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
区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区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在法律体系中,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是三种不同的行政法律文件,它们在管理国家事务、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定义、制定机构、适合范围、法律效力和修改程序等方面,详细介绍如何区分这三种法律文件。
一、行政法规1.1 定义: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授权,为了具体规范行政行为而制定的具有普遍适合性的规范性文件。
1.2 制定机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制定,经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施行。
1.3 适合范围:行政法规适合于全国范围内,对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约束力。
二、地方性法规2.1 定义: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律授权,为了规范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行为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2 制定机构:地方性法规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经审议通过后发布施行。
2.3 适合范围:地方性法规适合于本行政区域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约束力。
三、行政规章3.1 定义:行政规章是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了具体规范行政行为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2 制定机构:行政规章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制定,经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施行。
3.3 适合范围:行政规章适合于具体行政机关内部,对该行政机关内的工作人员具有约束力。
四、法律效力4.1 行政法规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仅次于法律,对全国范围内的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
4.2 地方性法规具有地方性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仅限于本行政区域内,对该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行为具有约束力。
4.3 行政规章具有较低的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仅限于具体行政机关内部,对该行政机关内的工作人员具有约束力。
五、修改程序5.1 行政法规的修改程序普通要经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的批准,修改程序相对较为复杂。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区别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区别标题: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区别引言概述: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四个重要概念。
它们在法律层级、制定主体、适用范围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区别。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分别阐述这四个概念的具体区别。
正文内容:1. 法律的定义和特点1.1 法律的定义法律是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用于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
1.2 法律的特点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规范性、强制性和长期稳定性等特点。
2. 行政法规的定义和特点2.1 行政法规的定义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用于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
2.2 行政法规的特点行政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规范性、强制性和相对灵活性等特点。
3. 地方性法规的定义和特点3.1 地方性法规的定义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用于调整本地区的社会关系和行政管理。
3.2 地方性法规的特点地方性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规范性、强制性和适应性强等特点。
4. 部门规章的定义和特点4.1 部门规章的定义部门规章是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或其下属机构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用于规范该部门或机构的行政管理。
4.2 部门规章的特点部门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规范性、强制性和专业性强等特点。
5.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区别5.1 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区别5.1.1 法律的制定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而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
5.1.2 法律的适用范围广泛,而行政法规的适用范围相对较窄。
5.1.3 法律的修改和废止需要经过立法程序,而行政法规的修改和废止相对较为便捷。
5.2 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的区别5.2.1 行政法规适用于全国范围,而地方性法规仅适用于特定地区。
5.2.2 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有哪些

地⽅性法规的制定主体有哪些在⽇常⽣活中,我们都知道对于法律法规都是有国家所制定的,并且全国⼈⼤才有着相应的⽴法权,对此很多⼈都以为我们的法规都是其进⾏颁布。
但在⽇常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平的不同,其发展的⽅向等也有着区别,地⽅性法规的制定主体有哪些?下⾯店铺⼩编为⼤家解释⼀下。
地⽅性法规的制定主体有哪些1、省、⾃治区和直辖市的⼈民代表⼤会及其常委会;2、省、⾃治区⼈民政府所在市的⼈民代表⼤会及其常委会;3、经国务院批准的较⼤的市的⼈民代表⼤会及其常委会。
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法法》第七⼗⼆条省、⾃治区、直辖市的⼈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政法规和本省、⾃治区的地⽅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化保护等⽅⾯的事项制定地⽅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设区的市的地⽅性法规须报省、⾃治区的⼈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
省、⾃治区的⼈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审查,同宪法、法律、⾏政法规和本省、⾃治区的地⽅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内予以批准。
省、⾃治区的⼈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性法规进⾏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治区的⼈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除省、⾃治区的⼈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的市以外,其他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治区的⼈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本省、⾃治区所辖的设区的市的⼈⼝数量、地域⾯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法需求、⽴法能⼒等因素确定,并报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治州的⼈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款规定⾏使设区的市制定地⽅性法规的职权。
制定地方法的主体

制定地方法的主体
制定地方法的主体可以是政府、地方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术机构、专家学者、社会团体等。
不同的情况下,主体的身份和角色也会有所不同。
1. 政府:政府是地方法制定的主要主体之一。
政府负责制定并实施地方法规、地方行政法规等,以管理和调控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市场环境、社会秩序等。
政府可以通过立法、行政命令等方式制定地方法规。
2. 地方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是政府执行地方法规的具体主体。
地方行政机关根据上级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地方法规,负责解释和执行地方法规,维护地方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3. 企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可以是地方法制定的参与主体,特别是在涉及到行业规范、行业标准等方面。
企事业单位可以通过自律公约、行业标准等形式制定适用于自身的地方法规。
4. 学术机构:学术机构如大学、研究机构等也可以参与地方法规的制定。
学术机构可以提供科学研究、政策分析等方面的支持,为地方法规提供理论依据和建议。
5. 专家学者:专家学者在地方法规的制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他们可以通过研究、专题报告、意见提供等方式,为制定地方法规提供专业知识和建议。
6. 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如行业协会、非营利组织等可以代表相关利益群体参与地方法规制定。
社会团体通常具有更加广泛的参与和代表性,可以通过调研、座谈会、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地方法规的制定过程。
区分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区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标题:区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引言概述: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是三种不同的行政法规范,各有其特点和适用范围。
正确区分它们对于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定义、制定主体、适用范围、效力等方面详细介绍这三种行政法规。
一、行政法规1.1 定义: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或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授权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1.2 制定主体: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1.3 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都具有普遍约束力。
1.4 效力: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
二、地方性法规2.1 定义: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2 制定主体: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3 适用范围:适用于相应行政区域内,对于该行政区域内的国家行政机关、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都具有普遍约束力。
2.4 效力: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仅局限于相应行政区域内,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
三、行政规章3.1 定义:行政规章是由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制定的具有特定对象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3.2 制定主体:行政规章由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制定。
3.3 适用范围:适用于特定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公民,具有特定对象约束力。
3.4 效力:行政规章的效力仅限于特定对象,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但对特定对象具有强制执行力。
四、区分方法4.1 制定主体不同: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行政规章由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制定。
4.2 适用范围不同:行政法规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地方性法规适用于相应行政区域内,行政规章适用于特定对象。
2024二建法规第一章知识点归纳

