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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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心理在商标显著性和相似性判断、侵权判断中的作用。

姓名:唐传凯学号:126100019 班级:政法班

一.商标的显著性和相似性概念。

商标是指能够区别不同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一般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而构成。商标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是密切联系的,一般都附注在商品、商品包装、服务设施或相关的广告宣传上,消费者见到商标就能将其与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相联系起来,从而区别于其他经营者。这正是因为商标本身所具有的显著特征。所以,日本学者小野昌言、江口侠夫在其所著《商标知识》一书中指出:“如同一个人的脸象征一个人一样,商标作为商品的脸,成为某一企业特定商品的象征,代表着商品的信誉和评价”。正是商标这张脸,一旦被市场认可,将为企业带来无穷的商业利益和持续的成长空间。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也给商标带来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除了具有固有的显著性之外,还产生了大量因为使用而具有了显著性,并为广大消费者认可的商标。在美国一个法院的判决中,法官作出了这样的论述:“世界上任何事物都可以作为商标。”也就是说,商标标记可以是任何能够被感知的物理现象,只要它能够起到标示(某企业的商品)和(使之与其他企业的同类商品)相区别的作用,实际上包括了“几乎所有能负载意义的东西”。正如布瑞尔法官所解释的,使某一标志有资格获得商标法保护的是“其所具有的区分商品出处的能力,而不是标志本身包括诸如颜色、形状、气味、词语或符号的具体构成。”但是不管是具有固有显著性的商标,还是经使用而具有显著性的商标,显著性在商标法律制度中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

商标的显著性是指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从总体上具有明显的特色,能与他人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的商标区别开来,在市场交易中足以使一般人据以辨别不同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即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

什么是商标相似性?最高法院在判决中称,涉案商标的“整体或主要部分具有市场混淆可能性的,可以认定构成相似;否则,不认定构成相似”。可见,最高法院是将商标的相似性等同于商标的市场混淆可能性。依此见解,《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将简化为“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整体或主要部分具有市场混淆可能性。”最高法院的见解是否符合《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这是值得思考和讨论的。分析《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的结构可知,该条由两部分构成:第一,“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即商标构成上的相似性;第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二.消费者心理对商标的显著性和相似性判断的作用。

对商标显著性判断的讨论必然会涉及到“相关公众”也就是“消费者”这一问题“。相关公众”一词在TRIPS和“关于驰名商标保护”中的英文表述为Relevant Sector of Public。在这两种文件当中,“消费者”被用作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此处所称“消费者”,在有关条约以及在我国有关司法解释当中都有比较明确的定义。“消费者”作为显著性的判断标准不仅对商标法理论体系本身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在商标审查和商标审判实践同样重要。这也是为大量的实践所证明的。当然,不可否认,“消费者”也不是十全十美的,作为核心判断标准也会产生其它一些问题。消费者这一概念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和灵活性,是一个很难清晰论证的过程,需要在实践中适当把握。

商标的显著性和相似性并非一成不变,其认定自亦无放在四海皆准的原则可循。过去的案例以及审查实务所分析归纳原则,以亦仅供参考之基准,盖商标之显著性可能因时间而消逝或取得与增长,此乃取决于消费者大宗对商标之信赖与爱好之信赖状态。正因为商标显著性判断标准是消费者大宗的心理状态,而心理状态会随着主客观世界不断发生波动,变化,所以商标显著性也呈现出一种波动状态。

从商标标志被批注注册并授予商标权开始,到最终商标权灭失为止,这是商品标注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商标所存续的期间。再次期间过程中,商标显著性一直处于连续波动的状态:而且由于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消费者大众心理状态处在无法预期的波动状态中,导致商标显著性也同样处于很艰难的连续波动中。

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是相关市场消费者公众的心理反应,而消费者的心理状态又是在主观因素影响之下不断发生着波动。所以,对消费者公众心理状态起到影响的主客观因素,都会影响到消费者对商标显著性的评判。

能过对消费者大众心理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到商标显著性强弱的主客观因素很多。影响商标显著性的主客观因素主要有:时间因素,地域因素,等等。三.消费者心理在商标侵权判断中的作用。

商标的功能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此,任何可能引起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的行为都是有损、妨碍商标识别功能的行为,都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混淆可能性理论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应该说是目前判断侵犯商标权最为科学与合理的标准。

美国以消费者可能发生混淆作为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是以1946年《兰哈姆法》为基础,经过1962年修改和1988年修改而逐步扩张和完善的。1946年《兰哈姆法》第43条规定,原告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必须证明被告的商标使用行为“有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来源发生误导、混淆或欺诈的可能”。由于法条中明确使用了“消费者”这一个词,法院在判断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时,以实际的购买者是否由于误认为使用了侵权商标的商品来源于原告而购买该产品为标准,强调的是实际的消费者,关注的是实际购买时发生的混淆。美国在1962年修改《兰哈姆法》时,删除了第43条中“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解或者欺骗”中

