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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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研究论文

2024年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研究论文

2024年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研究论文引言随着科技进步和全球化的深入,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国家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创新能力的持续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日益受到重视。

行政保护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在我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分析其现状、挑战与发展趋势,为进一步完善该制度提供有益参考。

一、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现状1. 制度框架与立法基础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为基础,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在制度框架上,设立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等行政机构,负责知识产权的注册、审查、维护和管理。

此外,地方政府也设立了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形成了全国性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网络。

2. 行政执法力度与效果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通过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强了对侵权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

同时,行政机关也积极与司法机关、社会组织等合作,形成了多方联动的工作机制,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效果。

二、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面临的挑战1. 侵权行为多样化与复杂化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

侵权行为日益隐蔽,技术手段不断更新,给行政执法带来了巨大挑战。

2. 行政执法资源有限尽管我国加大了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投入,但相对于庞大的知识产权数量和复杂的侵权行为,行政执法资源仍然有限。

执法人员数量不足、专业能力参差不齐等问题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效果。

3. 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不畅在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之间存在一定的衔接问题。

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在案件移送、证据认定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不顺畅,影响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效果。

三、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发展趋势1. 加强行政执法力度未来,我国将继续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效果。

知识产权法毕业论文

知识产权法毕业论文

知识产权法毕业论文知识产权法毕业论文在当今信息时代,知识产权法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领域。

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和全球化的加速推进,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变得愈发重要。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法的相关议题,包括其概念、法律框架以及国际合作等方面。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分类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和创新过程中所产生的智力成果的法律保护。

它包括了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工业设计权以及商业秘密等。

这些权利的保护旨在鼓励创新,推动经济发展。

在实践中,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两大类:工业产权和版权。

工业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用于保护技术创新和商标标识。

而版权则主要用于保护文学、艺术和音乐作品等。

二、知识产权法的法律框架知识产权法是一门涉及多个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的学科。

国际上,最重要的知识产权公约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巴黎公约》。

这些公约为各成员国提供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在中国,知识产权法的法律框架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构成。

这些法律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程序。

三、知识产权法的挑战与变革随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法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变革。

一方面,互联网的出现使得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更加容易发生。

数字化的作品可以轻松地复制和传播,使得版权保护变得更加困难。

另一方面,互联网的发展也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新的手段和机会。

数字水印、版权管理系统等技术的出现,可以有效地追踪和保护知识产权。

此外,一些国家和地区也开始探索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如开放许可和共享经济等。

四、国际合作与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各国之间进行合作和协调。

国际组织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各国之间也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协议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合作。

在国际合作方面,中国积极参与并推动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

关于知识产权的论文(10篇)

关于知识产权的论文(10篇)

知识产权的论文关于知识产权的论文(10篇)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一定都接触过论文吧,通过论文写作可以提高我们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

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论文很难写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知识产权的论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关于知识产权的论文1[摘要]传统知识是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人们用智慧和生活实践中所创造出来的知识和经验的总和。

但是传统知识因为相传年代甚久,并且很多记载不明确,甚至追溯不到其源头,故不能确定其权利的主体。

便很难取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所以本论文以探讨我国的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研究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战略,为保护我国传统知识的利益以及民族的利益做贡献。

[关键词]传统知识;知识产权;民间技艺;恶意抢注一、传统知识概述1.传统知识的概念界定关于“传统知识”一词,虽然各国际组织和学者已经给出过相关的定义,可仍旧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得到广泛的认同。

但是有不少国际公约和国际机构,在狭义上使用传统知识这一概念,(1)即把传统知识界定为传统部族在千百年来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出来的知识,技术诀窍和经验的总和。

如《生物多样性公约》则是最早提出“传统知识,创新与实践”等这样一术语的。

当然,传统知识由于立足点不同,还存在多个角度、多个层面的界定。

目前各种界定都存在着将传统知识载体化的倾向。

以至于一提到传统知识,许多人感受到的是具有传统文化特征的产品或者是那些已经退出现实生活的古老知识,这种认识给确定传统知识的保护范围带来困难,无法满足为传统知识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

