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等三家机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建立北京保险业法律事务联系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建立北京保险业法律事务联系制度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建立北京保险业法律事务联系制度的通知各保险公司在京分公司(营业部):为及时掌握保险业发展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和重大事件,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在保监会系统建立法律事务联系制度的通知》(保监厅发[2004]9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建立北京保险业法律事务联系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公司应积极配合北京保监局做好保险法律制度建设工作,遇到保险诉讼,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北京保监局报告案件发生情况。
凡涉及对行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案件,应及时向北京保监局报告,并随时报告案件进展情况及最后结果。
二、各公司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北京保监局报送上一年度保险合同诉讼案件总体情况和分析,对保险监管、保险法律、法规、规章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各公司应当指定具体人员作为法律联系人,负责有关法律事务联系工作。
法律联系人发生变动时,应于10个工作日内告知北京保监局,并及时指定新的法律联系人。
四、请各公司于2004年12月10日之前将法律联系人名单及联系电话报送我局(回执见附件)。
联系人:唐西华于涛联系电话: 66417494 66417789 传真:66417478附件:北京保险业法律事务联系人员名单(略)二OO四年十一月三十日——结束——。
北京市社保中心关于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社保中心关于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社保经办机构:鉴于我市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出现的"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我们计划通过对三险业务系统、网申服务平台的优化升级,以达到〃事前严控”的目的。
因此自2020年7月5日以后,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在通过网上服务平台、三险业务系统办理职工新参保登记与增员时,需要补充填报部分劳动合同相关信息。
根据局劳动关系处与人力资源市场处提供的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名单,我们对相关企业做了标识,一共分为三类:一是只带有劳务派遣企业标识、二是只带有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标识、三是即带有劳务派遣企业标识又带有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标识。
经办人员可以通过三险业务系统”杳询统计•单位统计〃模块查询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的相关标识。
1.只有劳务派遣企业标识的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在办理职工参保登记或增员时,在录入原有信息并确认后,将弹出劳动合同信息采集界面,包括员工类型、岗位、劳动合同(派遣协议)约定员工薪金、劳动合同(派遣协议)起止时间、实际用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在办理职工参保登记或增员时,员工类型可以选择“本单位员工"、"劳务派遣员工",在选择"本单位员工〃时,除"实际用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外,其他采集项都是必录项;在选择〃劳务派遣员工"时,所有采集项都是必录项,若不录入,系统会提示。
在录入实际用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时,若录入的实际用工单位在系统中不存在时,会有相应的提示,将无法完成参保登记或增员。
2 .只有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标识的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在办理职工参保登记或增员时,员工类型选择"劳务外包员工〃时,所有采集项都是必录项。
3 .即有劳务派遣企业标识又有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标识的劳务派遣企业和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落实保险代理机构业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落实保险代理机构业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5.05•【字号】京保监发[2008]86号•【施行日期】2008.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落实保险代理机构业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京保监发[2008]86号)各在京保险代理机构:为提高保险代理机构业务人员整体素质,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北京保监局决定严格落实保险代理机构业务人员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制度。
自2008年10月1日起,在京各保险代理机构从事销售保险产品的业务人员应100%持有资格证书。
具体要求如下,请遵照执行。
自发文之日起,保险代理机构新增业务人员应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活动。
业务人员较多、持证率较低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制定计划、加强培训,限期达到监管要求,确保持证上岗制度有效落实。
各保险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业务人员100%持证工作,切实加强业务人员管理。
各机构应与业务人员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向业务人员发放执业证书;对业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建立健全业务人员管理制度和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业务人员个人基本资料、培训教育和奖惩等情况。
我局将采取多种方式监督和检查在京各保险代理机构100%持证情况,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处理。
联系人:曾知、崔媛电话:66286392、66286386传真:66288131特此通知二OO八年五月五日。
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商务服务业-综合管理服务资质一般纳税人产品服务版物零售;销售食品;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信息最多显示100条记录,如需更多信息请到企业大数据平台查询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 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在京保险中介机构开展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在京保险中介机构开展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01.18•【字号】京保监发[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在京保险中介机构开展外部审计工作的通知(京保监发〔2013〕10号)各在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和《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的相关要求,现将在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法人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开展外部审计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外部审计时间及对象每年第一季度实施对中介机构上一会计年度的外部审计工作。
审计对象为被审计会计年度11月30日前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中介机构。
二、外部审计中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要求(一)具备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二)会计师事务所成立时间在1年以上,且与被审计中介机构无关联关系;(三)近3年内未发生被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的违法违规行为。
原则上要求由经营住所在北京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在京中介机构的外部审计工作。
如果被审计中介机构确需聘请外地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须说明理由并提供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出具的关于该事务所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材料。
三、外部审计重点内容(一)中介机构是否按照《保险专业中介公司资产负债表》和《保险专业中介公司利润表》的格式编制会计报表。