的“消费者”,美国参议院所作的解释是:“因为该规定实际上既包括实际的消费者,也包括潜在的消费者,为了避免对法条中该用语的误解,删除消费者’这个词”。美国《兰哈姆法》的这种修正,为售前混淆和售后混淆获得法院认可铺平了道路。1946年《兰哈姆法》规定应当以对产品的“来源(as to source of origin)”产生混淆作为诉讼的前提,1962年修改《兰哈姆法》时删除了“来源”之表述,一些法院由此推断商标混淆的类型,已经从来源混淆扩大到了从属、赞助或联系等经济联系上的混淆。为了进一步明确商标混淆包括直接混淆和间接混淆,美国在1988年再次修改《兰哈姆法》第43条时,明确规定混淆包括了有关来源的“从属、联系或联合关系”的混淆,以及有关产品的“来源、赞助或支持”的混淆。从美国《兰哈姆法》第43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美国是以消费者发生混淆作为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当然这里的消费者,既包括了实际的消费者,也包括了潜在的消费者,这里所谓的混淆,既包括了传统的购买时混淆,也包括了售前混淆和售后混淆,既包含了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的直接混淆,也包括了间接混淆,即消费者对经营者之间经济上联系所发生的混淆。

《欧共体商标条例》引言第七段指出:“鉴于保护欧共体商标尤其在于保障商标作为来源的指示,……商标混淆的可能性构成了商标获得保护的特别条件。”原则上,商标混淆的可能性成为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在具体规定上,第8条第1款、9条1款都明确规定,除了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的情形推定为存在混淆外,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时,除非存在混淆的可能,否则不驳回商标注册申请,或者不应当认定构成商标侵权。例如,《欧共体商标条例》第9条第款规定:“共同体商标应赋予商标所有人以下专用权。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任何第三方未经许可在贸易过程中:(a)将任何与共同体商标相同的标志使用在与共同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上;(b)将任何与共同体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使用在与共同体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如果由于该使用行为可能导致公众产生混淆的可能;这种混淆的可能性包括该标志与该商标联系的可能性。”对于原被告之间使用商标标识和商品的相似性问题,欧洲法院多次宣称这是可以接受的,只要它不会造成混淆。另外,对于第9条第1款规定中“联系的可能性”,欧盟法院认为,它并不是用来取代“混淆的可能性”,而是用来界定混淆可能性的范围,而且仅仅有“联系的可能性”还不足以判定构成商标侵权,必须强调公众可能相信该产品或服务来源于同一个经营者或来源于具有经济联系的经营者,才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只要公众相信该商品或服务在在先商标权人的控制之下,或者得到了在先商标权人的授权,就足以认定存在间接混淆。因此,“联系的可能性”指的是经济上联系的可能性,相当于美国商标法理论上的间接混淆。虽然欧盟对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与美国《兰哈姆法》的规定不尽相同,但是两者本质上没有差别,都是以商标混淆的可能性作为侵权判断的标准,其中的商标混淆包括了直接混淆和间接混淆。

国际条约中的商标侵权标准以商标混淆的可能性作为商标侵权判断的标准,

已经得到许多国际组织和国际条约的明确承认。例如,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拟定的《关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示范》第2条中规定:“对他人企业或其活动造成混淆。(1)凡在工商业活动中对他人企业或其活动、尤其对此种企业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造成或能造成混淆的行为或做法,应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2)下列内容尤其可能被造成混淆:(1)商标,无论注册与否;”再如,TRIPs协定第16条(授予的权利)第1款规定:“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应有专有权来阻止所有第三方未经其同意在交易过程中对与已获商标注册的货物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货物或服务使用相同或类似的标记,如果这种使用可能会产生混淆。若对相同货物或服务使用了相同的标记,则应推定为存在混淆的可能。”根据该规定,可能导致消费者发生混淆是构成商标侵权的关键。即便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标识,也仅仅是推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这就意味着,即便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标识,只要被告能够证明其使用行为不会导致消费者发生混淆的可能性,就不构成商标侵权。

总结:

消费者心理是商标显著性相似性的判断重要标准,也是侵权判断的重要标准。对与商标显著性和相似性判断以及侵权判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知识产权法论文题目参考

知识产权法论文题目参考 1、论知识产权案件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2、大学生科技创新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教育 3、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不足以及改进路径 4、论知识产权审判中专家辅助制度的改革 5、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研究演变轨迹评析 6、三网融合背景下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7、试论知识经济背景下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8、国际贸易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9、黑龙江省高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能力研究 10、论“新丝路”背景下我国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保护 11、关于知识产权正当性论争之思考 12、知识产权犯罪的惩治与防范:现状、原因与对策 13、服装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方式选择及策略研究 14、英国知识产权审判体系 15、网络交易平台数字信息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16、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对策研究 17、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18、知识产权视角下农业遗传资源权的构建 19、中国知识产权法院的愿景及其实现路径 20、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问题研究 21、跨国知识产权犯罪的特点及防治对策 22、论移动互联网会展服务的知识产权问题 23、山寨文化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初探 24、广西知识产权商用化服务问题及对策研究 25、论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和特征 26、论反不正当竞争与保护知识产权的关系 27、试论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28、国家资助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研究 29、论保护知识产权与健全国家创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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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论文

