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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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全文

合同法全文

2023最新合同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合同法十四条

合同法十四条

合同法十四条引言合同法作为我国民法总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和保护市场经济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其中,合同法第十四条作为合同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对合同的成立和效力进行了具体规定。

本文将就合同法十四条进行分析,探讨其在实际应用中的意义和影响。

合同法十四条的内容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对其财产关系建立、变更、终止的协议。

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迫他人订立合同,不得以欺诈、威胁手段等不正当手段订立合同。

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法十四条明确规定,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求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

这意味着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而不是被迫或欺骗。

只有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否则合同将无效。

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守信原则合同法十四条还规定了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自愿是指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当事人的自愿意愿,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强迫。

平等是指合同的订立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应当是平等的,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压迫或不公平对待。

公平是指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应当公平合理,不得违背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

诚实守信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以欺诈、违约等不正当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不得强迫订立合同合同法十四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迫他人订立合同。

这意味着合同的订立应当是基于当事人的自愿意愿,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强迫。

如果合同是在强迫的情况下订立的,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合同,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追究违约责任。

不得以欺诈、威胁手段订立合同合同法十四条还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欺诈、威胁手段等不正当手段订立合同。

欺诈是指以虚假陈述、隐瞒重要事实等手段误导他人订立合同。

威胁是指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他人订立合同。

如果合同是在欺诈、威胁手段下订立的,该合同将被视为无效合同,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或者追究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标准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标准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标准解读第一章总则合同法全文共分为七章,分别是总则、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及其保护、合同的终止。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总则部分进行解读。

第一条:本法所称合同,是指合同参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第一条明确了合同的定义,即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协议来建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

合同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形式之一,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这一规定保障了合同法的普遍适用性。

第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平等自治的权利。

第三条规定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权利,即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和条款。

这一规定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规定了订立合同时的原则,即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

这意味着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自愿参与、平等地协商、公平地交换利益,并且要讲究诚实信用。

第五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不受依法撤销或者变更。

第五条规定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被侵犯,合同不得被依法撤销或变更。

这一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和合同的稳定性。

第六条: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第六条规定了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遵守的原则,即诚实信用。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

第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七条规定了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要求,即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这一规定保障了合同的稳定性和合同约定的有效性。

合同法14条

合同法14条

合同法14条
合同法第14条是关于合同生效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条件。

根据这一条款,合同的成立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

合同的生效则取决于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时间。

在合同范本中,我会首先明确列出合同的成立条件,包括真实意思表示和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同时,我会提供相关的法律条款和案例解释,以便客户清晰了解合同成立的要求和程序。

其次,我会详细说明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时间规定,根据具体的合同类型和客户需求进行定制。

无论是立即生效还是延迟生效,我都会确保合同范本中包含清晰的条款和解释,以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总之,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会根据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合同范本,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满足客户的需求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主要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主要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主要内容聊聊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那些事儿咱们都知道,出门在外打工,签订劳动合同那是必须的,这可是咱们劳动者的“护身符”。

而劳动合同法里头的第14条,更是咱们得好好琢磨琢磨的宝贝条款。

今天,咱们就来聊聊这第14条的主要内容,让它成为咱们心中那本清晰的“账本”。

劳动合同法第14条,其实讲的就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听起来有点玄乎,其实就是说,这种合同啊,它没有个明确的结束时间,只要双方都乐意,就能一直干下去。

这就像是咱们老话说的,“铁饭碗”,稳定得很!那么,什么情况下咱们能签上这种“铁饭碗”合同呢?别急,听我慢慢道来。

首先啊,如果你在一家单位连续工作了十年,没错,就是整整十年,那你就有资格跟单位说:“嘿,咱们签个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吧!”单位要是没啥意见,这事儿就成了。

这就像咱们说的,“十年磨一剑”,终于磨出了自己的“金饭碗”。

还有啊,要是单位刚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是个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合同,你在那时候已经连续工作了十年,而且离退休也不远了,那同样可以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这就像是“老树新芽”,虽然单位换了新面貌,但你的“饭碗”可是稳如泰山。

再者,如果你已经跟单位连续签了两次固定期限的合同,而且每次合同期间都表现得规规矩矩,没有啥违法乱纪的事儿,那等下次签合同的时候,你也可以跟单位说:“咱们这次来个长期的吧!”单位这时候要是还不答应,那可就说不过去了。

