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角度看和解制度分析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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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和解的制度建构:价值导向、基本原则及具体路径

行政执法和解的制度建构:价值导向、基本原则及具体路径

行政执法和解的制度建构:价值导向、基本原则及具体路径作者:马立顺来源:《理论导刊》2014年第08期摘要:目前行政执法和解面临的问题主要是执法和解立法上规制的缺失、执法观念上转变的长期性、具体程序设计上的技术要求较高等。

行政执法和解必须以秩序、效率、正义为价值导向,遵循合法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比例原则和相对人权利保护原则。

和解的制度设计涉及行政执法和解的一般构成要件、适用范围、适用前提、具体运行设计及程序保障等,静态层面上,是要在整体上系统地建立执法和解制度,动态上是提出——协商——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履行的执法全过程。

在具体制度建构中,应该注意如何保证和解协议效力与和解协议的有效履行、警惕执法和解适用错误倾向以及执法和解监督机制完善问题。

关键词:行政执法和解制度;价值导向;基本原则;程序设计;监督机制中图分类号:D922.1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4)08-0099-04作者简介:马立顺(1986-),男,山东临沂人,中共连云港市委党校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法治政府建设。

传统的“命令—服从”单向度下的执法模式,形成了“行政就是管理、行政就是强制”的错误执法观念,产生了执法主体与相对人“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的错误关系模式,降低了执法效率、影响了执法效果,行政职责难以落实,行政目标难以实现。

更为严重的是,这种执法模式的存在与现代行政所追求的民主、法治理念背道而驰,严重阻碍了行政法治的发展,服务型政府建设举步维艰。

和解制度符合现代行政法的发展趋势,执法和解以深厚的理论支撑和实践经验为依托,在国外许多国家具体实践中都已有所体现,并上升到了法律层面的高度。

国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行以及走在前列的行政赔偿等有关和解的具体立法及实践经验的有效探索,已为确立行政执法和解提供了广阔思路和有利借鉴。

通过和解改变当前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执法主体混乱、执法矛盾凸显现状,降低执法成本、丰富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效率具有现实意义。

关于行政调解的调研报告

关于行政调解的调研报告

关于行政调解的调研报告标题:行政调解——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引言:行政调解是一种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通过对争议双方进行调解、协商,达成妥善解决争议的目的。

在当前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下,行政调解对于解决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了解行政调解的实践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本文将就行政调解进行调研,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行政调解的定义与特点: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通过调解、协商解决各类行政争议的一种方式。

它具有下列特点:1. 协商性:行政调解强调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谈判来达成共识,解决争议;2. 临时性:行政调解可以快速针对特定争议情况进行调解,以避免争议升级;3. 公正性:行政调解要以公正、公平的原则来维护各方合法权益;4. 灵活性:行政调解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调解方式,灵活应对各类争议。

二、行政调解的实践状况:1. 行政调解案件数量与趋势:近年来,随着行政争议的增加,行政调解成为一种重要的解决方式。

据统计,各地行政调解机构接受的行政争议案件呈逐年增长趋势;2. 行政调解的调解机构:行政调解机构包括政府设立的行政调解中心、行业协会、仲裁机构等;3. 行政调解案件的类型:行政调解案件类型多样化,包括劳动争议、土地征收、环境污染等。

其中,劳动争议是行政调解中的热点问题;4. 行政调解的调解流程:调解流程一般为申请、受理、调查、调解、达成协议等多个环节。

三、行政调解的优势:1. 快速解决争议:相对于司法程序,行政调解能够更迅速地解决争议,减少争议升级的风险;2. 保护当事人权益:行政调解强调协商,可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 降低纠纷成本:行政调解过程中往往节省了时间、金钱等成本,减轻了各方负担;4. 缓解社会冲突:行政调解能够通过协商和妥协,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四、行政调解的问题与建议:1. 缺乏统一标准与规范:目前行政调解的标准与规范并不统一,容易产生操作不统一、结果不公正等问题。

司法行政视野下完善行政调解制度构建的思考

司法行政视野下完善行政调解制度构建的思考

理论与实践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司法行政视野下完善行政调解制度构建的思考江苏省司法厅 卞媛媛摘要:行政调解作为行政主体主持的解决争议的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分担了诉讼压力,适应了解决机制多元化的需求。

司法行政机关重组重塑后,如何指导行政调解,构建由司法行政机构牵头的规范的行政调解机制,处理好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之间的关系,把权利救济、纠纷解决、监督行政有机地结合起来,是目前我们行政调解亟待解决的实践问题。

