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分公司兼职讲师管理实施细则
内部兼职讲师管理细则

内部兼职讲师管理细则内部兼职讲师管理细则一、背景介绍为了提升公司员工的技能和知识水平,推动员工的个人发展和职业成长,公司决定引入内部兼职讲师制度,由内部员工担任讲师,为员工提供培训和教育。
本管理细则旨在规范内部兼职讲师的选拔、管理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二、内部兼职讲师的要求1. 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内部兼职讲师应该在自己所擅长的领域有深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能够将其传授给其他员工。
2. 具备教学能力:内部兼职讲师应该具备良好的表达和沟通能力,能够清晰地传达知识和技能,引导学员进行学习和实践。
3. 具备带动学习的能力:内部兼职讲师应该能够激发学员的学习兴趣和动力,帮助他们建立学习的习惯和态度。
4. 具备时间管理能力:内部兼职讲师应该能够合理安排自己的工作和培训时间,确保兼职讲师角色与主要工作的协调。
5. 具备团队合作精神:内部兼职讲师应该积极与公司培训团队和其他讲师合作,共同提升培训质量和效果。
三、内部兼职讲师的选拔和评估1. 选拔程序:公司将通过内推、自荐和面试等方式招募内部兼职讲师。
招募程序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
招募过程中应注重以实际表现为基础,综合考量候选人的专业能力和教学能力。
2. 选拔标准:选拔内部兼职讲师的标准主要包括:专业背景与能力、教学经验和表现、成果和影响力等。
3. 评估机制:内部兼职讲师应定期接受培训及评估,以提升讲师的教学能力和知识更新。
评估结果将作为绩效考核的参考依据。
四、内部兼职讲师的权益和责任1. 权益:内部兼职讲师享有参加公司内部培训、学习交流活动的权益。
公司将为内部兼职讲师提供相应的培训资源和支持,并根据贡献程度给予一定的奖励和激励。
2. 责任:内部兼职讲师应负责准备和开展培训课程,确保课程内容符合公司要求,教学形式和方法适应学员的特点和需求。
内部兼职讲师还应积极参与培训计划和课程改进的讨论和实施。
五、内部兼职讲师的管理和培训1. 管理机构:公司将设立内部兼职讲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内部兼职讲师的选拔、管理和培训。
财富管理业务兼职讲师管理办法-最新版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业务兼职讲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富管理业务兼职讲师队伍建设,促进兼职讲师评聘与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充实部门教育训练力量,推动财富管理业务更好更快发展,特制定《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业务兼职讲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兼职讲师”是指在财富管理业务系列中承担所在营业部、营业区、分公司的晨夕会经营、训练、培训等工作,并由分公司财富管理业务部认可、授予兼职讲师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兼职讲师的选拔、评聘和管理由分公司财富管理业务部统一负责并实施。
第四条兼职讲师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踏实的工作作风、高度的责任心和较强的自主学习能力;掌握财富管理业务的基本知识、熟悉公司的产品及有关业务管理规定;熟悉公司的发展历程、经营战略和业务政策;了解银保市场,尤其是银保市场发展的现状与前景。
第五条兼职讲师是财富管理业务系列人员晋升营业部经理的必备条件。
现有营业部经理必须成为兼职讲师。
第六条兼职讲师必须遵守本《办法》。
对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或较大责任事故的兼职讲师,立即解除聘任资格。
第二章兼职讲师的工作职责第七条完成分公司财富管理业务部、营业区、营业部的晨夕会教育训练工作和培训班的课程讲授工作。
第八条积极参加分公司财富管理业务部组织的师资培训、课程研讨、专题教材开发。
第九条业绩优良,率先垂范,敬业奉献,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弘扬企业文化,树立公司品牌形象。
第十条积极开展银行保险业务培训的调查研究,及时反馈营业单位和业务人员的培训需求,对培训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一条注重学习提升,不断加强自身修养,维护讲师形象。
第三章兼职讲师的评聘第十二条兼职讲师配备标准:兼职讲师数量在分公司月度平均有效人力中的占比应不低于10%。
原则上每个营业部至少配备一名兼讲,即一部一兼讲。
第十三条兼职讲师选拔的条件:1、热爱财富管理业务工作,忠诚于新华事业;2、职级在初级财富顾问及以上,符合所在分公司绩优员工标准。