(2014 -2015 学年第学期)重庆理工大学课程论文 课程论文题目:专利权的申请及保护 课程名称实用专利基础 课程类别□学位课□非学位课 任课教师黄光辉 所在学院机械工程学院 学科专业理论与应用力学 姓名(本人签字) 学号11104070117 提交日期

摘要: 专利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法律赋予专利权人就其专利技术在一定期限内的垄断权,专利申请也需要经过一些严格的审核和条件。专利权设置的目的就是要在保护专利权人个人利益的基础上,实现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障。由于专利权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既相互统一又相互对立,在界顶专利权的边界时就要以在这两种利益之间寻找一个理想的平衡点为准则。。在确定这一平衡点时,必须以本国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为依据,而不应盲目随从别国的策略。专利关系到一个国家国民经济素质的整体提高和国际竞争力的强弱,对一国的国家主权和经济安全也将产生深刻的影响,因此,必须正视我国专利保护问题,提高我国专利保护的政策。 关键字:垄断申请条件专利制度保护对策

目录 1.专利权的概念 (3) 2.专利权申请的条件 (3) 2.1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必须具备的条件 (3) 2.2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必须具备的条件........................... .3 3.专利权的限制 (3) 4.专利侵权行为及专利制度的作用 (4) 4.1专利侵权行为 (4) 4.2专利制度的作用 (4) 5.专利的保护现状 (5) 5.1专利保护的意识不高,技术流失严重 (5) 5.2科研资源配置不合理,专门人才极度匮乏 (5) 5.3缺乏核心技术,外国专利进入国内市场 (6) 5.4专利权保护制度存在缺陷,不利于专利权的保护 (6) 6.提高我国专利保护水平的对策 (7) 6.1提高专利权保护意识 (7) 6.2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加快专利人才的培养 (7) 6.3灵活运用专利策略,参与市场竞争 (7) 6.4完善专利法,加强专利法规和专利制度的建设 (8) 7.结论 (8) 8.参考文献 (9)

法学理论论文-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法学理论论文-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内容提要: 在当前对外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越来越多的涉及到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随着对外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对我国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就显的格外重要。本论文通过对知识产权的概念、特点及分类标准进行分析,探讨对知识产权保护途径尤其是司法保护的方法进而论述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途径、司法保护含义。 知识产权是个人或集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由于全球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和内容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不断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提出崭新的课题。而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有关知识产权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因此,知识产权不但仍旧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和迫切需要深化研究的领域,我们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研究十分必要,而且随着对它及其他问题的研究将不断澄清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并指导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起来。 概括地说,我国知识产权学术界对知识产权的定义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范围说或列举说。知识产权概念的范围说或列举式说,源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又被对世界经贸影响力更大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 TRIPS)的第一部分第一条所重复。上述两个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划定的范围,是当今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通例,迄今为止,多数国家的法理

专著、法律,乃至国际条约,都是从划定范围出发,来明确知识产权这个概念,或给知识产权下定议的。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定义,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权利:1、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即版权或著作权。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即邻接权。 3、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的发明有关的权利,即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非专利发明的权利)。 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 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 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 7、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 8、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TRIPS协议第一部分第1条2规定本协议知识产权是指本协议第二部分第1至7节中所包括所有权利,即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 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 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披露过的信息权。根据上述国际公约给知识产权下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指发明、发现、作品、商标、商号、反不正当竞争等一切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这是各国真正专家们多年讨论的结果" 。 (二)、概括说。我国不少学者采用以概括式的方法对知识产权进行定义。如高等学校法学统编教材《知识产权法教程》所下定义为:"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又如《知识产权法详论》对知识产权的定义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从事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再如《知识产权侵害赔偿》中使用的知识产权概念,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享有的对其智力成果的权利和工商业活动中商业标记所有人对其商业标记的权利的总称,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 (三)、无形财产体系说。近几年来,有的学者认为以知识产权名义统领下的各项权利,并非都是来自知识领域,亦非都是基于智力成果而产生,知识产权的"知识"一词似乎是名不符实。因此该学者建议,参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在民法学研究