关键词:行政调解;司法行政;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行政调解是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是指行政机关在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在其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范围内,主持双方进行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政府法制部门与司法行政部门重组后,指导行政调解的职能划归司法行政部门。

司法行政机构如何明晰行政调解的法律界定、实践操作,建立设置科学、运作有效、合理高效的解决机制,是目前我们行政调解亟待探讨解决的实践问题。

一、完善行政调解立法,统一行政调解的内涵与外延目前,我国关于行政调解的法律文件种类形式繁多,涉及行政调解的法律有14部、行政法规有24部、部门规章有119部、地方性法规有1900多部、地方性规章有1300多部,另有大量一般规范性文件。

如此数量众多、层级不一、效力不一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调解内涵与外延进行了规定,但国家立法层面尚无统一界定,这既不利于法治层面的统一,也不利于实践层面的操作。

当前,对于行政调解这一概念的内涵,学术界的观点是相对统一的,即行政调解是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解决当事人双方所产生的纠纷的一种非诉讼活动。

该内涵反映了行政调解的三个特征:国家行政机关的主持,以解决纠纷为目的,非诉讼性。

但对于行政调解的外延,学术界的观点不一,有的认为由国家行政机关主持调解的纠纷都是行政调解,有的则认为由国家行政机关主持调解的特定范围内的民事争议和行政纠纷才是行政调解。

建议从行政调解国家立法的顶层设计层面着手,明晰行政调解的法律界定、内涵与外延,制度奠基,确保行政调解高效、公平、公正开展,解决当前理论和实践两个维度都亟待解决的瓶颈问题。

《行政和解(制度)研究》范文

《行政和解(制度)研究》范文

《行政和解(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和解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争议解决方式,在当今社会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有助于化解行政争议,提高行政效率,还能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行政和解的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运作机制、优势与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行政和解的概述行政和解是指在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行政争议时,双方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一种行政程序。

这一制度的核心在于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通过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争议,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三、行政和解的运作机制1. 启动机制:行政和解的启动可以由行政机关或行政相对人提出。

在提出和解申请后,行政机关应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符合和解的条件。

2. 协商机制: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就争议问题进行协商。

协商过程中,可以邀请第三方参与调解,协助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3. 达成协议:双方在协商过程中达成一致意见后,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遵守协议内容。

4. 执行与监督:和解协议签订后,双方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

如一方未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申请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执行或提起诉讼。

四、行政和解的优势与不足(一)优势:1. 高效性:行政和解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可以快速达成协议,提高行政效率。

2. 节约成本:相比诉讼、复议等方式,行政和解可以降低行政成本和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3.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行政和解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不足:1. 缺乏规范性:当前行政和解制度缺乏统一的规范和标准,各地实施情况不尽相同。

2. 监督机制不完善:行政和解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可能导致和解协议的执行受到阻碍。

五、完善行政和解制度的建议1. 制定统一的行政和解法规:制定全国统一的行政和解法规,明确行政和解的适用范围、程序、效力等内容。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是近年来我国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旨在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解,达成刑事案件的快速解决,实现社会和谐与公正。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使加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刑事纠纷。

该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问题然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制度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各地司法实践存在差异。

其次,和解协议的执行力较弱,一些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导致和解效果不佳。

此外,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也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三、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一)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人们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

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公正和效率的需求,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提高司法效率刑事和解制度可以通过快速解决刑事案件,减轻司法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同时,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解,可以减少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三)保护当事人权益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能够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实现权益的合理分配。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一)明确制度规定应进一步明确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规定,使各地司法实践能够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同时,应加强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操作能力。

(二)强化和解协议的执行力应建立完善的执行机制和惩罚措施,确保当事人能够履行和解协议。

对于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可以引入担保、保证金等措施,增强和解协议的执行力。

行政调解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行政调解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行政调解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矛盾与纠纷日益增多,行政调解作为一种有效解决纠纷的方式应运而生,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行政调解的优缺点入手,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行政调解的优缺点优点:行政调解的速度快、程序简单、实效明显,常常能够在短时间内就解决争议。

同时,调解过程中各方可以直接沟通交流,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要求和意见,有助于增进彼此的理解和信任,反映了一种民主化、自主化的解决方式。

缺点:由于行政机关具有一定的行政干预权,所以当它在处理争议时,其调解结果往往是明确的、被强制的,可能不利于某些利益群体的发展。

而在一些复杂的涉诉案件中,如果并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就会引起更高层次的审判,这就增加了社会成本和时间成本。