专职兼职讲师管理办法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专兼职讲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专兼职讲师的管理,提高全省系统教育培训水平,提升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促进公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讲师是指公司选拔聘用的专兼职从事教育培训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讲师的选拔、聘用、考核以及职责、待遇和调配使用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为加强公司专兼职讲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省分公司成立专兼职讲师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是全省专兼职讲师的最高管理机构。
省分公司专兼职讲师管理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室分管领导、教育培训项目组、个险部、团险部、中介代理部、县域保险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企划部负责人和教育培训项目组相关成员组成。
管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成员若干名。
第五条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审议有关专兼职讲师的管理制度和办法;二、审核专兼职讲师聘用资格;三、审核专兼职讲师培训计划、活动计划及执行情况;四、审议对专兼职讲师的重大奖惩决定。
第六条专兼职讲师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省分公司专兼职讲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育培训项目组。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拟订专兼职讲师管理的有关制度和办法,经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二、制定专兼职讲师培训计划和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专兼职讲师选拔、聘用、调用、考核、奖惩及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聘用和解聘第七条专兼职讲师的聘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八条专兼职讲师聘用的基本条件:一、思想作风正派,热爱公司,认同中国人寿的企业文化。
二、身体健康,作风正派,爱岗敬业,无不良纪录。
三、具有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年龄在20-50周岁之间。
四、具有良好的协调、分析判断、应变、组织策划、写作、演讲能力。
五、具备诚实公正、热情善良、心胸开阔、奉献进取的品德,乐于与他人分享心得或经验;有较强的学习愿望和接受能力,勤于思考,勇于创新。
中国人寿公司销售渠道兼职讲师制度及培养工作宣导

一、销售渠道兼职讲师管理办法修订的背景与意义
首 销售页 队伍发使 展需用 要建设规 一 示范文字格式 支强有力的外勤兼讲队伍
范一 行业政策变化,销售队伍快速增长
公司“双领先”发展要求扩量提质
现有销售渠道兼讲队伍建设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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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首 页使 用 规 范一 示 一范 、文 销字 售渠格道式兼职讲师管理办法修订的背景与意义
二、销售渠道兼职讲师管理办法的内容概览及特点 三、个险导师队伍建设培训工作的具体举措
三、个险导师队伍建设培训工作的具体举措
首 页使 用总规 公司教育范 培训部一 :落实总裁室指示精神,迅速组织全系统教
示范文字格式
二、销售渠道兼职讲师管理办法修订的背景与意义
首 示公求范司调文 页 对整字 教兼格 育讲使 式 培队训伍用 工建作设定 思规 位 路要范一 三个贴近要求:贴近一线、贴近 实战、贴近时代
专讲做精、兼讲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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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从“训兵”到“育将”转型
感谢总裁室领导对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 感谢个险渠道对教育培训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全系统教育培训条线的全体将士,加强专业学习, 提高实战能力,全力协助个险渠道,为个险渠道 队伍建设和业务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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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部门负责整体兼职的选拔、培养、考核及待遇管 理,各渠道负责日常管理及使用。
