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标准及相关问题的研究
车辆划转方案

车辆划转方案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汽车在我们生活中越来越普及,拥有私家车的人也越来越多。
但是,在一些情况下,我们需要将车辆划转给其他人,这时候就需要了解车辆划转方案。
1. 车辆划转的含义车辆划转,顾名思义,就是车辆所有权转移的过程。
即车辆的现有所有者将车辆的所有权转移给另一个人。
车辆划转的方式有很多种,以下几种是比较常用的:-销售:车主将车辆出售给买家,买方支付车辆价格后,车辆所有权正式转移。
-赠与:车主将车辆免费赠送给另一人。
-继承:车主因故去世,车辆依据法律规定转移给亲属。
2. 车辆划转的必要条件进行车辆划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车辆登记证明原件:车辆登记证明是车辆所有权的证明,必须由车主提供给新的所有权人。
•车辆行驶证原件:行驶证也是车辆所有权的重要证明,必须由车主提供给新的所有权人。
•车辆交强险保单:车辆所有人需根据车辆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保单在车辆所有权的转移过程中,需要转让给新的所有者。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如果车主是在国家规定范围内购买新车辆,则需按规定交纳车辆购置税,并在车辆所有权转移时提供完税证明。
•车辆年检合格证明:车主需按期进行车辆年检,并持有合格证明。
在车辆所有权转移时,车辆年检合格证明也需提供给新的所有者。
3. 车辆划转的实际操作步骤进行车辆划转时,可以按以下步骤进行:•在卖家与买家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车辆买卖合同》,约定车辆销售价格、车辆实际状况等事项。
•在交易过程中买方需要支付车辆购车款。
•卖方向买方交付车辆所有权证、行驶证、购置税完税证明、车险保单及其他相关文件。
•买方持以上证件到当地机动车管理所办理车辆所有权变更手续。
•新的车主完成车辆所有权变更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车辆更换所有人、车辆年检等手续。
4. 说明在车辆划转过程中,车主和买方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确保交易合法有据可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一旦发现违规操作,车主和买方均可能面临一些不必要的风险。
公安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2008修订)

公安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2008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8.08.16•【文号】公交管[2008]185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公交管[2008]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贯彻实施《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89号)、《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90号)和《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规范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公安部修订了《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六日附件:《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相关表格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程序第一节注册登记第二节变更登记第三节转移登记第四节抵押登记第五节注销登记第三章其他规定第一节质押备案和解除质押备案第二节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和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第三节申领和补、换领机动车牌证及登记事项更正第四节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第四章机动车档案第五章嫌疑车辆调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警车管理规定》、《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和《机动车登记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机动车登记。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应当设置查验岗、登记审核岗和档案管理岗。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机动车登记信息数据库规范和信息代码标准建立计算机登记数据库。
按照机动车登记信息采集和签注标准,将登记信息和经办人信息录入计算机登记系统,打印相关证、表。
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查验机动车。
按照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标准确定机动车的车辆类型和使用性质。
按照车辆和驾驶人管理印章标准使用印章。
第二章登记程序第一节注册登记第四条办理注册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一)查验岗审查国产机动车的整车出厂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以下简称进口凭证);不属于免检的机动车,还应当审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制作机动车标准照片,并粘贴到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
2023年车辆过户新规

2023年车辆过户新规第一条:如果她没有五年纳税证明或没有连续缴纳5年以上社保就不可以参加摇号,摇不到号这车就不能过户给她。
第二条:你把车过户给了别人你会自动得到一个购车指标,就不用再参加摇号了。
使北京二手车迁出率为达至限牌以来的新低点。
“全国各地越来越汪的‘外迁’政策,已经慢将二手车封住在当地了。
”日前,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罗磊则表示,直面迁出率为持续大幅下滑,二手车交易被迫从迁出居多变为本地消化。
外迁受阻交易骤降年已经开始,全国各地纷纷颁布外迁政策。
例如河北省,在北京限牌之初,建议二手车落户的条件就是出售3年以内,外迁后河北、石家庄地区更是将落户政策调整为仅限京ⅴ车。
外迁政策引致北京大量二手车无法步入全国的流通渠道。
另一方面,京ⅴ标准的实施也为外地车进京设置了门槛。
亚市副总经理颜景辉告诉记者:“据亚市提供的相关数据显示,北京二手车外迁率已连续3个月低于38%。
随着更多地区加入了限迁城市行列,北京二手车外迁渠道将更加持续收窄,老旧车异地流转愈加困难。
限迁,让北京二手车价格骤跌。
”有媒体曾调查发现,一款年花万元买的宝马7系车,如今在北京只能卖上20万元。
亚市历年来就是北京二手车的聚集地,而根据其提供更多的数据,虽然1-4月亚市二手车成交量过户量总计同比快速增长29.5%,但4月二手车迁出率仅为26.7%。
迁出轻微中断,二手车供需活跃度上升。
