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驱逐出境制度的修改及完善
驱逐出境制度:类型、标准与整合

驱逐出境制度:类型、标准与整合作者:林艺聪来源:《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02期[摘要]以法律性质为研究视角,我国现行驱逐出境制度的主要类型包括刑事性的驱逐出境和行政性的驱逐出境。
其特点是在适用范围上以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在性质上以惩罚(包括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为主要定位。
但是,许多国家法律规定的驱逐出境适用对象并不以具有“违法性”情形的外国人为限,“非违法性”的外国人并不能免于驱逐出境的适用。
同时,在驱逐出境是否具有“惩罚性”方面,国际上出现了不否认“惩罚性”与“非惩罚性”其中之一的趋势。
另外,传统上以“入境前”和“在境内”作为驱逐出境类型划分标准的做法,受到了宪法平等保护原则的严重挑战。
以“永久居留者”作为新的类型划分标准,则刑事性的驱逐出境适用于具有法定严重犯罪情形的永久居留者,行政性的驱逐出境适用于具有法定情形的非永久居留者。
建议将来我国行政性的驱逐出境以行政强制作为新的性质定位。
[关键词]驱逐出境;类型;标准;整合;永久居留者驱逐,指的是“除了引渡之外任何迫使人们离开某国领土的措施。
驱逐出境是一种非常古老的制度,经过长期发展,驱逐出境制度历久弥新,但也发生了许多变化,出现了多种提法,蕴含了多种含义,适用于不同对象,并运用于多个领域。
汉语中,驱逐出境就有遣送出境、强制驱逐出国、递解出境、遣送离境等类似用法;驱逐出境的英文表述方法也为数众多,以名词为例意思相近的即有:deportation,removal,expulsion,exclusion等等。
从其汉语字面上的意义看,驱逐出境基本上已具有直接强制的性质。
但在学说上或者法律规定的执行方法上,驱逐出境又可能有其他方式的表现,如以间接方式执行,允许被驱逐出境人在一定日期内自动离境等。
本文主要立足中国语境并针对适用于外国人且具有直接强制性的驱逐出境制度展开探讨,重点讨论其制度类型、影响因素及划分标准,最后提出整合的具体构想。
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以辩诉交易中有效辩护的标准为借鉴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1期(总第183期)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以辩诉交易中有效辩护的标准为借鉴蔡艺(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上海200042)摘要:认罪认罚案件中,由于控辩协商结果的准终局性、律师行为的代理性以及指定律师、值班律师与委托律师的法律帮助存在差异,需要确立有效辩护来保障被追诉人辩护权的实施。
美国在辩诉交易制度发展过程中逐步建立了无效辩护制度,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律师责任”和“损害结果”这两个评判有效辩护的宪法标准。
通过对美国辩诉交易中有效辩护标准的借鉴,认罪认罚案件中有效辩护的标准可以分为内部标准和外部标准两方面。
内部标准主要指律师需要具备怎样的资格、履行何种义务才能为被追诉人提供有效的辩护服务;外部标准则是通过量刑结果和同行评判标准来判断律师辩护是否为有效辩护。
关键词:认罪认罚;有效辩护;有效标准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57(2021)01-0128-09辩护权是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的修订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于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能否获得切实有效的法律帮助却并未予以明确。
法律规定的缺位导致认罪认罚案件中出现了律师参与不足、律师法律帮助存在差异以及律师辩护质量不高等问题,从而影响了被追诉人辩护权的实现%要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借鉴美国辩诉交易中形成的有效辩护标准,构建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并在此基础上明确有效辩护的标准以完善被追诉人的辩护权%一、认罪认罚案件中有效辩护之界定有效辩护的理念来源于美国。
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人应当享有……获得律师协助辩护的权利。
”1984年,在斯特里克兰诉华盛顿州(St/ckland v.Washington)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将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获得律师协助辩护的权利”明确为“获得律师有效协助辩护的权利”。
论我国行政听证制度不足与完善

论我国行政听证制度不足与完善论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颁布标志着听证制度在我国的确立,至今十四年的实施,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监督行政权的行使等方面起到了重大的作用。
在肯定听证制度的前提下,我们仍然发现了一些不足和缺陷,包括:听证的适用范围过窄、听证笔录的效力未作规定以及听证制度本身不够规范和统一等。
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入手:扩大听证的适用范围、完善听证主持人制度、进一步完善对听证程序的审查、扩大行政听证参加人的范围、加大普法宣传,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等。
在走出了“重实体,轻程序”的的误区后,听证制度的作用将日渐突出,对我国法制的完善和公民合法权利的维护发挥重要作用。
