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所有权
西方行政学说史,章节测试 第十七章

第十七章诺思的制度、国家与政府职能理论一、单项选择题1.对制度与制度变迁问题具有开创性研究的是A.马克斯﹒韦伯B.林德布洛姆C.诺思D.布坎南【解析】C 对制度与制度变迁问题的开创性研究是诺思的主要学术贡献。
2.诺思指出,理解制度结构的两个主要基石是A.国家理论和产权理论B.国家理论和意识形态理论C.产权理论和意识形态理论D.意识形态理论和精英理论【解析】A 诺思认为,理解制度结构的两个主要基石是:(1)国家理论;(2)产权理论。
3.将国家理论与产权理论结合起来,并将这一理论引入经济史研究的是A.林德布洛姆B.诺思C.威尔达夫斯基D.巴纳德【解析】B 诺思将国家理论与产权理论结合起来,并将这一理论引入经济史研究,首先对意识形态进行了系统的经济分析,这使他成为新制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之一。
4.诺思认为,制度的最大供给者是A.社会B.组织C.国家D.集团【解析】C 诺思认为,国家是制度的最大供给者,如宪法秩序以及基本规章制度都是由国家供给的。
5.诺思制度变迁集大成的著作是A.《制度变化与美国的经济增长》B.《西方世界的崛起:新经济史》C.《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D.《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解析】D 《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一书是诺思制度变迁集大成的著作。
6.国家起源理论中,认为国家应为公民服务的是A.掠夺论B.契约论C.暴力潜能分配论D.剥削论【解析】B 关于国家起源的契约理论有着悠久的历史,契约论认为国家是公民达成契约的结果,它应为公民服务。
7.人们把权利的垄断权,也就是确定和保护()的垄断权交给国家。
A.所有权B.产权C.效率D.租金【解析】A 人们把权利的垄断权,也就是将确定和保护所有权的垄断权交给国家。
8.诺思提出,暴力潜能形成的边际成本()产权保护的边际收益。
A.大于B.等于C.小于D.无关【解析】B 在诺思看来,暴力潜能形成的边际成本等于产权保护的边际收益。
9.国家这种制度安排不同于市场和企业的特点是它的A.强制性B.约束性C.指导性D.命令性【解析】A 不同于市场和企业,国家这种制度安排的特点在于它的强制性,即国家是在暴力方面有比较优势的组织。
民法第十七章占有

案 例 解 :
乙 盗窃
直接占有
乙的直接占有消灭
甲的间接占有消灭 无权占有
丙
直接占有
雇佣合同
自主占有
丁
占有辅助人
五、占有的成立和消灭
(一)占有的成立 某人对物的控制与支配力判断:结合空间、时间以及 法律上的关系确定。 空间关系指人与物在空间上有一定的、足以使他人认 识到的结合关系。 占有不以物理上的直接控制与支配为必要。依社会一 般观念,某物并未脱离某人的控制与支配力,即为占 有。 时间关系指人和物的关系在时间上须有相当的继续性, 使他人能足以认为该物为该人事实上所控制与支配。 短暂的控制非为占有。(持有) 法律关系指因占有不以占有人亲自控制与支配占有物 为必要(占有辅助人的占有)。
1、继续性,其仅具短暂性的,不成立占有。 基于一般社会秩序及对他人财产的尊重 2、占有意思
此种占有意思不必针对个别特定之物,仅须
具有一般占有意思即可。
不是法律行为上的意思,而是一种自然的意
思,不以具有行为能力为必要,故无行为能力
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亦得为占有人。
(二)占有的客体
1、占有的客体:须为物,包括不动产与动产。
2、对占有之“事实”的推定规则
免除占有人的举证责任。 其一,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善意、 和平地公然占有; 其二,在占有前后两个时期,有占有证据 的,推定其为继续占有。
三、占有制度的功能
1、保护功能:维护物的事实秩序而非物的 法律秩序(权利秩序。 2、公示功能:维护交易安全。 3、物尽其用的功能。
5、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 依占有人是否具有所有的意思为标准。
• 自主占有:指以物属于自己所有的意思的 占有。 仅以具有所有的意思已足,是否为真正所 有人在所不问
乌鲁木齐市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权规定-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乌鲁木齐市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权规定正文:---------------------------------------------------------------------------------------------------------------------------------------------------- 乌鲁木齐市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权规定(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1993年10月30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进行土地登记,确定土地权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管理权限,分别由乌鲁木齐市(以下简称市)、乌鲁木齐县(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具体工作分别由市、县土地管理局办理。
第三条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区内、东山区、南山矿区、市农垦系统使用的土地、其国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除上述范围外,其国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四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按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管理范围内向市或县土地管理局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第五条经依法确定国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集体土地所有权,经依法确认后,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
第七条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经依法确认后,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临时土地使用权,经依法确认后,核发临时土地使用证。
第八条在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同时,可根据各类用地性质,依法设立他项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按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县土地管理局在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使用证的同时,须报市土地管理局备案。
第十七章革命根据地人民民主政权时期的法律制度

(公元1927年-1949年) 公元 年 年