(1)现机动车所有人填写《机动车过户、转出、转入登记申请表》并按规定签章。
(2)交验《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备案证书》(未申领过《机动车备案证书》的,原机动车所有人须核对《查卡、换领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并按规定签章)。
(3)提交双方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汽车过户的,应先经所在地县〈市、区〉车管所〈组〉审核签章)。
(4)交验机动车辆后至交易市场展开交易并按规定办理其他有关相关手续。
(5)交回《机动车行驶证》(须换发号牌的,同时交回原机动车号牌)。
《多重买卖中机动车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范文

《多重买卖中机动车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已成为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
然而,在机动车交易过程中,多重买卖现象时有发生,即同一机动车在未完成所有权转移的情况下被多次交易。
这种情况下,机动车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法律难题。
本文旨在探讨多重买卖中机动车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及实践案例,以期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多重买卖的概述多重买卖是指同一机动车在未完成所有权转移的情况下被多次交易的行为。
这种现象在二手车市场尤为常见,由于信息不对称、交易不规范等原因,容易导致机动车在未完成所有权转移的情况下被再次出售。
三、机动车所有权归属的法律分析(一)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对机动车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在正常情况下,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需经过登记和交付两个环节。
然而,在多重买卖中,由于存在多次交易和未完成的所有权转移,使得机动车所有权的归属变得复杂。
(二)所有权归属的判断标准在多重买卖中,判断机动车所有权的归属需综合考虑交易过程、交易双方的约定、登记情况等因素。
一般来说,最后一次合法有效的交易将决定机动车所有权的归属。
此外,登记情况也是判断所有权归属的重要依据。
四、多重买卖中机动车所有权归属的实践案例分析(一)案例一:未完成登记的多重买卖张三将车辆出售给李四,但未办理过户手续。
随后,张三又将同一车辆出售给王五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法律和事实行为的原则,最后一次合法有效的交易将决定车辆所有权的归属,即王五将成为车辆的所有权人。
(二)案例二:多次交易中的欺诈行为王五从李四处购买了一辆二手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
随后,李四将同一车辆再次出售给张三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张三在知晓车辆已被出售的情况下仍进行交易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在此案例中,涉及欺诈行为和违法交易的认定,法院将根据事实和法律对相关责任进行认定和处理。
车辆所有权证明与合法性确认

车辆所有权证明与合法性确认协议书甲方:(甲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乙方:(乙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鉴于甲方拥有一辆(车辆详细信息)的机动车,现甲方与乙方就车辆的所有权证明与合法性进行确认,并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相关车辆信息确认1. 甲方确认自愿将车辆(车辆详细信息)过户给乙方。
甲方保证车辆的所有权是合法、有效的,并不存在争议或纠纷。
2. 乙方确认对车辆的有关信息和车辆的实际情况已进行了详细了解,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码、车架号、发动机号、注册登记信息等,并确认这些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条所有权转移与权利义务1. 甲方将车辆的所有权通过合法的过户程序转移给乙方,并将车辆的所有权证明文件(如车辆购车发票、车辆登记证书等)交付给乙方。
2. 乙方自收到车辆的所有权证明文件之日起,成为车辆的合法所有人,享有车辆的一切权益和权利。
3. 甲方保证车辆没有以任何形式抵押、借款、留置或被他人处分的情况,且未发生过涉及车辆的交通肇事事件。
4. 乙方承诺自车辆过户生效之日起,对车辆享有合法所有权,并承担车辆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乙方应保持车辆在良好状态下,并按时履行所有与车辆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1. 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过户顺利完成车辆所有权转移手续,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乙方在(通知期限)内完成该手续。
若乙方在通知期限内仍未履行该义务,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2. 若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前发现车辆存在所有权争议或其他不合法情况,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乙方配合解决争议或解决其他所有权问题。
若乙方不能提供合法的解决方案,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四条其他约定1. 甲方和乙方均声明其所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同意在任何情况下承担因提供虚假信息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2.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需采取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署。
3.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车辆所有权转移完成之日。
机动车物权转移规定书(标准版)

机动车物权转移规定书(标准版)
一、目的
本文档旨在规范机动车物权转移的相关规定,以确保交易双方
的权益得到保障。
二、定义
1. 机动车:指符合国家机动车标准的汽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
2. 物权转移:指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出售、赠与等方式。
三、转移规定
1. 转移条件:机动车的物权转移应满足以下条件:
- 转移双方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
- 转移双方应当自愿达成转移协议,并签署机动车物权转移规
定书;
- 转移双方应当对机动车的性能、状况和欠款情况等进行充分
了解和确认。
2. 转移程序:
- 转移双方应当在规定书上填写机动车的基本信息,包括车辆型号、车牌号码、发动机号码等;