二、行政调解存在的问题1.调解过程不透明当前的行政调解机制对于普通人来说仍然存在很多陌生和不透明的地方。

一些呈现在公众面前的案件未必真正公开、透明,造成了矛盾和不信任。

2.调解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调解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了调解效果。

由于公务员的工作稳定性及暂时性,所以来参与行政调解的工作难免素质层次参差不齐。

3.调解方式单一相对于法院判决、仲裁机构的裁决、调解方式过于单一,并没有很好的体现法治意识,以及法律适用能力。

缺少法制意识和普及性,容易出现依法行政、调解方式单一等问题。

三、对策1.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行政机关的调解过程应该力争做到分明、清晰,不断优化、公开、透明化调解机制,提高受众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2.加强调解培训和素质提高增强调解人员的法律学习和素质提高,进行专业化、全面化的培训,提高调解人员为参与者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教育的能力。

3.创新多元化的调解机制建立多元化的行政调解机制,将行政调解与其他解决争端的方式结合,例如在诉讼程序中提供调解,或者在调解中引入众包、第三方调解等方式,以适应多元社会需要。

行政执法角度看和解制度分析探讨

行政执法角度看和解制度分析探讨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是行政诉讼和规则行政复议的一个基本原则[1]。

行政诉讼领域在进行“行政和解”实践的同时,也在成功进行大量的理论研究。

行政复议领域已经开始了司法制度的实践探索。

本文从行政执法角度对行政和解行政监察制度建设谈了看法。

和解可以机构编制作为行政争议的解决方式,和解要合法、合理,和解不能破坏也已建立起来的依法行政良好局面。

关键词行政执法行政和解不适用调解原则是调解员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一个基本原则。

但是在实际的中才诉愿和行政诉讼工作中,大多数的大多数行政诉讼是通过调解,申请人撤回申请或原告撤销诉讼,而告终结。

这种做法这些毕竟没有法律的明确肯定。

法学专家和司法工在经验交流和从业者理论探讨时,多使用“和解”、“协调”等字眼,慎用“调解”,无非是为规避行政案件不限于适用于调解原则。

这种尴尬的局面无疑也对作为当事人一方这样的行政机关产生一定的影响。

作为基层的行政执法人员,参与了一些和诉讼的应诉工作,也后处理了部分行政纠纷,试图从基本原理行政执法角度谈谈自己的想法。

本文探讨的行政和解税制,是包括调解、和解、协调等概念在内,针对“雷鼠不适用调解”原则的反面——行政案件可适用调解的论点提出的解决有关行政纠纷的机制或运行机制。

1.行政诉讼卢戈韦重要领域的行政和解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不合法了“检察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并且被行政管理法学家、法学教育家、法律工奉为行政法的一条铁律。

但是,大量的行政诉讼案件,通过所谓的和解、协商、调解、互谅互让等方式,由原告撤诉,案件终结了事。

这使在行政诉讼引入行政和解制度的研究越来越多,呼声越来越高,而且提出了实施行政和解庭外和解制度的详细框架。

2.行政复议领域的和解制度。

《行政复议法开始实施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行政机关自由基于裁量权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当事人双方可以在行政复议委托人决定前进行和解。

《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和解制度是现代行政管理中的一种重要机制,它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缓解行政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旨在全面分析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发展趋势,以期为完善我国行政和解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我国行政和解制度概述行政和解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争议过程中,通过与当事人协商、调解等方式,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这一制度具有灵活、高效、公正等特点,是我国行政管理领域的重要创新。

三、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的现状(一)制度建设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的建设始于上世纪90年代,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制度体系。

包括《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对行政和解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实施情况在实践中,我国各级行政机关积极推行行政和解制度,取得了显著成效。

通过行政和解,大量行政争议得以迅速、有效地解决,提高了行政效率,降低了行政成本。

四、我国行政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制度缺陷虽然我国行政和解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制度缺陷。

如:部分地区对行政和解的适用范围、程序等规定不够明确;行政机关在和解过程中的权力滥用现象时有发生等。

(二)实践难题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如:部分当事人对行政和解的信任度不高;行政机关在处理复杂、敏感的行政争议时,往往难以通过和解方式达成协议等。

五、完善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的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政和解的适用范围、程序和效力等,为行政机关和当事人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

(二)加强监督和管理应加强对行政机关在和解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防止权力滥用现象的发生。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行政机关积极推行行政和解制度。

