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航行船舶电子海图规定
电子海图技术规范-数据采集

G B 1 5 7 0 2 -1 9 9 5
不采用“ 破图廓” 的表示方法。
5 . 6 . 3 按规则单元分幅时, 单元分作两类 :
a . 基本单元 电子海图的最小分区, 大小为经差1 5 ' X 纬差1 5 ‘ 的地理区域。
b . 导出单元 在基本单元的基础上按航行用途划分的单元.其纵横方向尺寸必须是基本单元的
整倍数。
GB 1 5 7 0 2 -1 9 9 5
子海图应用系统快速有效地进行海图检索、 数据处理、 海图显示和作业。 5 制图基本规定
5 . 1 坐标系
国内地区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坐标系。 国外地区采用国际海道测量组织规定的 1 9 8 4 年世界大地坐
5 . 6 . 4 单元尺寸按电子海图类别分为:
a . 总图( 标识符 A) b . 近、 远海航行图( 标识符 B ) 经差 8 0 X纬差 8 0 经差 4 * X纬差 4 0
c . 沿岸航行图( 标识符 C ) d . 海峡水道图( 标识符 D )
经差 1 0 X纬差 1 0 经差 3 0 ' X纬差 3 0 '
C E D D ) 制定的, 用于数字制图资料编码或交换的数据格式。 它概括了顺序模式和链节点模式, 所用的要 素编码体系为国际海道测量组织的制图目标分类。
3 . 1 6 纸质海图 p a p e r c h a r t
以纸为介质的海图。
3 . 1 7 数字海图 d i g i t a l c h a r t 用数字表示的, 以描写海域地理信息和航海信息为主的, 空间数据的有序集合。应用在航海上等同
电子海图系统(ECS)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暂行)

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暂行)Electronic chart system (ECS)-Operational,performance and test requirements海船舶[2010]74号1 范围本要求规定了ECS的最低性能标准和测试要求。
ECS可作为中国国内航行船舶的主要导航手段。
当ECS作为主要的导航手段时,为确保ECS失效时的航行安全,船舶应有足够的后备布置。
ECS分类如下:•“A”类ECS,可作为国内航行船舶的主要导航手段,也可作为ECDIS设备的后备布置,但需符合 MSC.232(82)附录6和IEC 61174(见附录B)的要求。
•“B”类ECS,可用于未要求配备“A”类ECS的国内航行船舶,并可作为其导航手段。
•“C”类型ECS,适用于辅助导航,用于船位标绘和监视。
在每项要求的开始处对三种类型ECS的适用性进行了标示。
标记“(A、B、C)”的要求适合所有类型;标记“(A、B)”或“(B、C)”的仅适合其标记括号中的类型;标记“(A)”、“(B)”或“(C)”的仅适合于括号内的单一类型。
测试指南见附录A。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要求的引用而成为本要求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要求,然而,鼓励根据本要求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要求。
IEC 60945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通用要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IEC 61162-1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数字接口-第1部分:单发和多收IEC 61162-2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数字接口-第2部分:高速率单发和多收IEC 61162-3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数字接口-第3部分:串行数据设备网络IEC 61174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电子海图显示和信息系统—工作和性能要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IEC 61993-2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自动识别系统(AIS) —第二部分:通用自动识别系统(AIS)A类船载设备—工作和性能要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IEC 62287-1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 B级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 第一部分:载波侦听时分多址技术(CSTCDMA)IEC 62288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船载导航显示导航相关信息的表示—通用要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IEC 62388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和系统-船载雷达-性能要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IMO MSC.232(82)-2006 电子海图显示和信息系统(ECDIS)性能标准IHO S-52ECDIS 海图内容和显示特性技术要求IHO S-52附录2 ECDIS的颜色和符号规范IHO S-52附录2 附件A IHO ECDIS表示库IHO S-57IHO 数字航道测量数据传输标准IHO S-60 WGS84坐标变换用户手册IHO S-61 光栅航海图产品规范IHO S-63 IHO 数据保护方案ISO 19379 船舶和航海技术-ECS数据库-内容、质量、更新和测试。
【驾驶】电子海图的PSC检查方法和要求

【驾驶】电子海图的PSC检查方法和要求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简称“ECDIS”)被认为是继雷达/ARPA 之后在船舶导航方面又一项伟大的技术革命, 是“E—NAVIGATION”的一个重要内容,它在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和提高船舶操纵工作效率方面发挥着显着作用。
特别是能把驾驶员从海图作业这一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使其能把主要精力放在航行监视和及时制定操船决策上来。