- 转移双方应当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相关证件,以便进行登记和备案;
- 转移双方应当办理机动车的过户手续,并将过户凭证保存备查。
3. 转移效力:
- 物权转移自转移协议签署时生效;
- 转移后的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争议解决
对于因机动车物权转移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优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仲裁或诉讼解决。
五、其他规定
1. 本规定书为标准版,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和补充;
2. 本规定书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3. 本规定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以上为机动车物权转移规定书(标准版)内容,双方应仔细阅读并遵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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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未过户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汽车过户是指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即原车主将车辆的所有权依法转让给新的车主。
汽车过户是车辆交易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也是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关键步骤。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有些车辆在交易过程中未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那么,汽车未过户的法律后果有哪些呢?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未过户车辆的所有权问题1.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4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意味着,车辆的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条件,而非过户。
因此,在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车辆的所有权已实际转移给买方。
2. 实务操作在实务操作中,未过户车辆的所有权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原车主在车辆交易过程中未将车辆过户给买方,导致买方无法取得车辆的所有权证书。
(2)原车主在车辆交易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如隐瞒车辆存在违章、事故等事实,导致买方在购买车辆后面临法律风险。
(3)原车主在车辆交易过程中存在恶意拖欠债务,买方在未取得车辆所有权的情况下,难以追究原车主的债务责任。
二、未过户车辆的交通事故责任1.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在未过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责任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原则:(1)实际使用人原则:交通事故发生时,实际使用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登记所有人原则:实际使用人与登记所有人不一致的,登记所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实务操作在实务操作中,未过户车辆的交通事故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买方在未取得车辆所有权的情况下,使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买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原车主在车辆交易过程中未告知买方车辆存在违章、事故等事实,导致买方在购买车辆后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本案析机动车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在判断机动车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时,应当遵循公示公信原则,即以公示 的外部表征作为判断标准,只要买方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且没有重大过 失,就应当认定其善意。
严格证明标准
在证明买方的主观善意和无重大过失时,应当采用严格的证明标准,即买方 必须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并且对机动车的权属状况不存在 重大过失。
从《物权法》析机动车是 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023-10-27
目录
• 善意取得制度概述 • 《物权法》中关于善意取得的规
定 • 机动车作为特殊动产的属性分析
目录
• 从《物权法》角度分析机动车是 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 对机动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建 议和展望
• 相关案例分析
01 善意取得制度概述
定义与特点
要点二
详细描述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交通需求的增加,机动车的流通 性逐渐增强。然而,由于机动车的特殊性质,其流通性 相较于其他动产而言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在判断机 动车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时,需要考虑其流通性的特 点。
机动车的所有权变动与善意取得
总结词
机动车的所有权变动是判断其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的根本因素。
详细描述
根据《物权法》第23条规定,机动车的所有权自交付 时起转移。在实践中,由于机动车的特殊性,往往存 在一些难以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和方式的情形,如 二手车的买卖。在这些情况下,如果善意第三人信赖 了登记或交付而与无权处分人交易,那么他可以依据 善意取得制度获得该车的所有权。但是,如果存在重 大过失或恶意,则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03
推行电子化登记管理
