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外资进入的安全审查制度及启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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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外资进入的平安审查制度及启发

美国对外资进入的平安审查制度及启发

美国对外国投资基金的监管概述一、外国投资基金进入美国所受的监管投资基金是以商业存在的方式提供的国际效劳贸易,因此受GATS调整。

从美国金融开放的许诺表看,美国对外国投资基金的市场准入并无专门的限制,而且实行国民待遇,但由于各国法律制度、经济文化制度的不同,要求外国投资基金的组织与形式完全遵循1940年法案的结果是将绝大多数的外国投资基金拒之门外。

目前对外国投资基金的标准要紧集中在1940年《投资公司法案》(以下简称1940年法案)、SEC7d-1,SEC1975年指南。

一、1940年法案7(d)的限制及6(c)的宽免1940年法案7(d)规定,非依联邦或州法成立的投资公司称为外国投资公司;外国投资公司或其承销人不得利用美国邮件或州际通信直接或间接从事销售或其他证券活动,除非该公司事前向SEC提出申请,并取得记录许可。

SEC的审查超级严格:其实质性审查既要求外国投资基金形式符合1940年法案,还要求具有实际可行性,而且在其他方面与公共利益及投资者利益相一致;更严格的是它对申请进行个别审查,因此效率很低。

1940年法案6(c)规定,SEC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能够有条件或无条件宽免任何人、集体的证券发行或交易免受7(d)的约束。

但宽免申请一样严格:由SEC进行个别审查,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能够申请听证。

二、SEC:7(d)-11954年SEC对7(d)条款进行说明,外国投资公司在美国进行基金活动必需知足8个条件:依1940年法案的实体规那么在美国注册成立基金公司;办公人员、董事、投资顾问、主承销商、托管人必需遵守并执行1940年法案的规定,所有合同必需适用美国证券法;办公人员、董事中美国国民必需占多数比例,这些美国国民中必需多数是美国原居民;必需将全数资产、文件或记录的原件、复印件置于美国境内并同意在违背1940年法案的禁止规按时服从清算与分派;必需以美国银行作为托管人,主承销商与审计人员也必需是美国人;基金公司及非美国公民的办事人员、董事、投资顾问,必需指定美国银行作为其在美国活动的代理人;基金公司与其投资顾问、主承销商订立的合同必需适用1940年法案,而且其投资顾问必需将公司有关的文件或记录的原件或复印件置于美国境内;必需向SEC提供关联机构、投资顾问、主承销商的名单。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是指美国政府对外国直接投资进行安全审查的一种制度。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外国投资在美国的规模也不断增加,美国政府越来越意识到外国投资可能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潜在威胁,为此,美国建立了一套外资安全审查制度。

美国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起源于1975年颁布的《外国投资和国家安全法案》(Foreign Investment and National Security Act),该法案授权美国总统有权对外国投资进行安全审查,并可以根据国家安全需要阻止或限制外国投资。

2018年,美国政府签署了《外国投资风险评估现代化法案》(Foreign Investment Risk Review Modernization Act),该法案对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扩大了审查的范围和力度。

根据该法案规定,外国投资人将不仅需要向美国政府申报外国投资,还需要主动寻求外资安全审查的许可。

该法案还要求扩大主管机构的权限和加强对外资安全审查的监管和执行力度。

国家安全是外资安全审查的核心考量因素。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核心目标是保护美国国家安全,任何对国家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外国投资都可能受到阻止或限制。

这一点告诉我们,在制定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时,国家安全必须放在首要位置。

外资安全审查制度需要不断适应变化的安全威胁。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改革是基于对恐怖主义和网络安全威胁的认识加深而进行的。

这一点告诉我们,在制定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时,需要考虑到现实安全威胁的变化,并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外资安全审查制度需要加强监管和执行力度。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改革中强调了加强对外资安全审查的监管和执行力度。

这一点告诉我们,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实施过程中,需要明确主管机构的权限和责任,并加强监管和执行的力度,确保外资安全审查的有效实施。

第四,外资安全审查制度需要保证审查的透明和公正。

透明和公正是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重要原则。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外国投资成为推动各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

然而,外资也带来了一系列安全问题,给宿主国的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等方面带来了一定风险。

因此,各国都在优化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加强对外资的监管,保障国家安全。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是世界上最为严格和完善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之一。

