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
广西国有林场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国有林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发挥国有林场生态功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从事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国有林业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
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国有林场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资源保护、组织建设、监督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国有林场管理坚持依法合规、生态优先、科学经营、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全区国有林场管理工作,直接负责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
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协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有林场监管的主要职责是:(一)制订、实施国有林场有关监管制度;(二)审核国有林场设立、合并、撤销、变更隶属关系事项;(三)组织编制、审核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四)监督管理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培育保护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区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明确国有林场的发展方向、主要任务和建设目标。
国有林场应当根据全区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本林场森林资源状况等,编制本林场的森林经营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八条设立国有林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一定规模的国有森林资源;(二)土地权属明晰、无土地权属争议;(三)林地四至界限分明;(四)国有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具有必需的经费保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设立国有林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场申请、土地权属证明、可行性报告、规划设计文件等,按照法律法规、机构管理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并按程序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林场管护用房建设试点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林场管护用房建设试点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
•【公布日期】2018.06.28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林场管护用房建设试点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林业局,自治区直属林业事业单位:
为扎实稳妥地推进我区管护用房建设试点工作,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区(林场)管护用房建设试点方案(2017-2019年)〉的通知》(林规发〔2017〕78号)要求,我厅组织编制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林场管护用房建设试点实施指南(试行)》(详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林场管护用房建设试点实施指南(试行)(略)
2018年6月28日。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市属国有三十六曲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钦政发〔2017〕12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市属国有三十六曲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市属国有三十六曲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钦政发〔2017〕12号钦南区、钦北区人民政府,市国有林场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钦州市市属国有三十六曲林场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7月17日钦州市市属国有三十六曲林场改革实施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6号)、《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发〔2016〕12号)和自治区国有林场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7年广西国有林场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林场改字〔2017〕1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林场基本情况(一)机构编制情况钦州市市属国有三十六曲林场是我市唯一一个市属国有林场,创建于1958年3月,是市林业局管理的相当正科级财政差额拨款、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核定差额拨款事业编制136名,现实有在职在编人员113人,其中管理岗位人员12人、专业技术岗位人员17人、工勤技能岗位人员84人。
(二)资源情况林场经营面积14.86万亩,有林面积13.57万亩,活立木蓄积量51.73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93.08%。
林地分布于钦南区、钦北区6个镇(街道)境内,最边远的林地与防城港市上思县、防城区交界。
自治区级以上生态公益林面积3.06万亩,占林场有林面积的22.6%,分布于王岗、东风、米朗工区。
国有林场改革方案

国有林场改革方案第1篇国有林场改革方案一、背景分析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国有林场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然而,当前国有林场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资源利用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进行改革。
