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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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2015年修正)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2015年修正)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7.24•【字号】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施行日期】2001.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2001年6月1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正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支持和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主要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称民办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第四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以举办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学前教育为重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民办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

民办教育机构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依法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遵守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七条民办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国办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本条例和省人民政府规定,负责其职权范围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的决定正文:----------------------------------------------------------------------------------------------------------------------------------------------------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的决定(1996年9月11日河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和教育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省各种社会力量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采取多种形式,举办了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在培养人才、开发智力、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我省社会力量办学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主要是职责不清,管理不力;一些学校不能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内部管理混乱;有些学校办学条件不足,教育、教学质量不稳定。

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社会力量办学的质量及其形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保障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作如下决定:一、本决定所称社会力量办学系指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个人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组织、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自筹资金,以收取学费为主要经费来源,举办面向社会招生的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教育机构)的教育活动。

二、社会力量办学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有效途径。

各级人民政府对社会力量依法办学应当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社会力量办学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6.03.27•【文号】•【施行日期】1996.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工作的通知(1996年3月27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近年来,社会力量办学发展较快,对广开学路,培养人才,促进办学体制改革,改变国家包办教育的状况,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

目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是:相当一部分学校缺乏必要的办学条件,教育质量难以保证;一些学校办学的指导思想不端正,在招生、收费、颁发证书等方面违反国家规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一些学校内部管理混乱,缺乏规章制度,特别是在财务管理方面帐目不清,少数学校的举办者转移、挪用甚至侵吞学校财产;一些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对于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工作重视不够,管理力量薄弱,管理不力。

这些问题,影响到社会力量办学的健康发展,已经引起各方面的普遍关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予以重视,采取措施,抓紧解决。

为此,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和管理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当前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把社会力量办学纳入本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本部门管理工作的范围,制定和完善有关规章,及时研究、解决办学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

要根据本地区社会力量办学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一名负责同志抓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工作,设置必要的管理机构,明确主管处(科)、室和有关处(科)、室的职责,配备和充实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和管理经费,保证本地区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

二、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办学的审批制度要严格按照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审批学校。

国家教委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87]教高三字014号

国家教委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87]教高三字014号

国家教委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87]教高三字014号1987年7月8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加强宏观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社会力量,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企业事业组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学术团体,以及经国家批准的私人办学者。

第三条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办学的补充。

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种教育事业,维护学校正当权益,保护办学积极性,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力帮助解决办学中存在的困难,对办学成绩卓著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社会力量办学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遵守政府法令,执行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社会力量办学应遵循教育规律,量力而行,扬长避短,注重质量,讲求实效。

应结合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主要开展各种类型的短期职业技术教育,岗位培训,中、小学师资培训,基础教育,社会文化和生活教育,举办自学考试的辅导学校(班)和继续教育的进修班。

第六条社会力量举办具有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资格的各级各类学校,应按照国家颁布学校设置的有关规定办理;举办其他学校(包括班、培训部等,下同),均应按本规定办理。

第七条凡申请办学的单位,均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办学的证明;在职人员申请办学,须经所在单位批准,并出具同意办学的证明;非在职人员申请办学,须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同意办学的证明。

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88.10.24•【文号】[88]教高三字017号•【施行日期】1988.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88]教高三字017号1988年10月2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第一条为了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促进其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是:社会力量举办的、未取得颁发国家学历证书资格的、面向社会招生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分校、分部以及独立设置的培训中心、各类培训班、辅导班、进修班等从事教学活动的组织等(以下称学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教学管理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在培养目标、专业或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建设、教师聘任、教学场所、学籍管理以及其它有关教学方面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学校均应根据有关规定,按办学规模、层次、教学形式等,设立教务或教学管理机构,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逐步开展教研活动。

第五条学校均应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实际需求,制定明确的培养目标。

对培养目标不符合实际需要的学校或专业,教育行政部门应停止其招生。

第六条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高等层次学校的专业设置,应报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查;开设的专业应参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布的专业目录以及自学考试的开考专业办理;确需开辟新专业,应经过充分论证。

