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秘鲁司法制度考察报告
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有何特点?

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有何特点?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对于维护社会正义、保护公民权利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对于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世界上不同国家的司法制度各有不同的特点,下面列举三个国家的司法制度,以期更好地了解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特点。
一、美国的司法制度美国是一个拥有完善司法制度的国家,其职业法官和陪审员制度在世界上非常有名。
美国联邦法院是美国最高级别的法院,它的审判管辖权范围涉及到联邦宪法、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以及行政案件等。
与此同时,美国各州也有自己的法院体系,这些法院与联邦法院共同构成了美国的法院系统。
在美国,陪审团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一环,陪审团由12名陪审员组成,他们必须以全票通过的方式决定案件的判决。
二、法国的司法制度法国是一个拥有两种司法制度的国家,一种是民事制度,另一种是刑事制度。
民事制度主要处理民事纠纷,如合同纠纷、家庭纠纷等,而刑事制度则主要处理刑事犯罪。
法国的司法总部设在巴黎,它由司法大臣领导,法国的法官由总统任命,集体裁决案件。
在法国,公民可以利用检察官在法官前免费进行咨询与服务,而这个服务是法国司法制度的特色之一。
三、中国的司法制度中国是一个拥有自己特色的司法制度的大国,中国的司法制度经历了多年的改革,现在正日益趋于完善。
中国的司法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地方法院、基层法院等众多层级。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的审判工作既由专业法官主持,也由公民参与,这就是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在人民陪审员制度下,法官和陪审员共同参与裁判,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和公义。
综合来看,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有各种不同的特点。
通过了解各自的特点,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
同时,我们也可以从中学习到各国法律的先进理念和法律制度的不足。
为了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正义,我们应该在自身能力范围之内,积极参与到司法制度的建设中去,共同促进司法公正和公义的维护。
巴西、秘鲁社会福利考察及思考

巴西、秘鲁社会福利考察及思考温长洛【期刊名称】《中国民政》【年(卷),期】2000(000)007【摘要】今年1月,广州市民政局李金福局长率考察团赴巴西和秘鲁考察两国的社会福利。
现对巴西、秘鲁的社会福利概况作一简介,并提出几点思考。
一、巴西、秘鲁社会福利概况我们考察了巴西的里约热内卢市(下称里约市)和秘鲁的利马市。
从对方介绍和实地考察的情况来看,巴西、秘鲁社会福利工作主要有如下特点:(-)积极推进社会福利,但未形成统一的社会福利制度。
近十年,巴西和秘鲁中央及地方政府非常重视社会福利,每届政府都制定社会福利的目标,平民百姓的社会福利意识也逐渐增强。
目前,里约市较关注的是少年儿童问题、老年问题和残疾人问题。
虽然巴西经济在南美洲最为发达,近几年社会福利也有很大发展,但福利制度仍未完全建立起来,社会保障水平有限。
巴西26个洲各有各的法律和福利制度,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只在南部较富裕的地区实行,南部的巴拉那洲居民最低收入低于月均80美元的,可向政府申请补贴,但北部的大部分洲都未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秘鲁全国都未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二)注重公共事业建设.但社会福利事业仍比较落后。
巴西里约市和圣堡罗等城市的公共福利设施政府投入大,公共化、福利化、群众化特征十分明显。