学习要求:了解人民民主政权法制的主要内容, 学习要求:了解人民民主政权法制的主要内容,认识这 一法制不同于以往法制之处, 一法制不同于以往法制之处,了解这一法制在建立新中 国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国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看到这一法制与新中国法制之 间的渊源关系。 间的渊源关系。 一、人民民主政权的立法概况 二、人民民主政权的宪法性文件 三、人民民主政权的其他立法 四、人民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
四、解放区司法原则的确立 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 年 月 中共中央发布了《 全书与确立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 全书与、司法机关:审检合署 司法机关: 二、诉讼和审判制度 马锡五审判方式: 马锡五审判方式:p.439 三、人民调解制度: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萌芽,抗日 人民调解制度: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萌芽, 战争时期制度化法律化 1、调解范围 、 2、调解形式 、 3、调解原则 、 4、评价:为建国后的调解工作积累了经验 、评价:
第一节 革命根据地时期立法概况
一、革命根据地法制的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为指导 二、立法发展的四个阶段 1、萌芽阶段:(1921-1927) 1、萌芽阶段:(1921-1927) :( 2、初创阶段:( 、初创阶段:(1927-1937) :( - ) 3、形成阶段:( 、形成阶段:(1937-1945) :( - ) 4、完善阶段:( 、完善阶段:(1945-1949) :( - )
第三节 革命根据地时期刑事法律制度
一、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的刑事立法 该时期的刑事立法,通过打击反革命分子, 该时期的刑事立法,通过打击反革命分子,惩罚其他 刑事犯罪分子,对于保卫红色政权, 刑事犯罪分子,对于保卫红色政权,保障根据地各方面 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二、抗日民主政权时期的刑事立法 该时期的刑事立法不仅数量多,内容广, 该时期的刑事立法不仅数量多,内容广,而且在刑事 立法的方针、原则和刑罚制度方面, 立法的方针、原则和刑罚制度方面,都较以前有了很大 的发展。 的发展。
中央土地确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确权行为,维护土地权益,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确权,是指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权利的确认、登记和发证。
第三条土地确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二)公平、公正、公开;(三)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四)维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制度。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由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确权第五条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应当以土地权属来源清楚、土地权属关系明确、土地权属证书齐全为依据。
第六条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调查核实土地权属来源;(二)确认土地权属关系;(三)进行土地登记;(四)颁发土地所有权证书。
第七条土地所有权确权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对土地权属来源不明确、土地权属关系复杂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二)对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依法调解或者裁决;(三)对土地权属证书遗失、毁损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发。
第三章土地使用权确权第八条土地使用权的确权,应当以土地使用合同、协议、批准文件等法律依据为依据。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确权,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调查核实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二)确认土地使用权的范围、期限;(三)进行土地登记;(四)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确权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对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不明确、土地使用权范围不明确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二)对土地使用权争议,应当依法调解或者裁决;(三)对土地使用权证书遗失、毁损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发。
第四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第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应当以承包合同、批准文件等法律依据为依据。
第十二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调查核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依据;(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期限;(三)进行土地登记;(四)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第十七章 权变管理原理

