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传媒与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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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讲:第九章-新闻传播与司法+知情权和表达权

第九讲:第九章-新闻传播与司法+知情权和表达权

新闻法规与伦理第九章:新闻传播与司法+知情权与表达权一. 新闻传播与司法新闻官司,即所谓的新闻纠纷。

新闻纠纷是新闻记者或媒体与新闻报道对象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与义务为指向的矛盾。

在本章节中,我们会涉及到新闻工作者的权利、表达权、知情权等概念,希望通过法例案件来解析它们的内涵。

:“媒体抉择:在新闻价值和伦理道德之间”(视频+图片)【事件回顾】2007年4月16日当地时间7点15分(北京时间19点15分),美国弗吉尼亚理工大学发生了美国历史上最严重的恶性校园枪击案,枪击造成33人死亡,枪手本人开枪饮弹自尽,枪击案疑犯为23岁的韩籍青年赵承熙。

有关当局至今还无法确定到底是什么使得赵承熙爆发并制造了16日的校园枪击惨剧。

【媒体反映】韩裔学生赵承熙在弗吉尼亚理工大学制造的枪击悲剧命案成为全球关注的最大焦点。

在人们谴责凶手、慰问死难,并集中火力诘问美国的枪支管理政策的时候,人们忽略了将新闻自由奉为圭臬的美国媒体的作为。

就在赵承熙4月16日上午持枪大开杀戒之后,美国国家广播公司(NBC)收到并播放了赵承熙精心谋划制作的杀人音像资料。

【社会影响】这些独家猛料在该公司的晚间节目播出之后,立刻成为美国各媒体的新闻来源而克隆复制,连绵不断地冲击着美国民众的耳目。

可以想象,在布什总统“整个美国为之悲痛”的民意氛围中,美国媒体看客式的“凶手纪录片”给予美国人心灵的再度伤害多么严重。

难怪很多死难者家庭杜绝了NBC的访谈作为抗议。

【专家评析】向来笃信新闻自由的美国民众对媒体行为产生反感,足见在公共伦理道德和人类普世情感面前,新闻价值的选撷也要慎重。

何况,在美国民众看来,美国媒体对赵承熙炮制的新闻素材的过分追捧,不仅出于提高收视率的功利目的,还被凶手利用,完成了帮其实现嗜血“英雄”的作用。

事实上,美国媒体长期形成的“第四权”的信马由缰心态,虽然对美国政府层面的监督居功至伟,但是在偶发的灾难事件面前往往举足无措,陷入新闻价值和伦理道德两难抉择的深度迷茫中。

新《著作权法》对工作者和传媒关系的调整

新《著作权法》对工作者和传媒关系的调整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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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与法律
口魏 永 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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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对 著 作 财 产权 的处 分 方 式 , 老 法 ” 有许 可使 用 , 新 法 ” 加 了转 让 。 “ 只 “ 增 并 且 规 定 了 许 可 使 用 和 转 让 的 不 同 操 作 方 式 。 转 让 的 引 入 使 得 许 可 使 用 更 加 明 晰 起 来 。 在 传媒 界 , 多 人 分 不 清许 可使 用 和转 让 , 很 以为 别 人 文 章在 自己报 纸 刊 物 上 发表 , 版权 就 归本 报 本 刊 了。 我们 至 今 还 可 以看 到 有些 报 刊 发表 “ 刊 文 章 本 版权 归本 刊所 有 ” 样 的声 明 。现 在 明 确 了 , 要取 得 作 品 的版 权 ( 于 财产 权 ) 这 你 限 ,

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法

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法
为什么?

