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备案)[2009]N357号-电梯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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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责任保险条款

电梯责任保险条款

电梯责任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的目的和定义电梯责任保险是一种为电梯运营单位提供保障的保险产品。

本保险合同的目的是在保险期间内,对于因电梯故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等意外事件所导致的责任进行赔偿。

二、保险责任范围1. 人员伤亡责任:保险人将对于因电梯故障或者操作不当导致的人员伤亡事件进行赔偿。

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2. 财产损失责任:保险人将对于因电梯故障或者操作不当导致的财产损失事件进行赔偿。

赔偿范围包括修复费用、替换费用等。

三、保险金额和保费1.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电梯的价值和风险评估确定。

投保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保险金额,以确保在出险时能够得到充分的赔偿。

2. 保费:保费根据保险金额、被保险电梯的使用情况、运行状况以及保险人的赔付风险评估等因素确定。

投保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保费,否则保险合同可能会被解除。

四、免赔额和赔偿限额1. 免赔额: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将对超过免赔额的损失进行赔偿。

免赔额的金额由保险合同中约定。

2. 赔偿限额: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或者索赔事件的赔偿金额有一定的限制,即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的金额由保险合同中约定。

五、保险期间和终止1.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为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约定的终止日止。

保险人将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电梯的责任进行赔偿。

2. 终止:保险合同可能会因以下情况终止:(1) 投保人提出解除合同申请;(2) 投保人未按时缴纳保费;(3) 被保险电梯达到使用年限或者报废;(4) 其他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况。

六、索赔流程1. 报案:在发生电梯责任事故后,投保人应即将向保险人报案,并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损失证明等。

2. 赔偿评估:保险人将对事故进行评估,并确定赔偿范围和赔偿金额。

3. 赔偿支付:在评估完成后,保险人将按照约定的赔偿金额进行支付。

七、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解决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保险合同中的约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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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责任保险条款引言概述:电梯责任保险是一种特殊的保险形式,旨在保障电梯使用者和相关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电梯责任保险的条款内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该保险的保障范围和责任限制。

一、保险范围:1.1 人身伤害保障:电梯责任保险通常包括对电梯使用者在使用电梯过程中遭受的人身伤害进行赔偿。

这包括因电梯故障、操作不当或维护不善造成的意外伤害。

1.2 财产损失保障:电梯责任保险还可以保障电梯使用者的财产损失,如电梯故障导致乘客财物损坏或丢失,保险公司将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

1.3 第三方责任保障:电梯责任保险通常还包括对第三方的责任保障,如电梯故障导致他人受伤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责任限制:2.1 自然灾害限制:电梯责任保险通常不承担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电梯故障所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因素。

2.2 违规操作限制:如果电梯故障是由于电梯使用者违反规定操作所导致,保险公司可能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电梯使用者在使用电梯时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2.3 保险金额限制:电梯责任保险通常有一定的保险金额限制,即保险公司对一次事故的赔偿金额有所限制。

因此,如果损失超过保险金额限制,保险公司只会按照限制金额进行赔偿。

三、保险费用:3.1 保费计算方式:电梯责任保险的保费通常根据电梯的类型、使用频率、所在地区等因素进行计算。

保险公司会根据风险评估来确定保费的具体金额。

3.2 保费支付方式:保险费用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按照约定的时间分期支付。

一般来说,按年支付的方式较为常见。

3.3 保费调整:保险公司有权根据电梯使用情况、事故赔付情况等因素来调整保费金额。

如果电梯事故频发或赔付金额较高,保险费用可能会相应上调。

四、索赔流程:4.1 事故报告:在电梯事故发生后,电梯使用者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告事故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4.2 赔偿申请:保险公司会要求电梯使用者填写赔偿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财产损失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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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责任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的构成1. 本保险合同由投保单、保险条款、保险单和批单(如有)构成。

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依据,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凭证,批单是对保险合同的变更。

2.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单生效之日零时起至保险单载明的终止日期止,每年终止日期相应的零时终止。

3. 本保险合同一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签字或者盖章,即为生效。

二、保险责任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电梯发生的意外事故所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保险人对于电梯意外事故造成的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按照保险金额的比例进行赔偿。

具体赔偿金额和赔偿比例详见保险单。

3. 保险人对于电梯意外事故造成的被保险人财产损失,按照保险金额的比例进行赔偿。

具体赔偿金额和赔偿比例详见保险单。

三、保险费的支付1. 保险费应在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

保险费的金额详见保险单。

2. 如果保险费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保险合同将自动失效,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保险事故的处理1. 被保险人在发生电梯意外事故后,应即将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并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将指定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2. 被保险人在发生电梯意外事故后,应配合保险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证明、警方报案证明、事故现场照片等。

