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林场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管理规定

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撤销以及国有林场的经营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国家建立的专门从事植树造林、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林业事业单位;第三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第四条国有林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贯彻实施国有林场相关法律、法规;二协调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三组织编制并会同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和国有林场森林采伐、抚育作业设计;四审核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和撤销等事项;五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监管;六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进行核准或备案;七指导和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经营活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国有林场实行“营林为本、生态优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办场方针,主要任务是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开展科学试验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技术;保护林业生态文化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第六条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国有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有林场依法经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收交、归并、侵占和平调,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破坏国有森林资源;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应当明确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第七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组织编制所属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明确国有林场的发展方向、主要任务和建设目标;各项林业建设资金应当重点向国有林场倾斜,支持国有林场发展;第八条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第九条鼓励国有林场通过多种方式扩大经营范围,壮大林场规模;第十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林场干部职工的培训,提高国有林场干部职工综合素质;第二章设立、变更与撤销第十一条设立国有林场,应当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国有林场数量较多的地区,应当设立国有林场管理局或者总场,统一组织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第十二条新设立的国有林场,应当林地权属清楚,四至界线分明,且具有合法有效的林地权属证明材料;第十三条国有林场经批准设立后,应当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第十四条国有林场的经营范围和隶属关系,应当保持稳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分立、合并、撤销、变更经营范围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的,应当按原报批程序报原审批设立的机关审核、批准;国有林场分立、合并、撤销、变更经营范围或者改变隶属关系的,应当进行资源评价和经济审计,依法清理债权债务,明确划分责任,保护好森林资源和其他国有资产;第十五条企业性质的营林单位或者由国有林场控股的股份制林场,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纳入国有林场系列管理;第三章森林资源经营与保护第十六条国有林场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有条件的林场可以采取承租集体林地造林经营的方式,扩大森林资源规模;承租集体林地应当签订书面的承租合同,明确承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承租双方的合法权益;第十七条国有林场应当大力推广林业先进实用新技术,加快中幼龄林抚育步伐,大力发展珍贵用材树种,积极培育大径级林木,不断提高森林资源质量;第十八条国有林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健全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体系,掌握森林资源发展变化情况;第十九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业分类经营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场实际情况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其中跨地市国有林场、省属国有林场和省级以上公益林占有林地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调整森林经营方案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核批准;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并完善森林经营档案;第二十条国有林场进行林木采伐,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森林采伐限额、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和造林育林、采伐更新技术规程,并依法进行更新造林;作为单独采伐编制限额单位的国有林场,年度采伐限额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实行采伐许可指标单列;第二十一条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场林地;涉及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应当参与项目立项的可行性评估工作;第二十二条在国有林场范围内设立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应当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其中设立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不得改变国有林场的林地使用权归属,并应当明确收益分配方式;第二十三条国有林场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合理区划,设立护林站,健全护林组织,配备森林管护人员,明确管护职责,确保管护成效;第二十四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森林防火的规定,加强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建设,成立护林防火组织,组建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各项森林防火制度,抓好火源管理,组织火灾扑救;第二十五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需要配备森防技术人员,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基础建设,建立检疫、预测预报制度,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第二十六条国有林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执法人员,加强林政执法,保护森林资源资产;第二十七条国有林场应当保护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野生植物;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等应当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加强管理;第二十八条国有林场应当保护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野生动物;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维护其生息繁衍的环境;第二十九条森林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国有林场设立公安派出机构,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第三十条国有林场依法享有以下经营管理权:一依据林业长远发展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制定年度各项生产、经营计划,确定建设项目和生产规模;二按照市场需求依法经营销售本场生产的木材、林产品和其它产品;三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各种资源;四依法对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进行统一管理;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场工作需要决定本场的机构设置、人员调配、干部任免、劳动用工和工资奖金分配;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一条在国有林场内从事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国有林场的统一管理,遵守国有林场的有关规定,不得损毁国有林场的林木及设施、设备;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国有林场摊派和乱集资、乱收费;对于非法向国有林场集资、收费、摊派的,国有林场有权拒绝,并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诉;第三十三条国有林场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林地、林木权属争议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国有林场应当将争议情况及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