本方案旨在深入分析国有林场现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革措施,促进国有林场健康发展。
二、目标原则1. 改革目标(1)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国有林场经营效益。
(2)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森林资源利用效率。
(3)加强生态保护,确保国有林场生态安全。
(4)改善职工待遇,提高职工幸福感。
2. 改革原则(1)坚持生态优先,确保国有林场生态功能不降低。
(2)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推进改革。
(3)坚持依法改革,确保改革合规合法。
(4)坚持公开透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三、改革措施1. 管理体制改革(1)明确国有林场性质,将其划分为生态公益型和商品经营型。
(2)建立国有林场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等组织架构。
(3)实行任期制和目标责任制,强化绩效考核。
2. 运行机制改革(1)优化国有林场内部管理机构,简化管理层级,提高工作效率。
(2)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林场运行。
(3)推进国有林场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
3. 资源利用改革(1)编制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利用规划,明确森林资源利用方向。
(2)加强森林资源监管,确保资源合理利用。
(3)探索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益。
4. 生态保护改革(1)加强国有林场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生态保护能力。
(2)实施国有林场生态修复工程,提升森林生态功能。
(3)建立国有林场生态补偿机制,确保生态保护投入。
5. 职工权益保障(1)完善国有林场职工薪酬制度,确保职工收入合理增长。
(2)加强国有林场职工培训,提高职工业务素质。
(3)建立健全职工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四、组织实施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国有林场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改革工作。
林场国有改革实施方案

林场国有改革实施方案随着我国林业改革的不断深化,林场国有改革也成为当前林业发展的重要议题。
为了推动林场国有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林场国有改革的实施方案展开讨论,为相关工作提供可行性建议。
一、改革目标。
林场国有改革的根本目标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林业经营效率,推动林业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具体来说,就是要通过改革,实现林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国有林场的经营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改革原则。
1.市场化原则。
要按照市场化的要求,通过竞争性方式进行国有林场的改革,引入社会资本,促进林业经营的市场化。
2.法治原则。
改革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改革工作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3.科学原则。
改革方案要科学合理,结合实际情况,注重可操作性和实施效果,避免盲目性和随意性。
三、改革内容。
1.国有林场划拨经营。
将符合条件的国有林场划拨给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国有林场的经营效率。
2.国有林场股份合作。
鼓励国有林场与社会资本合作,采取股份合作、合作联营等方式,共同经营国有林场,推动林业产业的发展。
3.国有林场资产重组。
对于一些经营不善、效益低下的国有林场,可以考虑进行资产重组,引入优质资源,提升林场的经营水平。
四、改革保障。
1.政策支持。
加大对林场国有改革的政策支持力度,出台相关扶持政策,为改革提供政策保障。
2.资金支持。
通过设立专项资金、引导社会资本等方式,为林场国有改革提供资金支持,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3.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林场国有改革的监管机制,加强对改革过程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出现不正当行为。
五、改革效果。
通过以上改革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提高国有林场的经营效率和社会效益,促进林业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推动我国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六、总结。
林场国有改革是当前林业发展的迫切需要,通过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可以推动林业产业的转型升级,提高国有林场的经营效益,为我国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国有林场改革是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领域之一。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需求的提高,国有林场面临着许多问题,如经营效益低下、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
因此,实施国有林场改革试点旨在优化国有林场的管理机制,提升林场的经营效益和环境保护水平。
二、改革内容和措施1.优化管理机制。
建立科学有效的林场管理体制,明确国有林场的权责边界和经营管理权限,完善岗位职责和人员配备。
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对国有林场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2.拓宽经营渠道。
引入市场机制,鼓励企业投资和参与经营。
通过与木材加工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加强供需对接。
鼓励国有林场开展生态旅游、采摘养殖等多元化经营,提高经营收入。
3.加强资源保护。
完善国有林场的生态保护和规划管理,制定详细的林地利用规划和保护措施,加强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工作。
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森林资源保护和修复。