采用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提高登记效率和准确性,同时方便查询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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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标准及相关问题的研究————————————————————————————————作者:————————————————————————————————日期: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标准及相关问题的研究——兼论《物权法》第24条、第106条的法律适用作者:民二庭郝鹏飞、张国红来源:中国法院网论文提要: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标准是一个看似简单,但实际上却很复杂的物权法问题,它不仅涉及物权变动的深奥理论和规则,而且涉及机动车权利转移、风险承担以及责任分担等具体问题。
在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机动车侵权行为中责任主体的确定等问题上亦多有争论。
在审判实践中也常常因为观点分歧而导致裁判结果的不一致。
本文以“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标准及相关问题的研究”为题,其主导思想是:明确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标准为交付,交付是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引起机动车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机动车所有权及其变动的登记仅具有对抗效力。
在交易安全方面,笔者坚持登记作为机动车所有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其对第三人具有公信力,也即认可机动车所有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在机动车侵权责任认定方面,笔者坚持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理论来确定真实的责任主体,而不能直接以登记作为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根据。
本文在论述结构上主要包括三部分。
第一部分探讨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标准及其适用。
笔者针对理论界以及实务界对此持有的三种不同的观点,运用物权法的基本理论,辨析我国《物权法》所确立的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标准,认为交付是判断机动车所有权是否转移的标准,登记为对抗要件。
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司法实践中应如何适用《物权法》第24条的规定。
第二部分分析了机动车所有权是否能够适用善意取得的问题。
笔者针对有的学者认为《物权法》第24条的规定排除了机动车适用善意取得的可能与必要的观点,运用善意取得的基本理论,探讨了机动车所有权能否善意取得的问题,认为《物权法》第24条与第106条适用的前提和规范目的均不相同,两个条文中的第三人指向亦不同,不能以《物权法》第24条的规定替代第106条的规定。
机动车所有权能够善意取得,并进而分析了机动车适用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在最后一部分,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分析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标准的确立对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以及一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产生的影响。
全文共10000字。
以下正文:一、引言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标准历来多有争议,在《物权法》颁布之前,理论与实践中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买卖双方当事人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车辆所有权方为转移;第二种意见认为车辆交付时起,所有权转移。
在《物权法》颁布之后,该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条规定首次明确了机动车属于动产的法律属性。
随着该条规定的出台,关于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标准的争论似乎应当到此为止了,但是理论界以及实务界对此仍存在不同观点,分歧依然存在。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标准及其适用(一)一般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标准一般动产是指除了船舶、航空器、机动车以外的动产。
根据《物权法》第6条、第23条的规定,动产所有权转移至少需要满足以下两个要件,即:存在生效的合同,并依法交付动产。
也就是说,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除了要有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合意外,还要进行交付,才能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
交付是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公示方法和生效要件。
应予注意的是,这里的交付指的是现实交付。
即动产让与人将其对动产的直接控制现实地转移给受让人,使受让人对该动产取得事实上的管领。
动产所有权变动自交付时生效,是动产所有权变动的一般原则,在某些情况下,考虑到交易便捷的需要,《物权法》第25、26、27条分别规定了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以代替现实的交付。
根据以上规定,一般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也就是说,交付是判断一般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标准。
(二)对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标准的不同解读《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该条结合《物权法》第6条、第23条共同确立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基本规则。
但由于对《物权法》第24条存在不同的理解,使得对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标准又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观点。
解读之一:机动车所有权自机动车交付时发生转移,交付是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登记为对抗要件。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胡康生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中表明了这种观点,认为《物权法》第24条的规定,延续了我国法律对船舶、航空器以及汽车等动产登记的对抗主义原则的规定。