2014《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一、著作权案例 1、高丽娅是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小学语文教师,2002年4月,因撰写论文需要参考自己历年所写教案,遂向学校要求返还上交的48本教案,但学校最终只返还了4本,其余的教案或被销毁或被卖给了废品回收站。高丽娅认为学校不尊重教师劳动成果,状告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私自处理自己教案本的行为侵犯了其对于所写教案的著作权。此案一审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教案不属作品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进而认定原告“编写教案的行为应为一种工作行为,所编写的教案应为工作成果,被告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二审判决则认定“虽然教案包含了教师个人的经验及智慧,但也是教师为完成学校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是教师在工作中应该履行的工作职责,是一种工作行为。”高丽娅不服二审判决,于2004年5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重庆市检察院于2004年11月25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根据案例和著作权法理论,辨析回答以下问题: (1)作品的概念与条件?(2)教师教案是不是文字作品,为什么? (3)什么是职务作品?什么是非职务作品?(4)本案中教师教案著作权的归属?为什么? 答:(1)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构成条件: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可感知性和可复制性;(2)文字作品是指用文字或等同于文字的各种符号(包括数字符号)来表达思想或情感的形式,包括小说、诗歌、论文、文书、日记等作品无论附着在什么载体上,只要改文字形式得以显示其存在,就属于文字作品。高丽娅老师的教学教案是一个人的思想智慧写成的,用以表达自己的思想或情感,在形成过程中没有抄袭与剽窃,就有自己的独创性,因此属于文字作品。(3)职务作品是指作者与所在动作机构应具有劳动关系;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对作品使用属于单位的正常业务范围之内;不满足上诉条件的属于非职务作品。(4)该案例中高老师的教学教案属于职务作品。她与该学校具有劳动关系,作为教师记载教学教案属于职责范围之内的事情,学校对于老师上交的教学教案有使用的权利。本案中的教师教案的职务作品的完成并未使用该学习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因其著作权属于高老师所有。 2、甲乙两人合作创作一部著作,1993年出版时,双方约定署名顺序为甲、乙。1996年甲、乙在原作的基础上共同修订准备出第二版。在该书付印之际乙未经与甲协商,即通知出版社调整署名顺序,将乙署名为第一作者,甲为第二作者。图书出版后,甲见署名顺序被调,便告乙侵犯了其署名权。试问甲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答:甲的主张成立。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也称姓名表示权。该案例甲乙合作完成的著作属于合作作品,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合作作者约定。著作权的署名权包括决定署名顺序,乙要改变署名顺序应当与甲协商,擅自改变则侵犯了甲的署名权。 3、甲创作一首歌曲,乙在个人演唱会上演唱,丙现场直播乙的表演,引起轰动效果。后丁音像公司请乙演唱,录制成录音制品,并授权戊复制发行。 请分析这个过程中发生了哪些法律关系,以及各法律关系的内容。 答:甲创作歌曲,即享有对其的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如复制权、发行权等。乙演唱该歌曲需要经过甲的同意,双方签订合同或作出约定,乙支付给甲一定的报酬,此时乙享有表演者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丙现场直播乙的表演,因此享有广播权,但需经过甲的同意,当然还需经过乙的同意并支付报酬。丁录制成录音制品应经甲和乙的同意并支付报酬,由此丁享有录制者权。丁授权戊复制发行,需经过甲、乙、丁的同意并支付报酬,戊享有复制发行权。 4、2001年9月20日,广东省中山市的一名法官徐业恒将中国电影集团导演黄军告上法庭。理由是:自己根据在法院工作期间接触到的杀人案件,撰写了纪实报道《走近杀人犯》,发表之后发现,由被告黄军编剧的影片《不要欺负人》叙述故事的起因、发展、结构和主要脉络以及人物特征、对白等细节都与《走近杀人犯》吻合。原告认为,被告擅自改编了自己的文章,侵犯了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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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论文 摘要:本文围绕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地位进行事实分析,并选取三个典型的案例来阐述知识产权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地位。由此总结自己的感想、启发。这不是普通的说理,而更具有较强的社会现实意义。 关键词:著作权、创新、专利权、技术、商标法 一、关于著作权的案例分析 1.案例背景: A市文化局干部李某在业余时间爱好摄影。2014年李某趁到西藏旅游之际,拍摄了几十张反映西藏风光的照片。之后,他精选了十张照片(题为:雪域风情)于2015年初投寄给《旅游》杂志编辑部。该杂志在2015年第四期登载了其中的六张照片,其余四张未退稿。2015年11月,青山书社就编辑年历一事,找到《旅游》杂志编辑部,请求提供照片。《旅游》杂志编辑部未征求李某意见便把其余的四张照片提供给了该书社。 同年12月,编辑部以代转名义从青山书社领取稿酬2000元,但实际上并未转交给李某。李某看到“雪域风情”照片被印到年历上之后,于2016年2月向版权局投诉,要求解决著作权及稿酬问题。 2.案例分析: 分析这个案例得知,李某的著作权遭到侵犯。其摄影作品的发表权和获得报酬权未得到承认和肯定。《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因此,所谓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所谓获得报酬权,是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以各种形式使用作品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自己获取经济报酬的权利。 因此,李某对其拍摄的照片享有发表权,即其有权决定是否将其摄影作品公之于众,并有权决定通过何种方式发表作品。从其将照片投寄到《旅游》杂志编辑部可以看出,他已经明确决定通过《旅游》杂志将照片以刊载的方式发表,而不是通过其他方式。同时,他也未授权编辑部可以许可第三人以其他方式发表其摄影作品。编辑部在未征求李某意见的前提下,擅自将剩余的四张照片交由青山书社以挂历的形式发表,侵犯了李某