4.改善劳动条件。
配备合适的劳动设备和工具,提供良好的劳动环境,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劳动者的工作满意度。
加强劳动保护,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5.加强人才培养。
完善国有林场的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
鼓励林场员工参与学习和研究,推动林业科技进步。
三、实施进程和时限安排1.选定试点林场。
根据各省区市的实际情况,选定10个规模较大、经营情况较差的国有林场作为试点。
2.制定改革方案。
各试点林场需在半年内制定改革方案,明确改革目标、措施和时间表。
3.试点实施。
根据改革方案,各试点林场需在两年内完成试点任务,并不断总结经验、及时调整措施。
4.评估和总结。
每年对试点林场进行评估和总结,根据评估结果对改革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
5.推广和复制。
根据试点林场的经验和成果,逐步推广和复制改革模式,实施全国范围内的国有林场改革。
四、预期效果和影响1.改革后的国有林场将实现经营效益的提高,实现可持续经营。
2.改革将推动林场的转型升级,发展多元化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广西国有林场最终方案

广西国有林场最终方案引言在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背景下,广西国有林场最终方案的制定具有重要意义。
广西作为中国最重要的森林资源保护地之一,国有林场的管理和发展对广西乃至整个国家的生态建设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广西国有林场最终方案的制定目标、具体措施以及预期效果进行分析和介绍。
一、制定目标1. 保护森林资源:广西国有林场最终方案的首要目标是保护广西境内的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
通过合理规划和管理,保护和修复森林生态系统,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 促进经济发展:广西国有林场的发展必须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结合,提高林业产值和效益,促进地方经济的增长。
通过推动林业产业升级和发展林下经济,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良性循环。
3. 建设生态旅游区:广西国有林场拥有丰富的自然景观和文化资源,制定最终方案的目标之一就是开发和建设生态旅游区。
通过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和提供精细化的服务,吸引国内外游客,推动旅游业的发展,增加就业机会和收入来源。
二、具体措施1. 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在广西国有林场内划定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核心保护区,加强巡逻执法力度,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完善林地荒漠化治理和水土保持工作,提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恢复能力。
2. 优化林业结构:广西国有林场将调整林木种植结构,优先发展木材和竹材林,增加林业产值。
鼓励生态林业和特色林业的发展,推动林下经济的繁荣,提高林业经济效益。
3. 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广西国有林场将引进先进的林业技术和管理经验,提升林场管理水平和科学研究能力。
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林场监控和数据管理系统,实现精细化管理。
4. 加强国际合作:广西国有林场将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合作,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的森林保护和管理经验,提高国际交流和合作水平。
三、预期效果1. 森林资源保护效果明显:通过广西国有林场最终方案的实施,广西境内的森林资源将得到有效保护和管理,生态环境将得到改善,生物多样性将得到保护和恢复。
2024国有林场改革方案

2024国有林场改革方案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变得日益重要。
国有林场作为我国森林资源保护和经营的主要力量,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过去的几年中,国有林场面临着一些问题,如管理体制不完善,投资不足,效益不高等,急需改革。
为此,制定2024年国有林场改革方案,推动国有林场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我们的目标是建立现代化、高效率的国有林场管理体制,促进国有林场的可持续发展和资源保护。
具体来说,我们的目标包括:1. 建立健全的国有林场管理体制,提高决策和执行效率。
2. 增加投资,改进设施和设备,提高国有林场的生产力和效益。
3. 加强国有林场的生态保护工作,提高森林资源的利用效率。
4. 加强国有林场与相关利益相关方的合作,推动科技创新和人才引进。
三、改革内容1. 改革国有林场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的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包括明确的权责关系、合理的激励机制、透明的监督机制等。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提高决策能力和执行效率。
2. 提高投资水平:增加对国有林场的投资,改善设施和设备,提高生产力和效益。
鼓励国有林场与企业、金融机构等合作,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国有林场经营。
3. 强化生态保护工作:加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定科学的生态保护政策和措施,加强对非法砍伐、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打击力度。
推动国有林场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安全。
4. 加强国有林场与利益相关方的合作:积极与各地政府、企业、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等合作,共同推进国有林场的管理和发展。
加强对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提高国有林场的科技创新能力。
四、具体措施1. 完善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的决策机制,加强对国有林场的监督和评估。
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
支持国有林场实行股份制改革,引进社会资本,提高经营效益。
2. 拓宽国有林场经济来源:加大对国有林场的资金投入,改善生产设备和设施。
