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在水利工程建设中禁止施工监理同体的通知
管理制度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壹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洪、排涝、农田灌溉、乡镇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实行统壹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护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参加水利工程抗洪抢险的义务,有制止、检举和控告损害水利工程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工程兴建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境内外投资者投资兴建水利工程。
第七条、兴建(含新建、扩建、改建,下同)各类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以下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方案,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壹)大中型水利工程、跨区、县(市)的小型水库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二)区、县(市)范围内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三)其他小型水利工程可由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乡、镇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审查批准;(四)于河道上修建工程,按河道管理权限由相应壹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八条、凡兴建水利工程,于设计、施工时应当充分考虑水利工程综合效益的发挥,为工程的管护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工程竣工后,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应根据工程管理权限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完备注册登记和产权手续,方能投入使用。
第三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十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工程的统壹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壹)组织宣传贯彻实施有关水利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直接管理市级水利工程国有资产,负责对全市水利工程国有资产实施监管,确保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三)实施水利工程行业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和效益的发挥;(四)负责大中型水利工程和跨区、县(市)小(壹)型水利工程的管理;(五)查处违反水利工程管理制度的行为。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渝水基[2005]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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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渝水基〔2005〕29号)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水务、农机)局: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结合重庆市实际,我局在《重庆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渝水基〔2001〕11号)的基础上,修编完成了《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同时废止。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7〕33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包括项目法人、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的专职机构,负责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水利工程参建各方必须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07.10.23•【字号】渝水基[2007]36号•【施行日期】2007.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水基〔2007〕36号)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市水投集团,各在建重点水利工程项目业主,各水利建筑施工企业:为加快我市水利工程建设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水利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行为,加强信用管理,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建设实际,特制定《重庆市水利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重庆市水利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水利工程建设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水利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行为,加强信用管理,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建设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水利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我市正在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单位(包括本市的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和在市水利局办理入域登记的市外来渝参与施工的企业)。
第三条水利建筑施工企业必须自觉维护水利建筑市场秩序,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重庆市水利局依法履行对全市水利建筑施工企业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管职能。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重庆市水利局负责建立和公布全市水利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水利建筑施工企业从事水利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不良行为、审核和上报。
第七条对“六定一管”的重点水利项目和其他面上水利水电工程(包括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大灌区建设、城镇防洪、农村小水电等),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对水利建筑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进行考核、记录,报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市水利局认定。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实施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实施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09.11.12•【字号】渝水基[2009]41号•【施行日期】2009.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实施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渝水基[2009]41号)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市水投集团,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进一步明确安全管理在重点水利工程前期工作中有关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三同时”制度在前期工作中的基本要求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十项制度”,明确安全管理在重点水利工程前期工作中的有关要求,凡本市水利系统主管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各类重点水利工程(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时,单独设置《安全专篇》,并在概、估算中单列安全生产经费。
二、《安全专篇》编制的主要内容按照《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DL/T5020-2007)和《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DL5021-93)的有关要求,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安全专篇》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项目概况、主要危险因素分析、安全设计、施工期安全、安全投资和附图等内容。
具体见附件《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安全专篇>编制内容》。
三、关于安全设施验收的问题为保障“三同时”制度的落实,切实加强安全设施建设,今后,将对重点水利工程的安全设施建设纳入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应按照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提交《竣工安全监督报告》,其主要内容应包括:(一)安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同时投入使用的情况;(二)特种设备依法检验合格和使用情况;(三)安全设施经现场检查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情况;(四)工作环境、劳动条件经测试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五)安全管理机构设立、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情况;(六)必要的检测仪器、设备配备情况;(七)职工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八)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立即开展全市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立即开展全市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10.04.04•【字号】•【施行日期】2010.04.05•【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立即开展全市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市水投集团:今年以来,全国部分地区、行业连续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事故,我市一些区县(自治县)、行业安全事故也呈高发、频发态势,个别区县(自治县)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已经发生了死亡人的事故,水利安全生产形势严峻。
市委、市政府要求各级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要精神,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和水利部《转发国务院关于立即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水明发〔2010〕12号)要求,我局决定立即在全市开展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通过全面、彻底、深入的检查,全面推进水利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突破年的各项工作,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推动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和标准,切实解决安全管理上存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水利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检查范围全市所有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包括水利系统管理的在建水利工程、已成水利工程、病险水库、农村水电站、城镇(农村)供水工程、水文站、采砂船舶及采砂点、机关办公及水利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等。
三、检查内容一是检查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情况。
包括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的执行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安全生产投入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应急管理情况等。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和职责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和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09.02.18•【字号】渝水基[2009]9号•【施行日期】2009.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和职责的通知(渝水基﹝2009﹞9号)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市水投集团:为加强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范围及监督职责,充分调动有关各方的工作积极性。
经研究,现就市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与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的范围和职责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监督管理范围(一)市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范围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水利部及长江委委托市水利局进行的质量监督和市水利局主管的由中央或市级财政全部或部分投资新建的大中型重点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监督工作。
具体包括:大中型水利水电(含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市级审批的新建小(一)型重点水库工程;县城以上城市堤防工程;渠(管)道流量20立方米/s或泵站装机流量10立方米/s以上供排水工程和市水投集团新建的市级及以上审批的供排水、风电等工程;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正在实施监督的其它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水利部及长委需要协助开展质量监督的相关水利工程。
(二)区县(自治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范围各区县(自治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级的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协助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市级水利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未设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区县(自治县),其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具体包括:渠系配套工程;新建小(一)型以下水利水电项目;小(一)型及以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乡镇堤防工程;城市饮水安全项目;渠(管)道流量小于20立方米/s或泵站装机流量小于10立方米/s的灌区和供排水工程,市水投集团管网工程的扩建和改造工程;区县范围内除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质量监督外的其它水利水电工程;协助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机构开展相关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水基〔2007〕31号

渝水基〔2007〕31号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市水投集团,各有关监理单位、项目法人:为规范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投资控制管理,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充分发挥监理作用,特制定《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8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以及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拆除等项目)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委托,按照监理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的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建设监理。
总投资20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的;(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三)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四)使用国内救灾或捐赠资金的。
铁路、公路、水工程、机场港口码头、城镇建设、矿山、电力、石油天然气、建材等开发建设项目的配套水土保持设施,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09.07.31•【字号】渝水基[2009]25号•【施行日期】2009.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水基〔2009〕25号)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市水投集团,各重点水利工程项目业主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225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水电工程防洪度汛及安全管理工作责任的通知》(渝办发〔2009〕213号)、《关于印发全市地质灾害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9〕221号)、《关于印发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9〕223号)、《关于印发全市特种设备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9〕227号)等一系列文件精神,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渝水基〔2007〕19号),结合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现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严峻形势,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近年来,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步伐明显加快,2009年度全市在建并纳入重点管理的水利工程共212处,遍布于全市39个区县。
其中:大型水源工程2座,中型水源工程24座,大型提水工程2座,县级城市堤防工程32座,重点乡镇堤防工程96座,城市拓展区供水工程39个、“九五”渠系配套工程17处。
由于工程点多、面广、施工难度大。
建设周期长、特种设备用量大、农民工从业人员多,造成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事故隐患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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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在水利工程建设中禁止施工监理同体的通
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水基[2005]19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水利局
【发布日期】2005.04.18
【实施日期】2005.04.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在水利工程建设中禁止施工监理同体的通知
(渝水基[2005]1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农机)局,市水投集团,各有关单位:
按照水利部《关于在水利工程建设中禁止施工、监理同体的通知》(水建管〔2005〕122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我市水利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整顿和规范我市水利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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