第三十四条国有林场应当加强国有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保证国有森林资源稳定增长;第三十五条国有林场不得以其经营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第三十六条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内部规章制度,严格独立经济核算;第三十七条国有林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务、税收、劳动工资等方面的规定,接受财政、税务、审计等机关的监督;第三十八条国有林场应当落实职工社会保障有关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第五章组织机构第三十九条国有林场实行场长负责制;国有林场场长的产生,采取聘任、委任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办法;具体产生方式由其主管部门确定;国有林场场长产生后,应当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条场长负责管理国有林场的生产、经营等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实施本场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二提请或者决定本场管理机构的设置、调整;三依法提请行政主管部门任免或者聘任、解聘本场管理人员;四依法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行政主管部门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林场工作人员,并按照有关规定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五组织制定工资调整、资金使用、财务预决算等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福利等重大事项;六决定本场岗位责任制、承包责任制方案;七其它需要由场长行使的职权;第四十一条国有林场实行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实行以岗位绩效工资为基础的收入分配制度;国有林场应当结合所承担的主要任务,科学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条件,按有关人事政策公开招聘人员,实行竞聘上岗、择优聘用、以岗定酬、合同管理;第四十二条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国有林场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工资调整方案、住房分配方案等事关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四十三条国有林场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四十四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财务、人力资源、森林资源管理、护林防火等部门及管辖区内的管护站点、了望台,并配备相应的人员;第四十五条国有林场开办的企业,应当按照市场机制运作,组建独立法人实体经营,林场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六条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制定本地区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国有林场岗位设置等8则

国有林场岗位设置等8则作者:来源:《林业与生态》2015年第08期国家林业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国有林场岗位设置近日,人社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司负责人在接受中国绿色时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国家林业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国有林场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对岗位结构比例进行了合理调整,政策亮点十分突出。
一是合理确定了国有林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森林管护培育等林业技能岗位比例,并针对各地国有林场的不同情况,以及国有林场实际特点和承担的主要任务,进一步明确了不同类型国有林场的岗位结构比例。
其适应性非常强。
二是适当提高了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岗位的比例,较大幅度提高了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
目前,国有林场中级岗位比例偏低,仅占28.3%,不利于技术含量较高工作的开展,为此,《指导意见》将国有林场中级岗位比例提高到40%,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结构比例原则上按照1:4:5设置,高于原有其他行业指导意见中1:3:6的设置比例;从事森林管护等林业技能人员是其职工的主体,为了留住人才、吸引人才,《指导意见》规定,国有林场森林管护等林业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林业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50%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林业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12%左右。
三是明确了国有林场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
将国有林场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分为高级工程师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岗位,大幅提高国有林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待遇和工资水平,有利于提升国有林场专业技术岗位的吸引力。
(摘自中国林业网)这些瓜果带皮吃更营养由于很多人担心蔬菜上有残留的农药或细菌,就习惯把蔬菜去皮后再吃。
其实,有4种蔬菜带皮吃才是最营养的。
冬瓜皮利水消肿。
冬瓜皮不光含有多种维生素和矿物质,还含有多种挥发性营养成分。
它能利水消肿,对糖尿病人更有好处。
因此做冬瓜汤时最好带皮煮。
黄瓜皮能排素。
黄瓜皮中含较多的苦味素,是黄瓜的营养精华所在。
食用带皮黄瓜不仅可使维C充分吸收,而且能帮助人体有效排毒。
国有林场人员管理实施方案

国有林场人员管理实施方案一、前言。
国有林场是国家重要的生态资源,对于保护和利用国有林场资源,提高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经营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管理国有林场人员,制定和实施科学的管理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管理目标。
1. 提高管理效率,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案,提高国有林场人员的管理效率,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益。
2. 保障人员权益,保障国有林场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3. 规范管理程序,建立规范的管理程序,明确国有林场人员的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保证管理的公平公正。
三、管理内容。
1. 人员招聘,根据国有林场的实际需求,科学合理地进行人员招聘,确保招聘的人员符合相关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岗位设置,根据国有林场的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各类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3. 岗位培训,对国有林场人员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提高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确保其能够胜任岗位工作。
4. 职工待遇,合理确定国有林场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建立健全的奖惩制度,激励人员积极工作,提高工作积极性。
5. 职工管理,建立健全的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对国有林场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科学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管理水平。
四、管理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国有林场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对人员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2. 完善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国有林场人员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规范管理行为。
3. 加强培训力度,加大对国有林场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适应工作需要。
4. 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国有林场人员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五、管理效果。
通过实施国有林场人员管理实施方案,可以有效提高国有林场人员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国有林场的整体管理水平,为国有林场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我局组织修订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10月9日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企业单位。
第三条国有林场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保护森林资源,大力培育森林资源,科学利用森林资源,切实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良好生态环境和优质生态产品的需要。