1.职级发展:划分五阶段,从“准”到“五”全覆盖; 2.工作内容:日常经营活动、授课与训练、参与研发、经 验萃取、辅导低职级讲师。
外部讲师管理办法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外部讲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外部讲师管理,充分发挥外部讲师的作用,依据整合资源、成果共享、规范运作、成本控制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部讲师,是指在培训实施过程中,为满足业务发展和员工综合素质提升需求,更好达成教育培训工作目标,聘请的承担授课工作的公司系统外部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各分支机构。
第四条只有公司内部讲师和课程无法满足培训需求时方可聘请外部讲师。
第五条省级(含)以下分公司聘请外部讲师,由所在省级分公司教育培训部根据培训需求确认外部讲师人选;与社会专业培训机构或咨询机构合作,由其派出讲师的,需与该机构签订书面的合作协议,并经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室批准。
总公司聘请外部讲师的,由总公司教育培训部根据培训需求确认外部讲师人选。
第六条聘请外部讲师,应当提前审核外部讲师资格。
审核的要素包括:(一)能够确认和标识外部讲师身份的信息:姓名、性别、—1—出生日期、证件号码、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二)能够确认外部讲师学术水平的信息:最高学历、职务职称等;(三)能够确认外部讲师工作经验的信息:主要培训方向、主要研究成果、工作经历等。
第七条培训需求单位(部门)应当在外部讲师承担授课工作前,就培训需求、培训目标、培训背景、学员情况等内容与外部讲师进行充分的沟通。
外部讲师在与培训需求单位(部门)关于授课内容达成一致的基础上方可承担授课任务。
在必要时,培训需求单位(部门)可审核外部讲师的教学大纲或者课件。
第八条外部讲师完成培训授课任务后,培训主办单位应组织学员进行教学评估。
对于不能满足培训需求、评估结果较差的外部讲师,总、省两级公司教育培训部不再将其作为外部讲师人选。
第九条外部讲师的授课费标准原则上根据外部讲师的专业职称或职级,结合其培训资历、影响力和市场授课费水平确定。
具有教授职称或相当职级的,税后授课费每课时不得超过2000元;具有副教授职称或相当职级的,税后授课费每课时不得超过1500元;具有讲师职称或相当职级的,税后授课费每课时不得超过1200元。
兼职讲师管理办法(暂行)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兼职讲师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为了建立 XX 分公司兼职讲师的管理体制,规范兼职讲师的职责,明确兼职讲师的定位,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兼职讲师是指经过XX 分公司选拔考评并聘用为兼职讲师的人员。
凡本公司有关兼职讲师的选拔、评聘、考核、异动、奖惩等事项,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包括兼职讲师的职责、兼职讲师的选拔、兼职讲师的管理等。
第二章兼职讲师的职责一、对公司政令的宣导和企业文化的传播;二、承担公司相关培训的授课任务。
三、根据培训需求编写培训教材及制作相关教案。
四、根据培训需求建立考试题库,批改试卷。
五、每月提交一份培训需求调查报告。
六、支援各支公司、各部门的教育培训工作。
七、从实际出发,每一季度向分公司个险销售部培训管理岗提出教育培训合理化建设。
八、不断探索新的培训模式,对现有培训进行调整。
第三章兼职讲师的选拔一、公司内选拔的兼职讲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政治素质高,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品质优良,作风正派;2、热爱公司、热爱寿险工作、热爱中国人寿教育培训事业;3、有一定的专业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并有一定的教学经历;4、从事寿险工作 2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年龄22 周岁到 35 周岁之间,特殊情况者可酌情放宽年龄限制;5、身体健康,体检合格,相貌端正;6、性格开朗,思维敏捷,学习能力强,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亲和力及感染力;7、有良好的语言表达和文字组织能力。
8、通过代理人资格考试。
二、兼职讲师选拔范围:1、系统内所有在编员工;2、系统内营销团队组训及其他从事代理人教育训练的人员。
三、兼职讲师选拔方式:(一)申报1、个人申请或部门推荐,并填写《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XX 分公司兼职讲师推荐表》;2、经所在部门考察,个险销售部审核后,同意面试,并提交一份完整的授课大纲、教案(PPT )及《培训需求调查报告》一份。
3、分公司个险销售部负责组织兼职讲师选拔、聘用的各项工作。