总之,(2)基于传统之上的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表演、发明、科学发现、设计、商标、和名称、符号,未透露的信息和所有其他一些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以传统为基础的由智力活动产生的一切创新和创造,都属于传统知识的范畴。

2.传统知识的特征(1)传统知识具有群体性:众所周知,传统知识是一群与自然紧密相连的人即传统部族世世代代创造的有着自己的经验的知识体系,是其实践与智慧的结晶。

知识产权保护议论文

知识产权保护议论文

知识产权保护议论文在当今全球化的信息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保护日益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知识产权是一切创新的基础,对于保护知识产权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社会意义。

然而,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也随之而来。

本文将从知识产权的定义、重要性以及保护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

首先,需要明确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的智力劳动创造出的结果,可以是专利、商标、版权、工业设计等。

知识产权保护是指维护知识创造者的权益,促进创新和社会进步。

它不仅仅关乎个人创作者,也关乎整个社会的创新环境和经济发展。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创新的激励和知识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给予创作者一定的经济利益和法律保护,能够激发他们进行更多的创新和研发活动。

这不仅有利于企业的竞争力提升,也推动了科技进步和社会进步。

因此,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对个体创作者的尊重,更是对整个创新环境的保护和推动。

然而,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创作者的合法权益,还对整个社会的创新环境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例如,盗版现象的泛滥,不仅侵犯了作品的版权,还损害了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导致了版权行业的不健康竞争。

此外,技术窃密、商业间谍等现象也使得知识产权的保护面临重大挑战。

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政府应该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严厉打击侵权行为,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同时,也需要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提高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水平。

其次,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各国之间加强合作,共同应对。

建立国际间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和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经验分享,共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发展。

此外,教育和宣传工作也是至关重要的。

加强知识产权的教育宣传,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培养社会舆论的良好风尚,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全民参与。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重要的议题,对于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法结业论文

知识产权法结业论文

知识产权法结业论文姓名:陈立军班级:化工高工1301学号:11501130211 主讲教师:易玲知识产权法综述及其运用学习知识产权法的目的和任务:通过学习知识产权法加强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及其保护意识,了解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并善于运用相关法律知识对有关案例进行分析,做出合理论断。

本文将由知识产权法的知识点和其运用及心得体会三部分组成。

一﹑知识产权法综述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

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

而知识产权的定义是: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

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主要分类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等。

知识产权法特征:(1)无形财产权。

(2)确认或授予必须经过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

(3)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

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

(4)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

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

(5)地域性: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6)时间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一定的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知识产权法的分类:从权利的内容上看,知识产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是与智力活动成果创造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专属权,比如: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则是指享有知识产权的人基于这种智力活动成果而享有的获得报酬或其他物质利益的权利。

知识产权保护议论文

知识产权保护议论文

知识产权保护议论文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已成为至关重要的议题。

知识产权如同智慧的结晶,是创造者们辛勤努力的成果,涵盖了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多个领域。

它不仅关乎个人的创新动力和经济利益,更是对社会进步和文化繁荣的有力支撑。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激励创新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当创造者们知道他们的成果能够得到法律的有力保障,能够获得应有的回报和尊重时,他们将更有动力投入到新的研发和创作中。

这种激励机制能够激发人们的创造力,推动科技的不断进步和文化的持续繁荣。

以科技领域为例,一项新的发明专利,如果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很可能会被他人轻易抄袭和模仿,这无疑会打击发明者的积极性,甚至可能导致他们放弃进一步的创新探索。

而有了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发明者能够放心地投入时间、精力和资金,去追求更高层次的技术突破,为社会带来更多的福祉。

从经济层面来看,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经济增长和提升竞争力的关键因素。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能够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获取更高的利润。

以知名的科技公司为例,苹果、华为等,其核心技术和品牌都受到了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使得它们能够在全球范围内赢得消费者的青睐,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

相反,那些不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企业,往往只能依赖模仿和抄袭,难以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在市场的浪潮中容易被淘汰。