鼓励国有林场积极开展森林旅游、生态农业等多元化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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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国有林场是我区生态建设的主力军、造林绿化的中坚力量、生产生活最稳固的生态屏障,承担着保护全区生态安全、提升人民生态福祉、促进绿色发展、应对气候变化的重任,为美丽广西和生态文明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
但长期以来,由于各种原因,我区国有林场存在体制不顺、机制不活、政策支持不到位等问题,可持续发展受到严重影响。
为进一步明确定位、理顺体制、完善机制、保护生态、改善民生,促进全区国有林场可持续发展,根据《国有林场改革方案》(中发〔2xx5〕6号),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高举生态林业、民生林业两面大旗,全面贯彻中央、自治区国有林场改革会议精神,按照“五位一体”和生态文明建设有关要求,围绕保生态、保民生两大目标,深入实施生态建设发展战略,推动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建立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有利于改善生态和民生、有利于增强林业发展活力的国有林业体制机制,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与科学经营,加强森林资源监管体系建设,确保森林资源不破坏,国有资产不流失,林区社会和谐稳定,实现资源增长、林场增效、职工增收,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建设生态文明做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生态优先保资源。
以“培资源、保生态”为首要目标,建立严格的国有林地和林木资源管理制度,加强资源管护,科学开展森林经营,整体提高国有林场森林生态效益,充分发挥国有林场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骨干、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坚持以人为本促稳定。
以改革促发展、增活力、惠民生,切实解决好职工收入、住房、社保等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创造良好的职工就业增收发展环境,确保职工生产生活有保障,就业有渠道,林场民生切实得到改善。
(三)坚持问题导向出成效。
结合广西林业和生态建设实际,正确把握好广西国有林场的未来发展方向,突出问题导向,正确处理好森林资源保护与利用、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的关系,通过改革切实解决一批突出问题,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四)坚持政府负责总协调。
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国有林场改革的主体责任,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全区国有林场改革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林场改革负全责。
全区形成上下联动顺畅、部门协调高效、政策保障有力的工作机制。
三、总体目标到2xx0年,实现以下目标:(一)国有森林生态功能显著提升。
全区国有林场生态公益林占场内森林面积比重逐步提高,2xx7年达到40%以上,2xx0年达到45%以上。
全区国有林场商业性年采伐量逐年下降,2xx7年比2xx5年下降5% 以上,2xx0年比2xx5年下降xx%以上。
全区国有林场森林蓄积量显著提升,2xx7年比2xx5年增加700万立方米以上,2xx0年比2xx5年增加xx00万立方米以上。
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数量逐步增加,2xx7年达到40个以上,2xx0年达到50个以上。
国有林场森林结构得到明显优化,森林质量得到明显提升,森林景观得到明显改善,生物群落更趋于稳定。
(二)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全面创新。
2xx7年底,基本完成主体改革任务,主要承担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任务的全区国有林场全部定性为公益性事业单位,编制核定到位,财政保障到位,基本实现政企分开、事企分开。
国有林场得到进一步优化整合,管理权限总体上移,自治区、设区市直管国有林场数量有所增加。
基本实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进行公益林管护,基本建立功能定位明确、管理科学规范、政策保障有力的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
(三)国有林场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
国有林场房屋、道路、供电、通讯、广播电视、饮水安全、管护站点用房、森林消防、有害生物防治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并得以实施。
2xx0年国有林场林区三级以上道路总公里数比2xx5年增加30%以上。
林场管护站点基本实现“五通”(通水、通电、通路、通网络、通电视),列入中央、自治区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计划范围的安居工程基本完成。
职工基本生活有保障,就业有渠道,各项社会保障应保尽保。
四、主要任务列入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管理序列、并录入“国有林场数据库”管理的国有林场纳入改革范围。
改革主要任务如下:(一)定性定编定经费。
根据国有林场的生态区位、森林资源、历史沿革、森林经营管护的职能和责任确定国有林场的性质、编制和事业经费、人员经费。
——定性。
对国有林场生态公益林占场内有林面积50%以上,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国有林场,划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对国有林场生态公益林占场内有林面积xx%~50%的,原则划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当地政府同意的,也可以划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对生态公益林达不到场内有林面积xx%以上国有林场,原则上要求改制转企。
对已经转制为企业性质的林场,原则上保持企业性质不变,其所管护的公益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现管护,或按集体公益林标准予以补偿。
公益林包括本次改革中由商品林划转为公益林的林地。
——定编。
坚持因地制宜、“因养林而养人”原则科学核定编制。
我区国有林场根据生态建设需要,按人均管护500~2000亩森林面积科学核定事业编制,用于聘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骨干林业技能人员。
原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组建的十五家自治区级森林消防专业队队伍建设纳入国有林场事业编制范围。
