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人民警察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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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流程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流程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流程一、民政部门主管的评残、补评残对象包括:1、退出现役的军人(含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2、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权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国家补贴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编制内已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无军籍的工作人员);3、授予警衔的行政编制人民警察;4、参战的伤残民兵民工;5、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6、因维护社会治安负伤致残的无工作单位人员。

二、评定依据: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2、《伤残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7年第2号);3、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民发[2006]110号);4、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

三、申请人提交的材料:1、本人申请报告;2、伤残人员所在单位(户口所在地)出具负伤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受伤详细经过证明和对其评残的意见材料;人事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公安干警需附授警衔任命书);3、现场证人提供的旁证材料(2-3人份);证明材料需加盖证明人所在单位公章方有效;4、受伤时接诊医院的检查、治疗病历和辅助检查报告原件,即原始病历;5、交通事故致残者评残需附公安交警或交通监理部门对事故的鉴定和处理意见书原件;6、退出现役的军人或其他伤残人员要求补评残的需报有关档案材料原件;7、伤残鉴定医务证明书;8、本人2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1张;1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3张。

四、办理程序:1、申请:①无工作单位的伤残人员,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残疾经过和残情等情况;②有工作单位的伤残人员,由本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③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写出证明材料,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现场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送县民政局审查。

伤残警察退休政策出台

伤残警察退休政策出台

伤残警察退休政策出台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复杂化,伤残警察的数量逐渐增加。

为了应对这一情况,政府决定出台一项新的退休政策,以保障这些伤残警察的权益并为他们提供更好的福利保障。

一、政策背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警察的职责日益繁重,风险也越来越大。

在履行公务期间,很多警察可能会遭受伤害,导致身体残障。

因此,我们迫切需要一项退休政策来关注和照顾这些伤残警察。

二、政策内容根据新政策,伤残警察可在满足特定条件时提前退休。

具体的政策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退休年龄调整:伤残警察可以在年满55周岁后提前退休,享受退休金和其他相关福利。

2. 退休金待遇:退休金的计算标准将以伤残程度和服务年限为基础进行评估。

伤残程度越高、服务年限越长的警察将获得更高的退休金待遇。

3. 医疗保险:退休后,伤残警察将继续享受免费医疗保险,以保障他们的健康和医疗需求。

4. 就业机会:政府将积极协助伤残警察重新就业,并提供相关培训和职业转型支持,以确保他们在退休后仍能融入社会并保持稳定的收入来源。

三、政策影响伤残警察退休政策的实施将对社会产生积极的影响:1. 保障警察权益:政府通过出台这一政策,进一步加强了对警察的保障,弘扬了社会对公安事业的尊重和关怀,增强了警察的工作积极性和荣誉感。

2. 提升治安水平:伤残警察退休政策的实施,将有利于增加警力的轮换和更新,提高警务质量和水平,进一步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3. 社会和谐稳定:政府为伤残警察提供适当的退休待遇,有助于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并为他们提供更好的物质和精神支持,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政策展望伤残警察退休政策的出台是一项重要的举措,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1. 完善评估制度:需要建立有效的伤残程度评估机制,确保评估结果公正客观,以避免任意裁定和不公平待遇的情况发生。

2. 加强法律保障:政府应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确保退休政策的执行得到明确的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布日期】2019.12.1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已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孙绍骋2019年12月16日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5日《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况的中国公民:(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第(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人员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有关政策中因战因公致残规定的,可以认定因战因公致残;个人对导致伤残的事件和行为负有过错责任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因战因公致残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

第四条伤残抚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公布有关评残程序和抚恤金标准。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民政部令第50号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民政部令第50号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正文:----------------------------------------------------------------------------------------------------------------------------------------------------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5日《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民政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四)、第(五)、第(六)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第三条伤残抚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公布有关评残程序和抚恤金标准。

第二章残疾等级评定第四条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新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

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

民警个人伤残申请书

民警个人伤残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是一名光荣的人民警察,长期从事公安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付出了巨大的努力。

然而,在工作中的一次意外,让我不幸负伤,导致身体残疾。

在此,我向您提交我的个人伤残申请书,希望能够得到组织的关怀和帮助。

事故发生于今年某月某日,当时我正在执行一项任务,为了制止一名犯罪嫌疑人逃跑,我不顾个人安危,勇敢地冲了上去。

在搏斗中,我被他推倒在地,导致右腿骨折。

经过紧急治疗,虽然病情得到了控制,但医生告诉我,我的右腿将永远无法恢复到以前的状态,留下了残疾。

自从受伤以来,我经历了无尽的痛苦和煎熬。

作为一名警察,我深知自己肩负着保卫人民安全的神圣职责,但由于身体原因,我再也无法像以前那样投身于工作。

每当想到这里,我都感到无比沮丧和愧疚。

然而,在这个困难时刻,我坚信组织会给予我关爱和支持。

首先,我希望能够得到组织的伤残抚恤。

作为一名因公负伤的警察,我深知伤残抚恤是对我们这种特殊情况的一种关怀和保障。

我迫切希望组织能够给予我这个帮助,让我在经济上得到一定的补偿,以便更好地面对生活。

其次,我希望组织能够为我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

虽然我的右腿残疾,但我仍然希望能够继续为社会作出贡献。

我希望组织能够帮助我找到一种适合我的身体状况的工作,让我能够重新融入社会,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最后,我希望组织能够关心我的家庭。