此外,知识产权的交易和许可也成为了现代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合法的知识产权转让,企业可以获取所需的技术和创意,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进一步推动经济的发展。

在文化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保护创作者的权益和促进文化多样性同样意义重大。

一部优秀的文学作品、一首动人的音乐、一部精彩的电影,都是创作者智慧和心血的结晶。

如果这些作品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创作者将能够获得应有的报酬,从而有条件继续创作更多优秀的作品。

同时,知识产权保护也鼓励了不同类型和风格的文化创作,丰富了人们的精神生活,促进了文化的多样性和交流。

知识产权保护议论文(精选19篇)

知识产权保护议论文(精选19篇)知识产权保护议论文(精选19篇)知识产权保护议论文应该怎么写?尊重知识产权世界上,只要有了知识产权的存在,世界将得以公平公正;不少人,为了贪图利益,不惜地用一些不择手段的方法骗取金钱。

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知识产权保护议论文(精选19篇),欢迎大家阅读。

知识产权保护议论文篇1当世界上诞生了《知识产权法》的那一刻起,世界上就有了更多的“公平公正”。

因为当今人类已逐步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

在知识经济时代,谁拥有了知识资源,谁就拥有了最宝贵的财富。

知识产权制度,就是保护知识资源的法律制度。

那“知识产权”到底是什么呢?其实,“知识产权”就是对智力劳动的果实依法合法的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惩罚和收益的权利。

再简单点说,就是使用法律的手段来占有知识资源。

在日常生活中,抄袭作文、制作和贩卖盗版光碟、仿造正版手机、窃取电脑游戏等,这些行为全都是侵犯了知识产权,都是不劳而获的行为。

每当我看见人们在购买盗版光碟时,真的很想去阻止他们,因为这也是用实际行动在维护知识产权嘛!问起人们为什么购买盗版光碟,他们的理由是:因为盗版光碟便宜呗!我甚至还听说为了使盗版光碟播放得更加舒畅,从而生产了一种“纠错碟机”。

知道这些事之后,我仔细想了,觉得真的很可笑!这样做不就是间接地、甚至是直接地纵容盗版商家继续去侵犯知识产权吗?那样,盗版光碟在“纠错碟机”的支持下就更加有市场了!那么,卖正版光碟的商家,岂不是被贩卖盗版光碟的商家抢走了应有利润?这是极其得不道德的,也是极其不公平的!其实社会上还有许多人,在未经他人允许之下,转载或窃取别人成果的现象十分之多呢!例如:我们班有的同学,因为懒惰,不想自己开动脑筋,在未经他人允许的情况下,就完全照抄别人的文章,这种行为十分的可耻!在某次奥林匹克数学竞赛中,有位同学偷看了同桌的答案,窃取别人的劳动成果。

其实文章和答案都属于智力劳动成果啊!这两位同学的行为都侵犯了知识产权!真是既害人,又害己!为了创造更加美好的明天,我们每个公民都应该时刻牢记、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议论文篇2知识产权在我心如果说你有诚信,那么知识产权这死个字永远烙印在你的心底。

知识产权学后感知识产权法论文武汉理工大学

知识产权学后感知识产权法论文武汉理工大学第一篇:知识产权学后感知识产权法论文武汉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后感《知识产权法》是我在大学选的第一门个性修课,而我之所以选这门课是因为我觉得在法治社会里,人人都应懂得一些基本的法律。

《知识产权法》就是现阶段我们大学生关系最为密切的法律之一。

因为我们时刻在获取知识,并且即将用它创造财富,作为一名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的我们更应掌握着一有利武器来保护自身的权益。

经过半个学期的学期,我对知识产权的定义和特点有了更多的了解。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

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的心智,人的智力的创造,属于“智力成果权”,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它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是有区别的,譬如知识产权有如下一些特征:一、知识产权是一种无体财产权,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品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二、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

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对于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及其以上的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三、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

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四、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它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法律保护,一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或者说该知识产权就依法消失;五、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它同国家主权密切相关,只在授予其权利的国家或者确认其权利的国家产生,并且只能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此外,知识产权还需经法律的直接确认。