(一)管理的外部环境 1.外部环境的含义 从系统的观点看,外部环境向组织输入组织 运行所需的资源,组织向外部环境输出产品或 服务。一切管理系统都是与外部环境密切联系 着的开放的社会系统,它是适应于外部环境的 需要而产生的,又在与外部环境的相互作用中 发挥着自己的特殊功能,保持着自己运行的和 谐。管理系统是与外部环境密切关联着的,它 们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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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的内部环境 内部环境是指处于管理系统边界之内的直接制 约管理活动的因素的总和。广义上讲,管理的 内部环境既包括人员、物资设备、经费等物质 的实体性因素,也包括法规、章程、规则和条 例等制度或体制因素,还包括人际关系、团队 关系等。 内部环境的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特殊性。组织所处的行业、规模、产权制 度不同,有其特殊性。 (2)可控性。组织可以通过自己的努力来改善 内部条件,增加组织实力,以适应外部环境变 化的需要。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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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变量对于组织结构和功能的影响是巨大的。 经济体系的类型、竞争和经济稳定性极大地影 响着组织的日常运作,企业在计划活动中要用 到经济预测数据。 通常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是影响企业的两个重 要的经济变量,货币政策决定货币的稳定,财 政政策决定价格的稳定性和税率。 消费收入和消费结构对于企业的组织结构的影 响也较大,其中,消费收入变量包含着宏观上 的国民收入、人均国民收入,微观上的个人收 入、个人可支配收人、个人可任意支配收入等; 消费结构变量包括食品消费、必需品消费、精 神和成长消费、住宅消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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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中国的商业环境的不确定性也在渐渐发生 变化,从传统的“环境和政策的不确定性”向 “技术和市场的不确定性”转变。这就需要中 国的企业完成一种转变,即从传统的“可做什 么”向“该做什么”转变,从传统的机会主义 向战略思考转变。高速变化带来的是高度不确 定性,而组织只有首先懂得如何面对环境的不 确定性,才能迅速制订新的战略,构建核心竞 争力,以适应瞬息万变的外部环境。
《民法学》教学2PPT课件

• 期限上的区别
效力上的区别
• 保护方法上的区别
第二节 物权的类型
一、所有权和他物权 所有权,又叫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
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
物权。
第十二章
• 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 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 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 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 4、地役权
• 是指地役权人依设定行为,以他人土地 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的权利。
• 地役权是约定的,而相邻权是法定的。
我国物权法上规定的物权种类
(1) 所有权 (2) 用益物权 (3) 担保物权 (4) 占有
第十二章
第三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一、物权法的概念和特征 • 物权法是调整物质资料的占有关系,规
物权的产生,即物权人取得了物权,它 在特定的权利主体与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 形成了物权法律关系,并使特定的物与物权 人相结合。
第十三章
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主体、内容或客 体的变更。
物权的消灭,即物权的丧失,可以分为绝 对的消灭与相对消灭。严格的说,物权的相对 消灭并非物权消灭的问题,而是应当属于物权 的继受取得或主体变更的问题。
• 例:甲有录音机一台,甲委托乙保管, 后来乙擅自借给了丙,丙在使用期间被 丁偷走,后丁又遗失,被戊捡到。一日, 甲到戊家中玩耍发现了录音机,甲要求 取回,戊不答应。问:甲是否有权要回 录音机?
• 3、优先效力
• 当一个物之上存在数个内容相矛盾的物 权时,效力强的排除弱的而率先得以实 现。物权的优先效力变现在两个方面:
民法典各分编(目录))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目录)第一编物权•第十章用益物权一般规定•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第十四章居住权•第十五章地役权•第十六章担保物权一般规定•第十七章抵押权•第十八章质权•第十九章留置权•第二十章占有第二编合同•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保全•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保证合同•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六章承揽合同•第十七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八章运输合同•第十九章技术合同•第二十章保管合同•第二十一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二章委托合同•第二十三章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四章行纪合同•第二十五章中介合同•第二十六章合伙合同•第二十七章无因管理•第二十八章不当得利第三编人格权•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第四章肖像权•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第四编婚姻家庭•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结婚•第三章家庭关系•第四章离婚•第五章收养第五编继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六编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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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2)空间说。认为范围仅限于由墙壁(共同墙壁)、地板、天花 板所围成的空间部分。 (3)最后粉刷表层说。 (4)壁心与最后粉刷表层说,也称“中央部分属于共用部分,表 面属于专有部分说”。认为专有部分的范围应分别内部关系
外部关系而定。在区分所有人之间,尤其是有关建筑物的维 持、管理关系上,应采最后粉刷表层说;在外部关系,尤其 是对第三人(如买卖、保险或税金等)的关系上,专有部分 的范围则以壁心说为依据而定。 以上各说,以第四说为通说。 4、共有所有权 、 1)概念特征 共有所有权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对 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用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其特征包括: (1)主体身份的复合性。 (2)客体范围的广泛性。包括法定共用部分和规约共用部分。 (3)内容上:权利义务的广泛性。 (4)权利变动的依从性。 (5)标的物的不可分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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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动产所有权 善意取得 先占 遗失物的拾得 埋藏物的发现 添附 时效取得 货币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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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方式