保险公司讲师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培训讲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培训讲师管理体系,使专、兼职讲师的评定、管理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同时为明确讲师的权利与义务,充分调动、发挥讲师团队在培训教育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专业、规范的讲师队伍,公司培训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XX保险培训讲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包括:专职讲师,即XX公司及各主体公司总、分公司的培训部编制内人员;兼职讲师,即经公司培训部授权取得兼职讲师资格并正式评级的非培训部的其他正式受聘员工。
第三条培训讲师的职责:认同XX的企业文化和经营理念,并积极正面宣扬公司文化、经营理念、商业模型,增强公司凝聚力;积极支持培训部及所在业务单位的工作安排,并按要求完成授课任务及课程的研发和存档;及时反馈业务单位和员工的培训需求,并对培训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培训工作献计献策;着装仪表规范,严格要求自己,维护公司及讲师专业形象。
第二章专职讲师管理细则第四条专职讲师的管理与调配:专职讲师是公司培训组织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专职讲师的调配(包括招聘、异动、调级、解聘)、使用及绩效考核由公司培训部统筹各主体总、分公司培训部实行条线垂管。
第五条专职讲师的分级管理:公司培训部依据专职讲师的个人工作经验、培训技能,结合公司培训序列的专项技能认证结果及对培训工作执行的贡献和训后效果评估和改善状况,对专职讲师进行讲师等级认定和定期调整;原则上对专职讲师的等级调整为一年一次,不得跨级晋级,每年X月份公布调整后的讲师等级情况;专职讲师按7星级进行等级划分,各级别专职讲师在工作时间以外的授课工作,可以领取对应的授课课时费。
第三章兼职讲师管理细则第六条兼职讲师的管理与调配:培训兼职讲师是指由公司培训部认定的、已获得PTT认证资格,通过培训部授权课程培训、可以担任指定课程的讲师,或根据其工作经验和专业技能而担任专业课程的非专职讲师人员;兼职讲师的授课安排由总公司及分公司培训部统一管理和调配;兼职讲师由部门或机构推荐、本人报名或分公司培训部提名,经公司培训部审核通过,可取得兼职讲师资格;兼职讲师在授课时,应准备经公司培训部核准的教案,并事先了解该课程的教学目的、教案内容及相关课件,遵循教案及课程规范授课;除执行培训部委派的培训工作之外,兼职讲师的日常工作管理由所属部门进行。
保险讲师管理制度
保险讲师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保险讲师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的所有保险讲师管理工作。
第三条保险讲师是公司最重要的资产,是保险业务推广和服务的重要角色。
公司要加强对保险讲师的管理,提高保险讲师的服务水平和专业能力。
第四条公司要建立健全的保险讲师管理制度,保证保险讲师的工作合规、有序。
第五条本制度内容包括:保险讲师管理的基本原则,保险讲师的组织架构,保险讲师的工作职责,保险讲师的考核评价,保险讲师的培训发展,保险讲师的激励制度,保险讲师管理的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公司要定期对本制度进行评估和修改,确保保险讲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保险讲师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七条保险讲师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保护保险讲师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讲师的工作秩序;(二)强调责任制度,严格执行公司规章制度;(三)注重业绩考核,提高保险讲师的工作积极性和专业水平;(四)促进保险讲师的培训和发展,提高保险讲师的综合素质。
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保险讲师管理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
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保险讲师考核评价制度,按照一定标准对保险讲师进行考核,明确考核结果的奖惩措施,激励保险讲师的积极性。
第十条公司要重视对保险讲师的培训和发展工作,提供各种培训机会,帮助保险讲师提升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三章保险讲师的组织架构第十一条公司的保险讲师管理由总经理负责,设立保险讲师管理部门,分管保险讲师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保险讲师管理部门设置保险讲师主管,负责具体管理保险讲师和协调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业务发展情况,设立保险讲师团队,每个团队由一名主讲师领导,负责团队的保险业务推广和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要建立健全保险讲师分工协作机制,明确各保险讲师的工作职责和合作关系,确保团队协作顺利进行。