下面重点从商标权来分析。

上课时老师放了一个关于王致和海外维权的案例。

知识产权法毕业论文8000

知识产权法毕业论文8000现代社会中,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在各国普遍获得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划分知识产品公共属性与私人属性界限并调整知识创造、利用和传播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工具在各国普遍确立,并随着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拓展、丰富和完善。

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发展迅速,不断变革和创新,当前世界经济已经处于知识经济时代,技术创新已是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的最主要动力,与之相对应的,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提升市场核心竞争力和进行市场垄断的手段,知识产权制度因此成为基础性制度和社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20世纪末开始,许多国家已经从国家战略的高度来考虑、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并将知识产权战略与经贸政策相结合,知识产权战略构成了国家发展总体战略的组成部分,对实现国家总体目标具有重大意义。

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支配创造性智力成果、商业标志以及所享有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力。

知识产权的法律特点式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产权,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的特点。

这些明显的区别于物权和债权的特点,不仅在民法体系内引发了众多值得研究的问题,而且在国际私法领域,知识产权中的法律冲突也有其区别于物权和债权的独特之处。

这些独特之处甚至引起了知识产权法律冲突存在与否的争论。

我国过去不承认知识产权领域存在法律冲突。

这是因为我国当时未加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学术上也有受前苏联影响的因素。

8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较多的学者开始注意到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法律冲突问题。

知识产权领域存在法律冲突是指,对于同一项知识财产,在不同国家都寻求并获得承认有关权利的情况下,它在不同国家的知识产权的不同效力的冲突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

中国在国际贸易中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的问题(一)缺乏对滥用各类技术标准的防范制度技术标准指对1个或几个生产技术设立的必须要达到的水平以及为达到这一水平而实施的技术。

知识产权法论文范文

知识产权法论文范文内容:随着全球化和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本文旨在探讨当前知识产权法领域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首先,数字时代的来临使得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更加复杂。

网络空间的无形性和跨国性使得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难以适应。

例如,版权作品的非法下载和分发问题日益严重,这不仅损害了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也对整个创意产业造成了负面影响。

其次,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存在差异,这给跨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困难。

国际知识产权法律的协调和统一,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再次,技术创新对知识产权法提出了新的要求。

例如,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技术的发展,对知识产权的创造、使用和保护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如何在保护创新的同时,确保技术的健康发展,是知识产权法需要考虑的问题。

针对上述挑战,本文提出以下应对策略:1. 加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通过立法和技术手段,提高网络版权作品的保护力度,打击非法下载和分发行为。

2. 推动国际知识产权法律的协调与统一。

通过国际合作,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为跨国企业提供更加稳定的法律环境。

3. 适应技术创新,更新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对新兴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以保护创新成果,促进技术发展。

4. 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和普及。

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培养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法在现代社会面临着诸多挑战,但通过采取有效的应对策略,可以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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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心理在商标显著性和相似性判断、侵权判断中的作用。

姓名:唐传凯学号:126100019 班级:政法班一.商标的显著性和相似性概念。

商标是指能够区别不同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一般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而构成。

商标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是密切联系的,一般都附注在商品、商品包装、服务设施或相关的广告宣传上,消费者见到商标就能将其与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相联系起来,从而区别于其他经营者。

这正是因为商标本身所具有的显著特征。

所以,日本学者小野昌言、江口侠夫在其所著《商标知识》一书中指出:“如同一个人的脸象征一个人一样,商标作为商品的脸,成为某一企业特定商品的象征,代表着商品的信誉和评价”。

正是商标这张脸,一旦被市场认可,将为企业带来无穷的商业利益和持续的成长空间。

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也给商标带来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除了具有固有的显著性之外,还产生了大量因为使用而具有了显著性,并为广大消费者认可的商标。

在美国一个法院的判决中,法官作出了这样的论述:“世界上任何事物都可以作为商标。

”也就是说,商标标记可以是任何能够被感知的物理现象,只要它能够起到标示(某企业的商品)和(使之与其他企业的同类商品)相区别的作用,实际上包括了“几乎所有能负载意义的东西”。