知识产权法论文

如何合理使用商标权保护商标 学院:理学院学号:090121326 姓名:林莉芳 摘要:随着知识经济的翻腾而至,知识产权日益凸显其举足轻重的地位。商标是商品经济发展过程的产物,在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今商标侵权也在蔓延滋生,因此商标保护,特别是驰名商标保护越来越受到国家的保护。商标权也被赋予商标注册人应有的权限,这也要求商标注册人合理使用所享有的权利。 关键字:知识产权,商标,保护 商标作为商品(包括服务)的标志,在商品经济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功能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完备。但在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也滋生出一系列问题,商标侵权,抢注等问题频繁发生。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保护商标成为完善商标法的推进剂。商标权,商标法都须进一步完备。现就如何保护商标,及商标权限敞开论述。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商标意义和作用的发展变化,新的观念突破、新的理论构建和新的制度设计,商标成为一种文化标志,品牌代表了文化和理念。商标法中的某些基本问题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消费者、生产者、法官的心理状态、意识的差异和不确定。然而学界对商标依然不够重视,很少有主流学者研究这一领域,普遍认为商标比较简单,从而忽略它。深入研究则发现它其中也有很多疑难问题,有很多不确定性。 商标之所以成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在于其代表一定的经济价值,此种经济价值来源于生产商制造的商品具有一定的品质保证或生产商通过大量的广告宣传营造的品牌效应,消费者通过识记商标购买该生产商的商品。若发生混淆,则会对商标所有人的销售量造成影响,并进一步带来经济损失,同时,不正当使用人的销售量会因为利用他人商标而上升并创造利润,商标的使用影响了当事人双方财产的损失,因此商标成为所有人的财产权,受到法律保护。商标保护是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机制.商标法修改应当从商标注册、使用到保护的全过程贯彻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立法宗旨.商标注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者不仅应撤销注册.而且要给予罚款;不得超越注册商标专用权范围使用注册标记,违者以冒充注册商标论,除责令改正外并应处以罚款;不得擅自改变注册商标标识;使用注册商标要附加注册标记,否则在侵权诉讼中不能获得损害赔偿;要强化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对故意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特别是再犯,可判处三倍以下惩罚性赔偿和合理的律师费;假冒注册商标本身就属于性质严重的行为,不应以"情节严重"、"数额较大"为犯罪构成要件,以充分发挥刑法在保护商标权中的威慑作用. 商标的主要特点在于显著性,主要功能在于识别性,对商标进行保护主要目的就是防止消费者将不同生产者的产品混淆,其本质就是对商标背后商誉的保护。因此商标权保护的基本依据是避免混淆,以混淆作为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在传统商标法中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制止“混淆的可能”是商标保护的核心问题,正如欧共体法院一再指出的那样,“要使商标在一个不受扭曲的竞争中充分发挥它

知识产权论文及心得

八周的课程,短暂而充实。之前的我,对于知识产权没有什么概念,通过老师的悉心讲解,使我对知识产权有了一定的认识。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的版权(著作权)两部分。下面就谈谈我对专利权、著作权、商标以及商业机密的认识。 一、专利权 首先我们来谈谈专利权。最近两年三星和苹果的对掐,其赔偿金额之大,给我留下了很深刻的映像,也说明了专利保护和避免专利侵权的重要性。作为一个工学硕士,以后对于专利的申请是十分必要的,所以这一部分也是我最关注的。于是我对专利的定义、申请以及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一定的了解。 我国的专利法规定: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要想获得专利权,首先得满足一定的条件。法律意义上的发明与日常生活中的发明含义是不完全相同的。我国法律对发明有明确的定义:“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这也是专利申请的一个重要的条件。而且专利申请还具有先申请原则,因为专利权是一种独占权、排他权,因此同一发明一般只能确定一位专利权享有人,所谓先申请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样

的发明申请专利时,专利授予最先申请的人。专利权人享有独占实施权、进口权、转让权、实施许可权、使用标记权。当专利权人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与这些权利对应的,是专利权人的义务,我国规定,专利权人有两大义务:缴纳专利年费、公开发明创造。 二、著作权 著作权是指作者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和。此项权利具有排他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非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或让与,他人均无权行使。 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而且,合理使用的作品一般必须是已发表的,对于未发表的作品,一般不得进行合理使用。而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作品的行为。侵犯著作权轻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例如: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例如: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知识产权法学习感悟