第四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生态区位、资源禀赋、生态建设需要等因素,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任务,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积极创新经营管理体制,增强发展动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管理工作。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国有林场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使用权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使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国有林场应当依法对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森林等自然资源资产进行统一经营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按照科学绿化的要求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理念,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和生态修复工作;(二)按照严格保护和科学保护的要求,组织开展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三)按照科学利用和永续利用的原则,组织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森林资源经营利用工作;(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试点示范、生态文化、科普宣传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关于某县国营林场改革工作指导方案

关于某县国营林场改革工作指导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明确国有林场功能定位,创新经营机制,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和政策支持体系,建立有利于保护生态、改善民生、增强林业发展活力的国有林场新机制,努力建设“森林优质高效、资源集约经营、基础设施完善、社会保障有力、职工生活富足”的现代国有林场。
(二)目标任务。
xx年xx月底前,完成林场主体改革任务;到2020年,全面完成林场各项改革任务,确保森林面积稳定发展,森林质量明显改观,生态功能显著提升。
营林区实现“五通”(通水、通电、通路、通网络、通电视);职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各项保险应保尽保。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为先,以维护和提高森林资源生态功能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国有森林资源不破坏、国有资产不流失,严守生态红线。
——坚持民生为本,切实维护好职工切身利益,充分调动职工积极性,确保林场稳定。
——坚持因地制宜,紧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探索国有林场改革模式。
——坚持属地负责,市政府对xx县国营林场改革工作实行宏观领导与工作指导。
xx县政府对所属国有林场改革具体负总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三、主要任务(一)理顺林场管理体制。
建立健全林场森林资源国家所有,xx县政府负责全面管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资源监督管理,林场依法保护经营的运行体制。
按照有利于生态建设和提高林场管理效率的原则,建立以国有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为主要职责的国有林场体系。
(二)创新管理体制,科学核定编制。
在不增加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的前提下,xx县政府根据实际,合理确定林场性质和经费形式,科学核定林场事业编制,用于聘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骨干林业技能人员。
强化对编制使用的监管,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权限由上级任命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三)健全保障机制,妥善安置职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16〕5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16〕5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2016年3月15日山东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国有林场改革,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充分发挥国有林场在生态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国有林场苗圃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09〕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山东省国有林场的基本情况山东省现有国有林场155处(包括泰安、临沂2个改革试点市42处)。
按经营类型分:生态公益型林场150处,混合经营型林场5处;按地形分:山区林场108处,平原林场47处;按财政支持情况分:全额拔款68处,差额拔款40处,自收自支47处。
经营总面积252.81万亩,有林地面积209.66万亩。
职工12984人,其中,在职7702人,离退休5282人。
全省国有林场共计债务154165.97万元,其中,拖欠职工工资46216.27万元,拖欠职工社会保险费5201.02万元,拖欠职工住房公积金5249.39万元,造林营林护林债务18325.35万元,二三产业经营等债务79173.94万元。
据统计,近5年全省国有林场职工年人均工资仅3.56万元左右,全省国有林场总体处于低水平运行状态。
国有林场岗位管理制度

国有林场岗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组织和管理,规范岗位设置和岗位管理,提高国有林场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有林场岗位管理制度适用于国有林场的组织管理和人员配备,确保国有林场各项工作有序进行,保障国有林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国有林场岗位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设置、职责分工、权限配备、考核评估等内容。
第四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设置各类岗位,确定各岗位的职责内容和权限范围,并保证各岗位之间的协调配合。
第五条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健全各种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各岗位的工作要求和绩效考核标准,对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评估。
第二章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第六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业务需要,科学合理设置各类岗位,包括管理岗位、技术岗位、行政岗位等。
第七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各岗位的职责需求,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内容和权限范围,加强各岗位之间的协作配合。
第八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特点,确定相应的任职资格和工作经验要求,确保人员能够胜任相应岗位。
第九条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健全各种工作流程和岗位责任矩阵,明确各岗位在工作流程中的职责和要求,便于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对各岗位的设置和职责分工进行调整和优化,以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
第十一条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轮岗和交流制度,促进员工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学习,提高员工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三章权限配备和管理第十二条国有林场应当明确各个岗位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职权与职责相统一的制度,确保各岗位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十三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合理配置相应的权利和资源,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氛围。
第十四条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健全各级领导与下属之间的协调和沟通机制,不断完善权力下放和分权管理的制度,推动工作更好地开展。
第十五条国有林场应当加强对各岗位的权限控制和监管,建立健全监督机制,防止权力过度集中和滥用。
第四章考核评估和奖惩机制第十六条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健全各类考核评估制度,对各岗位的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和绩效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国有林场岗位设置等8 则

国有林场岗位设置近日,人社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司负责人在接受中国绿色时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国家林业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国有林场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对岗位结构比例进行了合理调整,政策亮点十分突出。
一是合理确定了国有林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森林管护培育等林业技能岗位比例,并针对各地国有林场的不同情况,以及国有林场实际特点和承担的主要任务,进一步明确了不同类型国有林场的岗位结构比例。
其适应性非常强。
二是适当提高了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岗位的比例,较大幅度提高了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