如里约市的周边海滨全部装有日光灯,沙滩上各种体育设施齐全,均属公共性...【总页数】2页(P)【作者】温长洛【作者单位】广州市民政局【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73【相关文献】1.巴西、秘鲁林业考察报告2.进一步实施油气资源“走出去”战略的思考——中国石油在秘鲁、委内瑞拉勘探开发油气资源的考察3.赴巴西智利秘鲁土地资源管理考察报告4.巴西农机化特点——摘自2005年农业部农机推广总站组织的赴巴西农机化考察团考察报告5.巴西、秘鲁结核病控制工作考察报告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赴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考察司法制度的调研报告

件中担任起诉人或者经过协商交 由联邦或州检察官
单独起 诉 。 各州 的检察 机关 只 负责处 理较 为严 重 的刑 事犯 罪 , 不具 有 调查 权 , 对 于 警 察 的调 查取 证 只 有建
议 的权 力 。检察 官可 以决 定 向法庭 提起 诉讼 、 改 变指 控 的罪名 或者 中止程 序 。 检察 署通 常不是 按级 别设 立 的 , 官独 立两层 意 义 。 资本主义 国家 “ 三权 分立 学 说” 与“ 三权 分 立 ” 的 权力 结 构 , 是 资产 阶级 司法 独 立 的理论 基础 和政 治保 障。 在 澳大利 亚 和新 西 兰 , 法院、
法官 的地位 崇高 。 在 司法体 系 方 面 , 澳、 新 广 义 的 司法 制 度 主要 包
干预 ; 法 官 职务 固定 、 薪俸 固定 。法 官职 务 固定 , 是指 法官 只要行 为正 当 即应继 续任 职 , 或法 官在 任 职届满
管辖上 , 联 邦检 察 总 署 负责 管 辖涉 及 判 国罪 、 恐 怖 主
义犯罪 、 毒品走私 、 社会保 险欺诈 、 税收欺诈 、 贩卖人 口等案件 , 以及联邦法律 中规定的犯罪案件和侵犯联
的法律顾 问, 接受议会的质询并与政府共进退 。 但是 ,
政府 与检 察 系统之 间不存 在 监督 与被 监督 、 管 理 与被 管 理 的关系 。 检察 机关 的使命 是在 司法 活动 中成 为法
律 实施 的监 督者 、 公共 利益 和政 府机 关 的代表 者 。相
了各 自的起诉 规则 , 作为 各 自机关 内所有 检察 官应 当 遵循 的 准则 , 内容包 括职 责 、 起诉 原则 和程 序 , 相 关规
总体 而言 , 澳、 新 两 国法律 制度 虽 各有 特点 , 但在 法律 渊源 、 法律 观 念 、 司法 体 系方 面 , 与英美 法 系 国家 ( 尤其 是英 国 ) 基本相同, 在 受英 国法 传统 影响 方面 烙
亚洲六国公益诉讼考察报告

亚洲六国公益诉讼考察报告
根据考察报告,亚洲六国(以下简称“六国”)在公益诉讼方面存在一些共同的特点和问题。
首先,六国中的大多数国家都有相关的公益诉讼制度,但在实施层面存在一些困难。
一方面,公众对于公益诉讼的了解程度不高,缺乏参与和了解的渠道。
另一方面,公益组织在起诉公益诉讼案件时面临的阻碍较多,例如缺乏法律知识和资源、对政府机构的监督力度不够等。
其次,公益诉讼的范围和内容在六国中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些国家主要侧重于环境保护类案件,如土地污染、空气水质污染等;另一些国家则更注重消费者权益、劳工权益等领域。
虽然公益诉讼的范围广泛,但六国中的公益组织在选择起诉案件时还缺乏明确的标准和指导。
再者,六国中的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比较繁琐并存在一定的时效性问题。
一些案件可能需要数年甚至更久的时间才能得到最终判决,这对于敏感的公益问题来说是一个显著的问题。
此外,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也导致公益诉讼案件无法得到及时审理。
最后,尽管六国中的公益诉讼制度存在一些问题,但也有一些建设性的措施和进展。
例如,一些国家开始鼓励公众参与公益诉讼,鼓励公益组织发起诉讼案件,以加强对政府的监督和约束。
此外,一些国家还在加强公益组织的能力建设上下功夫,提供相关的培训和支持,以提高他们通过诉讼手段维护公益权
益的能力。
综上所述,亚洲六国中的公益诉讼制度有一些共同的问题,包括公众参与度低、诉讼范围和内容差异、审判程序繁琐和时效性问题等。
然而,也有一些积极的措施和进展,使得公益组织能够更好地利用诉讼手段来维护公益权益。
关于赴巴西、阿根廷、秘鲁耿业教育的考察报告

关于赴巴西、阿根廷、秘鲁耿业教育的考察报告借鉴新兴国家职业教育的经验建设和谐社会促进可持续发展--关于赴巴西阿根廷秘鲁考察职业教育情况的报告为了学习和借鉴新兴国家的职业教育的经验~拓展新的创业与就业的渠道~促进我省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推动创业与就业~湖南中华职教社组织五位常务理事~于7月6日到17日赴巴西、阿根廷、秘鲁访问考察~拜访了巴西“里约联邦大学”、阿根廷“国家科技大学”,深入三个国家的社区~参观了两所培训机构~并与职业学院学生及通过参加职业培训后的就业人员~进行了广泛详细的交流与探讨。
对三国的职业教育及对应的社区群体、职业教育所解决的社会问题及推动本地经济发展、和谐社会建设等~有了较为清晰的了解。
一、拉美三国考察情况。
1、巴西的职业教育发展情况。
2巴西国土面积854.7km~居世界第五~是拉丁美洲最大的国家~人均GDP已超过一万美元~是“金砖四国”十分有潜力与活力的大国。