(三)提高当事人信任度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当事人对行政和解的信任度。

同时,应建立公正、透明的和解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结论行政和解制度是我国行政管理领域的重要创新,对于缓解行政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复议调解制度问题探讨

行政复议调解制度问题探讨摘要:《行政诉讼法》第50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那么行政复议案件能否适用调解, 现行《行政复议法》对此未做出规定。

在理论界为行政复议案件能否适用调解的观点争论时,而以各级政府法制机构从事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为务实界却在实际工作中运用调解方式解决复议双方矛盾作出了有益的积极的探索,收到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

2007年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只是粗线条规定行政复议可适用调解,但案件具体如何调解,却没有具体的程序规范,行政复议调解作为一项制度,应有其完整的体系构成。

本文分六部分。

第一部分从行政复议的概述入手,阐述了行政复议调解定义、特点以及行政复议调解解决行政纠纷的现实意义。

第二部分列举了我国理论界目前对行政复议能否适用调解的两种观点,并提出笔者认为行政复议案件中可以适用调解的认识。

第三部分从法的本质和价值目标、行政权力的渊源、行政法的人文精神等法理方面来分析,证明行政复议案件可以适用调解的观点。

第四部分介绍国外在解决行政纠纷中适用调解的规定。

第五部分阐述我国行政复议调解的现状以及行政复议机关追求复议案件调解的目标。

第六部分对我国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几点设想,包括行政复议调解的原则、适用范围、选择方式、程序设置和救济途经等内容。

关键词:行政复议;调解;构建引言调解作为解决各方的利益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方式在我国的矛盾纠纷解决实践中被广泛运用,其作为一种制度文化不仅深刻地影响着我国人民群众的社会价值观,而且它的作用范围日益扩大。

在调解广泛用于解决民事纠纷的同时,其是否适用于解决行政纠纷,一直以来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1999年废止的《行政复议条例》规定:“行政复议不适用调解”。

现行《行政复议法》对此未做规定。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民主法制的不断加强,运用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势在必行。

行政执法中的协商与和解

行政执法中的协商与和解关键词:行政法治/行政执法/协商/和解内容提要:在行政执法中引入协商与和解从而实现行政执法方式的变革,既是顺应现代行政民主化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也是行政主体能否灵活应变日益复杂的现实社会、满足不同主体多元化需求的关键。

作为一种行政执法方式,协商应当贯穿于整个行政程序;作为当事人预防、化解纠纷的一种方式,行政执法中的和解主要体现在和解契约与执行和解两个方面。

为顺应现代行政民主化之发展趋势,促进行政主体积极灵活地对社会公众的多元化需求作出反应并提供优质服务,在行政执法中不仅不应禁止和解,而且还应积极倡导和鼓励和解。

协商与和解之理念引入行政执法,不仅意味着在行政法的实施过程中,行政主体应当立于平等之地位,积极地与行政利害关系人展开对话、交流、协商与沟通,力争在双方达成基本共识的前提下作出行政决定,甚至以双方合意即行政契约的方式达成法定的行政目标;而且意味着在行政决定的执行以及行政契约的履行过程中,行政主体与行政利害关系人也应当进行充分的协商与和解,力争以和平、高效之方式达成法定目标。

一、在行政执法中引入协商与和解之正当性基于行政意志优越于私人意志、行政是法治而非自治、行政主体对其所享有的法定权力及其所代表的公共利益无权处分的传统认知,协商与和解理念长期以来被视为私法之专利且被排除在行政法殿堂之外。

相应地,行政执法也仅仅被诠释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适用法律作出的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命令,是行政主体的单方意志。

① 然而,应当指出的是,传统行政法理论对协商与和解的反对,实际上建立在一个并不正确的假定之上,这个假定就是:法律对行政主体该如何行为的指令是明确而具体的,行政主体的任务在于遵循立法者的指令行事,不能将自己的意志掺杂在法律实施中。

在这一假定之下,行政主体似乎完全受到立法者的控制而没有任何自由,没有资格或能力“处分自己的权利”,自然也没有协商与和解的资格。

现在的人们已经认识到,法律仅仅为行政主体的活动划定了大体范围,而没有指明行政主体采取行动的每一个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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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最新推荐------------------------------------------------------ 行政执法角度看和解制度分析探讨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是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一个基本原则。