关键词:听证制度;不足;完善;听证主持人制度Talk about our country administrative hearing system with perfectAbstract:the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omulgated the marks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hearing system in our country,the implementation of fourteen years, safeguardcitizens basic right and supervision of administrative power exercised plays a major aspects of the role. In the hearing system premise, we still find some deficiencies and defects, including: the scope of hearing, and hearing record through the narrow effect not specified and hearing system itself is notstandard and unified, etc. To solve these problems,the author thinks that from the following: expanding the scope of hearing, and hearing host system, further perfect the procedure for examination, expand the scope of administrative hearing to people, increasing the franco-prussian propaganda, enhance the legal consciousness of citizens. In out of the "heavy entity, light program" after the hearing system, the error of the role, will be for the perfect legal system inChina and the legal rights of citizens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maintaining.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hearing system; deficiencies and defects; improvement; the system of the hearing host目录引言 (1)1.当前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现状 (1)1.1具体行政行为听证的适用范围过窄 (1)1.2听证笔录的效力未作规定 (2)1.3申请听证的形式未做明确规定 (2)1.4听证程序未被严格执行 (2)1.5听证程序中行政机关的角色显失正义 (2)2.造成以上现状的原因 (3)2.1行政机关办案人员业务素质低 (3)2.2“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影响 (3)2.3行政听证程序的各项配套制度不健全 (3)2.4公民的法律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淡薄 (4)3.行政听证制度的完善 (4)3.1听证的范围应扩大 (4)3.2完善行政听证主持人制度 (5)3.2.1完善职能分离制度,从制度上明确听证主持人的独立性法律地位 (5)3.2.2完善回避制度,从个体上保障行政听证主持人的独立性地位 (5)3.3保障听证制度与相关行政救济制度的衔接与协调....53.4完善对听证程序的审查 (6)3.5制定完善、统一的行政听证制度 (6)3.6做好普法宣传工作,增强公民法律意识 (6)3.7加强学习,提高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素质 (7)结束语 (7)参考文献 (8)致谢词 (9)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颁布标志着听证制度在我国的确立,至今十四年的实施,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监督行政权的行使等方面起到了重大的作用。
完善对“三非”外国人的管理策略研究--以大连市公安局外国人管理制度为例

当代教育实践与教学研究2012年5月14日,北京市公安局决定加强对在京外国人的监管力度,内容包括加强其居住地点及其所从事的活动监管。
北京警方宣布从5月15日至8月底将集中开展清理“三非”外国人的百日专项行动,加强对外国人的签证控制,并对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采取严厉措施。
采取此举的原因是某些无生活来源、无稳定住所、无正当职业的外国人在华违法犯罪活动出现了递增态势。
前不久,一名醉酒的英国游客在北京市企图对一名女子实施性侵犯,此事在中国社会激起公愤。
此人在事发后不久即被拘留,他所持的是旅游签证。
随着中国经济蒸蒸日上,在内地居留和工作的外国人口数量有了极大增加,没有长期居留权和工作的外国人更容易从事非法活动。
辽宁省是我国东北地区经济相对发达的省份,也是我国的沿海边境省份。
就东北亚区域而言,辽宁正处于该区域的中心地带。
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和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省的对外吸引力显著增强。
辽宁近年来日益增大的经济影响力和独特的地缘特点使其成为东北地区非法入境者重要的集中地。
从非法入境人员的国籍情况看,主要来自周边国家,有些非法入境人员把辽宁作为去往其他发达国家的中转站,为达到去往目标国家的目的,非法入境人员甚至采取冲闯相关国家驻华外交、领事机构的极端方式。