目前,国有林场中级岗位比例偏低,仅占28.3%,不利于技术含量较高工作的开展,为此,《指导意见》将国有林场中级岗位比例提高到40%,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结构比例原则上按照1:4:5 设置,高于原有其他行业指导意见中1:3:6 的设置比例;从事森林管护等林业技能人员是其职工的主体,为了留住人才、吸引人才,《指导意见》规定,国有林场森林管护等林业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林业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50% 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林业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12% 左右。
三是明确了国有林场专业技术岗位最高等级。
将国有林场专业技术正高级岗位分为高级工程师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岗位,大幅提高国有林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待遇和工资水平,有利于提升国有林场专业技术岗位的吸引力。
(摘自中国林业网)这些瓜果带皮吃更营养由于很多人担心蔬菜上有残留的农药或细菌,就习惯把蔬菜去皮后再吃。
其实,有4种蔬菜带皮吃才是最营养的。
冬瓜皮利水消肿。
冬瓜皮不光含有多种维生素和矿物质,还含有多种挥发性营养成分。
它能利水消肿,对糖尿病人更有好处。
因此做冬瓜汤时最好带皮煮。
黄瓜皮能排素。
黄瓜皮中含较多的苦味素,是黄瓜的营养精华所在。
食用带皮黄瓜不仅可使维 c 充分吸收,而且能帮助人体有效排毒。
此外,黄瓜皮还有抗菌消炎的作用。
将西瓜皮、黄瓜皮、冬瓜皮烫熟后凉拌的“鲜拌三皮”最适合减肥者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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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林场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6号)、《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1〕28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政策规定,为做好国有林场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结合国有林场特点和改革发展的需要,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岗位类别设置
1.国有林场管理岗位指担负国有林场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国有林场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国有林场专业技术岗位指主要从事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等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国有林场工作特点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国有林场工勤技能岗位指主要从事森林管护等林业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森林资源管护以及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国有林场工作的实际需要。
森林管护是指营造林、森林经营和管护、森林消防和应急救援、林木种苗繁育、有害生物防治等。
2.国有林场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和国有林场主管部门确定。
(1)管理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20%,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40%,森林管护等林业技能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35%,后勤保障、服务等一般性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
(2)代管乡镇、村的国有林场,加挂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或者国家级森林(湿地)公园牌子的国有林场,管理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25%,可相应核减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比例。
(3)承担国家林木良种基地等科研实验任务的国有林场,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45%,可相应核减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比例。
3.鼓励国有林场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二、岗位等级设置
4.国有林场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国有林场的功能、规格、规模、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确定,原则上不应低于1:4:5。
承担国家林木良种基地等科研实验任务以及加挂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或者国家级森林(湿地)公园牌子的国有林场,专业技术高中初的结构比例应当高于其他国有林场。
小型国有林场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可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的办法。
具体办法由省级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
5.国有林场森林管护等林业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林业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50%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林业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12%左右。
后勤保障、服务等一般性工勤技能岗位,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一般性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一般性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5%左右。
6.特设岗位是国有林场为适应聘用急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国有林场的非常设岗位。
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国有林场发展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国有林场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或者相关人员转入常设岗位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三、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7.国有林场应根据其主体业务确定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主体专业技术岗位。
8.国有林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中,正高级岗位名称暂定为高级工程师一级岗位、高级工程师二级岗位、高级工程师三级岗位、高级工程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岗位名称暂定为高级工程师五级岗位、高级工程师六级岗位、高级工程师七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岗位名称为工程师一级岗位、工程师二级岗位、工程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岗位名称为助理工程师一级岗位、助理工程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岗位名称为技术员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9.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原则上沿用现专业技术名称。
10.国有林场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组织实施
11.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推进国有林场改革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国有林场人
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国有林场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国有林场地处偏远、工作艰苦的客观情况,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积极稳妥地推进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
12.各级国有林场主管部门要紧密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国有林场的实际情况,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制定具体方案,组织好国有林场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工作。
各级国有林场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本地区国有林场工作的特点,认真贯彻执行本指导意见。
13.各地区、各部门和国有林场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
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要追究责任。
对不按本指导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国有林场,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国有林场主管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
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4.岗位基本条件、岗位聘用程序及岗位设置核准备案等本指导意见未作规定的内容,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等政策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