行政诉讼领域在进行“行政和解”实践的同时,也在进行大量的理论研究。

行政复议领域已经开始了行政和解制度的实践探索。

本文从行政执法角度对行政和解制度谈了看法。

和解可以作为行政争议的解决方式,和解要合法、合理,和解不能破坏也已建立起来的依法行政良好局面。

关键词行政执法行政和解不适用调解原则是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一个基本原则。

但是在实际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中,大多数的行政案件是通过调解,申请人撤回申请或原告撤销诉讼,而告终结。

这种做法毕竟没有法律的明确肯定。

法学专家和司法工作者在经验交流和理论探讨时,多使用“和解”、“协调”等字眼,慎用“调解”,无非是为规避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

这种尴尬的局面无疑也对作为当事人一方的行政机关产生一定的影响。

作者作为基层的行政执法人员,参与了一些行政复议和诉讼的应诉工作,也处理了部分行政纠纷,试图从行政执法角度谈谈自己的看法。

本文探讨的行政和解制度,是包括调解、和解、协调等概念在内,针对“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的反面——行政案件可适用调解的论点提出的解决有关行政纠纷的机制或制度。

1.行政诉讼领域的行政和解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明文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原则。

并且被行政法学家、法学教育家、法律工作者奉为行政法的一条铁律。

但是,大量的行政诉讼案件,通1 / 10过所谓的和解、协商、调解、互谅互让等方式,由原告撤诉,案件终结了事。

WwW.ybaSk.om这使在行政诉讼领域引入行政和解制度的研究越来越多,呼声越来越高,而且提出了实施行政和解制度的详细框架。

行政诉讼引入和解制度的主要理论和实践根据主要有:(1)“和为贵”、“无讼”、“耻讼”等中国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

(2)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为和解提供了可能。

(3)政府职能转变为和解提供现实基础。

(4)审判实践中行政和解的实效性。

(5)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博弈分析。

(6)行政和解和调解是基于公众参与和诚实信用。

(7)公权不可处分理论的缺失。

(8)域外行政和解制度的存在。

例如德国的《行政程序法》和美国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承认行政和解制度的存在。

2.行政复议领域的和解制度。

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在行政复议中得以吸收,也曾为《行政复议条例》所接受并明确作为原则予以规定。

该条例第8条规定:“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

”现行《行政复议法》虽然没有再作是否可以调解的规定,但根据法律保留原则,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仍不能适用调解。

但是,近来行政复议领域对行政和解原则给予了肯定。

2007年5月23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了行政复议和解制度,第五十条规定了行政复议调解制度,打破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的僵局。

和解和调解正式成为行政复议领域的合法行为。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行政机关基于自由裁量权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当事人双方可以在行政复议决定前进行和---------------------------------------------------------------范文最新推荐------------------------------------------------------ 解。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行政机关基于自由裁量权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以及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纠纷,可以由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调解。

专家提出的理论和实践依据主要有:(1)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2)行政复议实践经验的总结。

(3)符合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的积极探索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新路子的要求。

(4)符合“和为贵”的文化传统。

(5)现代行政法理论的发展为行政复议和解提供了新的理论基础。

(6)国外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的理论和实践。

(7)其它。

行政和解有利于节约行政成本和当事人申请救济的成本等。

3.从行政执法角度看待行政和解制度。

3.1 行政和解制度的利与弊 3.1.1 行政和解制度的利——有较大的生命力。

理由是:第一,可以节约应诉成本。

无论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的行政主体来说,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时间去处理这样的应诉事项。

作者所在的单位,自2004年至今,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复议和诉讼程序处理行政纠纷案件共5起,其中经过复议机关审理的3起,法院审理的3起。

其中一起行政处罚纠纷案件经过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行政诉讼二审,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后经历了2年有余,才得以不太圆满的结案。

(圆满是指卫生行政部门胜诉,案件终于结案;不圆满是指强制执行效果并不理想,没有完全执行处罚决定的罚款数量),第二起行政诉讼案件案发于2019年初,2007年一审法院受理诉讼申请,2019年一审判决卫生局胜诉,二审案件正在审理,尚未结案。

这两起行政3 / 10纠纷案件给人的感觉是本文章共2页,当前在第1页本文章共2页,当前在第2页应诉太复杂了,尽管行政机关没有败诉。

而有2起行政纠纷是经过复议机关和法院提出调节意向,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在短短的2周内解决了争议。

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行政纠纷,效果是显著的。

还有1起经过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相对人没有再提起行政诉讼(因为申请人是卫生局所属的医疗机构,复议的目的另有他图)。