(二)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应对以下事项进行重点披露:1.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2.确认收入和成本的方法是否恰当,年度利润核算是否正确,并按照明细科目对会计报表主要项目进行注释。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国脉精英理财顾问有限公司等六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变更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国脉精英理财顾问有限公司等六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变更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9.08.31
•【字号】京保监许可[2009]436号
•【施行日期】2009.08.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国脉精英理财顾问有限公司等六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变更的批复
(京保监许可[2009]436号)
北京保险行业协会:
你会《关于代为北京国脉精英理财顾问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申请B类保险兼业代理变更类别、险种的请示》(京保协代审[2009]46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北京瑞泽鸿汽车维修中心”等2家机构的保险兼业代理变更事项(详见附件一)。
你会收到本批复后,应及时督促上述机构到你会换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二、不予核准“北京天通利华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等4家机构的保险兼业代理变更事项(详见附件二)。
不予核准的机构可在收到本批复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兼业代理资格变更核准机构清单
2.兼业代理资格变更未核准机构清单
二OO九年八月三十一日附件一:
兼业代理资格变更核准机构清单
制表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附件二:
兼业代理资格变更未核准机构清单
制表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申报机构:北京市保险行业协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印发北京保险机构销售人员处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印发北京保险机构销售人员处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21.09.01•【字号】京银保监发〔2021〕281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印发北京保险机构销售人员处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京银保监发〔2021〕281号各相关保险机构、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为进一步加强保险机构销售人员管理,提高销售人员职业素养,深化北京保险业清廉金融文化建设,北京银保监局制定了《北京保险机构销售人员处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2021年9月1日北京保险机构销售人员处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保险机构销售人员管理,提高销售人员职业素养,深化北京保险业清廉金融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和《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加强保险销售人员管理的通知》等法律及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北京地区依法经营保险业务的人身保险公司、从事人身险销售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销售人员,是指保险机构的个人保险代理人和其他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处罚信息,是指保险机构销售人员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党纪政务处分、内部处分及其他惩戒措施的信息。
第五条保险机构应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处罚信息登记、查询使用和存档管理等工作,并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保险机构应限制处罚信息登记、查询和使用范围。
第六条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北京保险销售人员处罚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建设、运营管理和日常维护。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地区人身保险业务销售资质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地区人身保险业务销售资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3.07•【字号】京保监发[2012]71号•【施行日期】2012.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地区人身保险业务销售资质管理的通知(京保监发[2012]71号)各人身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直接经营业务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各在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各在京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各在京保险经纪机构,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为促进人身保险公司规范销售行为,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业务销售资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对合作代理机构销售资质的管理。
各保险公司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应具备对代理机构资质信息进行校验的功能,对于未取得保险监管部门核发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代理机构,核心业务系统应自动予以控制,不予出单。
二、进一步加强对保险销售人员销售资质的管理。
各保险公司要完善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将销售人员信息纳入系统管理。
销售人员信息应至少包括保险公司销售人员的姓名和从业资格证书编号、合作代理机构销售人员的姓名和从业资格证书编号及其所属代理机构名称等信息。
保险公司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应具备对销售人员资质信息进行校验的功能,对于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或从业资格证书过期的销售人员,核心业务系统应自动予以控制,不予出单。
三、对于人身保险代理业务,各保险公司应在保单上载明代理机构名称和销售人员姓名等内容,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公开信息。
四、各保险公司人身保险经纪业务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五、各保险公司应根据上述要求及时调整业务、财务等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并于2012年5月31日前完成相关制度修订和系统改造工作。
六、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应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自律规范,督促各保险公司、代理机构和经纪机构依照本通知的要求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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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等三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京保监许可[2011]594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1.12.02
【实施日期】2011.1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等三家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资
格的批复
(京保监许可[2011]594号)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代为“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兼业代理机构资格的请示》(泰康京发[2011]096号)、《关于代为“北京四海一家商务服务中心”申请兼业代理机构资格的请示》(泰康京发[2011]110号)和《关于代为“北京德信恒源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兼业代理机构资格的请示》(泰康京发[2011]111号)收悉。
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等3家机构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详见
附件)。
二、你公司收到本批复后,应及时代上述机构到我局领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并督促上述机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范围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附件:新增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核准机构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