巴西有十分丰富的矿产、石油、森林、农田、水利等资源~近期科技、教育,头赶上~在航天、飞机臸造、现代农业、生物能源等方面发展迅速~令世人瞩撗。
已成功的接办2014年的世界杯足球赛和2016年奥运会~可以用“经济欣欣向荣、人民充满信心”来形容今天的巴西。
1正是由于巴西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巴西的职业教育随之进行了调整。
根本原因是进入新世纪~随着高科技革命的深入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各个层面技术的革新~新的知识、新的标准、新的技能不断推陈出新~使工人与职员不得不时时更新知识和技能~以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
对一个要参与全球化经济竞争的国家来说~不断参加职业培训的终身学习变得越来越重要。
特别是高新科学技术的发展~使高级技能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明显和重要。
以前只注重培训中等职业技术人才的做法~已无法满足以科技进步为主动力的经济快速增长的要求。
越来越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或培训机构的学员~希望获得更高的学历和更进一步的职业培训。
而巴西的高等教育无法满足这种旺盛的需求。
赴巴西智利秘鲁土地资源管理考察报告

赴巴西智利秘鲁土地资源管理考察报告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赴巴西、智利和秘鲁考察团
【期刊名称】《浙江国土资源》
【年(卷),期】2010(000)011
【摘要】@@ 应巴西地理统计局(IBGE)Jayme Italuga局长、智利智中经济贸易促进会(SOFECO)Hexing Wang会长和秘鲁土地产权规范化委员会(COFOPRI)David Ramos Lopez主任的邀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土地资源管理考察团一行6人,于2010年7月10日-21日,赴巴西、智利和秘鲁进行土地资源管理考察与学术访问.
【总页数】4页(P22-25)
【作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赴巴西、智利和秘鲁考察团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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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装备考察团赴巴西、智利考察报告 [J], 陈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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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秘鲁司法制度考察报告

巴西、秘鲁司法制度考察报告2010年1月,某法院考察组赴南美,先后访问了巴西桑托斯市法院、里约热内卢州高等法院、亚马逊州高等法院,受到了各法院院长或院长助理的热情接待。
因秘鲁遭遇百年不遇的特大洪灾,考察组未能按计划实地考察利马法院,双方进行了书面材料交流。
现将对两国司法制度的考察情况简要报告如下:一、巴西司法制度的基本特点(一)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个体系并存巴西系葡萄牙前殖民地,面积850万平方公里,人口1.9亿,面积、人口和国民生产总值均居南美洲第一。
根据1988年10月5日颁布的宪法,巴西司法权由巴西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法院、高等司法院、高等劳工法院、高等选举法院、高等军事法院和各州法院行使。
巴西法院分为联邦法院和地方法院两个系统,即全国设立一个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由11名大法官组成,大法官必须是35岁以上,65岁以下的巴西公民,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批准后任命。
最高法院下面分为联邦法院和地方法院,联邦法院跨越地方行政区域设立,可以管辖两个州以上区域的相关案件。
为了工作需要,联邦法院在每个州均有派出机构。
地方法院则严格按照行政区域设立,每州设立一个高等法院及若干派出法院(初审法院)。
联邦法院受案范围较小,仅仅管辖与选举、劳动争议等问题有关的案件及不服各州高等法院判决的案件,其他案件均由地方法院负责审理。
(二)复杂的上诉程序和单纯的法律审判巴西上诉制度十分复杂。
巴西法院对案件的一审多为独任审判,如果案件当事人不服初审法院判决,则可上诉至州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接当事人的上诉申请后,由三名法官组成法庭进行审理,若三名法官均一致决定维持原判,当事人不服则可直接上诉至联邦法院;若其中一名以上的法官不同意维持原判,则由五名法官重新组成法庭进行审理,若当事人对法庭的判决仍然不服,也可上诉至联邦法院。