这就像是“再三再四”,你给了单位两次机会,第三次总得给个“长期饭票”了吧!当然了,要是单位从用工那天起,就拖着不跟咱们签合同,满一年都过去了,那也别急,法律可是站在咱们这边的。

这时候,就算单位不跟咱们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法律也会“默认”咱们已经签上了。

这就像是“无声胜有声”,咱们虽然没说啥,但法律已经替咱们做主了。

不过啊,别以为签上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就万事大吉了,这合同也不是“铁板一块”,不能变。

要是双方都乐意,也是可以协商变更的,比如改改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啥的。

劳动合同法-第14条PPT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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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条对企业的影响和启示
企业需遵守法律法规
企业必须遵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包括第14条的规定,否则 将面临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强化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应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尊重劳动者的权益,建立和谐的劳动 关系,以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重视员工关系管理
企业应该重视员工关系管理,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通过有效 的沟通和协调,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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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概述 •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解析 • 劳动合同法第14条案例分析 •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实际应用 •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未来发展
01
劳动合同法概述
劳动合同法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
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中合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规定了劳动合同 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等程序和条件,以及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等。
建立完善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程序,确保合 同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企业如何制定符合第14条的劳动合同
合理确定合同期限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员工的工作表 现,合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确保合 同期限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 规定。
明确工作内容和地点
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 并在合同期限届满前进行评估和决策,以确保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
第14条与其他条款的关系
与第39条的关系:第39条规定了用 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 中包括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 合录用条件等情形。如果劳动者在连 续订立的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 出现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 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影响用人单位 在符合第14条规定时应当与劳动者订 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14条适用问题研究

《劳动合同法》第14条适用问题研究

《劳动合同法》第14条适用问题研究作者:熊小镕李微雨马润迪来源:《西部论丛》2020年第02期摘要:我国严峻的就业形势及经济发展现状不断对立法提出了更高的需求,在这种背景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对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建立健康就业环境的作用更加无可替代。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具体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本文将对其进行深度地剖析,从学术及立法司法层面,找到该制度的漏洞及争议点,研究不同学术观点,深挖立法价值,找寻司法完善之路,以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不平等地位。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劳动关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立法现状;司法完善劳动合同是调整劳资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其中劳动合同的期限问题对该劳动关系的发展方向起着决定性作用。

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然而有关规定仍存在权利不均衡以及订立条件不完善等问题,这将导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在法律适用中受到一定阻碍,无法有效实现立法目的。

一、解析《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下设三款:第一款指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第二款是本条的核心内容,具体规定了能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第三款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超过一年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

二、无固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施时存在的问题1.“连续工作满十年”中的“连续”该如何认定?“连续工作满十年”期间可否中断?如果可以,那么中断的具体期限是多少。

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理论研究以及司法实务中均存在分歧,具体有如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连续工作满十年”是指劳动者连续不间断地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

即劳动者若想满足《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需要连续、不间断地工作十年及以上,期间不能间断,此观点在法律实务中较少适用。

第二种观点认为,“连续”工作期间允许存在一段时间的间隔。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合同法全文第一章通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自治的原则,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修改、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自愿订立合同,应当自主确定合同的内容、形式和其他条款。

第四条【平等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第五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维护社会公平和诚信。

第六条【保护国家利益原则】法律法规对合同内容的设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保护国家经济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第七条【善意信赖原则】善意第三人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权利,不受限于当事人之间的变更、撤销。

第八条【期限】依照法律规定,民事活动的期限从合同订立、诺告、履行、承认、确认、消失、索赔办理等行为的发生时起算。

第九条【排除违法条款】合同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十条【合同格式】法定格式的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当按照法定范本。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十一条【订立方式】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或者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民事活动的成立时间】民事活动的成立时间,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当事人意思表示确定;对于未约定成立时间,应当自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生效。

第十三条【要素】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包括订立合同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成立要件】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下列要件: 1. 有相互的意思表示; 2. 有明确的标的; 3. 合同内容合法。

第十五条【预交货物】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以买方尚不拥有的物物担保的方式提供给买方预交货物,卖方应当按照约定提供预交货物;预交货物应当具体生产、准备或者划分。

第十六条【约定期限】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

第十七条【未约定履行期限】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的,按照约定的事物履行期限确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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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法
合同的订立: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合同法第14条) (一)要约的概念 (1)要约须是由特定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须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例 外为对不特定人的要约 (3)要约须有明确的缔约意图 ★(4)要约须内容具体确定(主体、标 的、数量)