正如布瑞尔法官所解释的,使某一标志有资格获得商标法保护的是“其所具有的区分商品出处的能力,而不是标志本身包括诸如颜色、形状、气味、词语或符号的具体构成。

”但是不管是具有固有显著性的商标,还是经使用而具有显著性的商标,显著性在商标法律制度中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

商标的显著性是指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从总体上具有明显的特色,能与他人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的商标区别开来,在市场交易中足以使一般人据以辨别不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即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

什么是商标相似性?最高法院在判决中称,涉案商标的“整体或主要部分具有市场混淆可能性的,可以认定构成相似;否则,不认定构成相似”。

可见,最高法院是将商标的相似性等同于商标的市场混淆可能性。

依此见解,《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将简化为“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整体或主要部分具有市场混淆可能性。

”最高法院的见解是否符合《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这是值得思考和讨论的。

分析《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结构可知,该条由两部分构成:第一,“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即商标构成上的相似性;第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二.消费者心理对商标的显著性和相似性判断的作用。

对商标显著性判断的讨论必然会涉及到“相关公众”也就是“消费者”这一问题“。

相关公众”一词在TRIPS和“关于驰名商标保护”中的英文表述为Relevant Sector of Public。

在这两种文件当中,“消费者”被用作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此处所称“消费者”,在有关条约以及在我国有关司法解释当中都有比较明确的定义。

“消费者”作为显著性的判断标准不仅对商标法理论体系本身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在商标审查和商标审判实践同样重要。

这也是为大量的实践所证明的。

当然,不可否认,“消费者”也不是十全十美的,作为核心判断标准也会产生其它一些问题。

消费者这一概念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和灵活性,是一个很难清晰论证的过程,需要在实践中适当把握。

商标的显著性和相似性并非一成不变,其认定自亦无放在四海皆准的原则可循。

过去的案例以及审查实务所分析归纳原则,以亦仅供参考之基准,盖商标之显著性可能因时间而消逝或取得与增长,此乃取决于消费者大宗对商标之信赖与爱好之信赖状态。

正因为商标显著性判断标准是消费者大宗的心理状态,而心理状态会随着主客观世界不断发生波动,变化,所以商标显著性也呈现出一种波动状态。

从商标标志被批注注册并授予商标权开始,到最终商标权灭失为止,这是商品标注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商标所存续的期间。

再次期间过程中,商标显著性一直处于连续波动的状态:而且由于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消费者大众心理状态处在无法预期的波动状态中,导致商标显著性也同样处于很艰难的连续波动中。

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是相关市场消费者公众的心理反应,而消费者的心理状态又是在主观因素影响之下不断发生着波动。

所以,对消费者公众心理状态起到影响的主客观因素,都会影响到消费者对商标显著性的评判。

能过对消费者大众心理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到商标显著性强弱的主客观因素很多。

影响商标显著性的主客观因素主要有:时间因素,地域因素,等等。

三.消费者心理在商标侵权判断中的作用。

商标的功能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此,任何可能引起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的行为都是有损、妨碍商标识别功能的行为,都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混淆可能性理论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应该说是目前判断侵犯商标权最为科学与合理的标准。

美国以消费者可能发生混淆作为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是以1946年《兰哈姆法》为基础,经过1962年修改和1988年修改而逐步扩张和完善的。

1946年《兰哈姆法》第43条规定,原告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必须证明被告的商标使用行为“有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来源发生误导、混淆或欺诈的可能”。

由于法条中明确使用了“消费者”这一个词,法院在判断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时,以实际的购买者是否由于误认为使用了侵权商标的商品来源于原告而购买该产品为标准,强调的是实际的消费者,关注的是实际购买时发生的混淆。

美国在1962年修改《兰哈姆法》时,删除了第43条中“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解或者欺骗”中的“消费者”,美国参议院所作的解释是:“因为该规定实际上既包括实际的消费者,也包括潜在的消费者,为了避免对法条中该用语的误解,删除消费者’这个词”。