复杂精致的上诉制度设计在充分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同时不可避免的牺牲了诉讼效率。
在访问中,我们了解到,里约热内卢州高等法院甚至还存在历经百年审理尚未审结的案件。
司法协作调研报告

司法协作调研报告司法协作是指国际间或国内不同司法机关之间的合作。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司法协作变得越来越重要。
本篇报告将对司法协作进行调研,并分析其作用、形式和挑战。
在国际层面上,司法协作可以加强不同国家之间的合作,提高国际刑事司法的效率。
特别是在打击跨国犯罪,比如恐怖主义、贩毒和金融犯罪方面,司法协作显得尤为重要。
国际刑事法庭等国际机构的设立,为国际司法协作提供了平台,不同国家的法院可以通过共享信息、证据和调查方法等方式进行合作,推进跨国犯罪的侦破和起诉。
在国内层面上,司法协作可以加强不同司法机关之间的合作,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在我国,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证据交流、案件转递等协作方式可以确保各司法机关之间的密切协作,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
司法协作的形式多种多样,可以包括信息共享、证据交流、联合侦查、案件移交等多种方式。
信息共享可以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的方式,确保各个司法机关能够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证据交流可以通过法律协议和交流机制加强不同司法机关之间的证据交流,提高证据收集和分析的效率。
联合侦查可以通过合作调查组的方式,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调查人员和法官可以共同组成侦查小组,深入调查犯罪活动并收集证据。
案件移交可以通过司法协作机制,将一些复杂案件交给合适的司法机关处理,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审判。
然而,司法协作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存在差异,这给司法协作带来了困难。
其次,司法机关之间信息共享和证据交流的技术手段和标准也存在差异,这使得合作变得复杂和困难。
再次,不同司法机关之间的权责划分不清,可能导致协作效果不理想。
最后,司法协作受限于国家主权原则,一些国家可能不愿意与他国进行司法协作,或者只在政治层面上进行表面合作。
综上所述,司法协作在国际和国内层面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不同司法机关之间的合作,可以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和内部司法的效率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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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秘鲁司法制度考察报告2010 年1 月,某法院考察组赴南美,先后访问了巴西桑托斯市法院、里约热内卢州高等法院、亚马逊州高等法院,受到了各法院院长或院长助理的热情接待。
因秘鲁遭遇百年不遇的特大洪灾,考察组未能按计划实地考察利马法院,双方进行了书面材料交流。
现将对两国司法制度的考察情况简要报告如下:一、巴西司法制度的基本特点(一)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个体系并存巴西系葡萄牙前殖民地,面积850 万平方公里,人口1.9 亿,面积、人口和国民生产总值均居南美洲第一。
根据1988 年10 月5 日颁布的宪法,巴西司法权由巴西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法院、高等司法院、高等劳工法院、高等选举法院、高等军事法院和各州法院行使。
巴西法院分为联邦法院和地方法院两个系统,即全国设立一个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由11 名大法官组成,大法官必须是35 岁以上,65 岁以下的巴西公民,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批准后任命。
最高法院下面分为联邦法院和地方法院,联邦法院跨越地方行政区域设立,可以管辖两个州以上区域的相关案件。
为了工作需要,联邦法院在每个州均有派出机构。
地方法院则严格按照行政区域设立,每州设立一个高等法院及若干派出法院(初审法院)。
联邦法院受案范围较小,仅仅管辖与选举、劳动争议等问题有关的案件及不服各州高等法院判决的案件,其他案件均由地方法院负责审理。