这类动产因价值超过一般动产,在法律上被视为一种准不动产,其物权变动应当以登记为公示方法。
但在登记的效力上不采用登记生效主义,这是考虑到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本身具有动产的属性,其物权变动并不是在登记时发生效力,依照本法规定,其所有权转移一般在交付时发生效力。
但是,法律对船舶、航空器和汽车等动产规定有登记制度,其物权变动如果未在登记部门进行登记,就不产生社会公信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读之二:机动车的所有权转移自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物权变动合同生效时即发生法律效力,而不以登记和交付作为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
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即持有这种观点,认为《物权法》第24条是对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的原则的例外规定,即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物权变动合同生效时即发生效力,而不以登记和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也就是说,即使物权变动未经登记或者交付,在当事人之间也完全发生法律效力。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
在未进行登记之前,虽然在当事人之间已发生效力,但当事人不得对善意第三人主张物权变动的效力。
解读之三:第三种观点认为尽管物权法规定机动车实行登记对抗,但是在交付之后只是发生了物权的转移而没有发生所有权的转移。
只有当机动车实际交付且办理机动车过户登记后,受让人才能取得完整的所有权。
由王利明教授著作的《物权法研究》中即赞同这种观点。
认为机动车在没有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之前,该动产仍然记载在转让人名下,受让人虽然取得了物权,此种物权也具有对抗一般债权人和恶意的登记权利人的效力。
但是,该物权仍然是一种效力受限的物权,并非完整的所有权。
因为转让人仍然是登记权利人,所以,他仍然可以将机动车等再次转让或设置抵押,如果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已经转让了该动产,第三人是善意的、无过失的,那么,第一买受人取得的物权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标准的辨析——对《物权法》第24条的解读以上三种观点基本上代表了目前理论界以及司法实务界对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标准的不同立场。
那么《物权法》第24条到底确立的是怎样的物权变动规则,司法实践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标准应当如何确定。
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1、从机动车的法律属性判断《物权法》第24条告诉我们机动车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即机动车转让登记仅具有对抗效力,而不是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
既然如此,那么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是什么?《物权法》第24条并没有告诉我们,因此从该条规定我们无从判断机动车所有权是从何时由转让人转移给受让人的。
但是我们可以从《物权法》第24条在整个《物权法》中所处的位置进行推导。
《物权法》第24条位于《物权法》总则编动产交付这一节中,由此可以得出,《物权法》将机动车从法律属性上定位为动产。
既然机动车属于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就应当适用《物权法》第23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机动车所有权自交付时发生转移。
所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是指《物权法》第25、26、27条规定的三种特殊的不需要现实交付动产的情形。
即为了交易的便利,减少往返交付所造成的无端损耗,法律规定了观念交付的变通方式,包括简易交付(又称先行占有)、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的让与)与占有改定三种具体形式。
2、从《海商法》第9条、《民用航空法》第14条的规定判断《物权法》第24条所确立的所有权转移规则《物权法》第24条延续了《海商法》第9条第1款、《民用航空法》第14条第1款关于船舶、民用航空器如何基于合同行为发生所有权移转法律效果的规定。
《海商法》第9条第1款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用航空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根据上述规定,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但这两条规定也一样没有告诉我们船舶、航空器的所有权是何时由转让人转移给受让人的。
在《物权法》颁布之前,实践中是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的呢?由于《海商法》和《民用航空法》中有关船舶和民用航空器这些动产所有权移转的法律规则,相对于《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和《合同法》第133条关于动产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而言,是特别法上的规则。
特别法有特别规定的当然适用特别法的规定,特别法上没有规定的才用一般法的规定。
船舶或者航空器的所有权何时移转?《海商法》中没有明确规定,那么就适用《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和《合同法》第133条的规定,自交付之时起转移。
没有办理船舶的过户登记手续,根据《海商法》第9条第1款的规定,不得对抗第三人。
《物权法》第24条并没有根本改变《海商法》第9条第1款、《民用航空法》第14条第1款所确立的规则。
其区别就在于《物权法》第24条规定的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第二种观点不符合《物权法》的立法本意,同时割裂了《物权法》第24条与第23条的联系,从而其理解是片面的,也是不正确的。
以登记还是交付或合同生效作为所有权转移的要件,涉及到受让方取得转让标的物所有权的要件以及与第三人权利冲突时的优先顺序,也涉及到原权利人与受让人利益平衡的协调。
机动车虽然属于动产,但由于其价值远远高于一般动产,如果以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不足以充分贯彻物权公示原则。
也就是说《物权法》第24条确立登记为机动车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就是为了区别于一般动产,体现对机动车原所有权人的利益保护。
但是根据第二种观点,机动车所有权自物权变动合同生效时即转移,也就是说只要合同生效,即使买方没有付款也取得了机动车的所有权,而原所有人即使没有交付也丧失了所有权,只能主张债权。
很显然这种理解使得物权法对机动车所有权人的保护反而低于一般动产,这违背了《物权法》的立法本意,同时也割裂了《物权法》第24条与第23条的联系,是不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