卫生执法实践证明,行政和解节约大量的行政成本,复议和诉讼消耗大量的行政成本。

第二,行政和解可以挽回行政主体败诉的面子。

俗话说:“金无足赤,人无完人。

”做事也是如此。

在大量的复杂的行政管理事物中,即使是内部管理很规范,人员责任心很强的单位,不出现任何纰漏是不可能的。

有时候,行政相对人抓住了行政机关的薄弱环节,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对行政机关来说,压力还是不小的。

在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情形、明显适当、主要程序错误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更愿意和解。

上面提到的通过和解解决的2件行政争议中,行政机关就存在许可受理、注销许可等程序问题。

第三,对于有些复杂纠纷,行政机关耗不起功夫,采取让步,忍气吞声,以和解了事。

有的行政纠纷,申请人或原告就自称“刁民”,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出气、解气,发泄心中的郁闷。

这让被告行政机关难堪,也让法官难办。

让行政机关胜诉吧,原告上诉、上访是必然的,可能造成更大的社会矛盾;让原告胜诉吧,对行政机关也可能不公平,挫伤执法人员的积极性。

法院多采取说服双方和解,达---------------------------------------------------------------范文最新推荐------------------------------------------------------ 到息讼的目的。

行政机关也无奈之下会采取妥协的和解措施。

第四,和解存在一定的现实基础。

执法实践中,严格依法行政只是理想化的,在实践中不可能事事行得通。

比如,社会上的违法现象非常多,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对违法行为必须依法处罚。

然而,实际能够查处的只是少数,立了案的处罚案件,还有调查不下去,处罚不下去,执行不下去的情况。

原因是多方面的。

到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的案件,采取和解的方法,对行政机关来说,即使放弃一些权利,没有什么大不了的。

通过和解,有时候促进了社会和谐,化解了行政执法部门与当事人之间的敌对情绪。

但是,这中情况的存在,不是说行政机关执法随意性太大,滥用职权,客观现实使然。

3.1.2 行政和解的弊——“和稀泥”。

一是行政和解制度可能消弱法律具有的强制性。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立法宗旨之一是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详见《行政诉讼法》第一条和《行政复议法》第一条)。

行政和解制度中对合法、合理的行政行为让行政机关妥协、让步,其实是对违法者的纵容。

二是行政和解成为个别复议机关和审判机关“和稀泥”的借口。

任何一个行政机关都希望复议机关或审判机关支持、肯定自己做出的合法、合理的行政行为,以保证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职权。

但是,这种愿望只是一厢情愿。

行政和解制度可能成为复议机关、审判机关充当“老好人”,审理“糊涂案”的“护身符”。

三是行政和解制度的有些所谓理论依据扰乱了行政执法人员业已建立的依法行政理念,行政机关有时候不得不屈从于复议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压5 / 10力,所谓的和解引入“实践效果”严重挫伤了执法人员严格执法的积极性。

3.2 对行政和解制度有关理论观点的不同看法。

3.2.1 有人认为公权力不可处分理论已经不适应现代行政理论的要求。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叶必丰认为:行政权不得处分的原理从当前的理论和实践分析尚无法被推翻。

同时指出,行政和解和调解也不必孜孜不倦地谋求行政权不得处分原理的被推翻。

本人很赞同该观点。

在卫生行政执法中,公权力不可处分原理一直是卫生法治宣传教育的核心内容,目的是为了强化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认真行使好自己的职责。

由于公权力不可处分理念在执法人员思想中的牢固树立,卫生行政执法才得以规范行使。

如果对该原理产生怀疑,无疑对刚刚树立起来的依法行政理念的巨大挑战,后患无穷。

行政和解制度与公权力不可处分原理不是水火不容的,只是针对不同的行政管理内容而提出的符合理论和实践的法律原则。

有人为了证明公权力可以处分这一观点,称“行政复议与听证程序中行政机关对不当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实际上也是处分了公权。

”这中说法是不完全正确的。

复议机关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因为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不当的情节,是行政部门内部(复议机关也是行政机关)纠错的体现。

听证程序中行政机关可能会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拟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行政处罚)有所改变,正是为了保证具体行政行为更加合法、合理,及时纠正多种不确定因素对当事人利益的损害。

这绝不是因为行政权可以处分,而是法律为保障公权力不可处分这一原则确立的执法监督制度和听证程序制度。

---------------------------------------------------------------范文最新推荐------------------------------------------------------ 3.2.2 为了论证行政和解制度的合理性,有人对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和公权力不可处分理论的依据之一公共利益优先论提出怀疑,认为公共利益优先论受到了来自各个方面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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