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类)阳光财产保险电梯安全综合保险条款
电梯责任保险条款

电梯责任保险条款引言概述:电梯责任保险是一种保险形式,旨在保障电梯使用者和相关利益方的权益。
电梯作为现代城市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其安全性和责任问题备受关注。
电梯责任保险条款为电梯使用者和相关利益方提供了一定的保障,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电梯责任保险的条款内容。
一、保险范围1.1 人身伤害保险:电梯责任保险条款通常包含对电梯使用者因电梯故障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进行赔偿的条款。
这包括因电梯停电、机械故障或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的伤害。
1.2 财产损失保险:电梯责任保险还通常包含对因电梯故障或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条款。
这包括电梯故障导致的设备损坏、房屋损毁以及相关设施的修复费用等。
1.3 法律责任保险:电梯责任保险条款还通常包含对因电梯故障或事故导致的法律责任进行赔偿的条款。
这包括对第三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的赔偿。
二、保险责任2.1 电梯制造商责任:电梯责任保险条款通常规定了电梯制造商对电梯质量和安全问题的责任。
电梯制造商需承担因电梯设计、制造或安装问题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2.2 电梯维护公司责任:电梯责任保险条款还规定了电梯维护公司对电梯维护和保养问题的责任。
电梯维护公司需承担因维护不到位、巡检不及时或操作失误等问题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2.3 电梯使用者责任:电梯责任保险条款还明确了电梯使用者对电梯安全的责任。
电梯使用者需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正确使用电梯,否则将承担因操作失误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三、保险免责3.1 意外事故免责:电梯责任保险条款通常明确了一些不属于保险范围的意外事故,例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等。
对于这些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电梯事故,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3.2 违规操作免责:电梯责任保险条款还明确了对于电梯使用者违反操作规定而导致的事故,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电梯使用者故意破坏电梯设备或擅自改装电梯等行为。
电梯责任保险条款

电梯责任保险条款引言概述:电梯责任保险是一种保险形式,旨在为电梯运营商提供保障,以应对因电梯故障或者意外事故而产生的责任和损失。
电梯责任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规定了保险公司对电梯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责任限额、免赔额以及索赔程序等细则。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电梯责任保险条款。
一、保险承保范围:1.1 电梯故障导致的人身伤害:电梯责任保险通常承保因电梯故障导致的人身伤害责任。
这包括乘客在电梯运行过程中受伤、被困等情况。
1.2 电梯故障导致的财产损失:电梯责任保险还承保因电梯故障导致的财产损失责任。
比如,电梯故障导致乘客贵重物品损坏或者丢失。
1.3 电梯运营商的法律责任:电梯责任保险还承保电梯运营商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产生的责任。
比如,电梯运营商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导致电梯故障或者事故发生。
二、责任限额和免赔额:2.1 责任限额:电梯责任保险条款通常规定了保险公司对每次事故或者索赔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的大小根据电梯的类型和规模而有所不同,普通会与电梯的载分量和运行速度挂钩。
2.2 免赔额:电梯责任保险条款还规定了保险公司在赔偿责任之前,被保险人需要承担的一定金额,即免赔额。
免赔额的设定旨在防止小额索赔过多,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
三、索赔程序:3.1 事故通知:被保险人在发生电梯事故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通知,并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和资料。
3.2 赔偿申请:被保险人需要填写索赔申请表,并提供详细的索赔材料,如医疗费用清单、财产损失清单等。
3.3 赔偿处理: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后,会进行核实和评估,并根据电梯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进行赔偿处理。
赔偿金额将根据实际损失和责任限额进行确定。
四、保险费用和续保:4.1 保险费用:电梯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用根据电梯的类型、规模和运营情况等因素来确定。
普通来说,电梯责任保险费用相对较高,但可以为电梯运营商提供必要的保障。
4.2 续保:电梯责任保险通常采取年度保险合同形式,保险期限为一年。
特种设备综合保险条款

特种设备综合保险条款一、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可以是特种设备的所有者、使用者、管理者或其他对特种设备具有保险利益的人。
二、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或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地震、滑坡、泥石流等;(三)意外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碰撞、倾覆、坠落、倒塌、运行失控等;(四)操作失误、疏忽、恶意破坏;(五)特种设备本身的质量缺陷,但被保险人在购买时不知道且无法知道的除外;(六)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三、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二)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三)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四)被保险特种设备未经有关部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五)被保险特种设备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六)被保险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和检修;(七)被保险特种设备在安装、改造、修理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八)被保险特种设备用于违法活动。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二)间接损失;(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五)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标的存在缺陷或损坏,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因保险事故导致的停工、停业等间接损失;(七)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