1、有时候读书是一种巧妙地避开思考 的方法 。22.3. 2322.3. 23Wed nesday, March 23, 2022

2、阅读一切好书如同和过去最杰出的 人谈话 。10:1 7:4110: 17:4110 :173/2 3/2022 10:17:41 AM

3、越是没有本领的就越加自命不凡。 22.3.23 10:17:4 110:17 Mar-22 23-Mar-22
第三节 传播者的权利
一、出版者权 二、表演者权 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四、广播组织权 五、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传播者权利
第四节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
一、违约责任 二、侵权责任 三、行政责任 四、刑事责任
思考
互联网上的传播使用著作权法基本原则吗? 新闻报道哪几种情况适用合理使用? 误登抄袭、剽窃之作的媒介应该怎么办?
第一节 著作权的基本内容
一、著作权客体 两个条件:独创性;可复制性
怎么理解“版权保护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 想、工艺、操作方法和数学概念之类。
二、著作权主体 1、作者 2、法人或其他组织 3、不是作者的自然人或组织 4、国家
著作权的各项权利 一、人身权 发表权 署名权 修改权 完整权 二、财产权 复制权 发行权 出租权 展览权 表演权 放映权 广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摄制权 改编权 翻译权 汇编权 其他
第二节 著作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一、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 思考:为什么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 二、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的原则
合理适用的情况: 一、为学习、研究和教学科研目的而使用 二、为新闻传播而使用 三、其他公益使用 四、免费表演 五、特定群体使用
三、法定许可使用 报刊相互转载法定许可 电台、电视台播放许可 录音制作者法定许可 教科书出版法定许可 网络传播法定许可

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法

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法

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法新闻传播活动一直以来都是人们获取信息和知识的重要渠道。

然而,随着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发展,新闻传播活动的方式和方式也在不断变化。

这引发了一系列与著作权法相关的争议和问题。

本文将探讨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法之间的关系,并分析当前的法律问题和挑战。

一、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的基本概念新闻传播活动主要指的是信息的生产、整理、处理和传播过程。

它包括新闻报道、评论、编辑、翻译、摄影和摄像等各种形式的表达和传播方式。

新闻传播活动的特点是及时性、公益性和行政性。

它对于社会的正常运行和民众的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

著作权是法律保护创作内容的权利。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是指对作品享有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摄制、改编、翻译和编纂等权利的权利人。

作品可以是文字、口述、音乐、戏剧、曲艺、舞蹈、美术、建筑、摄影、电影、电视、录音等各种创作形式。

二、新闻传播活动所涉及的著作权问题1. 新闻报道的著作权新闻报道是新闻传播活动的核心内容,涉及文字、图片、音频和视频等多种形式。

根据《著作权法》,新闻报道可以被视为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保护。

然而,由于新闻报道往往是实时、即时的,所以对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和期限提出了挑战。

2. 采访和引用的著作权问题新闻报道的一项重要工作是采访和引用信息来源。

采访涉及对被采访者的提问和回答的录音、录像等形式的记录和保留。

引用是在新闻报道中使用他人已创作的作品、观点或言论。

采访和引用都涉及著作权的问题。

3. 网络传播的著作权问题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普及和发展使新闻传播活动的方式和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

然而,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问题也日益突出。

包括原创文章被转载、盗版、链接等在内的问题,都对著作权的保护提出了挑战。

三、新闻传播活动的合法性与著作权的平衡在新闻传播活动与著作权之间存在着权衡与平衡的关系。

一方面,新闻传播活动作为信息的传递和社会舆论的塑造,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和促进。

著作权法与出版产业版权保护与文化传播的法律支持

著作权法与出版产业版权保护与文化传播的法律支持

著作权法与出版产业版权保护与文化传播的法律支持著作权法是保护作者对其作品的权益和利益的法律规定,它在出版产业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出版产业版权保护与文化传播的法律支持是指依据著作权法,通过确保版权保护和促进文化传播,为出版产业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

一、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作品创作的原则、权利人的权益保护原则、权利的行使原则和法律责任原则等。

作品创作的原则是指任何个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都有权创作作品,并且可以享有相应的著作权。