一、国内“三非”外国人管理的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2011年,中国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查处“三非”外国人2万余人次。
非法入境的主要为毗邻国家人员,非法就业主要集中在外语教育、涉外演出、涉外家政、劳动密集型产业等领域,多以留学、访问为由,入境后非法就业。
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查出的外国人“三非”案件中,违法主体包括临时来华人员、三资企业人员、留学生等,涉及100多个国家,排名前五的分别是韩国、美国、加拿大、俄罗斯和日本,长期非法居留者以非洲国家为主,如尼日利亚、利比里亚和喀麦隆。
蒙古国人在京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较为突出,2008年以来,北京市共拘留审查非法居留的蒙古国人98人。
试论数罪并罚制度之若干缺陷及其完善

、
我 国数 罪并罚 制度之 现状 及存在缺 陷
使得 19 刑法 典对 数罪 并罚制 度 的规 定存 在许 多矛 盾和 冲 9 7年
我 国现 行< 刑法》 中关于数 罪并 罚的规定主要 集中在第 6 条 突 , 大大 影响 了刑法基 本功能 的发挥 , 9 这 乃至现 在数罪 并罚制 度 笔 之所 以会 导致数罪 并 到第 7 条, l 以第 7 7条和 第 8 6条为补 充 , 只有第 6 条 规定 的是 之功 能在 我 国还 没有 完全发挥 。 者认为 , 9
与犯 罪情节 的犯罪分子来 说 , 能会 出现在 刑罚执行完 毕 以后发 刑—— 驱逐 出境 , 9 可 这 种不 同刑种在适 用 时必然会涉 及到相 互间
现漏 罪的犯罪 分子被判 处数刑 中最高刑期 以上 、 总和刑 期 以下 的 如何 并 罚的 问题 。 刑 罚, 而在刑 罚执 行完毕 以后发现 漏罪 的犯罪 分子则会 受到对其
99 基本 上保持 了原 来的面貌 . 容, 虽然与其它 制度一样 , 均为近 代 以来西 方刑法 思想的结 晶, 但 规定 乃承 袭 17 年刑 法典而 来 的,
作 为我 国刑 罚裁量 的一 种方式 其并 非不无纰 漏 。
一
然而 , 由于历 史原 因以及其后政 治、 经济 、 文化 、 社会环 境 的变 化,
的规定 , 国对数罪 并罚 区分不 同情 况分别采 取 了吸 收原 则、 我 限 毕对漏 罪适 用数罪 并罚 , 并没有考 虑到漏 罪与前罪 都是在判 决宣
制加重 原则 以及 并科 原则 。随 着社会 环境 的变迁其 存在 的缺漏 告前 所犯之 事实 , 对刑罚执行 完毕 以后才发现 漏罪 的犯 罪分 因此 已越 来越 明显地在 司法 实践 中表现 出来 。 由于篇 幅所 限, 笔者在 子势 必会造 成 同罪异 罚之不 公平现象 。
中国驱逐出境制度

中国驱逐出境制度中国驱逐出境制度是指中国政府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以及公民权益而采取的一种行政手段。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政府有权对非法居留、犯罪行为等情况下的外国人进行驱逐出境的处罚。
这一制度的实施与中国的移民政策、法律体系和国家安全需求密切相关。
首先,中国驱逐出境制度与中国的移民政策息息相关。
中国从古至今一直是一个拥有灿烂历史文化的大国,拥有着世界上最复杂的移民群体之一。
中国政府通过完善移民政策,实施有效的管理措施,维护国家的移民秩序和社会稳定。
驱逐出境制度作为移民管理的一部分,旨在限制非法居留和犯罪行为的外国人的滞留,以确保合法移民的权益,同时保障国家的边境安全。
其次,中国驱逐出境制度与法律体系的建设有密切关系。
中国政府积极推进法治建设,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对外国人在中国的停留和居留进行管理和约束。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政府可以根据外国人非法居留、危害国家安全或犯罪等情况对其进行驱逐出境的处理。
这一制度的实施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旨在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保护中国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
最后,中国驱逐出境制度的实施与国家安全需求息息相关。
中国作为一个拥有14亿人口的大国,国家安全一直是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的优先事项之一。
驱逐出境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防范和打击非法居留、犯罪行为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威胁。
同时,通过加强边境管理,中国政府可以提高对涉及国家安全的个案的调查、审查和管理能力,确保边境地区的稳定与安全。
总之,中国驱逐出境制度是中国政府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以及公民权益而采取的合法行政手段。
该制度与中国的移民政策、法律体系和国家安全需求密切相关,并通过限制非法居留和犯罪行为的外国人的滞留,保障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
为了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中国政府可以继续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提高执法部门和边境管理部门的能力,并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跨国犯罪和非法移民等挑战,保障中国的边境安全和国家利益。
因私出国 管理制度
因私出国管理制度第一章绪论一、研究背景近年来,因私出国的人数逐渐增加,尤其是随着经济发展和全球化的进程,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出国旅游、留学或工作。