鉴于ECDIS对船舶安全航行的重要性,对于ECDIS设备的监督检查已经成为PSC检查的重要内容。
以下是电子海图的检查方法和要点:(一)船舶证书检查。
船舶导航系统和设备的详细资料均应记录在SOLAS公约规定的相关安全证书的设备记录中, 对一般货船而言, 主要包括在货船设备安全证书格式E或货船安全证书格式C。
证书应明确指出船舶符合SOLAS公约V/19条的所采用的导航方式, 如果船舶使用ECDIS作为主要导航手段,还应注明后备装置的形式,且ECDIS及其后备装置均应符合公约的相关要求。
在实际检查中, 港口国监督官员(PSCO)可以通过过去航次或预定航次的航线和船位的标绘情况、船舶的记录文件( 如航海日志等) 等信息判断其实际的导航手段是否与证书记录一致。
(二)ECDIS类型认证证书。
根据SOLAS公约V/18条的要求, ECDIS必须获得相关认证机构或船级社的类型认证, 方可装船使用。
(三)船员适任证书或培训证明。
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将ECDIS的培训纳入强制范围, 分别规定了500GT或以上船舶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和500GT或以上船舶的船长和大副的最低适任标准。
而对不必配备ECDIS的船舶上的工作人员,不必进行该设备使用的培训和评估,但该限制应反映在给当事海员签发的签证中。
IMO船员培训和值班标准分委会第43次会议(STW43)明确指出,已经配备了ECDIS 的船舶上工作的船员需要经通用培训并持有培训合格证明文件;在船上还需要经历船上特定类型ECDIS熟悉训练,并在船舶相关文件上对该训练进行记录,以便PSC检查。
电子海图系统(ECS)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暂行)

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暂行)Electronic chart system (ECS)-Operational,performance and test requirements海船舶[2010]74号1 范围本要求规定了ECS的最低性能标准和测试要求。
ECS可作为中国国内航行船舶的主要导航手段。
当ECS作为主要的导航手段时,为确保ECS失效时的航行安全,船舶应有足够的后备布置。
ECS分类如下:•“A”类ECS,可作为国内航行船舶的主要导航手段,也可作为ECDIS设备的后备布置,但需符合 MSC.232(82)附录6和IEC 61174(见附录B)的要求。
•“B”类ECS,可用于未要求配备“A”类ECS的国内航行船舶,并可作为其导航手段。
•“C”类型ECS,适用于辅助导航,用于船位标绘和监视。
在每项要求的开始处对三种类型ECS的适用性进行了标示。
标记“(A、B、C)”的要求适合所有类型;标记“(A、B)”或“(B、C)”的仅适合其标记括号中的类型;标记“(A)”、“(B)”或“(C)”的仅适合于括号内的单一类型。
测试指南见附录A。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要求的引用而成为本要求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要求,然而,鼓励根据本要求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要求。
IEC 60945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通用要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IEC 61162-1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数字接口-第1部分:单发和多收IEC 61162-2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数字接口-第2部分:高速率单发和多收IEC 61162-3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数字接口-第3部分:串行数据设备网络IEC 61174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电子海图显示和信息系统—工作和性能要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IEC 61993-2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自动识别系统(AIS) —第二部分:通用自动识别系统(AIS)A类船载设备—工作和性能要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IEC 62287-1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 B级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 第一部分:载波侦听时分多址技术(CSTCDMA)IEC 62288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及系统—船载导航显示导航相关信息的表示—通用要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IEC 62388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和系统-船载雷达-性能要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IMO MSC.232(82)-2006 电子海图显示和信息系统(ECDIS)性能标准IHO S-52ECDIS 海图内容和显示特性技术要求IHO S-52附录2 ECDIS的颜色和符号规范IHO S-52附录2 附件A IHO ECDIS表示库IHO S-57IHO 数字航道测量数据传输标准IHO S-60 WGS84坐标变换用户手册IHO S-61 光栅航海图产品规范IHO S-63 IHO 数据保护方案ISO 19379 船舶和航海技术-ECS数据库-内容、质量、更新和测试。
纸质海图和电子海图的那些操作和关系,了解一下