权利人的权益保护原则是指著作权法应当保护作者的创作权益和利益,确保他们在作品出版和传播过程中享有相应的权益。

权利的行使原则是指著作权法明确了权利人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并规定了相应的行使方式和范围。

法律责任原则是指著作权法对侵权行为予以惩罚,并为权利人提供追究侵权责任的法律保障。

二、著作权法对出版产业的保护著作权法为出版产业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护,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作品出版权保护:著作权法确保了作品的出版权,即作者对作品首次以印刷品形式发布的权利。

出版产业依靠著作权法保护,可以在经过合法的出版程序后,将作品出版,并获得相应的收益。

2. 作品传播权保护: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作者对作品进行传播的权利,出版产业依靠著作权法保护,可以通过各种形式进行作品的传播,包括印刷、复制、发行、展览、表演等。

这为出版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充分的空间。

3. 转授权和合同保护: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人可以对其著作权进行转授权的权利,出版产业可以通过与其他权利人签订合同的形式,将作品的部分或全部权利许可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以实现更广泛的文化传播和经济利益的实现。

4. 违法行为惩罚:著作权法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予以明确的规定,并对侵权行为予以打击和惩罚。

出版产业依靠著作权法保护,可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出版产业版权保护与文化传播的法律支持出版产业版权保护与文化传播的法律支持是指著作权法对出版产业的发展和文化传播提供的法律支持。

传媒行业中的内容版权与知识产权保护

传媒行业中的内容版权与知识产权保护

传媒行业中的内容版权与知识产权保护传媒行业作为信息传递和传播的重要领域,涵盖了影视、音乐、新闻、出版、广告等各个方面。

在这个以信息为核心的时代,内容的版权和知识产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着重讨论传媒行业中的内容版权问题以及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一、内容版权内容版权是指创作者或发行商对其所创作的内容所享有的法律保护权利。

传媒行业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乐、视频等各种形式。

因此,制定和执行版权法律法规对于传媒行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保护内容版权的法律措施主要包括著作权法、版权登记制度和侵权追诉机制。

著作权法规定了创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等。

版权登记制度则是将原创作品登记入册,以便侵权行为发生时能够提供证据保护权益。

而侵权追诉机制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或者发明中所获得的权益,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在传媒行业中,创新和创意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保护知识产权是促进行业发展和创作者创新的关键。

对于内容创作者,专利保护和商标注册是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专利保护主要适用于一些技术方面的创新,如影视行业中的特效技术、音乐行业中的乐器创新等。

而商标注册则可以保护品牌标识,使得消费者能够辨识出属于某一特定传媒产品或服务的商标。

另外,与内容版权同样重要的是培养良好的版权观念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传媒从业人员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知识产权的范畴和保护方式,从而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应对挑战的措施随着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内容版权和知识产权面临着新的挑战。

网络盗版、侵权行为的增加是当前传媒行业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

为了应对这一挑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

针对新媒体和网络环境下的版权问题,需要及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内容保护需求。

2. 提高版权保护意识。

通过教育和宣传活动,向公众普及版权保护的重要性,让大众意识到侵权行为会对创作者和行业产生负面影响。

《2024年著作权法中传播权的体系》范文

《2024年著作权法中传播权的体系》范文

《著作权法中传播权的体系》篇一一、引言在当代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著作权法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作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创作者权益的核心法律,著作权法为作品的创作、传播和利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

传播权作为著作权法中的核心内容之一,在确保作品正常流通、保护创作者利益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

本文将对著作权法中传播权的体系进行深入探讨,以期为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传播权的定义及法律特征传播权是指著作权人在其作品上享有的将作品公之于众,使公众能够接触、获取和使用作品的权利。

传播权是著作权法中最为重要的权利之一,它涵盖了作品的出版、发行、播放、网络传播等多种形式。

传播权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公开性:传播权要求作品必须以公众可接触的方式公之于众。