3. 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接受必要的医疗鉴定和调查,并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事故相关的证人证言。

4. 保险人对于符合保险责任的事故,将根据保险金额和赔偿比例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将在双方达成一致后,按照约定的方式支付给被保险人。

五、保险合同的解除和退保1. 保险人有权在保险合同生效后30日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应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

2. 被保险人有权在保险合同生效后30日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应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

3. 保险合同生效后超过30日,被保险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不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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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责任保险条款标题:电梯责任保险条款引言概述:电梯作为现代建筑物中不可或缺的交通工具,其安全性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电梯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责任事故,电梯责任保险成为一种重要的保障方式。

本文将详细介绍电梯责任保险条款的相关内容。

一、保险范围1.1 保障电梯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包括乘客和维修人员。

1.2 保障电梯使用过程中可能引发的财产损失事故,如电梯故障导致的楼宇损坏。

1.3 保障电梯使用过程中可能引发的第三方责任事故,如电梯故障导致他人受伤。

二、保险责任2.1 赔偿电梯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医疗费用和赔偿金。

2.2 赔偿电梯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财产损失事故的修复费用和赔偿金。

2.3 赔偿电梯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第三方责任事故的赔偿金和法律费用。

三、保险费用3.1 保险费用根据电梯的规模、使用频率和历史事故记录等因素进行评估。

3.2 保险费用可按年度、季度或月度进行缴纳,具体费用根据保险公司的报价而定。

3.3 保险费用支付方式灵活,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等电子支付方式进行缴纳。

四、保险公司选择4.1 选择有资质、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购买电梯责任保险,确保理赔服务及时、准确。

4.2 与多家保险公司进行比较,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和保险条款。

4.3 与专业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进行沟通,了解不同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和服务内容,做出明智选择。

五、保险理赔流程5.1 在电梯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申请。

5.2 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如事故发生经过、医疗费用、财产损失清单等。

5.3 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条款和理赔申请进行审核,及时给予赔偿或协助解决事故纠纷。

结语:电梯责任保险条款的内容涵盖了电梯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责任事故,为电梯使用单位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及时了解保险条款和理赔流程,是确保电梯责任保险有效发挥作用的关键。

希望本文的介绍能够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电梯责任保险条款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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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责任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的目的和范围电梯责任保险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在电梯使用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

二、保险责任1. 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对于因电梯使用导致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 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赔偿金等。

三、保险责任的免除以下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 电梯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与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或者重大过失有关。

2. 电梯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与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定或者使用说明有关。

3. 电梯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与被保险人未及时进行维修、保养、检查等有关。

4. 电梯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与被保险人未按照合理要求进行改造、更新、升级等有关。

四、保险金额和保险费1. 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和风险评估确定,保险人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2. 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被保险人的使用情况、电梯的类型和风险评估等因素确定,被保险人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五、保险期间和终止1. 保险期间从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约定的保险期满日止。

2. 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况包括:保险期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商议解除合同、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被保险人解除合同等。

六、索赔和理赔1. 发生电梯使用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即将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损失清单等证据材料。

2. 保险人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将派出专业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赔偿决定。

3. 赔偿金额将在双方达成一致后,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支付。

七、争议解决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包括商议解决、仲裁解决或者诉讼解决。

八、其他条款1. 保险合同中未约定的事项,适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保险业务惯例。

2. 保险合同中的任何变更、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以上为电梯责任保险条款的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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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责任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的目的和范围电梯责任保险旨在保障电梯使用者及第三方在使用电梯过程中可能遭受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

本保险合同适合于所有私人和商业用途的电梯,包括但不限于住宅楼、办公楼、商场、医院等。

二、保险责任及赔偿范围1. 人身伤害责任:保险人将对因电梯故障或者操作不当导致的人身伤害负责。

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2. 财产损失责任:保险人将对因电梯故障或者操作不当导致的财产损失负责。

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修理费用、替换费用、财产损失赔偿金等。

三、保险金额和费率1. 保险金额:投保人可根据实际需求选择保险金额,但不得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保险额度。

2. 费率计算:保险费率将根据电梯的类型、使用年限、所在地区等因素进行计算。

具体费率可与保险公司商议确定。

四、免赔额和免赔期限1. 免赔额:保险合同规定的免赔额是指在保险人开始承担赔偿责任前,投保人需要自行承担的部份。

具体免赔额可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2. 免赔期限:保险合同规定的免赔期限是指在保险人开始承担赔偿责任前,投保人需要等待的时间段。

