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事项与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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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秘〔2018〕54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秘〔2018〕54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秘〔2018〕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合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6月6日合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8〕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我市“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推动“照后减证”,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使企业办证更加便捷高效,着力破解市场主体“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努力把我市建设成为全国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投资环境最优、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获得感最强的城市,让各类市场主体创业愉快、兴业愉快、发展愉快、生活愉快。

二、试点范围和内容在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试点期为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

省政府确定的“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93项行政许可等事项中的91项行政许可等事项,在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适用。

超出范围或改变相应改革措施,且涉及修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应按程序报批。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03.23•【字号】甘交政法函〔2020〕34号•【施行日期】2020.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甘交政法函〔2020〕34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和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专题会议精神,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全面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0〕15号)要求,持续深化我省交通运输行业“放管服”改革,全力推进“减证便民”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从制度层面解决群众和企业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等问题,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2020年3月30日前,梳理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并在厅门户网站公布;4月10日前,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及工作流程;5月1日前,全面推行我省交通运输行业政务服务事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二、主要任务(一)系统梳理目录清单。

按照《国务院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15号)要求,积极认领承接本系统办理事项,梳理公开工作目录。

对照国家部委确定的告知承诺制事项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19年版)中改革方式为实行告知承诺的试点事项,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业工作实际,梳理形成《甘肃省交通运输行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指导目录》(详见附件1),并在厅门户网站公布。

(责任单位:厅政策法规处)(二)统一规范工作流程。

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流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做到制度先行,流程规范。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4.26•【字号】•【施行日期】2022.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青政办〔2021〕7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要求,结合我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全省住建领域“证照分离”改革,着力提升我省住建领域营商环境优化水平,助力我省住建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分类实施改革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附件1)所列事项,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具体内容如下:(一)直接取消审批5项。

省级直接审批的4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认定”事项、“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丙级)”事项、“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丙级、丁级)”事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丙级、事务所,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农林工程专业资质)”事项;省级、市州级审批的1项:“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三级)”事项。

对于直接取消的审批事项,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30•【文号】国卫办法规发〔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国卫办法规发〔202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国疾控中心、监督中心、职业卫生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以下简称7号文件)精神,我委组织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和《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实验区版)》中涉及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的改革事项进行了细化,并制定了落实举措。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职业健康领域改革措施2.公共卫生监督领域改革措施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1年6月30日附件1职业健康领域改革措施一、高度重视,切实抓好改革事项落地落实此次改革取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丙级资质认可,优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等行政许可的审批服务。

各地要高度重视,按照7号文件提出的改革举措,进一步理清思路,明确工作任务,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实施方案,增强服务意识,抓紧调整优化业务流程,健全完善工作规则和行政审批服务(办事)指南,确保相关政策全面落实,让相关企业及机构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二、平稳有序,扎实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改革衔接工作(一)按照7号文件的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依照程序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2号,以下简称2号文件)作相应修改。

衢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公安机关行政审批事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衢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公安机关行政审批事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衢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公安机关行政审批事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8.04.20•【字号】衢公办〔2018〕14号•【施行日期】2018.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衢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公安机关行政审批事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衢公办〔2018〕14号柯山、开发区公安分局,市局相关部门:为探索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促进行政审批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根据《浙江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衢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市局决定在柯山、开发区分局开展公安机关“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

现将《衢州市公安机关行政审批事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衢州市公安局2018年4月20日衢州市公安机关行政审批事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促进行政审批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2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衢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衢政办发〔2018〕2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公安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

通过取消审批、告知承诺、提升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强化准入监管等审批试点模式,进一步推进全市公安机关“最多跑一次”改革,破解市场主体“办照容易办证难”“准入不准营”等突出问题。

证照分离改革情况汇报

证照分离改革情况汇报

证照分离改革情况汇报近年来,我国证照分离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企业和市场主体减负、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下面就证照分离改革的情况进行汇报。

一、政策措施持续优化。

政府不断深化改革,推出了一系列有利于证照分离的政策措施。

比如,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大力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推动各类审批服务事项“最多跑一次”,减少审批环节,提高效率。

同时,建立健全了“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方便企业和市场主体办事。

二、企业获得感明显增强。

通过证照分离改革,企业和市场主体的切身利益得到了有效保障。

企业办理各类证照手续更加便捷,审批时间明显缩短,大大降低了企业的运营成本。

同时,市场准入门槛降低,激发了市场活力,促进了市场竞争,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更多机遇。

三、监管体制不断完善。

为了更好地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政府加大了监管体制的改革力度,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了更加科学、合理的监管机制。

同时,强化了风险防控,提升了市场监管的精准度和有效性,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更加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

四、改革成效持续显现。

证照分离改革成效持续显现,为我国经济发展注入了新动力。

在全国范围内,各地区各部门都积极响应国家政策,深化改革,切实优化营商环境,为市场主体发展提供更好的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

企业和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力不断释放,经济结构不断优化,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不断提升。

五、下一步工作展望。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政务服务效率。

同时,加大监管力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

我们相信,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证照分离改革一定会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以上就是对证照分离改革情况的汇报,希望各位领导和同事们能够持续关注和支持我们的工作,共同推动证照分离改革不断取得新进展。

感谢大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1.06.29•【文号】工信部政法函〔2021〕159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的通告工信部政法函〔2021〕159号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工业和信息化领域1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相应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改革举措。

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审批”“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审批”“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审批”,不再核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相应外资审查工作纳入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环节;取消“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初审)”。

企业开展经营不再需要办理上述行政许可事项、无需提供相应行政许可证件。

二、在全国范围内,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审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电子认证服务许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互联网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及其运行机构和注册管理机构的设立审批”“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许可”“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和“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等14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优化审批服务,相应实行压减审批时限、简化审批材料、调整审批层级、优化审批流程等改革举措,减轻企业负担。

重要改革试点情况报告

重要改革试点情况报告

一、试点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我市积极开展了一系列重要改革试点工作。

以下是我市部分重要改革试点情况的报告。

二、试点内容1. 深化“放管服”改革试点(1)推进“证照分离”改革。

全面复制上海浦东新区证照分离改革经验,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市场准入效率。

目前,我市已实现“多证合一”改革,企业开办时间缩短至2个工作日内。

(2)推行“一网通办”改革。

通过整合各部门政务服务资源,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加方便快捷。

2.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试点(1)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激发企业活力。

(2)推进国有企业“瘦身健体”。

通过精简机构、优化人员、压缩层级,提高企业运营效率。

3. 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试点(1)推进“僵尸企业”出清。

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僵尸企业”,依法实施破产清算,释放市场资源。

(2)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培育新兴产业,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产业结构优化。

三、试点成效1. 优化了营商环境。

通过深化“放管服”改革,我市企业开办时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等均得到大幅缩短,市场活力得到有效释放。

2. 提高了国有企业活力。

混合所有制改革和“瘦身健体”措施,使国有企业运营效率得到提高,经济效益明显改善。

3. 促进了经济高质量发展。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显著成效,产业结构不断优化,新兴产业快速发展,为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1.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2. 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提升企业竞争力。

3. 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4. 加强改革试点工作的宣传和推广,为其他地区提供借鉴。

总之,我市重要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深入推进改革试点工作,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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