元以上或者月销售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四)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帐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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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
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所得税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青地税发﹝2005﹞180号
【发文日期】2005-09-29
【实施时间】2005-09-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征管实际,积极探索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方式、方法,并将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及时上报市局,市局将在总结各单位征管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全市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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