2. 广泛性:传播权的范围涵盖了各种传播媒介和形式。

3. 独占性:著作权人享有独占的传播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传播作品。

三、传播权的体系构成1. 出版权: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行的权利。

出版权是传播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作品的广泛传播提供了基础。

2. 发行权:指著作权人通过销售、出租等方式将作品复制件或录音制品等传播给公众的权利。

发行权与出版权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作品传播的重要环节。

3. 播放权:指著作权人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将其作品公之于众,使公众能够收听、收看的权利。

播放权的出现使得作品能够以更为便捷的方式传播给公众。

4. 网络传播权: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传播已成为作品传播的重要途径。

网络传播权是指著作权人通过网络将作品传播给公众的权利,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多媒体传播权等。

四、传播权的保护与限制1. 保护:著作权法为传播权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出版、发行、播放或通过网络传播作品等行为。

同时,著作权法还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以确保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024年著作权法中传播权的体系》范文

《2024年著作权法中传播权的体系》范文

《著作权法中传播权的体系》篇一一、引言在当今数字化和网络化的时代背景下,著作权的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著作权中的传播权作为著作权利的核心部分,在著作权法律体系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本文将全面介绍著作权法中传播权的体系,包括其定义、范围、限制以及在实践中的应用等。

二、传播权的定义传播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这包括但不限于出版、表演、广播、网络传播等形式。

传播权是著作权人实现其作品价值的重要途径,也是保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三、传播权的范围(一)传统媒体传播权传统媒体传播权主要包括出版、表演、广播等形式的传播权。

其中,出版包括书籍、报刊、杂志等出版物的出版;表演包括舞台表演、影视表演等;广播则包括电视广播、电台广播等。

(二)新媒体传播权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新媒体传播成为著作权传播的主要形式之一。

新媒体传播权主要包括网络传播、数字媒体传播等。

这些形式不仅包括网络文章的发表、网络视频的播放等,还包括通过社交媒体平台、短视频平台等进行的传播。

四、传播权的限制(一)合理使用制度为了平衡著作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

在特定情况下,如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目的的复制行为,或者在特定公共利益活动中对作品的引用等行为,均不构成对著作权的侵权。

(二)著作权例外情形除合理使用制度外,著作权法还规定了其他例外情形。

如时事新闻报道的公开报道,以及在法定条件下政府机构的公务活动等行为,均不受著作权的限制。

五、传播权在实践中的应用(一)版权侵权行为及维权途径当作品被他人未经授权地传播时,著作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这包括起诉侵权行为人、请求行政机关查处侵权行为等。

同时,著作权人还可以通过与侵权行为人协商解决纠纷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著作权许可与转让著作权人可以通过许可或转让的方式,将其作品的传播权授权给其他机构或个人使用。

这不仅可以为著作权人带来经济收益,还可以扩大作品的影响力和传播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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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律规定,《农村生活报》可以转载《华声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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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著作权各项权利
1、著作人身权:指作者因创作活动而产生的
与人身利益紧密联系的权利。不能转让、继 承。
声月报社职工,但法满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的图片是职务作品,
著作权应由法满享有。华声月报社不享有著作权,其对《农村生 活报》侵犯其著作权的指控不能成立。
本案中,原告对照片这一摄影作品的作者认定是不对的。
虽然照片是在杂志社签了发稿签以后,才得以发表,但 这只是杂志社正常出版工作的流程,并不表明拍摄行为 是在杂志社的组织下进行,并由杂志社对其承担责任, 因而这张照片并不符合单位作品的构成条件。同时,照 片在华声月报刊登时,已署名“法满”,且该照片确属 “法满”拍摄,因此,也同样不能认为该照片是单位作 品。
(1) 发表权
(2) 署名权 (3) 修改权 (4) 保护作品完整权
案例分析: 林奕诉中国新闻社侵犯其保护作品完整权及名誉权案
1995年3月,林奕拍摄了反映海关人员缉私风采的彩色摄影
作品《跳帮》,作品画面为海关缉私警察跳跃走私船船帮实 施缉私行动的情景。后该幅作品在《走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案例分析
2004年3月1日,属于国际唱片业协会会员的环球、华纳、百代等
消息报道后,立即引来网友热议。不少人觉得
作为摇滚歌手的汪峰,此次做法有些小肚鸡肠, “汪峰感受到旭日阳刚的威胁了”、“汪峰太 小气,看到旭日阳刚红了不平衡”……

