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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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宁财(会)发〔2024〕82号•【施行日期】2024.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自治区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宁东管委会财政金融局:为做好2023年度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财会〔2017〕1号)和《财政部关于开展2023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4〕5号)的有关要求,自治区财政厅决定开展2023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新时代内部控制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完善内部制度流程,落实内部财会监督主体责任,强化绩效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等方面的支持作用,积极推进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做好统筹协调,层层压实责任,确保符合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应报尽报”,扎实推进内部控制报告的编制、汇总、审核、报送、分析、应用等各项工作。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的实际情况,科学准确编制本单位《2023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见附件1),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按时完成上报工作。

2023年度内部控制报告分为正文和附表两个部分,正文侧重于以文字的形式展示单位内部控制工作组织实施、经验做法、整改落实等情况,附表侧重于以报表的形式展示单位内部控制机构运行、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等情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10.26•【字号】宁财规发〔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区直各部门,各市、县(区)财政局、宁东财政金融局:为规范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2022年10月26日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自治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符合下列情形的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六)发生产权变动的;(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0.26•【字号】宁政办规发〔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版)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2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9〕2024号)精神,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8版)》进行了重新修订,形成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应进必进原则,凡列入《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版)》(以下简称《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全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推进列入《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依法依规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交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要求,负责会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本《交易目录》全区通用,各市县不再另行制定。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18〕16号)同时废止。

本《交易目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0月26日。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精神康复中心(项目)公建民营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精神康复中心(项目)公建民营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精神康复中心(项目)公建民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02•【字号】石政办发〔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精神康复中心(项目)公建民营实施方案》的通知市直有关部门:《石嘴山市精神康复中心(项目)公建民营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2日石嘴山市精神康复中心(项目)公建民营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实现全市精神康复资源优化配置,促进我市精神康养事业产业协同发展,发挥市精神康复中心(项目)优势作用,补齐民生事业发展短板,为全市精神障碍患者提供集中救治、救助、护理、康复和照料等一体化服务,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办发〔2009〕5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宁民规发〔2019〕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精神康复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基本情况石嘴山市精神康复中心(项目)是自治区民政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项目,是一所集医疗救治、社会救助、精神康复、心理矫治、长期照料为一体的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

项目于2017年10月开工建设,2021年9月通过整体竣工验收。

规划占地面积11208平方米,建筑面积12500平方米,设计床位数336张。

项目总投资5043.68万元,其中建设资金决算审定值4194.6万元(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2160万元、自治区984万元、市本级配套1050.6万元),附属设施设备配置投入资金849.08万元。

二、总体目标通过公建民营引进第三方机构运营,在坚持兜底性、公益性、普惠性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第三方的医疗体系和医疗资源,有效解决精神康复医疗资质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运营经费短缺问题,提升市精神康复中心(项目)管理及服务水平,在优先保障特困供养等群体的精神康复需求的同时,面向社会开展精神康复服务,解决我市精神障碍群体医疗康复需求,为全市精神障碍患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民利民的医疗救治、社会救助、精神康复、心理矫治、长期照料等服务,构建“专业机构社区康复”的精神康复服务体系,探索“医康养融合”的精神康复服务新模式。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2019年修正)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2019年修正)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3.26•【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施行日期】2019.03.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2012年8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3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1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内容和权限第三章监督方式和程序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监督工作,规范财政监督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被监督对象)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实施的核查、监控和处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财政监督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源头监管和过程监督相结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监督工作的协调机制,统筹安排监督事项。

第五条开展财政监督,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财政、财务、会计违法行为。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监督内容和权限第七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财政、税收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二)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管理有关工作;(三)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情况;(四)国库集中收付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管理情况;(五)政府采购活动;(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七)政府性债务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八)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监督事项。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出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出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出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10.31•【字号】宁财[行]发[2007]1018号•【施行日期】200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出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财(行)发[2007]1018号)自治区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出售行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产权交易的监督和管理,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厅制定了《自治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出售管理实施细则》,经自治区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出售管理实施细则2、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变更通知书(略)3、房屋资产产权变更的批复4、房屋出售工作流程图(略)5、房屋出售登记(略)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附件一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出售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产权出售行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产权交易的监督和管理,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 6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党办发[2005]64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凡是自治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拥有产权的各类房屋的出售行为均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指房屋主要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出租出借的房屋、职工住宅用房和闲置房屋等。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厅,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7.08.02•【字号】宁人发[2007]42号•【施行日期】2007.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人发[2007]42号)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人事(人事劳动保障)局、区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在事业单位推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需要,要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是改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迫切要求,对于事业单位转换用人机制,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分益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推行岗位管理制度关系到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

各地、各部门要从创新人事制度体制、转换用人机制,确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的高度,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做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

要将岗位设置管理与改革收入分配制度结合起来,与试行聘用制度结合起来,与促进用人机制转换结合起来,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严格控制岗位结构比例,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各事业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从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出发,从维护广大职工的利益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平衡顺利推进。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26•【字号】宁政办发[2009]59号•【施行日期】2009.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5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5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宁党办发[2005]6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明晰产权关系,明确国有资产管理责任,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监管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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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2015)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财[资]发[2015]738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
【实施日期】2015.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宁财(资)发[2015]73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及《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宁政办发[2015]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对外捐赠、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各级政府负责资产处置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制度建设、处置审批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资产处置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二章管理规定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厉行勤俭节约;
(三)遵循公开、公正、公平;
(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
(七)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需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和涉及法律诉讼的国有资产,担保和法律诉讼期间不得申请处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处置。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和处置交易凭证,是编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是行政事业单位办理产权变更和进行资产、会计账务调整的依据。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和处置收入情况。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处置流
程,规范处置行为。

第十一条涉密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资产处置程序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意见,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申报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审核后,对规定权限内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并将批复文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对规定权限外的资产处置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财政部门审核审批。

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申报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核批复;对重大资产处置事项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资产评估。

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批复,对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直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将评估结果告知行政事业单位。

(五)公开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批复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公开处置。

对出售、出让、转让的资产,应进行公开交易;经批准报废、仍有残余价值的,或由单位自行征集受让方进行公开处置,或进行公开交易;涉密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
的有关规定。

公开交易的资产,交易价低于评估价90%时应暂停交易,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六)收入上缴。

处置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及时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七)备案及调账。

行政事业单位将资产处置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及时进行资产和会计账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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