第四章保险讲师的工作职责第十五条保险讲师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一)参与公司的保险业务推广和销售工作;(二)承担客户服务工作,解答客户疑问,提供专业咨询服务;(三)参与保险培训工作,提升自身专业能力;(四)积极参与公司的业务宣传和推广活动。
某人寿公司个险兼职讲师管理办法指导意见(2011版)
**人寿个险兼职讲师管理办法指导意见(2011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拔标准和流程第三章职责、权利和待遇第四章培养计划第五章晋升和维持办法第六章组织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尽快建立和健全个险培训体系,建立一支稳定的、高技能的兼职讲师队伍,使兼职讲师评聘和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人寿个险兼职讲师管理办法指导意见(2011版)》(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兼职讲师是指由总、分公司培训部授权认可并在本公司从事培训、训练工作的业务人员。
第三条兼职讲师的职级设置分为四个级别,由低到高分别为:见习兼职讲师、初级兼职讲师、中级兼职讲师、高级兼职讲师。
第二章选拔标准和流程第四条兼职讲师聘用条件一、以营销服务部为单位,3个月月均活动人力达到12人以上(含)平台,该营销服务部可以聘用1名兼职讲师;二、以营销服务部为单位,3个月月均活动人力达到20人以上(含)平台,该营销服务部可以聘用2名兼职讲师;活动人力每增加10人,兼讲增加1名;三、营销服务部3个月月均活动人力在12人以下,不可以聘用兼职讲师;四、营销服务部按条件聘用兼职讲师,在经营过程中连续3个月月均活动人力低于相应标准,则减少或停止兼职讲师数量。
第五条兼职讲师选拔标准一、年龄:25---50周岁;二、大专以上学历(特别优秀者,经分公司培训部经理面试,可适当放宽到高中学历);三、形象气质佳、语言表达能力强、有责任心;四、无品质违规纪录,品行端正、为人正直、乐于助人、有奉献精神、无不良犯罪、投诉记录;五、符合2011年合格小组标准的合格主管;第六条兼职讲师选拔流程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见附表一);二、营销服务部经理审核并推荐;三、中支组织面试、试讲;四、分公司培训部进行全省兼职讲师集中面试、试讲、选拔,合格者聘为见习讲师,并上报总公司培训部;五、见习讲师考核期为3个月,期间安排听课、试讲,在营业部承担早、夕会组织,营业部在职训练;六、见习讲师通过见习期考核,参加分公司PTT培训,并且授课达到5积分以上的晋升标准,可即时直接评聘为初级讲师,不受其他职级讲师起聘点只能是1月1日的限制。
保险兼职人员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保险公司兼职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从事兼职工作的保险人员。
三、兼职人员选拔1. 兼职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热爱保险事业,具备一定的保险知识。
2. 兼职人员需具备基本的文化素养,年龄在18岁以上,身体健康。
3. 兼职人员需通过公司组织的面试,经公司批准后方可录用。
四、兼职人员入职1. 兼职人员入职时,需填写《保险兼职人员入职登记表》,并向人力资源部备案。
2. 兼职人员到岗后,需熟悉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必要的培训,尽快进入工作角色。
3. 申请人有义务督促兼职人员树立集体荣誉观,自觉维护公司形象。
五、兼职人员工作职责1. 负责保险产品的销售和推广,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保险咨询服务。
2. 积极参与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讲座、说明会等活动,提高自身业务能力。
3. 跟进客户需求,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保险解决方案。
4. 按时完成公司下达的销售任务,维护公司利益。
六、兼职人员薪酬待遇1. 兼职人员薪酬包括底薪和提成两部分。
2. 底薪按月核算,根据岗位和地区等因素确定。
3. 提成按业绩计算,业绩越高,提成比例越高。
4. 兼职人员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带薪年假。
七、兼职人员考核与晋升1. 公司对兼职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团队协作等方面。
2. 考核合格者,可晋升为正式员工;考核不合格者,公司有权终止其兼职合同。
3. 兼职人员晋升为正式员工后,享受公司正式员工的各项待遇。
八、兼职人员离职1. 兼职人员因个人原因离职,需提前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2. 离职前,兼职人员需结清所有工作款项,办理离职手续。