免赔期限普通为合同生效后的30天。

五、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和终止1. 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为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

2. 终止:保险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终止:a. 投保人提出书面解除合同;b. 投保人未按时缴纳保险费;c.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向投保人支付赔偿金额。

六、保险索赔流程1. 报案: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调查:保险公司将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包括现场勘查、证人证言等。

3. 理赔:经过调查核实后,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及时向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支付赔偿金额。

七、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解决1. 解释:对于保险合同中存在的任何争议,应以保险合同的文字表述为准。

2. 争议解决:对于因保险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商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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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责任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范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电梯责任保险:对于因电梯使用或者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保险人将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 电梯故障保险:对于电梯设备发生故障导致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保险人将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1. 电梯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根据被保险人所购买的保险金额确定,具体金额详见保险单;2. 电梯故障保险:保险金额为电梯设备修理、更换的费用,具体金额详见保险单。

三、免赔额和免赔期:1. 免赔额:对于每次事故中的损失,被保险人需自行承担的金额,超过免赔额的部份由保险人负责赔偿;2. 免赔期: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前免赔期内的事故损失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免赔期为合同约定的时间段。

四、保险责任免除:以下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 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事故;2. 被保险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定;3. 意外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4. 电梯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未按照像关规定维护保养。

五、保险事故的理赔处理:1.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即将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通知保险人;2. 被保险人应提供与事故相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事故现场照片、报警记录、医疗费用发票等;3. 保险人将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理赔审核,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六、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2. 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将按照约定退还被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费用;3. 保险合同终止前,保险人再也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七、其他条款:1. 保险费的支付:被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保险费用;2. 合同争议的解决:对于因保险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商议解决,如商议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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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责任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因电梯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仅限于电梯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不包括因电梯设计、制造、安装等原因导致的事故。

3. 保险人对于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以实际损失为限,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所支付的保险费总额。

二、保险范围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包括以下内容:a) 电梯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亡;b) 电梯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

2.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仅限于被保险人所拥有或管理的电梯。

三、保险费用和赔偿1. 被保险人应根据所投保的电梯数量和风险等级,按照约定的费率支付保险费。

2.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证据。

3. 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的通知后,将派出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赔偿处理。

4. 赔偿金额应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损失为依据,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由保险人支付给被保险人。

四、保险期间和终止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

2. 保险期间届满后,如被保险人未提出续保申请或保险人未同意续保,则本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3. 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发生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五、保险合同解释和争议解决1. 本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解决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对于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至保险人所在地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六、其他事项1. 本保险合同中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补充约定,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 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上为电梯责任保险条款的标准格式文本,仅供参考。

具体保险条款内容以实际合同为准。

请在购买保险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咨询专业人士以获得准确的保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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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梯责任保险条款(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57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持有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电梯准用证》的电梯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及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地点范围内,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电梯(包括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四条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仲裁费用或诉讼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用;(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第五条对于每次保险事故,保险人就上述第三条、第四条(一)项下的赔偿金额之和及第四条(二)项下的赔偿金额分别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对于每人人身伤亡,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四)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六)被保险人在未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电梯准用证》或在《电梯准用证》失效的情况下使用电梯;(七)电梯发生损坏或故障未经修复而使用或经政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而未改正的;(八)电梯进行试车、检修、改装;(九)发生火灾时,使用非消防用电梯;(十)电梯超载。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人与他人协议中约定的责任,但不包括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三)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四)保险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五)罚款及惩罚性赔款;(六)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列明的免赔额;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五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应遵守政府有关电梯安全管理和设备使用的法规和规章;定期对电梯进行检查、保养、维修等工作,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检查;一旦发现有碍电梯安全运行的技术故障,应立即予以排除。

被保险人应制定电梯使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对需配备电梯司机的电梯,应对电梯司机进行上岗培训,配备合格的电梯司机。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生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或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事故证明、损失清单、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仲裁机构的裁决书,由保险人认可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

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四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第二十五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判决的或仲裁机构裁决的或经索赔方、被保险人及保险人三方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经保险人赔偿后,累计责任限额相应减少。

被保险人需增加责任限额的,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应补交的保险费为:原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日至保险期限终止日之间的天数/保险期间(天)×增加累计责任限额的数额/原累计责任限额。

第二十八条本保险人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被保险人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投保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保险人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

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第三十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第三十二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均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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