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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水利厅2021年宁夏水量分配及调度计划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水利厅2021年宁夏水量分配及调度计划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水利厅2021年宁夏水量分配及调度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05•【字号】宁政办发〔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水利厅2021年宁夏水量分配及调度计划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1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水利厅制定的《2021年宁夏水量分配及调度计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5日2021年宁夏水量分配及调度计划自治区水利厅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和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各项决策部署,落实“四定”要求,强化水资源最大刚性约束,保障全区各地各业用水需求,根据国务院《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和自治区关于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计划。

一、2021年可分配水量指标2020年11月,水利部印发《关于批准下达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黄河可供耗水量分配及非汛期水量调度计划的通知》(水调管〔2020〕235号),分配2020-2021调度年我区黄河耗水指标41.49亿立方米。

据此确定2021年全区取水总量为75.55亿立方米。

其中:地表水68.32亿立方米(干流66.71亿立方米,支流1.61亿立方米)、地下水6.27亿立方米,非常规水0.96亿立方米。

二、分配原则(一)总量控制。

坚持节水优先,细化“四定”举措,以水利部分配我区取、耗水总量指标为基准,将用水指标按水源、行业统筹分配至各市、县(区)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农垦系统和沿黄工农业用水不再单列,实行县域总量控制。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2024修正)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2024修正)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2024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施行日期】2024.05.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2016年10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5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配置与取用水管理第三章水资源节约使用第四章水资源监测与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强化自治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

水资源管理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增加水资源管理财政投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并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落实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原则,构建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和产业布局。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水情、水资源节约、保护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公民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用水意识。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咸辉同志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五次全体(扩大)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咸辉同志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五次全体(扩大)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咸辉同志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五次全体(扩大)会议上讲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04•【字号】宁政办发〔2021〕 2号•【施行日期】2021.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咸辉同志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五次全体(扩大)会议上讲话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咸辉同志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五次全体(扩大)会议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4日咸辉同志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五次全体(扩大)会议上的讲话(2021年2月2日,根据记录整理)自治区“两会”昨天刚刚闭幕,今天自治区政府召开全体(扩大)会议,主要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两会”部署,对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目标任务进行再分解、再细化、再安排,确保全面完成各项任务,实现“十四五”良好开局。

刚才,我们共同学习了自治区“两会”精神,各位副主席结合分管领域,讲了明确意见,提出了具体要求,全面落实了自治区党委要求和《政府工作报告》安排,既是明责加压,也是鼓劲加油,我完全赞成,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抓好落实。

这次自治区“两会”,取得了圆满成功,凝聚了广泛共识,提振了发展信心,明确了目标任务,对做好今年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通过的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代表和委员给予高度评价,这是对政府工作的充分肯定。

过去一年,在自治区党委领导下,全区政府系统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的谆谆教诲,有力有效应对了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坚决顶住了异常巨大的经济下行压力,切实战胜了极不寻常的困难挑战,“十三五”规划任务圆满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胜利在望,美丽新宁夏建设迈出坚实步伐,交出了一份全面好于预期、十分来之不易的优秀答卷。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29•【字号】宁党办〔2022〕38号•【施行日期】2022.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22〕38号各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驻宁各单位,各大型企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6月29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21〕53号)精神,全面提升我区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有效应对生物多样性面临的挑战、全面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为目标,扎实推进生态保护与修复,持续加大监督和执法力度,进一步提高保护能力和管理水平,确保重要生态系统、生物物种和生物遗传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加快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为全面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新宁夏提供有力保障。

(二)总体目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地下水超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8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地下水超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8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地下水超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知正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地下水超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地下水资源,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有关规定,自治区组织开展了地下水超采区评价工作,划定了地下水超采区和限采区范围,现予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超采区范围超采区范围包括一般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