3. 公司有权对离职的兼职人员进行必要的离职调查。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2.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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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人寿保险分公司兼职讲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ⅩⅩ分公司教育培训力量,完善教育培训体系,规范兼职讲师的聘任、培养、教学、考核和激励,建立一支具有中国人寿特色的兼职讲师队伍,积极支持公司业务发展和人员素质提升,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兼职讲师,是指经公司聘任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承担相关培训授课、教材及课件开发等任务的公司各级各类人员。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是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兼职讲师管理办法》框架下制定,适用于ⅩⅩ分公司的各级机构。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工作职责
第四条省、市分公司教育培训部门应当与本级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组建本级公司兼职讲师队伍。
第五条省、市分公司教育培训部门负责本级公司兼职讲师的聘任、培养、教学、考核、激励和档案信息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兼职讲师的工作职责。
(一)完成公司安排的教学任务;
—1—
(二)参与市场实践活动,完成公司安排的调研任务,撰写调研报告;
(三)及时反馈培训需求,对培训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参加公司组织的师资培训、教材及课件开发等工作。
第三章聘任与考核
第七条兼职讲师的聘任。
(一)省分公司兼职讲师从全辖人员中择优聘任;
(二)市分公司兼职讲师从所辖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八条拟聘兼职讲师人员应填写《兼职讲师资格(申请)登记表》(附件1)。
第九条兼职讲师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职级,聘期2年。
兼职讲师由员工和销售两类人员构成。
员工系列:
(一)初级兼职讲师
省分公司本部主办(含)以下人员、市分公司主管(含)以下人员
(二)中级兼职讲师
省分公司本部二级部经(副)理、高级主管、主管、市分公司部门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县(区)支公司经理室成员(三)高级兼职讲师
省分公司总经理室成员、省分公司部门级人员、市分公司总—2—
经理室成员
销售系列:
(一)初级兼职讲师
个险系列:业务经理、收展主任、组经理档(含收展)人员团险系列:助理客户经理、客户经理
银保系列:初级理财经理、中级理财经理、初级客户经理、中级客户经理、理财经理初级主管、客户经理初级主管电销系列:销售、铜阶、银阶坐席,见习组长、组长
(二)中级兼职讲师
个险系列:高级业务经理、高级收展主任、处经理档、收展处经理档人员
团险系列:高级客户经理、特级客户经理、拓展部经理
银保系列:高级理财经理、特级理财经理、高级客户经理、特级客户经理、理财经理中级主管、客户经理中级主管电销系列 :金阶、白金坐席,高级组长、资深组长
(三)高级兼职讲师
个险系列:区经理(含收展)人员
团险系列:首席客户经理
银保系列:资深理财经理、资深客户经理、理财经理高级主管、客户经理高级主管
电销系列:钻石、皇冠坐席;见习班长、班长、高级班长、资深班长
—3—
第十条兼职讲师聘任条件。
(一)初级兼职讲师聘任条件:
1.热爱寿险工作,忠诚于中国人寿事业,工作态度认真,专业能力突出;
2.入司或签约1年及以上;
3.具备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并通过所在公司教育培训部门组织的试讲。
(二)中级兼职讲师晋级聘任条件:
1.任初级兼职讲师满2年及以上;
2.本职工作履行情况良好;
3.初级兼职讲师年度考核结果1次良好(含)以上。
(三)高级兼职讲师晋级聘任条件:
1.任中级兼职讲师满2年及以上;
2.本职工作履行情况良好;
3.中级兼职讲师年度考核结果2次良好(含)以上。
(四)兼职讲师聘任期满后,如不符合更高职级聘任条件,可以续聘为现职级兼职讲师,条件如下:
1.本职工作履行情况良好;
2.兼职讲师年度考核结果2次合格(含)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人员,经所属教育培训部门及兼职讲师所在单位(部门)综合评定后,聘任为相应职级兼职讲师。
第十一条兼职讲师初次聘任时,具备教育培训工作经验者—4—
可以根据其教育培训工作年限、工作能力、工作成果等实际情况,特别优秀者经所在公司教育培训部门审核批准,可以破格聘任为中级兼职讲师或高级兼职讲师。
第十二条为公司教育培训工作做出重大贡献,成绩特别突出的兼职讲师,经所在公司教育培训部门审核批准,可以破格聘任为中级兼职讲师或高级兼职讲师。
第十三条兼职讲师在聘任后12个月内应完成相应职级讲师专业培训课程的学习,否则不可以聘任为更高职级兼职讲师。
第十四条兼职讲师年度考核工作由所在公司教育培训部门组织进行,考核项目和标准见《兼职讲师考核项目及标准》(附件2)。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待改进和不合格五个等级,由兼职讲师所在公司教育培训部门根据兼职讲师年度考核总得分确定。
第四章教学与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省、市分公司教育培训部门应当科学制订教学规划,合理组织兼职讲师参与教学工作,指导兼职讲师进行相关课件开发和培训授课工作。
