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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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08•【字号】惠府〔2017〕127号•【施行日期】2017.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惠府〔2017〕1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业经十二届2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8日惠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4〕3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推动与居民自愿参加相结合、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第二章参保条件第三条年满16周岁,具有本市户籍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以家庭(户)为参保单位,以常住人口户口簿为参保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参保人(含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发生变动时,参保单位必须在当月20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增减手续,逾期未办理,将顺延下一个月后受理增减业务。

第六条参保人有权向社保经办机构查询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缴费等情况,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提供相应服务。

第三章基金筹集第七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一)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二)政府补贴;(三)集体补助;(四)社会捐助;(五)基金收益及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

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养老待遇,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按照一定的参保条件和缴费标准,向城镇居民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险标准、缴费比例、待遇支付办法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机构为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规划、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包括国家和自治区财政预算内拨款、参保居民个人缴费、其他资金等。

第二章参保条件第六条参保对象为居住在自治区城镇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居民。

第七条参保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居民身份:具有中国国籍,并在自治区城镇居住满六个月以上的居民。

(二)年龄要求:年满 16 周岁以上、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居民。

(三)无其他养老保险:未参加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

第八条参保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保,提供相关联系明和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三章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第九条参保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纳相应的养老保险费。

第十条养老保险费由参保人和共同承担,其中参保人缴费占一定比例,给予相应补贴。

第十一条参保人的养老保险费由其工资、劳务报酬或者个人经营纯收入的一定比例按月缴纳。

第十二条个人缴费比例、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并及时公布。

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三条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满足相关条件的,可以领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的计算方法和标准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确保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效率,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下的全部在职和退休人员,包含公务员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定义•养老保险制度:指机关事业单位为在职和退休人员提奉养老保险服务的制度。

•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指负责养老保险制度管理和运营的机构。

•在职人员:指机关事业单位下的在职员工。

•退休人员:指已经离职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第四条原则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遵从以下原则: 1. 公平公正原则,保障养老保险待遇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2. 综合考虑个人和机关事业单位的经济经受本领。

3. 连续改进,渐渐完善制度。

第二章养老保险缴费制度第五条缴费对象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六条缴费比例依据国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共同负担,具体比例由国家相关部门确定。

第七条缴费计算基数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计算基数由国家相关部门统一规定,具体以个人实际工资收入为参考。

第八条缴费方式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缴费系统,采取在线缴纳、银行代扣等方式,确保缴费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缴费逾期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如未定时缴纳养老保险费,将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罚款和追缴。

第三章养老保险待遇享受第十条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标准由国家相关部门确定,依据个人缴费年限、缴费金额和退休时工资等因素综合计算确定。

第十一条养老金发放养老金发放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应当定时足额发放。

第十二条养老金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调整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定期进行适当的调整以应对通货膨胀和物价上涨等因素的影响。

第十三条失去享受资格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假如发生相应违法行为或者其他失去享受资格的情况,将依据相关规定暂时停止或停止其养老保险待遇。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8.25•【字号】乐府办发〔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乐府办发〔2014〕23号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峨眉山景区、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25日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保范围第三章基金筹集第四章建立个人账户第五章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第六章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第七章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第八章基金管理和监督第九章经办管理服务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23号)等规定,结合乐山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指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的一种普惠式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章参保范围第三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我市户籍人员和持我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以在户籍地或居住证颁发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章基金筹集第四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第五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

第六章养老保险制度

第六章养老保险制度
至2000年底企业年金制度覆盖人员560.33万人,占国家基 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5.3%。参保企业16247户。企业年 金积累基金总量为191.9亿元,人均3425元。 行业发展快于地方,水平高于地方。企业年金参保人员为 395.7万,占70.6%;地方参保人数164.6万,占29.4%。 行业积累基金149.3亿元,人均3773元;地方积累42.6亿 元,人均2588元。 上海市、四川省、江苏省、辽宁省、深圳市等已经出台了 企业年金的具体实施办法。在行业方面,铁道、电力、邮 政等行业已经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并且规定了具体的企业 年金运作程序。
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的决定》,第一次提出“国家提倡、鼓 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
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将其用法律的形式 确定下来,其中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 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养老保 险。
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政策背景
1995年,劳动部为贯彻《劳动法》,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 <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对企业 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基本条件、决策程序、资金来源、管理 办法、待遇给付、经办机构、投资运营等,提出了指导性意 见,确立了基本的政策框架。
北京首现“养老房屋银行” 租房入住养老院
第三节 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的含义
企业年金: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企业及其雇员 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依据 国家政策和企业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提 高雇员退休后生活水平、对国家基本养老 保险进行重要补充的一种养老保险形式。
企业年金的重要作用
老年保障由政府的单一保障转向多层次保障转变, 企业年金发挥重要作用;
【案例评析】 根据《沈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因在校