(金融保险)责任保险

国际保险发展的历史表明,责任保险的发展程度是衡量一国或地区财产保险业发达与否的重要指标。
保险界认为,保险业的发展可以划分为三个大的发展阶段:第1阶段:传统的海上保险和火灾保险(后来扩展到一切财产保险);第2阶段:人寿保险;第3阶段: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而逐步发展起来的。
客观因素:随着全球工业化程度的进一步加深,大量新技术成果的广泛应用,工业事故、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产品致人损害等事故必将如影相随,加之技术成果应用的大众化(如私家车的大量涌现),使普通民众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可能性也大大提高。
主观因素:随着公民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经济生活中产生的纠纷也大量涌现,促使社会各界转而求助责任保险以转嫁其责任风险。
美国1960年因补偿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所付出的赔偿费用中,侵权人仅占7.9%,责任保险提供的赔偿金占36.5%。
近几年来,欧美发达国家所开办的各类责任保险所提供的赔偿金额,占各类赔偿费用总额的45-50%左右,也就是说,相当一部分损害赔偿责任通过责任保险机制被社会所承担了。
一、概述1、责任保险定义:责任保险,是指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
责任保险特点:1、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具有共同的性质,即都属于赔偿性保险,归入广义财产保险范畴。
2、责任保险承保的风险是被保险人的法律风险,一般承保民事损害赔偿责任风险,或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风险。
3、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可能造成他人的利益损失为承保基础。
2责任风险种类法律责任:过失责任(侵权行为引起)、严格责任合同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3责任保险特点保单无保额,赔偿有上限赔偿限额(Limit of Indemnity)财产损失:①每次事故限额②保险期内累计限额人身损害:①每次事故限额②保险期内累计限额4、责任保险种类a、从险形式的责任险(以附加条款形式出现(additional clauses))b、主险形式的责任险1.公众责任险(Public Liability Insurance)2.雇主责任险(Employers’ Liability Insurance)3.职业责任险(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4.产品责任险(Products Liability Insurance)二、汽车保险1、构成:车辆损失险、汽车第三者责任险2、第三者定义涉外保险:公务用车:被保险人、司机、雇员以外者私人用车:被保险人、司机、家庭成员以外者国内保险该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以外的他人或他物例1:某农场主拥有一辆私人小货车,投保了汽车保险,某日在进城送货时,汽车刚刚拐上公路准备加速,他的兄弟想搭便车进城办事,急急跑到车旁,该农场主不及刹车,以致压伤了弟弟的下肢,造成残废,对于这起责任事故,保险人是否赔偿?(赔,家庭成员不同于家族成员,家庭成员应以经济关联程度标志,而不是血缘,成家后户后视为两个家庭,弟弟是普通的第三者)例2:1986年2月,某客运公司将其一辆客车投保了汽车保险,4月7日,该车满载着旅客向某风景区驶去,到达目的地之后,旅客下车。
非车险承保手续大全

(财险及大项目部)中华财险鲁(财险) 字〔2012〕60号关于下发山东分公司《非车财险承保资料提供要求的规定》的通知各中心支公司:在保证核保信息准确的基础上,为进一步简化非车财险业务资料、提高业务核保效率,分公司财险及大项目部结合承保中心意见,制定了山东分公司《非车财险承保资料提供要求的规定》并报经总公司批准,现下发给你们,请各中心支公司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严格按照该规定要求执行。
附件:《非车财险承保资料提供要求的规定》二〇一二年五月六日非车财险承保资料提供要求的规定一、企业财产保险类(险种大类01)(一)财产基本险、财产综合险、财产一切险注:1、半导体厂、采矿业属需要逐单上报的业务。
2、消防证明需提供消防单位出具的证明,如无法提供,也可提供投保单位相关消防制度和消防设施情况说明。
3、续保业务均指续保未出险业务。
(二)机损险注:半导体厂、采矿业属需要逐单上报的业务,按第一部分第二条执行。
续保业务均指续保未出险业务。
(三)利损险:投保单、利润表、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四)电梯安全综合保险投保单、年审证书、电梯清单(包括地址、使用年限、生产厂商)、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五)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投保单、出厂合格证、价值评估报告(如有)、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六)锅炉压力容器保险投保单、合格证或年审证、锅炉压力容器清单(包括地址、使用年限、生产厂商、保险金额)、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雇员清单(七)计算机综合保险投保单、计算机清单(包括地址、使用年限、生产厂商、保险金额)、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八)农村变压器保险投保单、变压器清单(包括地址、使用年限、生产厂商、保险金额)、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九)企事业用户管道燃气保险投保单、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十)汽车修理厂综合保险投保单、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财产清单(包括地址、财产名称、保险金额)、雇员清单(记名投保方式下)、现金清单(包括现金、其他;保险柜内、保险柜外)、近3个月车辆平均库存量(十一)汽车经销商综合保险投保单、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财产清单(包括地址、财产名称、保险金额)、雇员清单(记名投保方式下)、现金清单(包括现金、其他;保险柜内、保险柜外)、近3个月车辆平均库存量(十二)现金综合保险投保单、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押运车辆清单、雇员清单(记名投保方式下)、现金清单(包括现金、其他;保险柜内、保险柜外)二、货运险(险种大类02)(一)预约协议货运险投保单或发货明细、总公司批复截图、提单(国际运输)、运输工具概况(水路运输方式下)(二)非预约协议货运险投保单、运单(国内运输)、提单(国际运输)、运输工具概况(水路运输方式下)、发票(国际运输)三、责任险(险种大类04)(一)公众责任险、商场公众责任险新保:投保单、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