第十六条省、市分公司教育培训部门在管辖范围内实行对兼职讲师的调配,兼职讲师调配工作的主要内容为兼职讲师参与各级公司组织的研究开发和培训授课等相关工作,但不包括兼职
—5—
讲师本人外出受训。
第十七条省、市分公司教育培训部门在对兼职讲师进行调配时,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告知兼职讲师本人及所在单位。
第十八条兼职讲师收到上级教育培训部门调配通知后应当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如因故不能按计划参与调配工作,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培训主办部门或单位,以便另行安排。
第十九条兼职讲师完成调配任务后,培训主办单位应当组织教学评估,并汇总评估结果,及时向兼职讲师所在单位教育培训部门反馈。
第二十条兼职讲师跨管辖范围调配产生的食宿、交通等费用由被支援分公司按照当地标准予以承担。
第二十一条省、市分公司教育培训部门负责对所辖兼职讲师的相关教学活动进行记录和管理。
第五章待遇与奖罚规定
第二十二条兼职讲师的培养。
省、市分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要配合教育培训部门共同承担兼职讲师队伍培养工作,以满足教学需求。
省、市分公司教育培训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组织兼职讲师各职级培训,全面提升兼职讲师综合素质和教学能力。
兼职讲师必须按照要求参加讲师专业培训,主要有以下内—6—
容:
初级兼职讲师:讲师专业表达能力训练
中级兼职讲师:培训技巧研讨
高级兼职讲师:课程设计与授课技巧研讨
第二十三条兼职讲师授课享有授课津贴,但上级公司人员在下级公司主办的培训班授课不享有授课津贴,总公司部门级(含)以上人员、省级分公司班子成员不享有授课津贴。
授课津贴发放根据兼职讲师职级和授课评估结果发放,发放标准以《ⅩⅩ分公司培训组织实施操作手册》(2012版)为准。
第二十四条兼职讲师的荣誉与激励。
1.省、市分公司依据兼职讲师年度考核结果,按照所辖兼职讲师队伍人数的一定比例评选年度优秀兼职讲师,并进行表彰奖励;
2.对于表现突出的兼职讲师,由所在公司提供各种形式的培训机会;省分公司将优先考虑纳入省分公司讲师团资格;
3.兼职讲师可以在本人名片上加印“兼职讲师”字样;
4.兼职讲师所在公司定期以多种方式向兼职讲师提供相关培训资讯。
第二十五条发生如下情形,解除兼职讲师聘任关系:
(一)损害公司利益,外泄公司商业机密者;
(二)无故不服从公司调配年度累计2次以上者;
(三)擅自接受同业公司或社会单位的教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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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兼职讲师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六条兼职讲师自解除聘任关系之日起,不再享受兼职讲师各项待遇。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分公司教育培训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原《ⅩⅩ分公司兼职讲师聘任指导意见》(国寿人险苏发〔2009〕47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兼职讲师资格(申请)登记表
2.兼职讲师考核项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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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ⅩⅩ分公司兼职讲师资格(申请)登记表
单位: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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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ⅩⅩ分公司兼职讲师年度考核项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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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超过两个指标的考核项目由省、市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指标所占权重进行分解。
2.1课时为50分钟,年度课时量为兼职讲师年度累计课时量。
3.授课质量反馈平均得分=所有课程授课质量反馈得分的总和/授课次数;授课质量反馈得分为该次课程所有学员所评分数的平均值。
4.调配工作内容包括研究开发、培训授课等培训工作。
5.年度绩效考核得分=∑考核项目得分×该项所占权重×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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