知识产权法学习感悟 经历了三周的知识产权法课程的学习,从原本对于知识产权法仅仅停留在盗版软件等的认识上,粗略学习了点关于专利权等法律的概况。从原本认为自己没有什么关系的意思,经过这么短短几节课的学习,发现还是和自己工作生活息息相关的,不仅是法律对于公民行为的约束我们必须遵守,并且知识产权法还赋予了我们权利来进行自身利益的保护。如今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法制社会的不断健全,学校为我们设置这么一门知识产权法的课程,想必学后是非常致用的。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产权 它是指智力创造性劳动取得的成果 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知识产权法是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的统称 属于民事法律范畴。知识产权法的渊源是指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可分为国内立法渊源和国际公约两部分。知识产权法是财产法、权利法 因此在学习知识产权法时我们首先要问 这个法律制度保护的是什么样的财产 即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这个法律保护人们的哪些权利 即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什么 这两个方面的内容正是知识产权法的核心。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的心智 人的智力的创造 属于“智力成果权” 它是指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发展中国家似乎把保护知识产权看做是件很高尚的事情甚至是区分文明人和野蛮人的标志。我猜想在人们的潜意识里似乎保护知识产权就等于尊重知识、尊重知识分子。原本的知识产权只是保护创新者而在加进对微观有机体和生物过程的保护之后知识产权保护的可能只是盗窃者。有的学者已经指出发达国家正在伺机进行“生物盗版”活动一些发达国家的生产商能够将在发展中国家已经广为人知的东西申请专利这是因为他们能够重新包装这些由传统知识体系组成的产品这些产品根据协议是可申请专利的而发展中国家却没有这种能力。这对发展中国家的损害将是很大的美国的一家公司试图申请用一种草药治疗伤口的专利而印度政府针锋相对地指出印度人自古就知道这种草药的疗效。但是另外一家美国公司却顺利地把从泰国的苦葫芦中提取治疗艾滋病药物的技术注册了专利尽管这首先是由泰国的科学家发现的。人们在有意无意地忽视历史的教训。那些声称保护知识产权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的惟一选择的西方学者篡改了历史的真相。历史的真相是。凡是后进国家无不通过“偷师”引进技术。而中国人受传统文化的影响 讲究中庸。而对中庸的理解却有所偏颇 简单地认为中庸就是过分的“大方” 侧重以德服人 忽略了利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由此观之中国的知识产权法的完善任重而道远。我国知识产权立法起步较晚 但发展迅速 现已建立起符合国际先进标准的法律体系。。从中国目前的立法现状看 知识产权法仅是一个学科概念 并不是一部具体的制定法。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若干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司法解释、相关国际条约等共同构成。随着知识产权领域的制度创新、法律修订以及理论研究引人注目 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问题、新案件不断出现 这极大地丰富了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内容 知识产权法学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和厚实的积淀。我相信以后中国的知识产权法会逐步完善并壮大。 在没有正规学习过法律课程前,我们仅仅是依靠一些社会经验来判断一些事情合不合法,或者也只能从电视中了解一些法律的规定,尤其在专业的法律领域,我们更加是知之甚少。所以我们这些“法盲”会在社会中的一些活动中会闹一些笑话,并且往往凭我们自身经营判断的事情,其实并不如我们这么认为的。比如影楼拍照的案例,拍照者和影楼之间是买方和卖方的关系,拍照的人在拿到照片

知识产权法论文

知识产权法论文

在很早之前,我们由于年龄和阅历的不足,对知识产权的认识还是非常的浅显和不足,不懂得如何去保护自己的权利和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经过这个学期的专业选修课的学习,我们对于知识产权法有了初步的认识和了解,这对于今后的人生有很大的帮助,不仅能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更能明辨是非,防患于未然。 现代社会中,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在各国普遍获得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划分知识产品公共属性与私人属性界限并调整知识创造、利用和传播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工具在各国普遍确立,并随着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拓展、丰富和完善。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发展迅速,不断变革和创新,当前世界经济已经处于知识经济时代,技术创新已是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的最主要动力,与之相对应的,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提升市场核心竞争力和进行市场垄断的手段,知识产权制度因此成为基础性制度和社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20世纪末开始,许多国家已经从国家战略的高度来考虑、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并将知识产权战略与经贸政策相结合,知识产权战略构成了国家发展总体战略的组成部分,对实现国家总体目标具有重大意义。 2005年中国成立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正式启动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同时中国政府也不断地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从中国立法现状看,知识产权法仅是一个学科概念,并不是一部具体的制定法。主要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若干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司法解释、相关国际条约等共同构成。随着知识产权领域的制度创新、法律修订以及理论研究引入注目,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问题、新案件不断出现,这极大地丰富了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内容,知识产权法学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和厚实的积淀。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 中国知识产权立法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现已建立起符合国际先进标准的法律体系。知识产权法的渊源是指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可分为国内立法渊源和国际公约两部分。 国内的立法渊源包括以下五点: ⒈知识产权法律,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 ⒉知识产权行政法规。其主要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 ⒊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⒋知识产权行政规章,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

知识产权小论文

浅析专利权与电梯市场 知识产权实务二班 在当前的中国电梯市场,国外品牌占据着绝对优势。相关数据显示,目前,中国电梯产量、电梯保有量、年增长量均为世界第一。但这个庞大的市场,其份额被外资及中外合资电梯企业占据了75%左右,而本土企业只占25%左右。而且,目前国内电梯企业中,很多都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本文从知识产权的专利权保护的对象和获得专利保护的要件方面针对电梯业做一些初步探讨。 我们国家专利法规定的保护对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专利法保护的主要客体,所谓发明,是指创制或设计出某种前所未有的东西,但作为专利法上所说的发明,和一般意义上的发明并不完全相同。专利法中的定义为:“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在电梯中,电梯紧急平层装置、新型门机系统、能量回馈装置等专利申请属于产品发明;而像检测曳引绳的新方法、电梯群控管理方法、电梯自学习系统等专利申请则属于方法发明。 实用新型,实质上是发明的一部分,其定义为“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因实用新型较之发明,在创造性水平上低一些,又被称为“小发明”。如电梯厅门手动开锁装置,电梯安全轿厢等。同时,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较发明也要窄一些,只保护产品,对其他一切方法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进行保护,如产品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计算