其最新发展是2020年12月1日,美国财政部根据《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FIRRMA)的授权,发表了一份修订版的“对外国投资美国的国家安全审查通知书”(CFIUS通知书),明确了哪些行业和领域的外商投资需要接受审查。

这份通知书主要新增了三个方面:一是针对数据、技术、知识产权等领域,明确了外商投资的阈值;二是强化了违反外国投资审查制度的惩罚力度;三是明确定义了审查日期,即将所有的审查日期从30天统一调整到45天,同时还可以延长15天至60天。

一是加强本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完善。

我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也在近年来进行了一系列修订完善,但仍存在一些不足。

比如,我国尚未明确数据安全等方面的阈值,审查时重点关注重要技术、领域、行业等,而这些都是美国外资审查的关键。

因此,我国应积极学习借鉴外国经验,进一步完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

二是强化对一些特定行业和领域的外商投资的慎重审查。

随着我国科技领域的不断发展,外资进入我国科技等领域的风险也日益增加。

我国应加强对一些特定行业和领域的外商投资的慎重审查,确保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

三是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推进全球外资安全审查事业。

外资安全审查事关各国的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需要国际合作。

我国可以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加强对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沟通和协商,共同推动全球外资安全审查事业的发展。

综上所述,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对我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需要我国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确保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近年来,美国对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相关法律规定不断完善。

而对于我国来说,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也正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就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进行分析,并探讨其对我国的启示。

一、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最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外国投资及国家安全法》(Foreign Investment and National Security Act,简称FINSA),该法案确立了对外国直接投资涉及的国家安全问题进行审查的权力,以保障国家安全和对外国投资的监管。

2018年,美国国会通过《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Foreign Investment Risk Review Modernization Act,简称FIRRMA),这一法案对FINSA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加强了对外国投资对国家安全的影响进行审查的权限和程序,进一步提高了外国投资的审查标准和力度。

在FIRRMA的框架下,美国的外国投资审查机制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和完善。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扩大审查范围:FIRRMA扩大了美国对外国投资进行审查的范围,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并购与收购,还包括针对获得美国企业敏感技术和数据的投资,以及对美国关键基础设施和关键技术产业的投资等;2. 加强审查标准:FIRRMA对外国投资的审查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审查机构考虑投资对美国国家安全的潜在威胁,并需要对投资方的背景和动机进行深入调查;3. 加强监管力度:FIRRMA授予了审查机构更多的权力和资源,以加强对外国投资的监管力度,并要求审查机构与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合作,形成协同监管的格局。

这些新发展表明,美国对外国投资的安全审查制度已经处于不断深化和加强的过程中,对于我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 加强对外资的审查范围:随着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外资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产业投资,还包括对关键技术和数据的投资、对基础设施和关键产业的投资等。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跨国投资成为世界各国的重要经济活动。

由于投资带来的政治、经济和安全风险,各国纷纷加强对外资的安全审查制度。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作为全球最严格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之一,最近也出现了新的发展。

本文将就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进行探讨,并分析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是《外国投资风险评估现代化法》(FIRRMA)的颁布和实施。

该法案于2018年8月签署,旨在扩大外国投资的审查范围,并加强对敏感技术和基础设施等领域的监控。

FIRRMA法案明确了投资者和投资部门的申报义务,并增加了对投资交易的审查权力。

此举使得美国政府能够更有效地应对国家安全威胁,保护关键技术和基础设施的安全。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还表现在《通用汽车和OPTECH共用电池投资事项外国投资风险评估中的附加备忘录》(GMC/OVOM)的发布。

该备忘录主要关注电池技术领域的外国投资,并呼吁更严格的审查措施。

美国政府担心,电池技术是未来汽车和能源领域的关键技术,外国投资可能对美国的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构成风险。

该备忘录引入了新的安全审查标准,并要求外国投资者向美国政府提供更多的信息。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对我国有以下几个启示。

我国应意识到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重要性,并加强对外资的审查力度。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外资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日益显著。

我国应建立起专门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以应对潜在的安全威胁。

我国应关注高技术领域的外国投资,并加强对敏感技术的保护。

高技术领域是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外国投资可能带来技术泄露和国家安全风险。

我国应像美国一样,加强对高技术领域的外国投资的审查,并制定更严格的保护措施,保护我国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基础设施的安全。

我国应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外资安全审查的挑战。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外国资本对于国际投资的需求不断增加,而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投资市场之一,吸引了大量的外国投资。