2024二建法规第一章知识点归纳一、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 法的形式。
-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制定,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规章,一般以“规定”“办法”命名。
- 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2. 法的效力层级。
-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 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二、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1. 法人的法定条件及其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 在建设工程中,法人是建设工程中的基本主体。
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都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2. 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 项目经理部是施工企业为了完成某项建设工程施工任务而设立的组织。
-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是施工企业的非常设下属机构。
- 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三、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1. 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 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 代理人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 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 代理的主要种类:- 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如建设工程中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等。
法的种类及位阶关系

法的种类及位阶关系一、法的种类及制定主体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由全国人大制定,另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基本法律,也需由全国人大制定。
基本法律,顾名思义就是规范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全局性的法律。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属于基本法律,都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法规──(1)行政法规:国务院;(2)地方性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注:注意理解“较大的市”──此处来自《立法法》第四章第一节的表述,其内涵包括省会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立法法将这几类城市统称为较大的市,主要考虑到在其他章节尤其是在第五章适用与备案中涉及到上述主体时,表述方便;而《宪法》第30条规定:“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这里较大的市是指设区的市;《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组织法》第7条和第43条规定的“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而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城市,一般是经济比较发达,城市人口比较多的设区的市,目前有18个城市──1984年国务院批准的唐山市、大同市、包头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吉林市、齐齐哈尔市、无锡市、淮南市、青岛市、洛阳市(同时批准的重庆市目前已升为直辖市);1988年批准的宁波市;1992年批准的淄博市、邯郸市和本溪市;1993年批准的徐州市、苏州市。
4个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包括:深圳市、厦门市、珠海市和汕头市。
海南经济特区包括整个海南岛,全国人大通过专门的授权决议,授权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规,在海南经济特区实施。
因此,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不包括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市。
)另: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区别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区别标题: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区别引言概述: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部门规章是法律体系中的四个不同层级的法规形式。
它们在适用范围、立法主体、制定程序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着一些区别。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来详细阐述这些区别。
正文内容:1. 法律的特点与作用1.1 法律的定义与适用范围1.2 法律的立法主体和制定程序1.3 法律的法律效力和适用优先级1.4 法律的修订和废止程序2. 行政法规的特点与作用2.1 行政法规的定义与适用范围2.2 行政法规的立法主体和制定程序2.3 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和适用优先级2.4 行政法规的修订和废止程序3. 地方性法规的特点与作用3.1 地方性法规的定义与适用范围3.2 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主体和制定程序3.3 地方性法规的法律效力和适用优先级3.4 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和废止程序4. 部门规章的特点与作用4.1 部门规章的定义与适用范围4.2 部门规章的立法主体和制定程序4.3 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和适用优先级4.4 部门规章的修订和废止程序5. 四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5.1 区别:适用范围的不同5.2 区别:立法主体和制定程序的不同5.3 区别:法律效力和适用优先级的不同5.4 区别:修订和废止程序的不同5.5 联系:法律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关系总结:综上所述,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在适用范围、立法主体、制定程序、法律效力和修订废止程序等方面存在着一些区别。
法律是最高法规形式,适用于全国范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行政法规适用于行政管理范围,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适用于地方行政范围,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部门规章适用于特定部门范围,由相应部门制定。
在法律体系中,这些法规形式之间相互联系,共同构成了法律的层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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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对于法律法规都是有国家所制定的,并且全国人大才有着相应的立法权,对此很多人都以为我们的法规都是其进行颁布。
但在日常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其发展的方向等也有着区别,故对此就会有这地方性立法,下面赢了网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1、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3、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区别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的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因此,制定行政法规是宪法赋予国务院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国务院推进改革开放,组织,实现国家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行政法规的具体名称有条例、规定和办法: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条例”;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它们之间的区别是:在范围上,条例、规定适用于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办法仅用于某一项行政工作;在内容上,条例比较全面、系统,规定则集中于某个部分,办法比条例、规定要具体得多;在名称使用上,条例仅用于法规,规定和办法在规章中也常用到。
地方性法规,即地方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其效力不能及于全国,而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在当代中国,地方性法规是一种数量最大的法律渊源,包括一般地方性法规与特殊地方性法规。
而所谓一般地方性法规,即指由各省、直辖市以及省政府所在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的及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们不得同宪法、法律相抵触。
地方省市有哪些立法权限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经济特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执行国家、上级法律法规的需要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并报全国和上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相应级别的国家行政机关也可以根据执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的需要制定行政规章和补充性、执行性规则或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和上级行政机关批准或备案。
不同级别的民族自治地区,还依法享有与其行政级别相当的自治立法权。
特别行政区在不违背全国人大为之制定的基本法的前提下,享有完全自主的立法权。
从上面赢了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地方性法规的问题,相信大家都有了认识。
对于地方性法规来说都是在全国人大立法的制度下面结合当地的一些实际的问题,进行相应的一些改善的,这大家可以多加了解。
如果有任何疑问可以到赢了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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