(二)复杂的上诉程序和单纯的法律审判巴西上诉制度十分复杂。
巴西法院对案件的一审多为独任审判,如果案件当事人不服初审法院判决,则可上诉至州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接当事人的上诉申请后,由三名法官组成法庭进行审理,若三名法官均一致决定维持原判,当事人不服则可直接上诉至联邦法院; 若其中一名以上的法官不同意维持原判,则由五名法官重新组成法庭进行审理,若当事人对法庭的判决仍然不服,也可上诉至联邦法院。
复杂精致的上诉制度设计在充分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同时不可避免的牺牲了诉讼效率。
在访问中,我们了解到,里约热内卢州高等法院甚至还存在历经百年审理尚未审结的案件。
与复杂的上诉程序相比,巴西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较为狭窄,即上诉法官仅仅就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审理,而不涉及案件事实。
(三)严格的法官选拔制度与优厚的法官待遇巴西法院法官的选任由司法委员会负责。
司法委员会成员不仅有法院和议会的代表,还有律师、政府的代表。
对入选法官进行道德水准、合作能力、利益平衡能力和司法能力等方面的全面评价,因此入选法官必须经过严格、系统的法律知识教育并有长期的司法从业经验。
一名法官的选任,司法委员会的提名必须有3 个候选人,然后进行分别考察,从中确定1 个提交议会表决。
一旦候选人获得议会表决通过,地方法院法官由州政府颁发任命状,联邦法院的法官由总统颁发任命状。
巴西法院法官的地位很高、待遇优厚,并有严格的法律程序作保障。
法官一旦得到任命,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剥夺职务,直至其年满七十周岁退休。
法官的薪水远高于其他公务员,以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工资为例,他们的工资比总统的工资至少高三分之一甚至一半。
(四)高度公开的审判程序在巴西,法院的法庭审理乃至决定案件结果都是公开的。
法庭决定案件结果时,由诉讼双方当事人、律师、检察官参加,先由主审法官陈述案情并提出判决意见,然后请其他法官表态,如果其他法官认为事实不清楚,可以向主审法官提问,也可以调阅案卷。
同时,法官可以请律师澄清某些事实,律师有新的情况也可以在法庭介绍。
检察官也可以当庭就某些问题向当事人、律师提问,发表自己不同意见。
法庭审理的整个过程除当事人提出秘密审判以免损害名誉以及未成年人姓名不公开外,其他一律公开,包括法官、检察官对案件所发表的意见以及案件的全部流程都向社会公开,置于双方当事人、律师的监督之下,民众在网络上即可查询到案件审理的流程以及判决的内容。
考察中,我们就公开案件的评议决定是否可能造成当事人打击报复法官表示疑虑,实际上在巴西打击报复法官的现象并不多见。
他们认为,案件实行公开审理,法官只需要站在公正的立场根据法律条款对案件发表意见。
不是法官而是法律把罪犯送到监狱,法官只是在执行法律,无可指责。
(五)独具特色的巡回审判、调解及小额诉讼制度巴西是南美洲面积最大、人口最多、经济最发达的国家,同时又是贫富两级分化、社会矛盾尖锐的国家,社会治安形势严峻、社会矛盾丛生。
为妥善化解矛盾,巴西法院十分重视调解和巡回审判工作。
他们在审判工作中广泛适用调解,积极鼓励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
该国里约热内卢州法院规定,法院受理的小额诉讼(标的大约在人民币2 万元以下)必须经过调解程序,超过该标准的,也要求法官必须在判决前征求双方的调解意见。
针对巴西国土面积辽阔,自然条件多样的特点,该国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创设了各类巡回审判方式。
比如,亚马逊高等法院就针对该州河流众多而陆地面积狭小、国民居住分散等特点,充分利用内河交通发达等条件,创设了船舶巡回法庭,安排了专门的船只进行巡回审判。
该船只内配置了各类审判设施,既方便了法官开庭审判,也方便了当事人的诉讼。
为提高司法效率,根据诉讼标的的大小,巴西设立了小额债务法庭,实现了案件的繁简分流。
巴西规定一定诉讼标的额以下的案件(约合人民币2 万元)由小额债务法庭进行审理,并对审理的程序等作了特殊规定,确保案件高效审结。
(六)新世纪诞生的首部民法典——《巴西新民法典》从法系传统上讲,巴西属于大陆法系,其民法属于作为大陆法系的一个子体系的拉丁美洲法系。
2003 年1 月,《巴西新民法典》正式生效实施,以取代1916 年《巴西民法典》。
与其他国家民法典相比,《巴西新民法典》可谓独具特色,是新世纪以来世界范围内诞生的一部优秀民法典,对同属大陆法系并正处在制定民法典前夜的我国极富启发意义。
与巴西旧民法典相比,其主要特点包括:第一,专家立法色彩浓厚。
新民法典是巴西法学家委员会的作品,是典型和成功的专家立法模式的结晶。
第二,民商合一体例再度复兴。
旧民法典是不包含商事法的传统民法,在经过长达几十年争论的基础上,新民法典最终采纳了民商合一体例,比如其中规定了企业法、公权证书等典型的商法制度。
第三,财产法的社会化趋势明显。