【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当事人对合同是 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 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 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 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承诺迟延(合同法第28、 29条)


1.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 A.迟发迟到,承诺原则上无效 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 合同成立 2.不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 A.未迟发而迟到,承诺原则上有效 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逾期而不 接受的,视为新要约
案例

1月1日,甲(出版社)向乙(大学教师)发出 一份新书价目表;1月2日,乙发出一封订购信, 订购其中一套《中国法律大全》,要求1月10 日前寄到;1月3日,乙发信取消订购。1月5日 订购信到达甲处;1月6日,取消订购的信到达 甲处,甲未予理睬,于1月7日将该书寄出;此 书本应于1月10日前到达,但由于邮局的原因, 于1月13日才到;乙见已超出自己所定期限, 就未予理睬。甲久未见书款,遂向法院起诉。 本案如何处理?


1.起诉方式【合同法73】 A.管辖法院:次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合 同法解释一14】 B.诉讼当事人: 原告——债权人(以自己名义) 被告——次债务人 第三人——债务人(原告未列,法院可以追加) 注意:合同保全中的第三人都是无独立请求权 的第三人

【合同法解释二第16条】人民法院根据 具体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 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 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 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 的第三人。
(二)要约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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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非以知悉为 要件 2.要约的效力期间(承诺期限) 3.要约的失效:承诺期满、要约撤销、 要约拒绝、实质变更 4.要约的效力:受要约人享有承诺权
(三)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的撤回与撤销:关键在到达时间 2:不可撤销的要约 【合同法第1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 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 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 表示 典型的要约邀请:寄送价目表、拍卖公 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招标:招标公告——投标——定标—— 订立书面合同 拍卖:拍卖公告——竞价——拍定—— 订立书面合同
案例




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100辆某型 号汽车,每辆价格15万元,广告有效期10天。 乙公司于该则广告发布后第5天自带汇票去甲 公司买车,但此时车已全部售完,无货可供。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A.甲构成违约 B.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甲应承担侵权责任 D.甲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二、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合同法第21条)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否则构成 逾期承诺 (3)承诺须与要约内容相一致——否则构成 承诺变更 (二)承诺变更(合同法第30、31条) 1.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构成新要约 2.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 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变更

(四)承诺的效力 1.承诺的生效时间:到达主义 2.承诺的效力:合同成立 3.承诺的撤回: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 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
代位权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 期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已到 期,且为非专属性的金钱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 怠于行使的标准: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 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到期债权【合同法解 释一13】 4.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案例





甲企业借给乙企业20万元,期满未还。丙欠乙20万元 货款也已到期,乙曾向丙发出催收通知书。乙、丙之 间的供货合同约定,若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Y仲裁 委员会仲裁。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BC A.甲对乙的20万元债权不合法,故甲不能行使债权人 代位权 B.乙曾向丙发出债务催收通知书,故甲不能行使债权 人代位权 C.甲应以乙为被告、丙为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D乙、丙约定的仲裁条款不影响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



2.代位权诉讼主张的范围【合同法解释一21】 注意:两个债权额,就低不就高 (1)不得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 (2)不得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 3.抗辩延续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 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行使代位权的后果 1.次债务人履行的受领【合同法解释一20】 第一,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第二,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 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行使代位权的费用负担 第一,诉讼费,次债务人(被告)承担【合同 法解释一19】 第二,除此之外的其他必要费用,债务人承担 【合同法73】

注意第2条


(1)须合法有效存在 (2)须已届清偿期 (3)须为非专属债权:基于扶养关系、 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 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 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 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为专属性债权 (4)须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二)代位权的行使
案例
甲厂于2000年10月向某市乙厂发出一份已盖章的订货 合同,欲订购某货物若干吨,价格若干元,于11月上 旬交货。乙厂接到合同后,于承诺期限后送达回函, 并在合同上盖了章,但在合同上加上一条:“如有争 议,在卖方所在地仲裁解决。”甲厂收到回函后,对 乙厂改动意见不同意,故没有即时回话。不久,乙厂 送来货,甲厂也已同意接收。其后,双方就货物质量 问题发生争议,乙厂要求在自己所在地仲裁解决,而 甲厂则要诉至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正确的表 述是:BC A.乙厂的承诺有效 B.乙厂提出的是新要约 C.合同已在履行,合同有效 D.有关合同纠纷只能 自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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