因此,对因私出国的管理制度进行研究和探讨成为了重要的课题。
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因私出国行为进行的政策和规定,旨在确保出国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安全稳定。
二、研究意义因私出国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公民的出国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还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应对因私出国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风险。
因此,加强对因私出国管理制度的研究,不仅有利于提升公民的出国体验和安全保障,也有助于增强国家的整体管理水平和国际形象。
三、研究内容本研究将围绕因私出国管理制度展开深入研究,包括管理制度的设计和实施、管理手段的创新和完善、管理效果的评估和提升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第二章因私出国管理制度的设计和实施因私出国管理制度的设计和实施是促进因私出国行为有序、安全、合法进行的前提和基础。
在这一环节,包括政府机构、相关部门、企业单位以及个人在内的各方利益相关者都需要积极参与。
一、政府角色的定位政府在因私出国管理制度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首先需要明确政府的管理职能和责任,包括立法和政策制定、监管和实施、风险评估和紧急处置等方面。
同时,政府还需要与其他相关部门和国际组织加强合作,形成合力,有效管理因私出国行为。
二、政策和法律的制定政府需要制定因私出国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明确公民出国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和约束因私出国行为。
这些政策和法律需要考虑到国际法律法规和国内实际情况,既保护公民的出国权益,又不影响国家的利益和安全。
三、管理制度的实施政府需要通过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将政策和法律落实到实际行动中,确保因私出国行为的有序和合法进行。
这包括出入境管理、签证和护照办理、境外安全预警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和操作方法。
第三章因私出国管理手段的创新和完善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和社会科技的日益进步,因私出国管理手段也在不断创新和完善。
民警出国管理工作专项整治工作汇报
民警出国管理工作专项整治工作汇报民警出国管理工作专项整治工作汇报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民警出国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出现违纪违规的现象,确保出国工作取得圆满成功,上级领导决定开展民警出国管理工作专项整治工作。
我负责本次整治工作的协调和监督,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整治工作目标本次整治工作的核心目标是:确保所有民警出国工作的合法合规性,最大限度地减少违规情况的发生。
通过对民警的出国流程和政策进行全面打造,促进民警在出国前充分了解政策规定,提高民警的管理素质和服务意识,进一步提高出国工作的规范性和专业性。
二、整治工作内容1.制定出国工作管理规定,提高民警守纪律意识我们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出国工作管理规定,对民警出国的流程、条件、要求、申请及审批过程等进行了详细明确的规定,减少了民警的出国流程出错的可能,提高了民警的出国自觉性和规范性,使民警深化了对违纪现象的认识,进一步提高了自律能力和自觉遵纪意识。
2.加强出国工作的培训,提升民警管理水平我们不定期开展有关出国工作的培训活动,鼓励民警积极参加这些活动,提高民警管理外交活动的技能和素质。
我们还结合实际开展模拟演习,使民警在实践中检验自己的大脑所掌握的各项技能,不断提升民警在应对突发事件时的处事能力和抗压能力,充分保障民警依法出国任务的顺利进行。
3.开展对出国人员的安全检查和事前教育我们对所有出国民警实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和事前教育,提高了民警的安全意识,避免了出现出国期间发生风险事件的可能。
同时我们对各类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因素以及安全行动制定了一系列应急计划并组织民警进行演练,备足出国任务中发生不愉快事件的预案和资源,提高了民警的应变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
4.整改民警出国管理不规范的行为我们深入开展了对民警出国管理不规范的行为的调查和整治工作,清理问题人员、整改管理深度不透明等情况。
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治理此类行为,不断完善管理规定和监督机制,最大程度地提高出国任务的安全系数和成功率。
国际公法论述题
论述题1、试论述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
2、试述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3、试述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4、试述大陆架的定义、宽度及其法律地位。
5、试述使馆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6、试述国际法院的职权。
7、试述外空活动的责任制度。
8、试述条约的终止的原因。
9、试述国家继承对国家财产的法律效果。
10、试述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与义务。