目前我区有5个超采区,总面积741平方公里,其中,银川市1个超采区,面积294平方公里;石嘴山市4个超采区,面积447平方公里。

(一)一般超采区。

1.银川市中型孔隙地下水超采区。

面积294平方公里,分布范围为西夏区西绕城高速公路以东,高贺路—贺兰山西路以南,平吉堡奶牛场—平吉堡站以北,西夏区行政东界以西;金凤区康平路以南,银川林场二队—殡仪馆—保家湾以北,金凤区行政西界以东,唐徕渠以西;兴庆区上前城—孔雀—洼路村以北,金贵镇蒋家沙窝—马家庄—洼路村以西,康平路—新南庄—金贵镇新水桥村—红旗村—潘西村—蒋家沙窝以南,唐徕渠以东。

2.石嘴山市惠农区中型孔隙地下水超采区。

面积144平方公里,分布范围为惠农区贺兰山东麓石城子—罗家园子1200米等高线以东,简泉农场一队以南,京藏高速公路以西,惠农区行政南界以北。

3.石嘴山市平罗县小型孔隙地下水超采区。

面积23平方公里,分布范围为包兰铁路以东,平罗县砖厂以北,平罗农牧场—第三排水沟以西,明水湖长城以南。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黄河宁夏段水量调度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黄河宁夏段水量调度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黄河宁夏段水量调度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8•【字号】宁政发[2009]119号•【施行日期】2009.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黄河宁夏段水量调度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9]119号2009年10月28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黄河宁夏段水量调度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黄河宁夏段水量调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黄河宁夏段水量统一调度,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务院《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黄河宁夏段取用水和排(退)水的水量调度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黄河宁夏段是指流经宁夏境内的黄河干流与支流。

支流包括清水河、苦水河、泾河、葫芦河等。

第三条自治区对黄河宁夏段水量实行统一调度,遵循总量控制、断面流量控制、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实施黄河宁夏段水量调度,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需要,合理安排农业、工业、旅游、生态用水。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黄河宁夏段水量调度工作,其所属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灌溉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黄河宁夏段水量分配和水量调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相关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渠道管理单位负责所辖范围内的用水和排(退)水管理,按照管理权限做好水量调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引黄灌区支斗渠以下用水管理实行农民用水协会管理模式的,由农民用水协会负责所辖支斗渠范围内的用水管理;没有成立农民用水协会的地区,由当地村委会负责管理。

第二章水量分配第五条制定黄河宁夏段水量分配方案应当遵循总量控制、丰增枯减,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原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4.04.02
•【字号】宁政办发〔2024〕22号
•【施行日期】2024.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5号)有关要求,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请各有关部门严格落实决策程序,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4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22•【字号】宁政办发〔2021〕63号•【施行日期】2021.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旅游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63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十四五”规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2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十四五”规划第一章发展基础“十三五”时期,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区文化和旅游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宁视察重要讲话精神,培元固本、守正创新,不断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着力推进全域旅游快速发展,全区文化和旅游各项工作成效显著,文化旅游产业作为自治区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产业地位更加巩固,为“十四五”时期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第一节“十三五”时期取得的主要成就“十三五”期间,我区文化和旅游发展的主要指标和重点任务基本完成,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充分显现,旅游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综合带动功能更加凸显,文化和旅游积极助力“六稳六保”、脱贫攻坚、乡村振兴,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艺术精品力作不断涌现。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推出一批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精品力作。

创作演出优秀剧目45部、主题晚会18台、美术作品561幅;各类优秀文艺作品获得国家级奖项80多个。

秦腔现代戏《王贵与李香香》荣获“文华大奖”和“五个一工程奖”,入选全国优秀红色旅游演艺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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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厅宁夏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9]238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9.11.11
【实施日期】2009.11.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跨行政区域重点河流断面水质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和《宁夏黄河中上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2—2015年)实施情况考核细则》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厅宁夏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
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238号2009年11月1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制定的《宁夏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落实黄河中上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建立健全我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责任制,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3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固原市为黄河二级支流)、中卫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五市政府)实施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五市人民政府是实施专项规划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本辖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相关规划目标、任务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四条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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