续保:投保单(二)雇主责任险新保:投保单、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雇员清单(记名方式投保)续保:投保单、雇员清单(人员未变动可不提供)(三)产品责任险投保单、产品说明书、产品质量证明、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年度销售额证明(如审计后利润表或纳税申报表)(四)医疗责任险投保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床位数及上年度门诊次数证明(尽量提供,如医院统计表)、医疗机构等级证(如有)(五)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新保:投保单、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投保人身份证明、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出险时提供)续保:投保单(六)校方责任险、教职员工校方责任保险、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投保单、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学生或教职工清单(七)律师执业责任险、保险代理人职业责任保险、保险经纪人职业责任保险、执业医师职业责任保险、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险投保单、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执业证明、人员清单(八)单项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建设工程勘查责任保险、保险工程监理责任保险投保单、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执业证明、工程项目简介(九)旅行社责任险投保单、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等级证书(如有)、业务规模(如有)(十)餐饮场所责任险投保单、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卫生许可证(十一)物业管理责任险投保单、企业资质证书、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停车场清单(如附加停车场责任也需提供)(十二)供电责任险、电网供电责任险投保单、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业务经营许可证(十三)火灾公众责任险、公共营业场所火灾公众责任险投保单、消防证明、简单风险评估说明、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证明(十四)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投保单、非机动车辆合格证、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证明(十五)物流责任险、公路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投保单、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车辆清单(尽量提供)(十六)污染责任险投保单、简单风险评估报告(包括企业行业等级、企业污防污措施)、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十七)安全生产责任险投保单、简单风险评估报告(包括生产流程)、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十八)船舶污染责任险投保单、船舶适航证、简单风险评估报告(注明船舶是否双壳船、主要航行区域)、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证明(十九)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新保:投保单、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明、道路运输许可证、车辆行驶证续保:投保单(二十)吊装责任险、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险投保单、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明、吊装机械合格证书(二十一)修船责任险投保单、修船清单(单船投保模式下)、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船厂资质证书、年产值表(如有)(二十二)停车场责任险投保单、停车场清单、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二十三)建筑施工意外伤害责任保险投保单、中标书、项目简介、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人员清单(记名投保方式下)(二十四)风景名胜区责任保险投保单、景区简介(注明是否包含漂流、蹦极、赛车等危险性项目)、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表(二十五)液化石油天然气罐责任险投保单、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证明、罐体使用年限(如有)(二十六)血站采供血责任险投保单、《血站执业许可证》或《中心血库采供血许可证》、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二十七)儿童计划免疫责任险投保单、执业证明、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二十八)家政雇主责任险投保单、个人身份证明(二十九)供暖责任险投保单、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用户地址清单(三十)节能收益责任险投保单、所有有关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服务的合同、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评估鉴定文件及技术资料、企业资质证明、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用户地址清单(三十一)渔船船东对船员责任险投保单、渔船航行证明、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证明、船员清单(记名投保方式下)(三十二)董事责任险投保单、简单风险评估报告、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明(三十三)水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投保单、承运资质证明、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明、承运船舶清单(三十四)资产监管责任险投保单、法人营业执照、质押清单或质押合同四、工程险(险种大类09)(一)民用住宅、商用楼房建工险投保单、中标书、工程概况(含危险单位划分说明)、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二)其他项目建工险及安工险投保单、中标书、工程概况、涉水比例超过40%的项目以及桥隧占比超过40%的项目还需提供工程量清单、安装设备清单(安工险)、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现场照片五、保证保险(险种大类05)(一)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