纸质海图和电子海图的那些操作和关系,了解一下1.纸质海图(1)纸质海图基本要求●船长应对海图作业全面负责并应经常对驾驶员的海图作业进行检查指导;●航次在用的海图必须全部改正最最新,改正海图统一使用紫罗兰颜色的海图改正笔进行改正;●值班驾驶员应认真落实航行计划,正规海图作业,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船长,并积极提供改进意见;●为加强航行安全,下列各项应标注在海图上:•所有旧的海图作业已擦掉,计划航线已画在海图上,并复查无误;•各转向点经纬度已标示;•各转向点间的距离已标注;•危险物、不可航和危险区域已用标记明显标识在海图上;•关键转向点陆标的方位和距离已标示;•方位及距离避险线已标示在海图上;•平行线避险距离已标示在海图上;•航路中分道通航区、通航密集区、危险区、VTS报告点等的区域已说明;•应开启测深仪的位置已标示在海图上;•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锚地或等待区;•航路上可能遇到的强潮流情况已标注在海图上;•海图的更换;•定位的方法和时间间隔;•明显的导航和雷达物标;•初见陆标和灯光;•叠标、导标和导航线•重要的潮流和海流;•过浅滩的安全航速或VTS限制速度;•机械状况的改变(备车、备锚位置等);•最小富裕水深;•应开启回声测深仪的位置;•穿越和交通密集区域;•距危险物的安全距离;•锚位宽余量;;•放弃进港计划的最后位置线(ABORT LINE);•VTS和报告点等。
(2)使用空白海图作业时,每班交班船位必须正确转移到总图上,并仔细核查船位附近的情况。
(3)本航次进行的海图作业,必须保留到下航次开始时方可擦去,以备查考。
如发生海事,应将当时进行作业的海图妥善保存,以供海事调查之用。
如营运需用,可另备新图。
(4)大洋航行每小时定位一次,主要方法GPS,次要方法天体定位;(5)沿岸航行每15-30分钟定位一次,主要方法雷达和GPS,次要方法陆标和其他定位;(6)在岛礁区、附近有危险物和港内航行时每5-10分钟或更短时间定位一次,主要方法雷达,次要方法陆标和其他定位;(7)由于避让船舶、转向等特殊情况下,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定位间隔;2.电子海图电子海图基本要求●电子海图的配备和使用须符合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设备的操作以随机说明书为准。
我国ECS功能,性能、测试要求

4.我国关于船载电子海图系统的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
《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中规定中 国海事局负责船载电子海图系统的统一管理、类型认可(也称型式认可) 和产 品检验管理。各地诲事管理机构负责对船舶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实施监督 检查。各船检机构负责设备配备及安装情况的检验。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配 备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应符合《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功 能、性能和测试要求( 暂行) 》中的A 级设备要求。
4.我国关于船载电子海图系统的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
该要求将ECS 分为A、B、C 三类,其中“A”类ECS 可作为国内航 行船舶的主要导航手段,也可作为ECDIS 设备的备用装置,但需符合 MSC. 232(82) 附录6 和IEC 61174 的要求;“B”类ECS 可用于未要求 配备“A”类ECS 的国内航行船舶,并可作为其导航手段;“C”类型 ECS 适用于辅助导航,用于船位标绘和监视。对三类ECS 的最低性能标 准和测试要求分别作了详细规定,规定了电子导航的一般要求及导航显 示器上导航相关信息的显示,规定了ECS 工作和性能要求,包括海图信 息、位置监视、航线设计、航行监视、航行记录、计算和精度、接口。 该要求有四个附录,如下:
4.我国关于船载电子海图系统的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
中国交通部海事局在参考相关国际标准的基础上,于2010 、性能和测试要求 (暂行)》,规定了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 的功能、性能技术要求、 相应的试验方法和要求的检验结果。
该要求指出,ECS 可作为中国国内航行船舶的主要导航手段。当 ECS 作为主要的导航手段时,为确保ECS 失效时的航行安全,船舶应 作出足够的备用装置。
4.我国关于船载电子海图系统的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
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

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1. 引言随着国内船舶技术的日益发展,电子化船舶已经成为航运业的新趋势,其核心设备之一为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
本规定旨在加强和规范国内船舶装备电子航海设备,保障安全顺畅的船舶运输。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的国内航行船舶,以及这些设备的生产、销售和维护单位。
3. 船载电子海图系统的设备管理3.1 设备基本要求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必须满足以下基本要求:1.可以准确显示船舶当前的位置和航行速度;2.具有自动报警功能,可以及时和准确地发现周围的障碍物;3.提供实时的气象信息和海况,可以根据气象和海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预测;4.具有高精度的显示功能,可以显示出海图上的所有水文地形和航标信息。
3.2 设备购买和安装购买和安装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必须从有资质的生产厂家购买,并且在购买时必须获得完整产品信息和使用说明书;2.安装时必须根据产品说明书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操作,保证设备能够正常使用;3.安装后必须进行测试和验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效果。
3.3 设备维护船载电子海图系统的维护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定期进行设备检查;2.定期进行设备保养,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寿命;3.发现问题时及时进行维修,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
3.4 设备更新和升级随着技术的不断更新,船载电子海图系统的更新和升级已经成为必要的要求。