积极探索定编制定经费不定人的模式,除领导班子成员外,其他人员可以不入编,通过签订一定期限的用工合同聘用。
——定经费。
对公益一类国有林场,机构经费和人员经费,同级财政予以全额保障;对公益二类国有林场,根据林场生态建设需要和财务收支状况,同级财政以定额拨款形式对林场给予补助,财政拨款占该场全年支出预算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场公益林占场内有林林地的比例;对企业性质国有林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二)安置富余人员。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稳定”的原则,在林业系统内部多渠道解决就业。
鼓励和支持国有林场发展林业产业,分流安置富余职工,采取职工承包、股份经营等形式,激发内在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增加职工收入。
在2xx0年前人员分流过渡期内,对现有超编正式人员保留其原有身份待遇,通过自然减员逐步消化。
安置主要途径:一是对工龄达20年以上且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或者工龄达30年以上的职工办理提前退休;二是对符合特殊工种条件的人员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三是对部分离退休年龄xx年内的职工办理离岗退养,林场发放基本生活费;四是对符合病退条件的,办理病退;五是对编制外聘用人员,以承包管护、占股经营、计件报酬等采取购买服务形式,从事营造林、森林抚育、资源管护、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林业特色产业工作;六是允许分流职工保留或者承包经营国有林场一定面积的自营地至退休;七是分流职工自愿协商与林场解除人事劳动关系,领取经济补偿,自谋职业等等。
(三)落实社会保障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国有林场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国有林场房屋、道路、供电、通讯、广播电视、饮水安全、管护站点用房、森林消防、有害生物防治等基础设施建设。
积极推进国有林场生态移民,将国有林场扶贫工作纳入各级政府扶贫工作计划,加大扶持力度。
完善各项社会保障,按照改革后国有林场相应类别及标准,实现职工“五险一金”全覆盖,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历史欠缴的各项保险费用应一次性给予补缴,免收滞纳金。
职工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所需经费由中央补助,省、市、县分级负担。
将国有林场富余安置人员、职工家属及长期居住在林区的社会人员纳入林场所在地社会保障体系,按规定享受保障性住房、医疗、社会保障等惠民政策。
将符合低保条件的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四)优化整合现有国有林场。
对规模过小、分布零散的国有林场进行整合,组建大中型林场;结合生态移民整屯推进扶贫工作,在腾空的国有林区内因地制宜地组建或扩建国有林场。
原则上每个县市只能保留1~2家县属国有林场,全县国有林场林地面积超过50万亩的,最多可以保留3家扶贫国有林场。
除县内只有一家县属国有林场外,国有林地3万亩以下的国有林场不能保留。
鼓励通过优化整合,将县属国有林场上交设区市或自治区直接管理。
各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国有林场管理机构。
(五)完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严厉打击侵占国有林地行为,支持国有林场林地回收,切实保障国有林场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林地保护制度、森林保护制度等制度体系,保持国有林场林地范围和用途的长期稳定,加强森林消防队伍专业化建设,提高全区森林火灾科学预防和扑救应急能力。
建立制度化的监测考核体制,将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要对国有林场场长进行林场森林资源离任审计。
国有林场要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有效提高森林资源质量,科学控制森林采伐量。
要通过适当的方式逐步收回非由林场经营的对外出租、职工自营的林场林地,由林场经营。
违反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促进和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通知》(林资发〔20xx〕252号)、《关于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的意见》(林场发〔2xx2〕264号)规定,未经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批准的出租、转让国有林场林地,应采取适当方式收回。
今后,非经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转让、出租国有林场国有林地。
(六)完善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
逐步实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现国有林场生态公益林管护,逐步调整国有林场生态公益林比重和保护等级,将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系统脆弱、生态功能突出的国有林场商品林地划为公益林。
探索通过赎买或置换的方式,解决林地纠纷问题,扩大国有林场生态公益林规模,增强国有林场森林生态功能。
以设区市为单位,国有林场公益林比重到2xx7年不得低于40%,2xx0年达到45%以上。
(七)剥离林场办社会职能。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原由国有林场所办的学校、医院、代管村镇等社会管理职能全部剥离,转入当地管理,现有人员、资产、债权债务等成建制一并转移。
对国有林场所办的学校、医院等单位已停办或社会管理功能名存实亡的,国有林场可自行妥善安排相关人员就业并依程序处理相关资产。
(八)妥善处置林场债务。
对正常类金融债务,到期后依法予以偿还,划为公益一类或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林场,从林场经营性收入中有计划地安排资金或由财政偿还。
对国有或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发放的、国有林场因营造公益林产生的不良债务,按照国家政策化解。
对国有林场拖欠的农林特产税、林业部门两金一费等历史欠债予以豁免。
对国有林场根据政府授意代政府或其他单位借款形成的债务,由做出决定的原政府协调偿还。
对林场职工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从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中安排偿还。
(九)政事分开、事企分开。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减少对国有林场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国有林场法人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