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大连石化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企业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生产责任制(1)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职责,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2)各级领导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岗位员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
2. 安全教育培训(1)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
(2)对新员工、转岗员工、实习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素质。
3. 安全生产检查(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2)检查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现场管理情况等。
(3)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4. 事故报告与处理(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要立即报告,不得隐瞒、谎报、迟报。
(2)事故发生后,要及时组织调查,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3)对事故责任者,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5. 应急管理(1)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2)发生突发事件,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
(3)加强应急物资储备,确保应急响应能力。
6. 安全生产投入(1)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安全生产条件。
(2)完善安全设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3)定期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维护、更新。
7. 安全生产考核(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各部门、各岗位进行考核。
(2)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安全生产检查情况、事故报告与处理情况等。
(3)考核结果与员工薪酬、晋升、奖惩等挂钩。
三、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23年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志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第五章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第六章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第七章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第八章事故应急与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易燃、易爆炸、有毒、有腐蚀性或者其他特殊危险性的化学品。
第三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人员,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控和管理。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志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应按照其对人体、财产及环境的危害程度,划分为易燃、易爆炸、有毒、有腐蚀性等类别,并应在包装箱、容器、外包装或者牌子上,在明显位置上标明相应的标识。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届满后,经审查合格可以延续。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第十二条经营易燃、易爆炸、有毒、有腐蚀性等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分类标准分别储存,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储存管理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储存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管理规定,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章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选用运输工具、包装容器,设置专人负责,制定详细的运输计划和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尽量减少运输过程中对人员、财产及环境造成的危害。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于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
下面是整理的条例全文,希望对你有所帮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业经2010年3月6日市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万才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第二章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第五条市及县(市)区政府分别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除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事项外,还可以用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补贴、安全生产监察队伍建设和装备配备,以及财政部门允许使用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建立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之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信息通报制度。
市及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大事项和有关工作及时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与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认定情况,提供给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大连市安全生产条例

大连市安全生产条例经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大连市首部关于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大连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提供的大连市安全生产条例,快来看看吧。
大连市安全生产条例(xx年4月25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xx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其他负责人、相关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巡查、考核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行政区域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并对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护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使用、运输、销售、处置等活动的安全管理。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可能因为其物理、化学、毒理危害性质,在生产、储存、使用、运输、销售、处置过程中对人身或者财物造成伤害,或者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化学品。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控制风险、依法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防范计划,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大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企业应当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销售和处置等活动,并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承担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总体规划中明确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危险源、风险控制措施以及应急预案等内容,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技术标准,定期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消除。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进行安全技术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仓库、贮罐、管线等重点部位设置安全监测装置,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安全控制。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障危险化学品的出库质量。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对进货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检验和质量评估,并保存相关检验报告及评估结果,确保危险化学品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以及相关技术规范。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保护公众健康、维护社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法律法规,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和处置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以下是一些相关要求:1.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许可或者备案手续,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安全评估、管理和监督。
单位应制定并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
2. 生产、经营单位要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运输等活动与其他活动隔离开来,设置防火、防爆、防泄漏等安全设施,确保化学品在不发生事故的情况下进行存储、使用和运输。
3.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运输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货物应妥善包装、封闭,避免泄漏和事故发生。
运输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
4. 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得随意倾倒、焚烧或排放到水体和土壤中。
危险化学品的废弃物要进行分类、储存和处置,如有需要可以委托专业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理。
5.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同时,要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做出应对措施。
6. 相关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并及时通报社会。
以上只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一些要点,通过严格的管理和监督,能够降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率,保障公众及环境的安全。
同时,公众也应时刻保持警惕,不接触、不接近危险化学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发现的安全隐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为了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安全和环境保护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
危险化学品具有一定的毒性、腐蚀性、易燃性、爆炸性等危险特性,一旦发生事故,将对人身安全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2024年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企业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规范,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企业在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规范。
2. 企业应当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全面清查,建立详细的危险化学品清单,包括名称、CAS号、性质、用途、储存位置等信息,并对其储存、使用、处理进行严格管理。
3. 企业必须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管理和操作的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能够正确使用和处理危险化学品。
4. 企业应当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机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5. 企业必须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漏和污染,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
6.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测机制,定期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安全隐患,保障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稳定。
7. 企业必须加强与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了解和遵守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政策法规,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共同维护危险化学品安全。
总之,企业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必须高度重视,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和处理符合国家相关法规,保障生产环境和员工的安全。
企业要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不断加强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为企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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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大连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大安监发〔2006〕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各类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点,制定本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依法办理、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强化按责分工,按章作业。
要严格执行《化工生产41条禁令》(原化学工业部令第10号)的规定,严格工艺规程,严肃劳动纪律,保证生产经营活动规范有序。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作业岗位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本单位或有安全生产培训资质的单位进行有效地安全培训,熟练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经考核取得安全作业证方可上岗作业。
单位法人代表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有资质的单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00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至少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300人以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至少配备1名熟悉本单位专业的高级技术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服务与指导。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年初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提取足够资金,保证安全投入。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定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至少每半年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一次演练。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
必须落实单位、车间、班组三级责任人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
必须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对相关场所、设施及其温度、压力等主要技术参数进行实时监控,动态掌握重大危险源变化情况,发现隐患,立即解决。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加强本单位厂房、设施外租的安全管理工作。
凡将厂房、设施租赁给他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必须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凡租赁给他人的,必须加强对他人的安全管理,并对他人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委托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应当根据安全评价结果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将安全评价报告和整改情况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加强生产要害岗位及门卫管理,严格区分生产区域与行政办公、生活区域,必须对进入重点生产区域的非本企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进入。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类别、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测,建立相关记录。
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电气作业、设备维修维护作业、拆除作业、动火作业、设备(容器)内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动土作业等危险作业时,应当制定安全措施方案,严格执行安全作业票制度,并做好安全确认。
制定的安全措施方案,经单位安全管理等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作业,任何人员不得自行随意作业。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牌和图示,对作业场所的平面布局以及安全责任、操作规范、作业危险性、应急措施等事项进行告知。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有相关资质的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国家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生产经营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
处置方案应当请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价论证,符合安全要求的方可实施。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等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依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六年二月十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