(一)善 意 取 得 李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于1993年以婚后积蓄购买桑塔纳 轿车一辆,共同经营出租运营业务。1994年3月6日,因家庭予 盾,双方发生纠纷,进行争吵。王某一气之下,将桑塔纳轿车 开走离家独居。4 月1日,王某与刘某联系,商量将桑塔纳轿车 卖给刘某,双方商定价格为12万元,当天交付了轿车和全部购 车款,一起去当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轿车所有权转移手续。当 工作人员询问王某的丈夫对卖车的意见时,王某谎称其丈夫长 期在外工作,不管家事,遂办理了汽车买卖手续,将车籍转到 刘某名下,10日后,此事被李某发现,找刘某要车,被刘某拒 绝。李某以王某为被告,刘某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 刘某返还财产。
9
(五) 土地与地上定着物的关系 案 例:1999年,黄民在自家宅基地外的空地上栽了一棵桃树。
2002年10月,村里将该空地批给李海做宅基地使用。李海在建房 时,欲砍掉桃树,遭到黄民的阻挠,但最后黄民还是将树据掉了。 为此,黄民以桃树是自己栽的为由,要求李海赔偿损失。双方发生 纠纷,诉之法院。
(六)不动产相邻关系 1、概念和本质 、 2、特 征 、
第十七章
所 有 权
主讲人 :
牛淑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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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 念
特征
按照罗马法,所有权是所有人在事实与法律的可能范围内,可以 对所有物行使的最完全、最绝对的权利。就积极方面而言,所有人不 仅在所有物上有为各种行为的权利,而且也有不为行为的权利;就消 极方面而言,所有人则有禁止他人对于所有物为任何行为的权利。 (抽象概括主义—具体列举主义—抽象概括主义) 所有权,指在法律的限制范围内,权利人对于所有物为全面的支 配的物权。其特征包括: 1、完全性:全面性 2、原始自物权性 3、整体性:浑一性、单一性或统一的支配力 4、弹力性:归一性 5、无期性:恒久性或永久存续性 6、近代所有权具有观念性 所谓所有权的观念性,是指所有权是观念的存在,而不以对所有 物的现实支配为必要。所有人即使现实并不直接支配标的物,其就标 的物仍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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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物权法》从反面规定了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况 4)对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做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 2、构成要件 1)让与人须为动产的占有人或者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 2)让与人须无处分权人 3)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支付合理的对价 4)受让人受让财产时出于善意 5)转让的标的物应经完成过户登记或者交付 3、效力 善意取得发生后,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 权利人丧失该财产的所有权,不得向受让人主张返还,只能向无 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4、善意取得规定适用的限制与扩张
三、 权
能
《通则》第71条:“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一)积 极 权 能
3
1、占有 2、使用 3、收益 4、处分 (二)消 极 权 能 (三)行 使 的 限 制
四、不 动 产 所 有 权
(一)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指以土地为权利客体的不动产所有权。其特征 包括: 1、客体的特定性 2、主体的限定性 3、交易的禁止性 4、权能的分离性 (二)房 屋 所 有 权 房屋所有权是指以房屋为权利客体的不动产所有权。其特征 包括:
1、客体的特定性 2、主体的广泛性 3、交易的自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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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概念特征 、 1)一元论说。分为专有权说和共有权说两种学说。 2)二元论说。认为区分所有权由专有部分所有权和共有部分持分权 构成。 3)新一元论说(享益部分说 )。认为区分所有权是区分所有人对区 分所有建筑物的“享益部分”享有的权利。 4)三元论说。又称“广义的区分所有权说”。认为区分所有权是由区分 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持分权和因共同关系所生 的成员权三要素所构成的一种特别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所有权,共 用部分共有权和因共同关系所生的成员权所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1)复合性 2)专有所有权的主导性 3)一体性 4)权利主体的身份的多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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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作 用
商鞅:“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 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顾名分未定,尧 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定名分,防 争夺。 所有权的社会作用,在于它是关于财产的归属关系的法律制度。 1、财产所有权制度,成为支撑一个国家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石 2、财产所有权制度为现代私法秩序的基本,所有权人在一定界 限内对于所有物享有完全的支配权。 3、与合同制度相结合,私有所有权制度的社会功能得以充分发挥。 4、所有权制度与人格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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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共有所有权的内容 权利: (1)共用部分的使用权 (2)收益权 (3)共用部分的单纯的修缮改良权 义务 :(1)依共用部分的本来用途使用共用部分。 (2)分担共同费用和负担 3)共有所有权的性质