在这种情况下,外国资本对于美国国家安全的影响也变得日益重要。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美国自2018年起实施了一系列新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以规范和监管外国投资,保障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并对其对我国的启示进行分析。

1.《外国投资风险评估现代化法案》(FIRRMA)2018年8月,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了《外国投资风险评估现代化法案》(FIRRMA),该法案标志着美国对于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全面升级。

FIRRMA扩大了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的权限和职责,使得该机构能够更加有效地监管外国投资,保障国家安全。

FIRRMA的主要内容包括扩大审查范围,强化对于关键技术领域的投资审查,加强对于投资者和投资项目的调查和监管等。

2.对关键技术领域的审查加强FIRRMA对于关键技术领域的审查进行了加强,特别是在人工智能、生物技术、半导体等领域。

针对这些领域的投资项目,CFIUS将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查和监管,以避免外国投资对于美国国家安全和科技领域的影响。

此举对于保护美国科技实力和创新能力起到了重要作用。

3.加强对于投资者的监管除了加强对于投资项目的审查外,FIRRMA还加强了对于投资者的监管。

针对一些可能对于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外国投资者,CFIUS将进行更加深入的调查和监管,以杜绝可能存在的风险。

FIRRMA还增加了对于违规投资行为的处罚力度,有效地遏制了一些投资者的不当行为。

1. 完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一些关键技术领域对于国家的安全和发展至关重要。

美国对于这些领域的外资审查加强给了我们很好的启示。

我国应当加强对于新兴技术和核心技术的保护,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限制外国投资对于这些领域的影响,确保国家科技实力和创新能力的核心竞争力。

美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启示及我国的应对策略

美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启示及我国的应对策略

治美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启示及我国的应对策略杨长 勇内容提要 美国外国投资安全审查已成为 我国企业赴美投资的重要壁垒 。

本 文模拟出一 份美国审查的敏感产业清单 ,分 为高度敏感和 敏感两个层次。

可以此为基础,从企业和政府两 个层面采取有效措施应对美国审查。

同时,随着 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深入,可以美国制度为借鉴, 从建立法律依据 、明 确审查主体 、细 化审查范 围 、灵 活审查程序和清晰程序终端等五个方面 完善我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

关键词 美国外国投资安全审查制度 敏感 产业清单模拟 应对建议 启示DOI:10.16304/ki.11-3952/f.2014.12.004 随 着“ 走出去 ”步 伐加快和外资准入放宽, 我国面临两个突出问题 :一 是在加大对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并购投资的同时 ,如 何有效应对 其国家安全审查 。

二 是在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同时, 如何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构 建安全高效的 开放型经济体系。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总体方案》在这方面已明确提出要求。

美国是全球投资环境最开放的国家之一, 也是对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最完备、最 有 效的国家之一 。

深 入研究美国外国投资国家安 全审查制度,找到应对其安全审查的有效方法, 并充分借鉴其运作经验 ,完 善我国外资并购安 全审查制度 ,对 于解决上述两个问题有着十分 重要的意义。

一、美 国的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一)美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依 据:凭什么审查美国对外国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依据法律 进行 。

五 部法律在构建美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 审查制度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一是 1950 年的《国 防生产法》。

第 721 节要求“对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兼并、收购或接管进行审查”。

二是 1988 年的《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对《国防生产法》第 721 节进行了修正和扩充,明确列举了五项可能威胁国家安全的因素 ,规 定了审查外资的具体 程序 ,赋 予总统中止或禁止被认为威胁国家安 全的外资并购的权力 ,成 为构建美国外国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关键的一部法律。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即美国国际投资不安全法案(Foreign Investment Risk Review Modernization Act,FIRRMA),是美国政府出于国家安全考虑,对外来投资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和控制。

在当前复杂的国际形势下,FIRRMA的新发展给我们带来了启示。

首先,FIRRMA有望加强对关键技术领域的掌控。

在全球科技竞争中,特别是中国的迅速崛起,美国政府担心自己在关键领域的技术优势受到威胁,因此规定外国投资者如果涉及到美国关键技术领域,必须经过更严格的安全审查。

这说明,关键技术的控制权是一个国家安全的重要方面,各国应当制定相应的政策加强自身在这些领域的研发和掌控能力。

其次,FIRRMA加强了对外国投资者的监管和制约。

由于当前国际上存在一些投资活动涉及的安全风险较大,因此加强对外国投资者的监管是非常必要的。

FIRRMA对外资涉及的企业和行业作出了明确的限制,同时加强了投资审查的程序和力度,使得外资进入受到更为细致的审查和控制。

这提醒我们,在对外资的开放中,也应该加强对外资的监管和制约,防止外在优势对国内市场产生负面影响。

再次,FIRRMA强调了安全审查的合作性。

FIRRMA规定美国政府应当与盟友合作共同开展安全审查,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安全审查的效率。