设备购买单位和使用单位必须根据需要进行升级和更新,以满足船舶行业的新需求。
4. 自动识别系统的设备管理4.1 设备基本要求自动识别系统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可以准确识别周围的船舶信息和海洋情况;2.具有自动预警和报警功能,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周围海洋环境的异常情况;3.提供实时的天气和海况信息,方便设备使用者进行相应调整;4.具有高精度的显示和记录功能,可以保证船舶旅程的安全和顺畅。
4.2 设备购买和安装购买和安装自动识别系统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必须从有资质的生产厂家购买,并且在购买时必须获得完整产品信息和使用说明书;2.安装时必须根据产品说明书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操作,保证设备能够正常使用;3.安装后必须进行测试和验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效果。
船舶导航与通信规范

船舶导航与通信规范导语:随着航海技术的不断发展,船舶导航与通信规范成为保障海上交通安全的基础。
本文将介绍船舶导航与通信规范的相关内涵和应用,包括电子导航、无线通信、航行灯光、区域通信管理等方面。
一、电子导航规范与应用电子导航技术在现代船舶上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船舶导航系统应遵循相关规范,确保导航设备的安全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其主要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航海电子导航设备规范航海电子导航设备作为船舶导航的核心,必须按照国际标准进行设计和生产。
这些设备包括电子海图显示系统、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NSS)接收机、雷达、自动识别系统(AIS)等。
规范要求应注意设备的防护、抗干扰性能、数据准确性等方面。
2. 电子海图规范电子海图是电子导航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为确保电子海图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应遵循相关国际标准,包括电子海图数据的更新、尺度与精度要求、符号系统等方面。
3. 航行警告与警示规范船舶在海上航行中会面临各种潜在危险,如浅水区、潜在障碍物等。
电子导航系统应能提供及时准确的航行警告和警示信息,包括声光警报、屏幕显示、语音提示等。
规范要求在各种重要航行情况下,确保警示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无线通信规范与应用无线通信在航海领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不仅能够实现与陆地基站的通信,还能够实现船舶之间的通信。
以下是船舶无线通信规范的主要方面。
1. VHF无线电通信规范VHF(超高频)无线电通信是海上通信中最常用的一种方式。
规范要求在航行中对VHF通信频率的使用进行合理分配,避免频率冲突和干扰。
同时,还要加强对船舶通信操作的培训,确保通信的质量和安全。
2. GMDSS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规范GMDSS系统是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的通信系统,可实现船舶紧急呼救、海上交通控制、航行信息广播等功能。
规范要求船舶配备相应GMDSS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和维护。
3. 卫星通信规范卫星通信是近年来船舶通信领域的重要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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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
设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我国国内航行船舶应用先进导航技术的水平,规范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以下简称“AIS”)设备的配备和使用,发挥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航行安全保障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船载电子海图系统”是可以显示电子海图、具备航线设计、船位监控、航行监控和报警等导航功能的设备。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籍沿海、内河航行机动船舶。
以下船舶不适用于本规定:
(一)渔船;
(二)公务舰艇;
(三)体育运动船艇;
(四)军用船舶。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的统一管理及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 设备的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管理。
第五条各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船舶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各船检机构负责设备配备及安装情况
的检验。
第二章设备标准及型式认可
第六条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配备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应符合中国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暂行)》中的A级设备要求。