4、成 员 权 、
成员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基于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 归属和使用上的密切关系而形成的作为建筑物管理团体的一个成 员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特征有: 第一,它是独立于专有所有权和共有所有权以外的权利。 第二,它是基于区分所有人间的共同关系产生的权利。 第三,它是一种具有永续性的权利。 第四,与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密不可分,三者共同构成建 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完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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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先 (三)遗 (四)埋 (五)添 (六)时 (七)货
占 失 藏 附 效 币
物 的 拾 得 物 的 发 现 取 得 所 有 权
18六Biblioteka 共 有(一)概 念 特 征 1、共有主体的多数性 2、共有客体的同一性 3、共有内容的双重性 4、共有权的联合性 5、共有产生原因的共同性 (二)分 类 (三)按 份 共 有 1、概念特征 1)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体现在一定的份额之上。 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的份额称为应有部分,这个 应有部分是共有人对共有物所有权所享有的权利的比 例,是确定共有人权利义务的依据。 2)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权利。 3)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2、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 19
1)主体具有多数性 2)标的物具有相邻性 3)相邻关系的产生具有法定性 4)内容具有复杂性 5)客体具有特殊性
3、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
根据《民法通则》83条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处理相邻关系,应 坚持的原则有: 1)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2)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10 3)尊重历史和习惯
4、种类 、 1)相邻土地使用关系 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行使权利的方便,在法律规定的 范围内, 有权使用相邻人的土地。 2)相邻的损害防免关系 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权利时,应当注意防止、 避免给相邻人造成损害。 3)相邻的用水和排水关系 4)相邻的越界关系 主要包括两类: 一是建筑越界相邻关系。我国民法没有规定。按照多数国家 民法的规定,相邻一方在自己地界一侧修建建筑物时,应与 地界线保持一定的距离,不得越界侵占相邻他人的土地。否 则,受侵占方有权请求排除,或者将越界部分的土地出卖于 侵占方,并得请求赔偿损失。 二是果实及竹木越界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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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交给保管——————乙—— 宠物狗 带到公园散步转手卖给 女朋友王某 送给 丁 市价卖给 丙
甲在王某处见到此狗能否要回?
不能。理由是丙因主观上出于善意并不知道乙无处分 权而以市价买得,属于善意取得,丙即已获得狗的所 有权,当然有权出卖,丁获得狗的所有权后赠与王某 亦是有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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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善 意 取 得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 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 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 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 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 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1、概念与特征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 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 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1)统一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 2)统一规定动产和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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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1: 某市光明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光明公司)拟建 晨星花园一号楼(住宅楼)出售。在其报批的有关文 件和图纸中,均载明改楼欲建10层,一层为本楼地下 停车场。1993年7月,光明公司开始兴建大楼,1994 年底建成。1994年8月开始做售楼广告。自1994年9 月起,张某等人先后与光明公司订立了购房合同。合 同第8条规定:甲方(即光明公司)将为本楼住户提 供地下停车场的停车车位。1995年2月,张某等搬入 该楼以后,发现光明公司已将该楼50多套房连同地下 停车场卖给了本市最大的一家商贸集团公司,即新光 集团。新光集团表示,地下停车场的车位仅供住在本 楼的本单位的职工使用,其他住户如要停车必须按每 天15元的价格交费。张某等人找到光明公司交涉。光 明公司提出,合同中虽有规定提供车位,但并未说明 是无偿提供。双方因不能达成协议,张某等人到法院 起诉,要求光明公司无偿提供车位。在诉讼中,法院 将新光集团列为第三人。 问:张某等人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