分析人士认为,综观这件纠纷背后,歌手 “版权意识淡漠”及现存版权法规不完善是两 大主因。
一、著作权的基本内容
(一)著作权
1、著作权的定义
华声月报依法提起诉讼,诉称农民日报社侵犯了华声月报的著作
权,认为《北方边境拦截偷渡客》配发的其中一张署名“法满” 的照片应为单位作品。并向法庭提交了指派摄影记者法满拍摄照 片的发稿签,作为证据证明照片的拍摄足以代表法人意志。
二审法院判决认为:华声月报社作为《北方边境拦截偷渡客》一
文的编辑者,对于该文文稿及照片并不享有著作权。法满虽为华
49家中外唱片公司委托北京两家律师事务所发出一份律师函,矛 头直指全国20多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一万多家 KTV经营者,要 求众多KTV经营者为其在营业中播放上述唱片公司的音乐电视 (MTV)、音乐录影(MV)及卡拉OK作品的行为支付放映权使用费。 这一事件引起了MTV与MV是否是作品的争论.专家们认为 MTV与MV 是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 影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 无伴音的画面组成的,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以其他方式传播的 作品。”虽然一部MTV与MV作品的片长通常只有五分钟左右,但其 摄制过程、摄制方法与一般的影视作品基本相同,只是要简单一 些。因此,基于其表现形式和摄制方法上的特征, MTV与MV作品应 当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
通常情况下,著作权归属于作者。《著作权法》
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 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这 是判断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但在特定环境下 产生出来的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依法律来界定。 特殊情况下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主要涉及以下这些 情况: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合作作品的著作 权归属、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演绎作品的 著作权归属、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电影作品 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第九章
第八章
传媒与著作权法
新闻传播与著作权
文化产业的核心就是版权。中国要进一步 发展,就要遵守知识产权的世界规则。

农民工组合旭日阳刚由于翻唱汪峰的 《春天里》走红网络,并作为兔年央视春晚舞 台的草根力量,摇身变成受追捧的草根歌手, 如今全国各地商演邀约不断。据悉,旭日阳刚 每场演出费大概有3-5万,但在大量翻唱汪峰 的歌的演出中,他们却并未支付过任何费用。 对于这种情况汪峰方面于2月10日电话口头通 知到旭日阳刚经纪人黎冬,告诉其以后不要再 唱《春天里》。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人们基于文学、 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创造活动所享有的权利。包 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
(二)著作权的客体
1、定义:

著作权的客体是指作者创作的以某种具 体形式表现出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 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2、著作权客体的要件:
独创性:指可以同他人的作品区别开来的那种个性
案例分析
华声月报诉农民日报社著作权纠纷案
1996年5月24日,农民日报社下属的《农村生活报》在该报刊登了
《北方边境拦截偷渡客》一文。其与《华声月报》1996年5月5日 刊登的文章除了没有署“八省公安边防联合行动”的题眉,其余
均相同。同时还刊登了该文配发的两张图片。文字部分刊登了作
者署名,两张图片未刊登作者署名,也未注明该文、图原载《华 声月报》1996年第五期。
特征。 复制性:指作品必须是能够固定于某种载体上,并 能够进行复制。
注: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
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 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3、著作权客体的种类: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三)著作权的主体 1、定义:著作权的主体是指著作权所有者,即作品


的著作权人。 2、著作权主体的种类: (1)作者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2)继受著作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接受转让、赠 与、继承以及通过委托等获得他人的著作权的) 自然人或组织 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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