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评价与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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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评价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工作,加强对示范超市的监督管理,依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的工作方案〉和〈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标准〉的通知》(食安办〔2017〕1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内经营项目覆盖肉品、蔬菜、蛋品、水产品、水果等食用农产品(以下简称肉菜)且经营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的超市申报、评价、评定、管理“放心肉菜示范超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活动纳入食品安全示范区创建验收标准。

第四条本市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领导,负责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和审评细则;各区(地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动员指导。

第五条本市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惠及民生的理念,遵循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原则,落实高标定位,管控源头,鼓励企业自愿、广泛参与,健全创建思路,强化监管措施,推动社会共治,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第六条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坚持落实超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社会监督、重在行业示范引领的理念,依据标准进行客观、公正地认定。

第二章评价标准

第七条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出台《北京市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审评细则(试行)》,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作为对北京市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的评价依据。

第八条《北京市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审评细则(试行)》坚持“成熟一个、审定一个”的原则,把握“一个定位、两个结合、三个创新”的工作思路,体现首都标准、首都特色,突出社会认可和群众满意,指标应明确具体否决项,并根据重要性排序,设置得分项分值。

第九条“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标准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过程标准。示范超市要如实记录供应商种养殖基地、种养殖企业、销售者等供货者名称,农产品品种、产地等信息,做到来源可查;积极推进肉菜追溯体系建设;从食用农产品供应商采购的,要自行或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对供应商进行审核,从肉菜等食用农产品种养殖企业采购的,要对种养殖企业和基地进行审查,从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采购的,要对销售者进行审查,并对肉菜等食用农产品进行查验;要积极推行“订单农业”“农超对接”“厂超挂钩”和“基地+加工企业+超市”等采购模式,使蔬菜来自规模种植基地,生鲜肉来自合法屠宰企业。

(二)经营过程标准。示范超市要按照食用农产品经营过程规范的有关要求,强化肉菜销售过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规范化水平;肉品、蔬菜进行预冷、分拣、包装的,超市要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保证肉菜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倡导采用低温冷藏、冷冻柜销售肉菜;鼓励采用冷链、净菜上市、畜禽产品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销售有机食品、绿色

食品、供港食用农产品基地直供等食用农产品应当公开承诺符合认证时的质量安全标准要求;要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工作机制,对肉菜等食用农产品种养殖、采摘、屠宰、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风险分析,积极防控风险;能够使用快速检测设备,对肉菜开展自检工作。

(三)主体信用标准。示范超市要重视诚信建设,在超市内部主动开展诚信经营的教育和培训;要认真受理和处置消费者投诉,梳理分析消费者反映的质量安全问题,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要在门店的显著位置和门户网站首页公开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的标准和承诺,设置意见箱或意见栏;设置公示牌公开肉菜产品供应商、产地、种养殖企业以及种养殖过程质量安全管理记录等方面信息。

(四)示范引领标准。示范超市要按照“优质优价”的市场机制,设立有机食品、绿色农产品、供港食用农产品基地直供等优质精品肉菜专柜;主动借鉴国外先进的食用农产品采购、销售和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标准和规范,结合经营管理实际,制定更加严格的肉菜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经营过程规范,包括采购、贮存和运输质量安全控制标准、包装和标签标识标准。对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没有规定农兽药、污染物等限量指标的,可以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等国际组织或者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示范超市作出的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承诺,按照承诺标准对相关食用农产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要进行公示。对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肉菜等食用农产品要停止销售并予以销毁。

第三章评价方式

第十条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成立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商务委、市农业局、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媒体、专家等各方参与的综合评价工作组,对创建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同时,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消费者满意度调查。

第十一条各项工作达到《北京市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审评细则(试行)》的超市,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将拟授牌“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名单和创建活动情况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群众意见。根据征求意见情况组织示范超市评定,公布示范超市名单,向示范超市发放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规定样式的“放心肉菜示范超市”牌匾,并把示范超市名单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第四章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提出申请。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的超市门店向各区(地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创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放心肉菜示范超市”申请书;

(二)“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自评报告;

(三)《北京市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审评细则(试行)》中要求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开展评价。根据《北京市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评价和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审评细则(试行)》,按照以下程序完成考核评价:(一)资料审核。区(地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提出创建超市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送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由市食品药品安全

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第三方安排复审材料和现场评估,审核不合格的终止评价工作。

(二)现场评估。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市级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第三方机构,通过明查、暗访、群众评价调查等手段,严格参照《北京市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审评细则(试行)》对资料审核合格的企业门店进行现场评估和群众评价。同时,由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该企业门店服务范围内消费者满意度调查。

(三)综合评议。由综合评价工作组对通过现场评估和消费者满意度测评结果等情况,开展综合评议。评议通过的列入公示名单。

(四)公示授牌。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拟授牌“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名单和创建活动情况在本市主要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评议和监督,公示时间为两周。对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由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进行核实。对异议内容查无实据的超市,不影响创建授牌;对异议内容查证属实的超市,撤销其参与创建的资格。

第十四条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授牌的“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实施动态管理。从2018年起,每年开展复核,对不符合授牌标准以及发生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示范超市将予以摘牌并向社会公开摘牌原因。被摘牌超市整改措施到位两年后,可重新申请参与创建活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正式提出申请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的门店,要按照示范超市公示的标准强化对超市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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