美国《兰哈姆法》的这种修正,为售前混淆和售后混淆获得法院认可铺平了道路。

1946年《兰哈姆法》规定应当以对产品的“来源(as to source of origin)”产生混淆作为诉讼的前提,1962年修改《兰哈姆法》时删除了“来源”之表述,一些法院由此推断商标混淆的类型,已经从来源混淆扩大到了从属、赞助或联系等经济联系上的混淆。

为了进一步明确商标混淆包括直接混淆和间接混淆,美国在1988年再次修改《兰哈姆法》第43条时,明确规定混淆包括了有关来源的“从属、联系或联合关系”的混淆,以及有关产品的“来源、赞助或支持”的混淆。

从美国《兰哈姆法》第43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美国是以消费者发生混淆作为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当然这里的消费者,既包括了实际的消费者,也包括了潜在的消费者,这里所谓的混淆,既包括了传统的购买时混淆,也包括了售前混淆和售后混淆,既包含了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的直接混淆,也包括了间接混淆,即消费者对经营者之间经济上联系所发生的混淆。

《欧共体商标条例》引言第七段指出:“鉴于保护欧共体商标尤其在于保障商标作为来源的指示,……商标混淆的可能性构成了商标获得保护的特别条件。

”原则上,商标混淆的可能性成为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在具体规定上,第8条第1款、9条1款都明确规定,除了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的情形推定为存在混淆外,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时,除非存在混淆的可能,否则不驳回商标注册申请,或者不应当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例如,《欧共体商标条例》第9条第款规定:“共同体商标应赋予商标所有人以下专用权。

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任何第三方未经许可在贸易过程中:(a)将任何与共同体商标相同的标志使用在与共同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上;(b)将任何与共同体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使用在与共同体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如果由于该使用行为可能导致公众产生混淆的可能;这种混淆的可能性包括该标志与该商标联系的可能性。

”对于原被告之间使用商标标识和商品的相似性问题,欧洲法院多次宣称这是可以接受的,只要它不会造成混淆。

另外,对于第9条第1款规定中“联系的可能性”,欧盟法院认为,它并不是用来取代“混淆的可能性”,而是用来界定混淆可能性的范围,而且仅仅有“联系的可能性”还不足以判定构成商标侵权,必须强调公众可能相信该产品或服务来源于同一个经营者或来源于具有经济联系的经营者,才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只要公众相信该商品或服务在在先商标权人的控制之下,或者得到了在先商标权人的授权,就足以认定存在间接混淆。

因此,“联系的可能性”指的是经济上联系的可能性,相当于美国商标法理论上的间接混淆。

虽然欧盟对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与美国《兰哈姆法》的规定不尽相同,但是两者本质上没有差别,都是以商标混淆的可能性作为侵权判断的标准,其中的商标混淆包括了直接混淆和间接混淆。

国际条约中的商标侵权标准以商标混淆的可能性作为商标侵权判断的标准,已经得到许多国际组织和国际条约的明确承认。

例如,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拟定的《关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示范》第2条中规定:“对他人企业或其活动造成混淆。

(1)凡在工商业活动中对他人企业或其活动、尤其对此种企业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造成或能造成混淆的行为或做法,应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2)下列内容尤其可能被造成混淆:(1)商标,无论注册与否;”再如,TRIPs协定第16条(授予的权利)第1款规定:“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应有专有权来阻止所有第三方未经其同意在交易过程中对与已获商标注册的货物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货物或服务使用相同或类似的标记,如果这种使用可能会产生混淆。

若对相同货物或服务使用了相同的标记,则应推定为存在混淆的可能。

”根据该规定,可能导致消费者发生混淆是构成商标侵权的关键。

即便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标识,也仅仅是推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这就意味着,即便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标识,只要被告能够证明其使用行为不会导致消费者发生混淆的可能性,就不构成商标侵权。

总结:消费者心理是商标显著性相似性的判断重要标准,也是侵权判断的重要标准。

对与商标显著性和相似性判断以及侵权判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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