中国籍船舶配备的A级AIS应符合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1993-2标准《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和系统-自动识别系统(AIS)第二部分:通用自动识别系统(AIS)A级船载设备-操作和性能需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配备的B级AIS应符合中国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船载B级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SOTDMA)技术要求(暂行)》或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2287-1标准《海上航行和通信设备与系统B级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第一部分:载波侦听时分多址技术(CSTCDMA)》。
第七条国内航行船舶配备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AIS设备需经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
第八条经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应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对船载电子海图系统、A级和B级AIS设备进行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
第九条为更好地发挥AIS避碰功能,未安装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的船舶,应安装显示设备,以直观显示本船与周边船舶的相对位置及简易电子海图或航行示意图,收发显示中文信息。
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安装的业经型式认可的AIS可免除本条要求。
第三章配备要求
第十条中国籍沿海航行船舶应按附表1中规定的时间要求安装符合本规定标准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
江海直达船需要进入沿海水域的,应按本条项款的要求执行。
船舶可选择安装符合国际海事组织MSC.232(82)决议要求的电子海图显示信息系统(ECDIS)。
第十一条中国籍内河航行船舶应按附表2中规定的时间要求安装符合本规定标准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
第十二条中国籍500总吨以下沿海航行船舶应按附表3中规定的时间要求安装符合本规定标准的A级或B级AIS。
各直属海事局根据辖区情况和船舶营运特点确定辖区内200总吨以下沿海航行船舶配备A级或B级AIS的安排和时间,报备中国海事局后实施。
江海直达船舶需要进入沿海水域的,应按本条项款的要求执行。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中国籍内河航行船舶应按附表4规定的时间要求安装符合本规定标准的A级或B级AIS。
航行于长江干线、珠江干线、京杭运河、黄浦江100总吨以下船舶配备A级或B级AIS的安排和时间,由管辖该水域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根据辖区情况和船舶营运特点确定,报备中国海事局后实施。
穿越长江、珠江航道,从一侧到达航道另一侧的内河机动船适用
本规定。
航行于其它水域的船舶安装A级或B级AIS的安排和时间,由管辖该水域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提出,报中国海事局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符合本规定附表中航区和吨位要求的在建和新建船舶,在相应配备时间之后投入营运的,应在投入营运前配备本规定要求的设备。
第十五条对于本规定实施前已装船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AIS 设备,生产厂家应申请型式认可,并向船东提供型式认可证书。
如设备无法符合要求并获得型式认可,船东应在规定时间前安装符合要求的设备。
第十六条本规定要求安装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船舶,在规定安装时间之后一年内报废或永久性停止营运的,凭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核定证明文件副本,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免除安装。
第四章设备安装及检验要求
第十七条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安装和布置应符合中国海事局颁布的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的相应技术要求。
船舶提供的电源应能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船舶安装船载电子海图系统、AIS设备后应于第三章规定的时间前完成设备安装情况的检验。
第五章设备使用要求
第十九条为确保电子海图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沿海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应使用官方发行的符合国际海道测量组织S-57格式要求的电子海图并应及时更新。
第二十条内河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可使用内河电子航行示意图。
内河电子航行示意图仅作为航行参考使用,船员在使用时应充分注意内河电子航行示意图提供机构的安全使用须知。
第二十一条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的船舶应保持适当的纸海图作为备份,并及时更新。
以确保在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故障时能够安全返回港口。
第二十二条船舶配备的AIS设备应处于常开状态。
第二十三条船舶应按相关规定申请海上移动通信业务船舶电台标识码(MMSI),并应将静态信息和动态信息准确地输入AIS。
第二十四条为保证对船舶MMSI码的连续跟踪,船舶MMSI 码发生变化时,应报船籍港海事主管机关。
第二十五条船员应掌握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所指:
“长江干线”为长江宜宾至浏河口段。
“黄浦江”为“吴淞口至分水龙王庙段”。
“液货船”为油船、化学品液货船、液化气体船。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3:中国籍500总吨以下沿海航行船舶配备A级或B 级AIS时间表
附表4:中国籍内河航行船舶配备A级或B级AIS设备时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