机程序等,特别是没有固定形态的物质。 所谓外观设计,是指产品的外表式样,且这种产品必须能用工业或者手工方法重复制造,这种样式赋予产品一种特殊的外貌,因此,人们又把外观设计称为“工业品外观设计”,根据细则定义为:“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根据这一定义,外观设计的载体必须是产品,设计可以是线条、图案或色彩与线条、图案结合的平面设计,也可以是产品的立体造型。总之,外观设计只涉及到一项产品的外形,而不涉及到产品的制造技术、结构和用途。在电梯设计中,外观式样如轿厢、轿顶、轿厢操作盘、乘场呼梯盒均可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 下面从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方面对专利的“三性”做一些阐述。首先看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我国以申请日作为判断新颖性的时间界限,也就是说,申请日以前公开的技术都是现有技术,一项发明如果是现有技术中所没有的,就具有新颖性。申请日当日公开的技术不算在现有技术范围内。申请日以前的现有技术,主要有以下3种公开方式: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包括制造、使用、销售或进口以及模型演示等使公众能够了

知识产权课程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https://www.360docs.net/doc/6b14626124.html, 知识产权课程论文题目 一、最新知识产权课程论文选题参考 1、双师互动式教学方法在知识产权法课程中的应用 2、《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教学改革创新研究 3、知识产权法课程的教学难点及对策 4、"知识产权法"课程调查分析与教学改革实践——以景德镇高等专科学校法律事务专业为例 5、我国理工科高校知识产权辅修专业课程设置模式研究 6、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教学改革的思考 7、“知识产权管理”课程教学模式的探索 8、全日制工程硕士“知识产权”课程建设研究 9、应用型知识产权专业课程体系设置探究 10、知识产权法课程采用双语教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1、浅析多媒体在教学中的辅助性定位——以知识产权法课程为例 12、《知识产权诊断原理与策略》网络课程教学模式研究 13、药品知识产权实物课程教学实践的思考 14、《知识产权诊断与策略》网络课程教学模式探索 15、关于知识产权学科研究生教育课程体系设置的思考 16、Linux课程中培养学生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探讨 17、高校知识产权法课程教学模式设计研究 18、略论院校知识产权法课程的设置与教学 19、大学生知识产权意识及课程设计探讨--基于调查问卷的分析

https://www.360docs.net/doc/6b14626124.html, 20、开放教育法学本科知识产权法课程教学模式改革的探索与实践 二、知识产权课程论文题目大全 1、知识产权法课程随堂测试 2、对大学生开设知识产权与创新课程的尝试 3、武术课程与知识产权相结合的教学改革初探 4、创新与探索:专业型公共选修课教学改革的思考——以公共选修课《知识产权法》课程教学改革为视角 5、知识产权管理:一门课程的建构 6、医学特色在医事法学专业知识产权法课程中的体现 7、知识产权法课程考试改革探讨 8、试论民办高校本科法学专业课程教学改革--以《知识产权法》为例 9、高校基于课程创建学科导航的知识产权问题分析 10、我校知识产权法课程教学的目标定位、课程内容与体系及改革思路 11、创新高校知识产权专业实习课程教学模式的途径探索 12、浅谈知识产权面授培训课程设计改进 13、知识产权法课程考试方式改革的实践与思考 14、知识产权专业本科课程设置改革之我见——以内蒙古财经大学为视角 15、论法学实验课程对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育--以“知识产权信息利用”课程为例 16、法学专业课程课堂案例讨论教学方法探讨——以《知识产权法》课堂案例讨论为例 17、论远程开放教育网络课程知识产权保护 18、判决书在知识产权法课程中的教学设计——情景再现及法律适用的实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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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360docs.net/doc/6b14626124.html, 二、知识产权法学论文题目大全 1、论院校的知识产权法学教学 2、《知识产权法学》第一章翻译报告——法学著作中长句的翻译探索 3、《知识产权法学》第一章翻译报告 4、《知识产权法学》翻译报告 5、国际知识产权法学双语教学中引入Seminar教学模式的实践与思考 6、知识产权法学实践教学探析 7、知识产权法学多媒体教学法应用策略及变革 8、传统医药将获知识产权法学护航 9、知识产权法学 10、农业院校知识产权法学教学改革刍议 11、知识产权法学的新发展 12、知识产权法学案例教学法改革研究 13、知识产权法学课程体系改革 14、从规则解释到文化视野——知识产权法学分析工具的演化 15、知识产权法学: 汉英对照 16、知识产权法学 17、知识产权法学 18、知识产权法学 19、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的新成果——胡良荣《知识产权法新论》简评 20、案例教学法在知识产权法学教学中的应用 三、热门知识产权法学专业论文题目推荐