在我受伤后,我的家人一直默默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和负担。

我希望组织能够给予他们一定的关怀和帮助,让我和家人能够共同度过这个困难时期。

在此,我衷心感谢组织对我的关心和支持。

我坚信,在组织的帮助下,我一定能够勇敢面对生活的挑战,继续为党和人民的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此致敬礼!申请人:XXX申请时间:XXXX年XX月XX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公发[1996]18号)作者: 来源: 公安部民政部时间:1996-11-19 字体: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工作,激励人民警察献身公安事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有关优抚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民政机关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现行优抚法规、政策,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准确、及时办理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事宜。

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治工作部门负责人民警察伤亡抚恤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治工作部门,要做好伤亡抚恤的信访接待和政策宣传工作。

关心伤亡人民警察及其家属的工作和生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尽力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的政治工作部门,对伤亡人民警察的有关材料,应当严格管理,详细登记,按牺牲、病故、伤残分类建立档案,一人一档,长期保存。

第二章死亡抚恤第六条人民警察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确定为:(一)革命烈士;(二)因公牺牲;(三)病故。

第七条人民警察死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批准为革命烈士;(一)因侦查刑事案件,制止现行犯罪,逮捕、追捕、看管犯罪分子,平息暴乱、骚乱,紧急处置重大治安事件壮烈牺牲的;(二)在(一)款行为中负伤后因伤死亡或负伤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三)因维护社会治安,被歹徒或犯罪分子杀害或报复杀害的;(四)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及其他公民的合法财产而牺牲的;(五)固执行其他公安任务或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革命原则,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六)死难情节特别突出,足为后人楷模的。

第八条革命烈士的审批程序:(一)由死者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查清死难情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在征求同级民政机关和上一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向所在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写出申请报告;民政机关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要认真审核上报的材料,必要时可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对死者的死难情节等进行核实。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
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函[2004]3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1988年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于1989年发出《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优字34号),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问题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十多年来,这项工作进展顺利并已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和办事程序,保证了这部分人员的依法抚恤和优待。

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公布施行后,一些省、市来函来电询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事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及评残办法予以评残。

其伤残性质的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伤残抚恤金标准、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等,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牺牲,批准为烈士的条件,参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执行,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和病故的确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不享受现役军人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者死亡时增发抚恤金的待遇),具体计发标准,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

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

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人民警察的抚恤优待工作,激励人民警察的奉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有关优抚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警察,是指公安机关(含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伤残人民警察、人民警察烈士遗属、因公牺牲人民警察遗属、病故人民警察遗属是本办法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人民警察抚恤优待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人民警察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现行优抚法规、政策,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准确、及时办理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事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各级政法机关)要做好抚恤优待政策的执行、宣传工作,关心抚恤优待对象的工作和生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各级政法机关的政治工作部门负责办理人民警察抚恤优待的具体工作。

各级政法机关的政治工作部门应当严格管理伤亡人民警察的有关材料,按烈士、因公牺牲、病故、伤残分类建立档案,长期保存。

第二章死亡抚恤第七条人民警察死亡被评定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抚恤。

第八条人民警察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人民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执行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烈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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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人民警察办理指南
根据《山东省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实施办法》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含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一、伤残人民警察致残的条件
上述范围的人民警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因战致残:
1、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致残的;
2、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致残的;
3、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护国际和平任务中致残的;
4、执行武器装备科研实验任务中致残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因公致残
1、在执行任务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的;
2、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致残的,或者因医疗事故致残的;
3、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致残的
4、因患职业病致残的
5、其他因公致残的。

二、伤残人民警察评残的程序
1、人民警察因战、因公受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持本人原始病历向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伤残等级鉴定申请;
2、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初步审查,对符合评残规定的,开具伤残等级鉴定介绍信,到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指定鉴定机构进行残情鉴定;
3、经残情鉴定,达到评残等级的,由警察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4、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政法机关以正式文件出具书面意见,填写《人民警察评定伤残等级审批表》;连同两名现场目击者的证明材料,《授予警衔审批表》(复印件的盖章)、《公务员
登记表》(复印件盖章)、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近期着制服2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属于交通事故负伤致残的,应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医疗事故致残的,应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提供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鉴定结论一并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5、区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批。

三、伤残人民警察的伤残抚恤待遇
伤残人民警察按照伤残性质和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抚恤金。

旧伤复发的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经批准到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一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由单位按月发给护理费,护理费保准为:一、二级伤残的,为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工资的50%;三、四级伤残的,为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工资的40%。

需要配备假肢、轮椅等辅助器械的,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单位解决。

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优先购买境内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四、人民警察死亡抚恤
人民警察评为烈士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国家对烈士的褒扬金和因公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

因公牺牲的一次性抚恤金由所在单位按照警察牺牲时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和40个月本人生前工资;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由所在单位按照警察病故时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和40月本人生前工资。

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的人民警察一次性抚恤金按一定比例增发。

对生前做出特殊贡献的因公、病故人民警察,政法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五、人民警察遗属补助
符合定期抚恤金条件的烈属遗属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

对符合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因公牺牲、病故的人民警察遗属,由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享受定期抚恤和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死亡的,由发放抚恤金和生活补助的单位,增发6个月的定期抚恤金和生活困难补助金作为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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