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论文——谈谈知识产权建设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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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知识产权建设的重要性

摘要:在国际竞争从硬实力逐渐向软实力领域延伸的发展态势中,我国正面临着外来的文化风险。它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与文化主权、文化权利的冲突。这无疑显示出了我国文化产业发展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想要提升我国软实力,那就需要充分实施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战略。

关键词: 软实力文化风险知识产权

引言:继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之后,2010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又提出要“加强对外宣传和文化交流,创新文化‘走出去’模式,增强中华文化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

正文:加强国家软实力建设作为我国在新的国际竞争态势中作出的重要战略抉择之一,它涉及文化创新活动、文化产品经营以及高新技术在文化领域的应用,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紧密相关。在一定意义上说,软实力的强弱即表现为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当前,我国自主创新能力不足,自主文化精品太少,知识产权问题已成为制约文化软实力提升的重要因素。有效解决这些知识产权问题,是发展文化产业、应对外来文化风险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重要任务。

当今世界,国与国之间的竞争,是一种综合国力之争。根据当代国际战略理论,衡量国家竞争力强弱的指标往往是一国的硬实力,包括基本资源、军事力量、经济力量和科技力量等支配性实力。其中,

军事力量和经济力量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随着文化和文化产业的全球化,文化比拼成为国际竞争新的发展态势,国家间的实力较量已从硬实力扩展到软实力。1990年,美国哈佛大学约瑟夫·奈教授在《仍是竞赛中的强者》一文中首次提出“软实力”概念,将其概括为国家凝聚力、文化被普遍接受的程度和参与国际机构的程度。与硬实力相比,软实力注重民族精神的凝聚力、民族文化的影响力以及意识形态和制度的吸引力,是一种“通过吸引而非强迫或收买的手段来达己所愿的能力”。事实上,“无论流行文化、意识形态还是国家制度,都是受特定的价值观念支配的,其背后都有着深厚的文化根源,这就是软力量的内在基础。”文化作为软实力的核心,既能借助文化产品生产提升国家综合国力,亦可通过文化的“软约束”功能对经济发展产生影响。诚如英国学者斯科特·拉什所言:“始料不及的风险和危险将不再是由工业社会的物质化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和危险,而是从信息领域、从生物技术领域、从通讯和软件领域产生出的新的风险和危险。”文化发展需要创新,文化传播需要以文化交流、文化产品和信息媒介等为载体,并借助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来扩大影响。由此,一国文化软实力的衡量指标可概括为文化活动的创新力、文化产品的传播力和文化产业的竞争力。

为增强软实力,世界各国都在努力提升文化创新能力,形成文化产业竞争优势,争夺文化市场份额。尤其是文化产业的全球化和文化霸权的形成,使得民族国家的文化主权不断弱化和传统文化走向边缘化,与所谓的主流文化、强势文化一直保持着紧张状态。法国为抑制

美国娱乐业的入侵在欧共体内寻求建立欧洲及国家定额管理制度;澳大利亚的文化产业委员会也建议政府在遵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基础上,建立和创建‘文化防火墙’制度;加拿大在世界贸易组织裁决其对美国杂志采取的限制措施有悖自由贸易原则之后,采取了‘论坛应变’的措施,建立起多元文化网。美国的电影文化、日本的动漫文化、韩国的游戏文化无一不在影响我们的生活习惯,冲击我国的传统文化。由此可见,提升文化创新能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不仅在经济上需加以考量,而且还涉及国家软实力问题,关系我国的文化主权与文化安全。

知识产权制度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制度。其中,著作权是文化领域最重要的知识产权,其权利内容分为两部分:一是作品创作者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作品完整权、作品修改权等人身权利和复制权、表演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财产权利。该部分权利通常由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所享有。二是传播者的权利,或称邻接权,涉及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权利。邻接权是对前述主体在传播作品过程中的劳力和资金投入的合理保护。这些权利作为制度创新的结果,保障着文化生产、传播与利用的智力劳动过程,服务于文化创新成果社会化、产业化、产权化的发展目标。文化活动创新以版权的获取为目的,文化产品传播以版权的交易为纽带,文化产业发展则以版权的保护为后盾。而“源自个人创意、技巧及才华,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运用,具有创造财富和就业潜力的行业”已成为现今的朝阳产业,即文化创意产

业。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文化娱乐、广告设计、工艺美术、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等创意产业发展过程中,版权法发挥了“创新之法”与“产业之法”的制度功用。英国1998年出台的《英国创意工业路径文件》、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定期发布的《版权业对美国经济影响的评估报告》以及韩国1999 年通过的《文化产业促进法》,无一不是通过版权战略或政策的实施,来提升文化创新能力,增强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竞争力,以此扩充文化软实力的竞争优势。那么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亦应通过完善版权制度,为本国文化产业发展提供持久动力,方能在国际文化竞争中争取主动。

当前文化与文化产业全球化带来的文化风险,从法律上看是知识产权与文化主权、文化权利之间的冲突。“从某种程度上说,国际文化贸易的历史就是以美国为首的推行贸易自由化的集团与以法国、加拿大为首的强调文化例外和保护文化多样性集团之间不断冲突的历史。”这些冲突,源于对传统文化法律保护的不同态度。美国等文化输出国基于自身较强的文化创新能力,极力推行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而拒绝为传统文化提供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着眼于具有不同特性的文化表现形式的本身及其载体,其宗旨是保护知识产权人的私权利益,以合理垄断与利益补偿的法律机制来刺激和鼓励文化创新、科技创新与知识传播,达到利用智力成果以推动社会发展的目的。换言之,知识产权制度可以对智力创新给予激励,但对不同的文化类型却缺乏必要的法律涵养,这一制度只能保护知识财产上的财产利益而难以保护其同时存在的文化利益。相比之下,发展中国家、部分发达国家等

文化输入国则要求维系本国传统文化、部族文化的多样性,力争建立和完善传统文化国际保护机制。文化多样性保护强调的是文化表现形式的独特性、多元性的文化特征。这些国家认为,“一个国家的文化主权神圣不可侵犯,一个国家的文化传统和文化发展选择必须得到尊重,包括国家的文化立法权、文化管理权、文化制度和意识形态选择权、文化传播和文化交流的独立自主权等。”同时,各个民族应该享有维护自身文化尊严与文化自由、参与文化生活与选择自由、文化表达与传播平等文化权利。

对于我国来说,当前以文化主权和文化权利为法律武器,推进传统文化保护与文化发展,虽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但是不应仅在文化多样性主权与人权保护的国际立法中做文章,而应正视我国文化产品附加值低、文化产业竞争力不足的现状,多在文化创新能力提升和强势知识产权打造上下功夫。

目前,我国文化产业发展面临着较多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文化创新能力不足,自主文化品牌较少。自主文化品牌是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竞争力所在,也是一个国家维系和传播民族文化的重要砝码。一般而言,文化产业发达的国家都有自主品牌的文化产品,如美国的好莱坞大片、法国的时尚设计、韩国的网络游戏等。相比之下,中国文化产业的创新能力不足,在知识产权创名牌、保名牌这个问题上,文化产业经营者敏感性不够,主动性不强。例如,好莱坞根据中国传统故事“木兰从军”拍成的娱乐大片,在全球赚取了超过20亿美元的票房收入。而中国观众则须支付费用,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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