第七条学校应根据培养目标和专业设置制定教学计划和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并报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备查。

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应包括学制、课程设置、使用的教材、总学时数、周学时数、实验和实习内容及其课时数等;应指明各教学环节的衔接关系。

第八条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确需改动者,除经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外,还应向任课教师以及学员讲明,并允许学员退学。

完善法规 加强管理 大力发展社会力量办学

完善法规 加强管理 大力发展社会力量办学

完善法规加强管理大力发展社会力量办学
朱卫国
【期刊名称】《河北成人教育》
【年(卷),期】1995(000)005
【摘要】完善法规加强管理大力发展社会力量办学河北省教委成教处副处长朱卫国近几年,我省的社会力量办学坚持“大力支持,积极鼓励,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初步形成了能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多层次、多规格、多门类、多形式的办学体系。

现全省有经教育部门...
【总页数】2页(P29-30)
【作者】朱卫国
【作者单位】河北省教委成教处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72
【相关文献】
1.立足规范加强管理:牡丹江市社会力量办学综述 [J],
2.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鲤城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工作调查 [J], 洪镇源
3.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鲤城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工作调查[J], 洪镇源
4.在京境外人员租赁房屋现状及完善法规加强管理的对策建议 [J], 许杰;王全淳
5.正确引导加强管理──推动社会力量办学健康发展 [J], 李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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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学校管理共建和谐校园的通知-冀政办函[2006]6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学校管理共建和谐校园的通知-冀政办函[2006]6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学校管理共建和谐校园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学校管理共建和谐校园的通知(冀政办函〔2006〕6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全国加强中小学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学校管理,共建和谐校园,营造安全、文明、卫生、健康、和谐的育人环境,特作如下通知: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学校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学校管理工作,确保中小学生安全健康成长,关系亿万家庭的和谐幸福,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广大中小学校积极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学校管理工作进一步得到加强,安全事故逐年减少。

但是,当前部分中小学校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校园内外还存在不少安全隐患,各类安全事故和刑事案件时有发生,暴露出一些地方和学校在学校管理方面还存在着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

各级政府、各级各类学校要从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增强做好学校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加强学校管理、建设和谐校园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认真谋划好、落实好学校管理各项工作。

二、深入开展安全文明卫生和谐校园创建活动(一)创建活动的总体目标任务: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避免安全事故发生;改善学校及周边治安状况,有效防止刑事治安案件,特别是重大刑事案件的发生;加强师生安全法制教育,以师生公民道德、职业道德、文明修养和民主法制观念为主要内容的思想道德素质显著提高,以内容健康、格调高雅、丰富多彩为基本要求的校园文化生活质量显著提高,以良好的校园秩序和优美的校园环境为主要标志的校园文明程度显著提高,使学校育人环境进一步改善。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本文是关于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最细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支持和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主要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称民办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第四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以举办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学前教育为重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民办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

民办教育机构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依法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遵守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七条民办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国办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法律地位平等。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本条例和省人民政府规定,负责其职权范围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二章设立与审批第九条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及发展规划;(二)有相应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三)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四)有适应办学需要的师资队伍和行政管理人员;(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申办报告、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二)举办者、拟任校(院)长或者主要负责人、拟聘教师、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及举办者的履历;(三)拟办民办教育机构的资产、经费证明;(四)专业设置、课程计划和教材;(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六)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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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
的决定
【法规类别】社会力量办学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6.09.11
【实施日期】1996.09.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发布日期:2001年6月1日实施日期:2001年6月1日)废止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的决定(1996年9月11日河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发展和教育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在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省各种社会力量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采取多种形式,举办了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在培养人才、开发智力、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我省社会力量办学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主要是职责不清,管理不力;一些学校不能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内部管理混乱;有些学校办学条件不足,教育、教学质量不稳定。

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社会力量办学的
质量及其形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保障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作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社会力量办学系指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个人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组织、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自筹资金,以收取学费为主要经费来源,举办面向社会招生的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教育机构)的教育活动。

二、社会力量办学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有效途径。

各级人民政府对社会力量依法办学应当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社会力量办学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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