11、领海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
12、论联合国的宗旨。
13、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4、试述联合国安理会的主要职权。
15、论述国际争端的司法解决方法。
16、试论述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
17、试论联合国维护与平行动18、试述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立场19、试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20、试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公海法律制度21、试述与平共处五项原则的重要意义。
22、国际法的原则与五项原则的关系23、简述与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的地位1、试论述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
对危害国际民航安全非法行为的确定的根据是《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
(2分)(1)《东京公约》规定了两种行为属非法行为:①各国刑法规定属于犯罪的行为;②危害或可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及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与纪律的行为。
(3分)(2)《海牙公约》规定的是任何人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采取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当属非法行为)。
这种行为的未遂行为,以及实施这种行为或未遂行为的共犯行为均属犯罪行为。
(4分)(3)《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非法地与故意地实施以下行为属于犯罪:①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而足以危及该航空器安全;②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③用任何方法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别人放置装置或物质,可能破坏该航空器或使其受损坏以致不能飞行或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④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足以危及其飞行安全;⑤故意传送虚假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
浅析完善我国刑罚执行监督法律体制
浅析完善我国刑罚执行监督法律体制[摘要]刑罚执行监督在我国刑事诉讼监督中尚处于比较弱的一个环节,应当从转变观念、完善立法、加强检察监督职能等方面提高刑罚执行监督效能。
[关键词]刑罚执行监督;体制缺陷;改革策略刑罚执行是司法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完善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制度是刑罚执行的基本保证,对于实现刑事诉讼目的具有积极意义;它是人权保护的有利手段,体现了一个国家的人权保护状况,又对惩治腐败、预防腐败、促进严格执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保障刑罚执行权的实现,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进行法律监督,但现行监督模式仍然存在着监督乏力、监督体系不健全等弊病。
因此,加强和完善我国刑罚执行的检察监督权,充分发挥检察权作为法律监督权的价值,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目前刑罚执行监督体制存在的缺陷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也是刑罚执行中的专门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在保障刑罚执行活动的正确实施、维护正常的监管活动和保证行刑公正等方面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但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显示,检察监督功能并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各种制约因素对检察监督权起到遏制和削弱作用。
体现在:(一)执行体制不完善,权力配备不合理由于刑事执行体制没有理顺,多年来一直沿用老的模式,分工不合理所产生的消极因素得不到及时的消除。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三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但实践中检察院对法院口头通知而不是书面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的命令,检察人员一般不能查阅、复印,执行法官只告知该命令的文号,因而监督人员无法对该命令签发的主体、是否在7日内执行等事项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此外,刑罚执行部门较多,监督难以到位。