新民法典打破了传统民法采用的经济人假说,转采社会人假说设计民法的具体制度,主要体现在权利义务的混合化、取得时效主观要件的二元化、合同功能及合同责任的社会化等等。
第四,维护公平前提下对推进交易效率的更有力关注,这突出反映在新民法典中几乎所有的期间都被缩短了。
第五,解法典化思潮得到体现。
过去的民法典总是倾向于对社会生活进行全面涵摄,力图为丰富多样的社会关系预先作出完备无遗的规定。
新民法典受到了20世纪下半叶以来欧洲开始涌动的解法典化思潮的影响,并不试图制定一部包罗万象的法典,比如新民法典没有规定知识产权,也没有规定预嘱制度等等。
考虑到巴西新民法典是新世纪以来世界诞生的第一部民法典,这对正在加紧制定民法典的我国来说极富借鉴价值和启发意义。
二、秘鲁司法制度的基本情况秘鲁法院共分四级: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一审法院和调解法院。
各级法官均通过全国或地方法官委员会考核推荐,由总统任命。
最高法院院长从大法官中选举产生,任期两年。
秘鲁公众对该国的法制状况以及法官的公正性、效率性方面的信心严重不足。
这在一定程度上源于秘鲁极少在市级以下设置司法部门;同时也因为法律体系在藤森独裁统治期间(1990 年-2002 年)一直受到政治势力和贪污腐败的干扰。
近年来,随着藤森政权的落幕,秘鲁进行了司法改革,以国会立法的方式创建了司法管理一体化改革特别委员会创建了反腐败法庭;在利马设立了解决纠纷的七个商业法庭更有效地利用宪法法院来进行法律的违宪审查,更广泛地运用治安法官来解决低级争端;为提高审判效率,将科技手段引入审判,制作了诉讼文电子范本等;法官的人数增多、待遇提高。
但仍难以改善司法部门工作人员普遍存在的腐败现状,改革进程无法增进公众对司法部门的信心,无法解决案件的大量积压。
三、考察的主要体会(一)开阔了眼界,增进了相互了解通过十余日的考察学习,考察组既系统了解了巴西、秘鲁两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同时也积极宣传了我国社会发展、法制建设的成就以及我国法院为保障司法公正而采取的一系列积极措施和成效,树立了中国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
考察组认为,今后中外司法交流还应当进一步加强,这样的考察活动应当有计划的多开展,并可结合工作需要开展更为具体和实用的专题考察和双向交流活动。
(二)推进司法改革,既要虚心学习他国的成功经验,更要深刻把握本国国情和法律文化传统以及中外司法制度的本质差异,绝不能照搬照抄一些法律制度往往具有优缺点的双重性和对国情的依赖性、相对性,能否为我所用,关键在于能否与我们的政治、经济、文化、传统相适应、相衔接。
以巴西为例,该国法律制度渊源于西班牙、葡萄牙,但在近百年的法治发展中,也创造了符合本国实际的法律原则和具体制度,这在《巴西新民法典》中也有诸多体现。
司法改革、司法制度的本土化,正是巴西司法改革的基本经验。
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我们应当坚持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之路。
近年来,成都法院开展的审判“两权”改革、简化民事诉讼程序、推广“6+1 审判公开模式、完善便民利民举措、促进“大调解”联动机制等工作,都是我们在自觉把握我国国情、深刻认清中外司法制度根本差异基础上理性创新的结果。
成都法院的实践证明,这正是一条有序推进司法改革并使之健康发展的长远之道,必须继续坚持和完善,我们的司法改革和法院工作才能在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前提下更具开放性和包容性。
(三)司法需要能动回应社会需求司法的功能决定了司法的被动和消极性,但这不代表司法在促进社会发展、满足社会需求上是无所作为的,我们要在法律的框架内主动地、创造性地满足和适应社会需要。
就我国目前的社会环境来看,法官运用法条和根据程序推导出的裁判结果和社会对公正的认识有时难以完全统一,司法公正与社会纠纷的彻底解决有时也难以完全统一,出现案结事未了、涉诉上访突出等问题。
我们认为,今后相当长时期,司法的职能作用不仅在于追求公正与效率的价值,更多的是有效化解社会纠纷,提高服判息诉率和提高社会认可度。
因此,法院判决不是单纯的法律责任的判断,必须统筹考虑法律规定和社会因素,权衡利弊得失,在原则性与灵活性间寻求平衡,达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我们对法官的要求也不仅仅是能办案,而且要会办案,要在错综复杂的案情和矛盾纠纷尖锐的对立情绪中找准办案的切入点,要增强上下左右联系沟通的能力,争取各方面支持,用最少的时间、最小的代价解决矛盾纠纷。
(四)要注意发挥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诉讼仅仅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一个途径,甚至可能是成本最大、效率最低的途径。
当今各国民事司法因诉讼迟延、案件积压、成本过高等因素而普遍面临“危机”,而案件日益增加以至于法官不堪重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