投保单、产品说明书、产品资质证书、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上年度销售证明(如审计后利润表或纳税申报表)(二)雇员忠诚保证保险投保单、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雇员清单六、家财险(险种大类08)(一)家财综合险、农户房屋保险投保单、房屋地址清单(如集体投保的)(二)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投保单(三)民用燃气综合保险、有线电视用户安全保险、沼气池综合保险、住房出租无忧综合保险投保单、个人身份证明七、船舶船建险(险种大类11)(一)船舶险投保单、船舶适航证、船舶基本资料、船舶国籍证书(远洋船舶)、船舶入级证书(远洋船舶)、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明、船舶所有权证书等其他船舶证书(二)船舶建造险投保单、船厂资质、建造合同、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最低配员证等其他船舶检验资料(三)渔船保险投保单、个人身份证明(单位客户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船舶登记证书或所有权证、船舶安全证书八、飞机保险(险种大类07)投保单、飞机基本技术指标、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阳光保险公司的财产一切险条款

阳光保险公司的财产一切险条款
本条款适用于阳光保险公司所提供的财产一切险业务,以下简称“本险”。
第一条保险范围
本险承保被保险人所有财产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火灾、爆炸、盗窃、抢劫、风暴、暴雨、暴雪、地震、水灾、泥石流、雪崩、塌方、海啸、核辐射等意外事件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及其修复费用等。
第二条保险责任
本险对因保险范围内的意外事件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负责赔偿。
赔偿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及其雇员、家属因意外事件而导致的人身伤害赔偿及其诉讼费用。
第三条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可根据财产价值和风险程度自行选择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应当与被保险物的实际价值相符。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险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选择的具体时间段,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保险期间结束前,被保险人应当向阳光保险公司提出申请续保或重新投保。
第五条保险费用
本险保险费用应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间、被保险物的风险程度等因素进行计算。
保险费用应在保险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缴纳。
第六条保险赔偿
被保险人在保险范围内发生意外事件造成直接物质损失时,应及时通知阳光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阳光保险公司应当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对受损物进行勘验、估价并进行赔偿。
第七条保险合同解除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被保险人在申请投保时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重要事实,阳光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八条保险合同纠纷解决
因保险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本险的其他事项
本险的具体细节和事项以保险合同为准,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国寿产险(备案)[2009]N2-财产综合保条款
![国寿产险(备案)[2009]N2-财产综合保条款](https://img.taocdn.com/s3/m/ccdd5733ee06eff9aef8071a.png)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综合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阳光车险条款1(060105以前)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条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第一部分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第一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四)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五)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本条第(四)项所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或就近将其移送至修车场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该项费用不得超过出险当地政府颁发的有关收费标准,且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三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二)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腐蚀;(四)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五)他人故意行为。
第四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车身单独划痕、车灯单独损坏、倒车镜单独损坏、轮胎单独损坏(轮胎包括外胎及轮辋);(二)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三)玻璃单独破碎;(四)保险车辆涉水行驶或保险车辆被水淹致使发动机损坏;(五)减值损失;(六)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七)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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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梯安全综合保险条款(2009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凡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安装、检验合格并投入运行的客用电梯、货用电梯、医用电梯、自动扶梯,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下列电梯不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范围之内:(一)经劳动部门指定或委派的检验部门确认属于报废或检验中发现有严重缺陷尚未改正的;(二)尚未领取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电梯财产损失、电梯运载的货物损失、乘员携带的财产物品损失、人身伤亡、人员抢救及医疗费,保险人在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内负赔偿责任:(一)火灾、爆炸、水管爆裂;(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三)飞行物体及其它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四)保险电梯在运行过程中的突然故障所造成的事故;(五)外单位人员的恶意行为所造成的事故;(六)乘员乘坐保险电梯或因欲乘坐保险电梯的意外坠井。