这表明国际安全审查需要在合作中解决,各国应该积极建立多边合作机制,开展信息交流和共同研究,共同应对投资活动中的安全风险。

最后,FIRRMA强调了国际投资的开放和自由。

FIRRMA的宗旨是通过安全审查促进对外投资,避免对外国投资者形成不必要的障碍。

这表明,国际投资是全球经济发展的关键驱动力,各国应该坚持对外开放,吸收外来投资,推动经济发展。

总之,FIRRMA的新发展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启示,不仅告诉我们关键技术的控制权是国家安全的重要方面,还提示我们在开放中加强对外资的监管和制约,建立国际安全审查的合作机制,推进国际投资的自由和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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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外资进入的安全审查制度及启示(一)
摘要:本文分析美国对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并以此为借鉴,提出我国建立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投资;国家安全;壁垒;FINSA
2007年9月28日,中国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宣布将收购美国的网络设备制造商3Corn公司,美国国防部主张对此交易进行严格审查。

2007年10月23日,中国的中信证券公司与美国的贝尔斯登公司签署互相持股协议,“中信证券”将购入相当于贝尔斯登6%股权的证券,美国马上表示将对此交易展开审查。

近年来,类似的事件越来越多,中国企业在美国投资或并购,往往以失败告终,其重要原因是美国严格的安全审查制度。

一、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内容
对外国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实质上是一种投资准入壁垒,指东道国在投资准入环节通过设置安全审查的程序、制度和行为,对可能威胁国家安全的外国投资并购活动或经营实体禁止或限制进入到有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或公共利益的关键部门和产业,以保护本国产业和国家安全。

其方式有:东道国违反与投资国共同参加的与投资有关的多边条约或与投资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对外国投资进入该国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合理的阻碍或限制;对外国在该国投资所设经营实体的经营活动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合理的损害;未按WTO有关规定向外国投资开放特定领域,为外国投资进入设置障碍。

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有以下功能:第一,限制外资的技术控制。

高新技术往往有巨额垄断利润,而且对国防工业有重大影响。

国家安全审查可严格控制本国高新技术尤其是国防科技的扩散,同时,可防止外商控制本国工业的关键技术和削弱本国的实力,减轻本国对外国的技术依赖。

第二,限制外资的行业控制。

国家安全审查可控制外资进入到本国与国家安全、国计民生或公共利益有关的行业,防止外资尤其是外国政府控制的资本对本国某行业的过度投资而造成的行业垄断或把持本国经济命脉,第三,限制外资的市场控制。

国家安全审查可防止外资对本国民族品牌的控制,防止外资对某地区内骨干企业的过度并购而造成对某些关键行业和地区的市场垄断。

第四,限制外资的环境破坏。

国家安全审查可在防止外资进入的同时将高污染、高能耗的产业转移到本国,危害本国的生态环境和国民健康。

因此,不难理解美国为何对中国投资频频实施国家安全审查。

中国始终是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重点防范和审查的对象,早在1990年,老布什总统就根据该委员会的建议以妨碍国家安全为由下令禁止将西雅图的飞机零件制造公司出售给中国。

近期,华为准备收购的3Com公司曾经是美国最大的网络设备制造商,据称有一种“预防入侵”的技术可帮助抵御黑客,美国防部担忧华为收购3Com等于把美国国防科技大门的钥匙卖给中国军方,因此主张对此并购案进行严格审查。

而中信证券的最大股东是中国的国有企业中信集团,美国对外国的“国有企业”有很高的警惕性和严格的审查程序。

2005年,中国海洋石油公司要与美国的雪佛龙石油公司竞购尤尼科石油公司,震动了美国政界。

虽然这笔并购不涉及国家安全问题,虽然中海油的报价优于雪佛龙的报价,但因为涉及到能源这样的战略产业和中海油的政府背景,还是遭到美国国会的干涉和审查,最后以失败告终。

二、美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发展
美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始于《1950年国防产品法》。