知识产权论文

知识产权 题目: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学院: 专业: 姓名: 学号: 日期:

1 引言 计算机技术的产生和不断发展,使我们的生活习惯和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而计算机软件技术的发展在这种变革中发挥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在我国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忽视了对计算机软件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造成了我国市场上出现盗版的现象,侵犯了相关软件开发者和利用者的经济利益。本文主要对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关的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2 计算机软件及知识产权概述 2.1 计算机软件 2.1.1 基本概念 计算机系统由硬件和软件两部分构成。计算机软件其称谓是相对于计算机硬件而言的。计算机硬件是指一台计算机中的一些实际装置,例如硬盘、键盘、元器件及软盘驱动器等。计算机软件是用户与硬件之间的接口界面,用户主要是通过软件与计算机进行交流。其含义有如下三点: (1)运行时,能够提供所要求功能和性能的指令或计算机程序集合。 (2)程序能够满意地处理信息的数据结构。 (3)描述程序功能需求以及程序如何操作和使用所要求的文档。 2.1.2 计算机软件的特征 计算机软件有如下三个特征: (1)作品性与工具性紧密结合的智力成果 (2)具有无形性且可多次使用 (3)幵发成本相当昂贵但复制容易成本低廉 2.2 知识产权 2.2.1 基本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从本质上说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他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或是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或者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是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它与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 值和使用价值。 2.2.2 知识产权分类 知识产权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著作权(也称为版权、文学产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也称为产业产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主要包括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通常我们说的知识产权主要是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作品登记。 工业产权则是指工业、商业、农业、林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

知识产权法关于著作权的论文作业3000字0001

色書皆希含書苦肯桂會知识就是力量芳嵩養肯诞肯伏伏含就肯 论著作权与公共利益保障的关系 一、著作权与公共利益概述 (一)著作权保护概述 1著作权的立法宗旨和原则 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与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它体现了两条原则:一是保护作品的创作者与传播者的正当权益,调动其创作与传播作品的积极性,促进优秀作品的创作与广泛传播;二是协调作者、传播者与公众三者的利益关系,鼓励广大公众积极参加社会文化活动,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与科学事业的发展繁荣,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建设。 2 ?著作权保护的原因 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公民的正当权益,完善了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著作权法》的实施,标志着文学艺术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的结束,标志着我国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3 ?著作权保护的限制 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一定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和具体方式。 (二)公共利益概念透析 基于公共利益是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该概念本身的涵义便显得相当丰富。 纽曼的观点是将“公益”分为“主观的公益”与“客观的公益”。“主观的公益”是基于文化关系之下,一个不确定之多数所涉及的利益;而“客观的公益”是基于国家、社会所需要的重要之目的及目标,即国家目的。[2]他的这一观点符合现代宪法理念对公益的认定,提出了以国家目的任务为质的客观公益的判断标准。边沁则认为:“公共利益”是独立于个人利益的特殊利益。共同体是个虚构体,由那些可以说构成其成员的个人组成。⑶德国学者阿尔弗莱德?弗得罗斯则认为:公共利益既不是单个个人所欲求的利益的总和,也

知识产权法论文

浅议知识产权的概念及其私权属性 摘要: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我们通过对目前流行观点的分析判断,认为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支配其智力成果、商业标志和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并认为,私权是对权利的独占或者说专有,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应当是私权。 关键词:知识产权私权私权属性 Abstract: About the intellectual rights concept and the legal characteristic,,have wide divided opinions, unable to agree. We analysis the present popular viewpoint and think the intellectual rights are the civil main controlling its intelligence achievement, the trade symbolized and the information of the commercial value, and also repel the right which the other people interferes. And believed that, the private power is monopolizes to the right or appropriation, the intellectual rights must be the private power. key words: The intellectual rights private power the characteristic of private power 随着高新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受到各方面的重视,知识产权的理论和实务成为法学研究的一个热点。但是,对于知识产权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如知识产权的概念及其属性,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和经济发展的关系以及我国知识产权的战略等问题,我们并未取得共识。因此,对知识产权的基本理论进行深入研究仍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我国的著述中有二种有代表性的关于知识产权的定义:一种将知识产权定义为人们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另一种将知识产权定义为人们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目前极力坚持第一种定义的是郑成思先生。如他在其主编的《知识产权法教程》中给知识产权下的定义是:“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近年来,随着对知识产权研究的深入,取第二种定义的人渐多,如刘春田主编的《知识产权法教程》的定义是“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标记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吴汉东主编的《知识产权法》的定义是“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个法学上的定义,必须准确揭示出定义对象的本质特征,以区别于其他类似的事物。这里,我们按照自己的理解,对知识产权给出这样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支配创造性智力成果、商业标志以及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这一定义的特点是:第一,突出知识产权的主体是民事主体,昭示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第二,指出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智力成果、商业标志和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较其他定义更全面;第三,明确揭示出知识产权的支配权属性,表明其具有支配权的一般属性和特点,以便与请求权相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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