第五条保险电梯因制作材料的缺陷或工艺不善所造成的事故,保险人承担自身财产损失以外的第三者赔偿责任。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电梯及其附属设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经保险人确认后,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第七条保险人对下列各款造成的电梯财产、电梯运载的货物、乘员携带的财产物品损失、乘员伤亡、乘员抢救及医疗费,不负赔偿责任:(一)地震、烟熏、污染;(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四)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及本单位其他员工的故意行为、纵容所致或管理不善;(五)违章驾驶、超载。
第八条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也不负责赔偿:(一)乘员斗殴或故意行为造成的自身伤害及财产物品损失;(二)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没收、征用或限期拆除造成的财产损失;(三)自然磨损、氧化、锈蚀、腐蚀所引起的自身财产损失;(四)乘员携带的财产物品中: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花卉、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家禽、家畜以及其他家养的动植物;(五)保险事故发生后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免赔额(率)第十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按下列标准计算:(一)保险电梯及其附属设备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按照帐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保险电梯及其附属设备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二)在保险期限内电梯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电梯运载的货物损失、乘员携带财产物品损失、乘员伤亡和乘员抢救及医疗费的年累计赔偿限额及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根据本保险费率规章,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商定。
每次事故赔偿人数以电梯核定乘员数为限。
第十一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保险费第十三条保险费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第十四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八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第十九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缴纳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未缴纳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未按约定缴纳足额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已缴保险费与保险合同约定应缴纳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必须遵守政府有关电梯的法令、条例和设备使用的各种规定,按时接受劳动部门的检验,定期做好维修、保养工作和接受保险人的合理化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对损失无法确定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出险通知书;(二)损失清单;(三)有关保险财产的财务资料;(四)有关费用单证及相关资料;(五)其它相关技术资料;(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保险电梯及其附属设备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一)全部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三)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超过一项以上,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电梯及其附属设备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若受损电梯及其附属设备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三十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
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三十一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时,电梯运载的保险货物,在赔偿限额内按实际损失赔偿;乘员携带的保险财产物品,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物品损失当时市场价,并根据新旧程度计算赔偿。
各种赔偿合计最高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赔偿限额。
第三十二条因保险电梯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乘员抢救及医疗费用在本保险单列明的限额内赔偿。
乘员死亡、伤残,按保险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给付标准赔偿。
第三十三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财产损失或乘员伤亡,每次赔偿后,应出具批单扣减有效保额,达到保险金额或年累计赔偿限额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三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并且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五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