1988年美国为应对日本对美国企业大规模收购潮,在国防产品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成为美国规制外资并购、保护国家安全的基本法。

“9·11”事件使美国进一步提高对国家安全的敏感度,外资审查表现为泛政治化倾向,即对外资审查范围的扩大和审查尺度越来越严格。

过去国家安全审查的重点是国防工业,而“9·11”之后对来自外国“国有企业”的收购和对美国“重要基础设施”的收购也被要求接受更严格的国家安全审查。

2006年迪拜DPW公司收购美国港口的事件再次刺激了美国的政治神经,直接导致2007年7月26日美国总统签署了《2007年外
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简称FINSA)。

这是对《埃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的进一步修订。

FINSA做出了更为严格的审查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外国企业在美投资的审查,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加强外国投资委员会的作用和审查力度。

FINSA规定,由财政部长担任外国投资委员会主席。

此外,委员会还增加了能源部、劳工部和国家情报局3个成员。

能源部和劳工部的加入意味着涉及美国能源等战略资产的外资并购案将受到特别关注,并购导致的美国国内就业问题也会纳入审查范围。

FINSA专门规定了国家情报局在审查中的调查职能,要求其必须对涉及的国家安全问题进行“彻底的”分析。

FINSA扩大了政府对涉及国家安全和基础设施等领域投资的外国企业的审查范围和管理权限,提高了外国投资委员会的权力和地位,大大改变了美国政府对外国企业并购美国企业的态度。

外国投资委员会审查作用的扩大导致美国对外资进入实施更多的行政干预。

(二)加强国会对审查的监督。

FINSA增加了高层签署的条款及向国会报告和接受国会监督的条款。

FINSA规定,高层官员应亲自签署提交给国会的审查和调查确认书,应签署对涉及外国“国有企业”和“重要基础设施”的收购免予调查的决定书。

应签署根据“常青条款”启动再调查的决定书。

同时。

外国投资委员会应在所有审查和调查程序结束后向国会以书面形式报告所审查和调查的详细内容,并保证该交易将不会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或保证缓和协议已解决所有疑点。

外国投资委员会还应向国会提交详尽的年度报告,而国会高级成员可对有关情况进行质询。

(三)审查范围扩大。

《埃克森——弗罗里奥修正案》对外国投资的审查主要集中于对美国国防安全的直接影响,而FINSA则侧重于美国的国家安全。

显然,FINSA扩大了审查范围。

首先。

FINSA加强了对重要技术和基础设施交易的审查,明确要求对外资收购“重要基础设施”及与美国国家安全有关的核心基础设施、核心技术及能源等核心资产成为审查的主要内容。

其次,FIN-SA加强了对外国“国有企业”投资的安全审查,外国国有企业在美国的并购受到严格限制。

第三。

FINSA明确了审查要考虑该外国政府与美国之间的外交一致性,在多边反恐、防止核扩散及出口限制方面的政策一致性,以及是否在地区范围内对美国具有潜在军事威胁等。

这预示着对来自中国等与美国外交一致性不强的国家将面临不利局面。

第四,FINSA规定,总统和外国投资委员会有权将其认为需要予以考虑的其他任何因素纳入审查范围,这增强了总统和委员会对外资审查的权限。

(四)审查程序更复杂和严密。

FINSA在保持以往对外来投资审查的框架下,赋予外国投资委员会更多的权力,同时加强了国会对其审查过程和透明度的监督。

首先,FINSA要求外国投资委员会对审查过的交易类型发布指南,以增加外国投资委员会审查的透明度和提高外国投资的可预期性。

其次,FINSA对外国投资委员会使用“常青条款”做出严格限制,规定只有当交易方向外国投资委员会提交的信息存在实质性虚假或错误,或在故意严重违反减缓协议且无其他救济措施的情况下。

外国投资委员会才有权重新调查以前审查过的交易,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外国投资委员会的权力滥用。

第三,审查程序更复杂,外资并购的政治压力加大。

一般并购案的审查期限是30天,如无异议即可获得批准。

若有异议旦并购交易方未与外国投资委员会达成协议或涉及外国政府控制的并购案,则必须再进行45天的深度审查。

深度审查结束后,总统还有权在15天内进行进一步审查。

审查期限的延长使外国企业将长期处于美国的政治压力之下,增加了并购的不确定性。

同时,FINSA将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很多现行做法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明确了审查标准、程序和监督,有利于减缓泛政治化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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