人民检察院在监狱、看守所等部门派有检察室、专门检察院,但是对于罚金刑、死刑执行、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力、驱逐出境等一些刑罚较难进行有效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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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 的存在 足以构成对驻在 国的威胁或 因其 行为违反了
驻 在 国 的 法 律 或 善 良风 俗 , 驻 在 国 政 府 和 公 民 所 难 于 为
由此 , 这类 驱逐出境是公 安机关依 照行政法规 , 按相应程 序报公安部 , 由公 安部 作 出决 定 , 是一种对违反行政法 的
外 国人 进 行 的行 政 处 罚 。
的行为 , 缺乏行政处罚 的法律要件 , 不是行政处 罚。实际 上, 这是强 制其履行不 得入境 的法定 义务 , 因此 , 这类 驱 逐 出境是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措施 。
( ) 交 惩 戒 措 施 。既 包 括 一 国 的 国 内 法 , 包 括 3外 也 相 关 的 国 际 公 约 以 及 大量 的 双边 领事 条 约 等 。 其 中主 要
20 09年第 3期 ( 总第 14期 ) 3
青海师范大学学 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Junl f i hi om l n e i ( hl oh n oi c ne) ora o n a N r a U i r t Pi sp yadS c l i cs Q g v sy o aS e
容 留时 , 驻在 国可 以停 止其 居住 权 , 勒令 离境 ” 为此而 ,
采 取 的措 施 就 叫 驱逐 出境 。本 文 所 指 的 驱逐 出境 均为 从 广 义上 理 解 的 。
( ) 逐 出境 的性 质 二 驱
() 2 行政 强制措施 。按照 《 国人人 出境 法 实施 细 外 则》 2 第 O条和 《 艾滋 病 临测管理 的若干规 定》 3条 的 第
驱 逐 出境 的含 义 从 广 义 的 方 面 来 理 解 , “ 于 某 个 外 即 由
人员违反本法的 , 以限期离 境 或者驱 逐 出境 。 《 安 可 ”治
管理处罚法》 1 第 O条规定 :对 违反治安管理 的外国人 , “
可 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 出境。 《 ” 外国人人境 出
NO. 2 0 3, 0 9 G nr .3 e e a No 1 4 l
试 论 驱 逐 出境 制度 的修 改 及 完 善
周 坦
( 青海警官职业学院 公安系 , 青海 西宁 8 00 ) 100
[ 要] 摘 近年来 ,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 的逐步深化 , 尤其是在 加入 W O以后 , T 我国与世界各 国的联 系 日益
驱逐 出境制度 的概念 、 性质及缺陷进行分析 , 探讨如何对其进行改革 , 以更好地发挥作用 。
[ 关键词] 驱逐 出境 ; 修改 ; 完善 [ 中图分类号] F 8 D 92
驱逐 出境 的概念及性质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00— 12 20 )3一 o 4一 3 10 5 0 (0 9 o o 6 o
一
、
( ) 逐 出境 的概 念 一 驱
驱逐出境作 为一种 国际性 的处 罚措施 , 对外 国人 是 入 出境管理 中交实践 中。按照我 国现行 的法律制度 , 驱 逐 出境是指对有违法犯罪行为 的境外人员在一定期限 内
() 1 行政处罚。《 国家安全法 》 3 第 O条 规定 : 境 外 “
境管理法》 2 第 7条规定 :对非 法入境 、 法居 留的外 国 “ 非
人 , 级 以 上公 安机 关 可 以 拘 留 审查 、 视 居住 或者 遣 送 县 监
出境 。 第 3 ” 0条规定 : 有本法第二十 九条所列行 为情节 “
严 重 的 , 安 部 可 以处 以 限 期 出 境 或 者 驱 逐 出 境 处 罚 。 公 ”
[ 作者简介 】 周
. -—— —
坦 (9 2一) 男 , 17 , 汉族 , 河南洛阳人 , 青海警官职业学 院讲师 。
6 ・— 4 - - —
资 格 。 对 于 这类 被 驱 逐 出 境 的外 国 人 , 身 并 无 可 处 罚 ” 本
( ) 三 尚未 规 定 驱 逐 出境 的期 限
强制其 出境 的一种处 罚措施 。但 同时 , 我们也 可 以注 意 到, 《 在 外国人人境 出境管理法》 等法律法 规 以及外管 工 作实践 中, 还存 在诸 如 限期 出境 、 遣送 出境 、 消居 留资 取 格、 缩短居留期 限等类 似于驱逐 出境的措施 , 本文将此类
措施均归结 为驱逐 出境制度 。因此 , 可以从这个角度 , 将
“ 对于犯罪的外 国人 , 以独立适 用或 者附 加适用 驱逐 可 出境。 由此 , 一类 驱逐 出境是 由人民法 院依 照我 国刑 ” 这 事诉讼法规定 的程序进行判决 , 是一种对 犯罪的外 国人 适用的特殊 的刑罚方法 。
2 .从行 政法 角度 看 其 性 质 , 要有 以下 几 种 : 主
看 主要 有 以 下几 种 :
1 从刑法角度看其性质 . 驱逐出境是 一种刑 罚措 施。 《 刑法 》 3 第 5条规 定 :
[ 收稿 日期 ]0 8—1 2 20 2— 5
“ 对不遵守中 国法 律 的外 国人 , 国政 府 主管机关 可 以 中
缩短其在中国境 内的停留期 限或者取消其在 中国居 留的
加深 , 与国外 人、 、 的流动更加频 繁。在这种流动加剧的情况下 , 国的外 国人 违法犯罪也 同时呈现出 财 物 我
增长 的势头。而驱逐出境作为一项专门针对外 国人 的措施 , 在对其进行 管理方 面发挥着不 可替代 的重要 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 国现行 的驱逐 出境制度逐 步表 现出一些 不适应 的地方 , 我 本文拟就 对现行
在 我国现行 的驱逐 出境制 度 中, 由于 其适用 范 围的
规定 , 国人在 中国居 留期 间, 外 如果发现 患有艾 滋病 的, 卫生主管机 关可 以提请公 安机关责令其提前 出境 。即由 公安机关依 照《 国人人 境 出境管 理法》 1 规定 : 外 第 6条
广泛性 , 其性质也呈现 出多重性 , 法律制 度和执行情 况 从