养老保险管理制度

养老保险管理制度

养老保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1 为规范企业的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保障职工的养老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养老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2.1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包含全职、兼职、临时工等。

第三条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3.1 本企业建立了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包含基本养老保险和增补养老保险。

3.2 基本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基金供应资金支持,增补养老保险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

第二章养老保险缴费第四条缴费对象和基数4.1 全部在本企业工作的职工都应当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依照职工个人的工资基数确定。

第五条缴费义务和方式5.1 个人缴费义务:本企业职工应依照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在工资中扣除个人养老保险金。

5.2 企业缴费义务:本企业应依照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将企业部分的养老保险金支出至社会保险基金。

第六条缴费时间和频次6.1 养老保险缴费依照月度完成,具体缴费时间为每月末前。

第七条缴费凭证和记录7.1 本企业将为每位职工建立养老保险缴费记录,职工应连续保管个人缴费凭证,并按规定时间供应至人力资源部门。

第三章养老保险待遇第八条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8.1 养老保险待遇的计算依照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和国家规定的待遇比例进行计算。

第九条退休年龄9.1 依据国家规定,本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为60周岁。

9.2 企业可以依据工作需要,经职工本人同意,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连续工作至65周岁。

第十条养老保险金的发放10.1 职工实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后,可申请领取养老保险金。

10.2 养老保险金的发放由社会保险基金负责,发放方式包含银行转账、现金领取等。

第四章养老保险管理第十一条组织机构11.1 本企业设立养老保险管理部门,负责解答职工咨询,审核养老保险申请,跟踪养老保险金发放等工作。

第十二条养老保险申请流程12.1 职工实现法定退休年龄后,应向养老保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个人基本信息、身份证明、工作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

城乡养老保险业务工作制度

城乡养老保险业务工作制度

城乡养老保险业务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养老保险业务工作,保障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办理、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城乡养老保险业务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便民高效、保障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养老保险业务工作的领导,确保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设立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国城乡养老保险业务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养老保险业务的办理、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养老保险业务办理窗口,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八条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参保登记与缴费第九条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保登记。

第十条参保登记时,申请人应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参保申请后,五日内完成审核并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按年度缴纳,缴费标准分为多个档次,缴费档次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缴费人可以选择按年度一次性缴纳,也可以选择按月、按季、按半年分次缴纳。

第十四条缴费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养老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应当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四章个人账户管理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每个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记录缴费情况及利息收益。

第十六条个人账户的缴费金额、利息收益等信息,应当定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

第十七条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不得提前支取。

第五章养老保险待遇第十八条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十九条基础养老金标准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是指由国家建立和管理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在退休后能够得到经济上的支持和保障。

养老保险制度旨在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并提供一种社会安全网,使退休人员能够继续享受相对稳定的收入。

在中国,养老保险制度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的浪潮,具体表现为将原来的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为社会化的个人账户制度。

这一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原有的单位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如制度不公平、资金缺口等。

通过引入个人账户制度,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2002年,国家发展和委员会下发了《农民工社会保险试点工作方案》,旨在解决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并为农民工提供合法的社会保障。

这一试点工作进一步推动了养老保险制度的进程。

养老保险制度的在北京、上海等一些大城市率先实施,并逐渐扩大到全国范围。

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居民社会化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了发展居民社会化养老保险的目标和要求。

随后,全面推进居民社会化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成为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

随着的不断深入,养老保险制度逐渐完善。

2024年,国家发展和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深化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提出了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具体措施,如调整养老金发放标准、改善养老金调整机制等。

养老保险制度至今仍在不断进行中。

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凸显,如何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养老权益成为了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议题。

政府需要加大对养老保险制度的投入,提高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并建立健全的养老服务体系,以满足老年人对养老保险的需求。

总的来说,养老保险制度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1997年开始,养老保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展开,并不断完善。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的深入进行,养老保险制度将继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以更好地服务于老年人的养老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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